立法局CB(2) 1376/96-97(03)号文件
(译 文)
(立法局议员陆恭蕙办事处用笺)
电传文件
香港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局大楼
立法局秘书处
保安事务委员会秘书
汤李燕屏女士
(传真号码:2877 8024)
汤李燕屏女士: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事务委员会会议
跟进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
(第2号)条例草案
本人未能出席上述事务委员会会议,现谨拟提出在商议
上述条例草案期间出现的一件事项,供事务委员会讨论。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3条,任何人如被
裁定犯了该条例所订罪行,在其后十年內将无资格担任、
获委任或获选为行政局、立法局或市政局的议员,或任
何其他由总督委任的公共机构的成员。
本人怀疑对于违反该条例第30条而非法披露资料的行为,
丧失政治权利是否适当的惩罚。根据第30条提出的检控,
其对象通常是真诚地以公众利益此项目的而披露资料的
传播媒介。本人认为此类披露资料的行为或许确实是违
反第30条规定的罪行,但却不应以处理贪污罪行的方式
对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