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会议
讨论之用


警方打击色情活动的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探讨警方打击色情活动的措施,包括申请封 闭令和拆除招牌的法律条文。

背景

2. 警方已采取以下措施,打击色情活动 ──

  1. 在各总区和警区成立反色情集团小队,专责根 除区內的色情活动。他们根据情报执行扫荡行 动,例如派出便衣警员搜查色情场所;

  2. 突击检查各持牌夜总会、按摩院和卡拉OK酒
    廊;

  3. 执行封闭令,查封色情场所;

  4. 拆除色情场所招牌以减低对公众的滋扰及提高
    经营者的成本;和

  5. 针对非法入境妓女而查核身份证。

3. 色情场所经营者通常会被检控以下罪名 ──

  1.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2. 「经营卖淫场所」;

  3. 「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

  4. 「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经营作卖淫场所」;和

  5. 「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

4. 上述罪行的犯案数字载于附件甲。在过去三年,「依 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和「经营卖淫场所」案的数字 有所增加。上述罪行的刑罚载于附件乙。犯罪者一经定 罪,最经常被判处的两种刑罚是即时监禁和缓刑。

5. 上文第2段所述的措施,可与最近制定的《1997年刑 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相辅相成。条例草案在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日生效后,数项卖淫和与色情场所有关罪行 的最高监禁期已大幅提高。例如「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 为生」的最高监禁期便由五年倍增至十年。此外,最高 罚款额亦已废除,使法院在判处犯罪者适当罚款时更能 灵活处理,不受最高罚款额限制。这对打击色情活动可
产生强大的阻吓作用。

封闭令和拆除招牌

6.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3A条订明,如果某人 在先前因某些罪行定罪的日期后四个月开始至第16个月 结束为止的期间內,再次触犯某些罪行,而该等罪行是 与同一处所有关的,则警方可申请封闭令,把有关处所 封闭六个月。只要罪行是与同一处所有关,其后触犯罪 行的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该等罪行包括 ──

  1. 「经营卖淫场所」;

  2. 「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

  3. 「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经营作卖淫场所」;和

  4. 「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

換言之,如果有关罪行是首次触犯,警方便不能就某一 处所申请封闭令。此举旨在保障业主的产权,让他们有 足够时间纠正问题或终止租约,整个过程平均需时15至 27个月才可完成。申请封闭令过程的详细说明与过去三 年所获发的封闭令数字见载于附件丙

7.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47A条禁止公开地展示 宣传卖淫的招牌,第147B条则容许警方拆除该等招牌。 凡总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展示该招牌 会违反第147A条,则可授权其他警务人员拆除招牌。

8. 有关封闭令和拆除色情招牌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情况, 可从警方在旺角区的行动反映出来。警方近年来的行动 成功地使旺角区的色情场所数目,由一九九四年的304 个减少至一九九六年的244个。由于封闭令有效期届满, 以致部分先前被封闭的场所重开,色情场所数目现已回 升至266个。警方的目标,是今年在旺角区封闭150个这
类处所。

9. 至于拆除色情招牌方面,警方通常在资源许可的情 况下每月进行一次清拆行动。由一九九三年至今,警方 在旺角区拆除的招牌数目如下 ──

1993年1994年1995年 1996年1997年*
7481 670 1 7002 651986

* 截至1997年4月30日的数字,今年的目标数字是3 000。

困难

10. 尽管拆除色情招牌和检控方面须动用大批人手,我 们认为有关法例赋予执法部门足够的权力。

11. 至于封闭令方面,警方认为有以下的困难 ──

  1. 领取封闭令的整个过程需时甚久;

  2. 首次定罪后的四个月恩恤期常被滥用。恩恤期 原意是保障无辜业主,但却被不法之徒利用以
    尽量延长色情场所的经营期;

  3. 封闭令一旦失效或被撤销,警方便必须循同一
    冗长的程序,重新申请。

考虑中的改善措施

12. 警方和律政署现正研究简化领取和执行封闭令的程 序。由于有需要在保障真正业主的利益和打击色情活动 之间取得平衡,我们现正考虑缩短第153A条规定的恩侐 期和延长封闭期的建议。

13. 警方亦正就拆除色情招牌的问题采取主动措施,检控 招牌的制造者。现在有一宗试验性质的个案正等待排期 聆讯。如果能够成功地在法院检控有关的犯罪者,这将 会成为打击色情场所的另一有效策略。

结论

14. 执行封闭令和拆除招牌只是警方对付色情活动的两 种方法。结合其他的措施,警方是有足够能力打击色情 活动。我们会不断检讨现行法例,确保它们有效,既有 助于警方的行动,亦能保障个人的产权。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附件甲

与某些卖淫活动有关的罪行统计数字

第200
章条
罪行1994199519961997
(一月至
三月)


(举报案件数字)
137 依靠他人卖淫
的收入为生
236 234 252 52
139 经营卖淫场所 313 361 462 111
143 出租处所以供
用作卖淫场所
0 4 2 0
144 租客等准许处 所或船只经营
作卖淫场所
(与第143条和第144条有关的数字)
145 租客等准许处 所或船只用作
卖淫
0 7 5 0


附件乙

根据第200章的规定,与卖淫活动有 关的罪行的刑罚和判刑年期统计数字

I. 第137条「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a) 刑罚类别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结果 :



即时监禁 41 47 49 22
教导所 0 0 0 1
劳役中心 1 2 1 2
戒毒所 1 0 1 0
感化令 4 6 5 1
社会服务令 3 5 4 1
缓刑 33 37 56 13
罚款 16 9 14 8
总数 99 106 130 48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少于三个月 3 1 7 3
三个月至少于六个月 25 21 28 6
六个月至少于九个月 7 22 7 9
九个月至少于一年 2 0 4 1
一年至少于三年 4 3 3 3
总数 41 47 49 22

II. 第139条「经营卖淫场所」

a) 刑罚类别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结果 :



即时监禁 38 65 69 32
教导所 0 1 0 0
劳役中心 0 2 2 0
戒毒所 2 1 1 0
感化令 9 2 2 1
社会服务令 3 5 2 1
缓刑 73 94 220 71
签保/有条件释放 1 1 0 0
罚款 21 69 46 20
总数 147 240 342 125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少于三个月 5 6 12 6
三个月至少于六个月 23 30 31 17
六个月至少于九个月 9 16 18 4
九个月至少于一年 1 4 4 3
一年至少于三年 0 9 4 2
总数 38 65 69 32

III. 第143条「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 及第144条「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经营作
卖淫场所」

a) 刑罚类别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结果:



缓刑 0 0 3 0
罚款 3 0 1 0
总数 3 0 4 0

IV. 第145条「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

a) 刑罚类别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结果:



即时监禁 0 0 1 0
缓刑 0 1 3 0
罚款 1 0 0 0
总数 1 1 4 0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三个月至少于六个月 0 0 1 0
总数 0 0 1 0


附件丙

封闭令

附表一 寻求封闭令顺序的行动

1. 不认罪后而须延期等候审讯 3至12个月
2. 首次定罪后的最低宽限期 4个月
3. 确保成功进行第二次搜查 2个月
4. 不认罪后而须延期等候审讯 3至6个月
5. 核实处所的拥有权 1个月
6. 由警方案件主管提交誓章 2个星期
7. 安排封闭令的聆讯 3个星期
8. 等候执达吏执行封闭令 4个星期

总数 15-27个月

附表二 过去三年所获发的封闭令数字

199419951996
3833106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