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1月11日
讨论用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处理在公众地方及私人处所
请愿人士的政策
主旨
本文件载列近日牵涉在领事馆范围请愿的事件中,警方所
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以及对于在公众地方和私人处所请
愿的人士,警方的一般处理方法。
警方行动的法律依据
2.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政府有责任确保
在香港的领事馆的不可侵犯权。因此,警方有特别的责任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领事馆范围,防止被人闯入或
遭受损毀、破坏领事馆安宁或损害其尊严。警方并可根据
《警队条例》,判断所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上述职务。
应付请愿人士的一般政策
3.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均受
到法律保障,有关条文见载于《人权法案条例》第16及17
条。但上述条文同时亦允许当局在有需要保障公众安全或
秩序等情况下,对上述权利施加限制。社会人士希望示威
者遵守法律及既定的规例,以便这些活动能和平而有秩序
地进行。
4.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众治安。因此,在公众聚会或游
行时,警方必须在事前或于当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在采取
这些行动时,警方一方面会维护参加者发表意见的权利,
另一方面确保不会破坏安宁及不会对他人带来危险或不便
,以在两者中取得平衡。警方会视乎个别的情况,考虑采
取适当的措施。此外,警务人员均曾接受训练和指示,在
任何情况下(包括应付示威者方面)均尽量保持克制,并避
免使用武力。
5.至于在私人处所內的请愿/示威人士,除非为了公众秩
序或安全,或为了执行其法定职责而必须采取行动,否则
警方一般不会干预该等活动。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