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98/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的情况)



A. 由议员提出讨论的事项

1. 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将 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行讨
论一次。

2.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问题的跟进事宜

  1. 主席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作出总结,表示事务委员会将于保安司 就刘慧卿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 会议上提出的口头质询作出答覆后,研究日 后跟进此事的工作方向。有关的正式纪录的 拟稿摘要已随立法局CB(2)367/96-97(01)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 印籍人士资源小组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就 此事作出回应的文件,及随附资源小组致总 督的意见书,均已随立法局CB(2)184/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资源小组希望立法局
    就其所提各点作覆。

最新发展

  1. 总督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就上述事项 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覆函,已随立法局 CB(2)499/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 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公共关系顾问表 示,韦朗布勋爵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 日向英国上议院提交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
    该法案旨在为本港的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爭 取英国国籍,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 日进行二读,以及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 日进行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程序。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已按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建议,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致函英女皇及英 国首相,就给予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一事作进一步跟进。英国次官韩俊明先生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表英女皇及首相 作覆的函件,已随立法局CB(2)871/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 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当局将于条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后一年,检讨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应否免受该等条文规限,并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完成检讨
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4.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
条例草案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将
下列事项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

  1. 要求当局提交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的讨论文件;

  2. 廉政公署的逮捕权力及逮捕后的程序;

  3. 廉政公署与警方的合作;

  4. 与拍卖有关的贿赂;及

  5.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5. 私人发展商对新界居民作出的骚扰和恐吓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 上提出讨论,黃议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1。

6. 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将 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讨论此事。)

7.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由主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讨论,他希望就该 条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立法局的议员条例草案向事务
委员会作出简介。

8. 警务人员滥用职权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黃议
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2。

B. 由保安司建议讨论的事项

保安司建议在日后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拟议讨论事项拟议讨论日期进行讨论的日期
1.移交防务职责13.1.199710.2.1997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