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1月11日讨论用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驻军与法律



前言

本文件提供有关驻军与法律事宜的资料。请议员另行参阅
在本年4月2日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有关文件(见附
件)。

《基本法》

2.《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
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防务。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维持
特区的社会治安。派驻香港特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
港特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区政府在有必要时,可向中央
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
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刑事审判权

3.驻港英军人员若触犯香港法律,一般会在香港的法庭受
审。不过,根据《1965年联合王国军队(殖民地法院司法管
辖)令》的规定,如果被指称的罪行属侵犯驻港英军的其他
人员;或被指称的罪行属侵犯英国政府的财产;或被指称
的罪行是由于军人执行职务及在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便会
交由军事法庭审理。不过,即使出现上述任何一项例外情
况,驻港英军指挥官亦可免除军事司法审讯,而将案件交
由香港法庭审理,一般来说,如有关罪行引致严重事故、
对市民造成损害,或与市民同犯,指挥官便会交由香港法
庭审理。

4.我们认为这些决定香港驻军人员应否接受本港法庭刑事
审判的原则,应该在1997年后继续沿用。这些原则在我们
的法制中,已沿用了30多年,可谓根深蒂固,而且一直被
认为是公平、合理而且可行的。这些安排亦符合《基本法
》第14及第19条。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
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
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

5.驻港英军人员以私人身份作出的行为,须受到香港法院
的民事司法管辖。他们须为本身在执行任务时的行为及不
作为负责,而且可在本港被起诉。驻港英军亦须对军队的
成员在受雇期间所触犯的侵权行为,负上转承责任。虽然
如此,根据香港法例第300章《官方诉讼条例》的规定,英
国政府无须在香港法院应诉。实际上,凡向军队提出的民
事申索,一般都是透过英军的申索部门,以行政调解方式
解决。如果未能以这方式解决问题,申索人可按照《1947
年英国政府诉讼程序法》,向英国的民事法院提出诉讼。

6.根据香港法例第300章所作的现时安排,虽未算理想,但
却是行之有效的,因为普通法制度(特别是侵权行为法及合
同法),在香港和英国都是大致相同的。在97年后,若驻港
解放军的成员触犯侵权行为,而这行为是因为执行职务及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作出,成员本人及驻军整体均须共同和
个别负上责任,而且受香港的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辖,这一
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相信,这个做法是与《基本法》第
8、14、18及19条并无抵触的。倘若案件在法制截然不同的
中国大陆进行聆讯,便不能像现时般,按照普通法的原则
作出判决。

香港法例对军方的提述

7.香港共有超过100条主体及附属法例,载述与英军有关的
条文。其中有些赋予英军执行职务时所需的权力和豁免权
。本委员会在4月2日会议席上所讨论的文件,载有这些条
文的摘要。这些条文有待详细审议及修改,以确保与《基
本法》沒有抵触,并且在主权移交后,能切合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情况。我们现正处理有关整套法律适应化的事宜,
并已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向中方提交一些适应化的建
议。

8.军方只可在根据《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执行职务时,
方可行使香港特区法律获赋予的权力,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与政府当局的关系

9.《基本法》第14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政府须负责本港
的內部保安事宜。我们的执法机构及紧急救援部队,有足
够能力应付任何可以预见或会威胁香港市民生命财产的情
况。倘香港特区在极不可能及绝少会发生的情况下,向未
来的中国驻军寻求协助,也只要求军方负责执行特定的任
务。政府当局则应像现时一样,继续负责控制及统筹整体
的行动,但须尊重政府及军方的指挥系统(即军方不会向香
港特别行政区官员发出命令,而中国的军方部队则由驻军
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执行职务时,只可行使香港法例
赋予他们的权力。

与中方的接触

10.我们与中国防务及法律专家会晤时,已向他们介绍了香
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香港法院对军方人员刑事及民事司
法审判权、涉及军方的香港法例,以及我们对未来架构的
构思等。中方已于10月17日,就草拟驻军法事宜,向我们
进行了非正式的通报。我们希望在驻军法成为定案之前,
有机会就此项迫切而重要的问题,再与中方进行磋商。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