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1/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情况)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
行讨论一次。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讨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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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公共关系顾问表示,由
韦朗布勋爵提出的英国国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已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在英国上议院成功进行三读。该法案
继而提交英国下议院,并已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
份內进行二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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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致函英
国首相,促请英国政府支持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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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內政大臣夏伟明先生就英国下议院一九九七
年二月四日一项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载于附件1。
在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的商议过程中,当
局答允于条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后一年,检讨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应否免受该等条文规限。当局又答允于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检讨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秘书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致函当局,查询其何时可
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现正等待当局作覆。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
将下列事项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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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局提交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的讨论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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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逮捕权力及逮捕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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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与警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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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拍卖有关的贿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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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提出讨论,黃议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2。
由主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讨论,他希望就
该条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立法局的议员条例草案向
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在与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举
行的联席会议上讨论此事。)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黃
议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3。
由杨孝华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鉴于
由英国大使馆签发的访港签证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后未必有效,杨议员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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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港外地旅客如有意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后继续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请签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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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会否仅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才处
理有关访港外地旅客的签证申请。
杨议员建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讨论此事。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附件1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罗礼善爵士(伯顿市):谨此询问內政大臣,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仅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少数族裔人士的
身分状况将会如何?(14587)
夏伟明先生:
对于香港的英籍少数族裔人士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后面对国籍不明朗情况一事,我国上下议院及香港方
面均表关注。有见及此,本人已对此等人士的处境进行
审慎检讨。上述人士多年来一直获得的保证,显然未能
纾减他们在这方面的疑虑。因此,本人打算订立规定,
让他们可申请登记成为英国公民,从而享有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在英国定居的权利。据本人预计,在上
述人士中,绝大部分日后将继续居于香港这个他们拥有
居留权的地方。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