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会议参考用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确立法定的长期囚禁
覆检委员会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有关保安科计划提交法案把现
行的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确立为法定机构的建议,以及改
善现行制度的运作和公平情况。
2. 本科正续步为本港惩教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架构进行现代
化:
-
当局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制定《监管释囚条例》,
设立监管释囚计划。监管释囚的目的,是辅
导释囚,协助他们重投社会,过着正常和充
实的生活,藉以减少他们再犯的情况;以及
-
当局已建议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以确保有
关规则符合人权法案,并且使有关规则的执
行更具效能和效率。
3. 为进一步提高刑期覆检与减刑制度的透明度、效率和公
平情况,本科计划提出建议把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确立为
法定机构。
4. 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就下开个案
进行覆检,并向总督作出可减刑的建议-
(a)
|
终身监禁囚犯(强制性或酌情判处); | ] | 无期徒刑
|
(b)
| 等候女皇发落的年青囚犯; | ]
|
(c)
| 长期服刑囚犯(刑期在10年或以上);
以及 | ] ] | 有期徒刑
|
(d)
| 定罪时未满21岁的年青囚犯。 | ]
|
5.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覆检时研究囚犯的情况,以决
定是否有理由更改囚犯的刑期。在研究过程中,委员会考
虑多个与该囚犯有关的因素,包括囚犯的进度、罪行性质、
值得减刑的情况、其犯罪纪录和犯案时的年龄、悔意和对
辅导的反应或心理治疗、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及任何恩恤理
由。此外,委员会亦会考虑对公众安全的因素和该囚犯重
犯的可能性。
6. 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均由总督委任,任期通常是三年。
主席是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目前有七名非官守成员,他
们都是来自不同的背景,包括心理学、精神科、社会工作、
法律专业、教育及商界。另有保安科、律政署、惩教署和
社会福利署代表,担任当然成员。
7. 为进一步提高刑期覆检与减刑制度的透明度、效率和公
平情况,现建议把现有的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确立为法定
的机构,成员人选方面则建议增加一名由高等法院法官担
任的副主席,并删除政府官员担任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政
府官员可按需要列席委员会会议,但将不再以委员会成员
的身分出席。
8. 在有关确立该法定委员会的建议法例方面,我们拟改善
现行的刑期覆检与减刑制度。首二个建议,旨在改善该制
度的运作,详情见下文第9至10段;后三个建议则旨在使制
度更为公平,详情见下文第11至18段。
9. 监管释囚的目的,是辅导释囚,协助他们重投社会,成
为奉公守法的市民。此类监管对长年累月身陷囹圄的囚犯,
尤为有用。目前,有期徒刑的囚犯,是由监管释囚委员会
颁令准予释放,并接受监管。现建议另行授权法定的长期
囚禁覆检委员会,使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倘在该委员会
建议下,因总督减刑而获改为有期徒刑,该委员会可准予
释放并指定接受监管。由于委员会在那些囚犯服刑期间,
一直定期覆检其个案,故此由该委员会监察这些释囚的情
况,较监管释囚委员会更为合适。此外,由于两个委员会
的部分成员相同,因此这项建议可确保两会在考虑给予释
囚监管时,采取大致相同的方针。
10. 为进一步改善覆检制度的运作,现建议引入一项「有
条件的释放及接受监管」计划。这计划的运作将会跟监管
释囚计划大致相同。此举将可为委员会提供多一项选择,
从以更有效地完成覆检刑期的工作。有了这项额外的方法,
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将会有更多的选择。例如,委员会
可选择有期徒刑兼在释放后接受监管、有期徒刑而毋须接
受任何监管,或有条件的释放及接受监管后才改为有期徒
刑。这些选择将更能保障受影响的囚犯和市民大众的利益。
11.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法庭酌情判处的终身监禁分两部
分,一部分是惩治罪行本身的必须服刑期,另一部分是随
后的酌情判决期。目的在保障公众安全,以免囚犯获释后
重蹈覆辙,危害社会。欧洲人权法院曾裁定,根据欧洲人
权公约第5(4)条的规定,遭酌情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在
必须服刑期届满后,有权要求法院裁定他们遭继续囚禁是
否合法。这项裁决中的「法院」一词,未必一定指司法法
院,而是可包括可让囚犯获得公平地提出他的个案,及如
果相信释放是安全的做法便有权下令释放该囚犯的独立仲
裁处。
12. 现建议更改现行覆检酌情判处的终身监禁个案的制度,
以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5(4)条的条文,而该条文与《香港
人权法案》第5(4)条大致完全相同。主要建议包括──
-
若法例生效时,囚犯已在服法庭酌情判处的
终身监禁刑期,首席大法官须向总督建议适
合的必须服刑期,而这些建议须提交总督批
准,而总督就每宗个案所作的决定是具有约
束力,并是最后决定。目前共有22名囚犯正
在服法庭酌情判处的终身监禁刑期;
-
至于新的个案,主审法官在判处酌情判处的
终身监禁前,须在庭上明确指定有关的必须
服刑期,他亦须向总督提交书面报告,列明
日后覆检时适用的特别考虑因素或情况;以
及
-
对被酌情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法定的长期
囚禁覆检委员会将有权决定是否在其必须服
刑期届满时,予以释放。
13. 香港废除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
章)第70条的规定,凡被定罪的人士,倘于犯案时年龄未满
18岁,均不得判处死刑,而应判处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
一九九三年,香港废除死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0条
亦被废除。自此之后,法官别无选择,必须根据《侵害人
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条,对未满18岁而触犯谋杀罪
的罪犯,判处强制判处的终身监禁。未成年谋杀犯在一九
九三年之前和之后犯罪而被判的刑期是不同的。
14. 目前,共有20名年青谋杀犯被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
(另外还有3宗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由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
覆检。这些个案涉及成年犯罪者,他们被判有罪,但因精
神错乱而被判处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 根据监狱规则第
69A条,这些个案每年由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覆检,直到
囚犯年满21岁,之后每两年覆检一次,覆检目的是考虑应
否向总督建议按英皇制诰第XV条减刑。
15. 当考虑关于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的未来安排时,我们
曾参考英国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最近英国上诉庭的一
项判决,对强制判处的终身监禁与判处监禁以等候女皇发
落两种判刑作出区别。欧洲人权法院亦作出类似区别,基
于判处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这项判刑的性质和目的,裁定
其应贯彻为酌情判处的终身监禁,而不是强制判处的终身
监禁。因此,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应如被酌情判处终身
监禁的囚犯一样,在其必须服刑期(指根据其罪行性质和
轻重而定出的适当年期)届满后,获一独立的机构重新覆
检其个案,以考虑是否适宜予以释放。现建议对现有的等
候女皇发落个案作如下处理:除酌情判处终身监禁的个案
外,首席大法官亦须就所有等候女皇发落个案,建议适当
的必须服刑期,而这些建议会交由总督批准。然后,长期
囚禁覆检委员会便可覆检他们的个案,考虑他们应否在必
须服刑期届满后获释出狱。
16. 在一九九三年废除死刑前,法庭对成年和未成年谋杀
犯的判刑是不同的。成年谋杀犯可被判处死刑,而未成年
谋犯则会被判处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详情见上文第13
段。不过,由于废除死刑而修订法例后,上述的不同判刑
方法已不复见。这情况并不理想,因为──
-
基于年龄上的分别,对未成年谋杀犯的处理
方法,应有别于成年谋杀犯,使做法与一些
其他管辖区的处理方式一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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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视同仁的原则,在一九九三年废除死
刑后犯罪的未成年谋杀犯得到的对待,不应
比那些在废除死刑前犯罪的未成年谋杀犯得
到的对待更严厉(即被判终身监禁,而不是
被监禁以等候女皇发落)。
17. 现建议对等候女皇发落个案所建议的安排,详情见上
文第15段,应同样适用于一九九三年后判刑的未成年谋杀
犯。至于将来的案件,我们建议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条,将对未成年谋杀犯的刑罚,定为酌情判处的终身监
禁(即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18. 香港与24个国家订有移交服刑人士的安排。在这些国
家服刑的香港居民,可申请返港服所余的刑期。这类安排
的制订,是基于一种人道主义信念,就是囚犯在本身所属
的社会中服刑,对其改过自新,将有裨益。现建议应在新
法案中阐明让移交返港服刑的本港居民,同样有资格获长
期囚禁覆检委员会覆检其个案,考虑建议减刑。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