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讨论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的检讨



引言

本文件就有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检讨,向议
员作出汇报。

背景

2.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颁布,并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全面生效。这个 条例增加我们的执法机构对付有组织及严重罪行(包括 三合会和洗黑钱罪行)的权力,包括:

  1. 特别调查权力;

  2. 沒收犯罪得益;

  3. 把洗黑钱活动刑事化;和

  4. 增强判刑权力。

特别调查权力

3. 由于统筹和策划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人能保持缄默,这 令执法机构在调查有组织罪行时遭遇困难。因此,当局 已根据第3条的规定引进了特别调查权力,让律政司可 以向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的申请,以便取得命令(证人令), 规定具有与调查有关资料的人回答问题和提供资料。提 供资料的人不得因提供资料可能使其获罪或破坏保密责 任而获得豁免遵从这项命令。不过,有关方面不能利用 以这种方法取得的资料作为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检控的证
据。

4. 根据第4条的规定,律政司或"获授权人"可向高等法院 提出单方面的申请,以便取得命令(提交物料令),要求 在法庭指明的一段期限之內提交与侦查案件有关的物料, 包括任何书籍、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记录。有关的人员得
以审视和复印这些物料。

5. 根据第5条的规定,"获授权人"可向高等法院或地方法 院申请搜查令,准许调查人员进入和搜查处所,以便检 取和扣留任何可能与发出手令以进行的侦查有关的物料。

沒收犯罪得益和洗黑钱

6. 为了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政基础,第8条赋权予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接获控方申请后,可在判处被 告人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有关的罪行时颁布沒 收令,若有关罪行的得益总数不少于100,000元。此外, 高等法院可根据第15条的规定发出限制令,禁止任何人 处理任何可变现的财产,有关命令可附带条件及例外情
况。

7. 另一项针对犯罪得益的措施是根据第25条的规定,设 立一项洗黑钱罪名,使处理财产的人获罪,如果他已知 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是代表任何 人直接或间接从可公诉罪行所获的得益。

加重判刑

8. 以前,控方未获法庭邀请,不能向法庭提交有关罪行 的普遍性、其财政报酬、对公众或受害人的影响、或是 否与有组织罪行或三合会活动有关的资料。这项限制约 束了法庭在适当情况下判处较重刑罚的能力。根据《有 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地方法院或高等 法院在考虑过控方就有关罪行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所提供 的资料后,有权通过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必须符合有关该
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

保障

9. 鉴于根据第3条规定有关人士必须回答问题和提交物 料的有关权力具有强迫性,该条例已加入了若干项重要 的保障 ──

  1. 有关的权力只能援用于涉及条例中附表1所载 列的各项罪行;

  2. 使用这些权力的申请必须由律政司作出;

  3. 这些权力必须由高等法院法官授予,他必须信 纳有关授权已符合多项严格的条件。这些规定 的详情列明在《最高法院规则令》第116条內。

  4. 有关当局已经根据第3(19)条的规定颁布了《实 务守则》,列明进行诘问和提交物料的程序以
    及投诉的各种渠道;和

  5. 警察中央证人保护组在一九九五年四月成立,
    以增强警方保护证人的能力。

法例的实施

10. "获授权人"在行使特别调查权力时,已很谨慎和克制。 他们完全符合法院规则及实务守则的规定。每次援用权 力时都会根据律政司的指示,仔细衡量和判断所有有关
因素。

11. 差不多所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条文都曾 被警方及海关援用,以调查有组织、与三合会有关及走 私的罪案。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有关援用 各项条文的概况和统计数字见载于附件A

12.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贩毒(追讨得益) 条例》第25A条的规定,任何人必须举报怀疑与洗黑钱 有关的交易。律政司和警方已向财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 构发出信件,以作宣传。这项法律规定已促使银行向联 合财富情报调查组披露更多可疑的交易;该组是一中央 单位,负责接受举报可疑的财务交易和进行调查。有关 的举报数字已由一九九四年的550宗大幅增至一九九五年
的1 798宗,一九九六年进一步增至4 140宗。

可望改善的地方

搜查的权力

13. 我们已根据实施的经验,检讨了根据《有组织及严 重罪行条例》第5条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1条所 规定的搜查权力应否继续受豁免,不用遵照在一九九六 年八月一日生效的《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中 规管进入和搜查新闻材料的权力的新规定。这项豁免安 排的基础是:两个条例规定的搜查和检取权力都已受到 严格的准则所规管,这些准则虽然有别于《释义及通则 (修订)条例》规定的准则,但应该足以充分保护新闻
材料。

14. 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贩毒(追讨得益) 条例》中的豁免条文,从未在有关新闻材料方面行使过。 考虑到行使这些权力受到严格的准则所规管,这实在不 足为奇。但单是根据八个月的实际经验来决定应否继续 豁免安排,未免言之过早。鉴于犯罪分子的造案手段层 出不穷,我们不排除日后可能有需要援用上述权力。因 此,我们认为应该保留目前的豁免安排,但须定期检讨
有关情况。

证人的保护

15. 警方需要市民的合作和支持,以打击三合会活动, 特别是需要他们挺身而出,担任证人。我们于一九九五 年成立了警方中央保护证人组,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把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以便增加现行 保护证人措施的成效,并设立制度,以助处于高度危险 境况的证人改变身分。我们相信,草案如获通过,将会 进一步鼓励市民出庭作证,特别是在与三合会有关的案
件中,担任证人。

国际合作

16. 由于跨国罪行日趋严重使人关注,加上国际间共同 打击严重罪行的需求与日俱增,各国纷纷作出有关刑事 司法协助的安排。在获得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中方代表 同意后,我们亦正订立一系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后仍然有效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直到目前为止, 我们已经与澳洲和美国签订了协定。这些协定可以加强 我们与第三国家在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方面的合作,包 括有关沒收犯罪得益的诉讼。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 日提交本局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草案》会提 供适当的法律架构,使有关的协定得以生效。

总结

17. 总括来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显然是打击 三合会和有组织罪行的有效工具。执法机构和检控当局 获授予的权力,大大地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罪案,成绩令 人鼓舞。至今,警方已向法庭提出过24次加重判刑的申 请,其中11次申请成功,涉及人数共19人。加重了的判 刑比一般刑期增加了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有关洗黑钱 罪行的条款亦增加了我们打击洗黑钱活动的实力,藉着
针对三合会的财政基础以沉重打击他们的势力。截至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沒收犯罪得益的金额总数约590万元。

18. 此外,有关方面藉行使《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赋予的权力,已粉碎了9宗全港最大的高利贷活动,并 成功地检控了10宗走私和偷车案、1宗勒索案、1宗欺诈 案和1宗收受赌注案。通过《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和其他反三合会措施的全面落实,过去三年来涉及三合 会的罪案数字占整体罪案数字的比例,相对上维持稳定, 少于5%。一九九六年,与三合会有关的罪案(包括勒索、 恐吓、伤人及严重殴打和非法社团罪行等)的数字,与一 九九五年比较,下跌了21%。

19. 同时,执法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一直严格地遵照《有 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內的守则、指引和规则,从来沒 有收到任何关于违反或滥用该条例所规定权力的投诉。 有关的执法机构、律政署和司法机关会继续通过良好训 练,累积经验,并透过紧密联系,以便更好地执行有关 条例。政府亦会继续检讨有关的法例,确保这些法例能 符合社会的期望、切合行动上的需要及国际间的趋势。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A

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详情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统计数字

《有组织及严
重罪行条例》
的条文
警方引用次数 海关
引用
次数
证人令(第3条) 4 0
提交物料令(第4
条)
30 25
搜查令(第5条) 3 6
沒收令(第8条) 1 0
限制令(第15
条)
8 1
押记令(第16
条)
0 0
洗黑钱罪行(第
25条)
8宗 0

罪名成立
6宗
(10)人
无罪释放
2宗**
(3人)
尚待审理

特别判刑程序
(第27条)
引用24次 0

成功
11宗
(19人)
不成功
11宗
(29人)
撤回
2宗*
(3人)

* 有两宗加重判刑的申请被撤回,理由是检察官 认为资料不足以证实有关罪行的普遍性。
** 一宗涉及一名被告人的控罪在聆讯前覆检时被 修订为'串谋行骗',被告人其后被判无罪释放。


警方海关

累积金额
(百万港元)
累积金额
(百万港元)
禁止动用的资产
价值
7.7 16.9

高利贷(2宗) 2.9
串谋行骗(1宗) 2.1
欺诈(1宗) 2.7
走私(1宗) 16.9
下令沒收的金额 5.9 0
收回及交付政府
的金额
因欠缴款项而被
判的刑期

第3条 ── 证人令

警方成功地申请了4项证人令,两项分别用以调查一宗 谋杀及抢刼案和一宗高利贷案,两项则用以调查新一代 卡拉OK纵火及谋杀案。警方曾3次透过证人令获得有用 资料,对调查大有帮助;另外一次由于有关人士拒绝合 作,警方须要寻求法律意见。

第4条 ── 提交令

当局共发出55项提交令,调查了8宗案件,包括两宗三 合会勒索案、三宗风化案、一宗高利贷案、一宗串谋行
骗案和一宗走私案。

第5条 ── 搜查令

警方取得三项搜查令,调查一宗风化案和两宗高利贷案, 藉此搜获来自有关刑事罪行得益的资产。海关则取得六 项搜查令以调查一宗偷车案。

第8条 ── 沒收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地方法院首次成功发出沒收令,沒 收5,866,300港元。案中被告被控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第15条── 限制令

当局取得9项限制令,调查三宗欺诈案、两宗与三合会 有关的勒索案、两宗高利贷案、一宗风化案和一宗走私 案,禁止动用属于被捕人的资产约2,500万港元。

第25条 ── 洗黑钱

涉及八宗案件的十三名人士被控洗黑钱罪名。所有案件 都涉及名义上的负责人开设银行戶口,并将戶口用于多 种罪行,例如高利贷、勒索、欺诈及外围赌马。所有案 件现已审结,共有十人被定罪。

警方从未根据在一九九五年九月起生效的第25A条提出 检控。该条例规定任何人若知道或怀疑财产是来自可公 诉罪行的得益时,必须向当局举报。

第27条 ── 加重判刑

警方曾申请加重判刑共24次,其中11次成功。这11宗案 件共涉及19人。加重判刑通常是把一般的刑期增加三分
之一至三分之二。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