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1/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情况)



A. 由议员提出讨论的事项

1. 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 行讨论一次。

2. 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讨论此事。)

3.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问题的跟进事宜

最新发展

  1. 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公共关系顾问表示,由 韦朗布勋爵提出的英国国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已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在英国上议院成功进行三读。该法案
    继而提交英国下议院,并已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
    份內进行二读辩论。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致函英 国首相,促请英国政府支持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

  3. 英国內政大臣夏伟明先生就英国下议院一九九七 年二月四日一项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载于附件1

4. 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在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的商议过程中,当 局答允于条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后一年,检讨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应否免受该等条文规限。当局又答允于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检讨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秘书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致函当局,查询其何时可 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现正等待当局作覆。

5.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
条例草案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 将下列事项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

  1. 要求当局提交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的讨论
    文件;

  2. 廉政公署的逮捕权力及逮捕后的程序;

  3. 廉政公署与警方的合作;

  4. 与拍卖有关的贿赂;及

  5.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6. 私人发展商对新界居民作出的骚扰和恐吓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提出讨论,黃议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2。

7.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由主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讨论,他希望就 该条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立法局的议员条例草案向 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在与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举
行的联席会议上讨论此事。)

8. 警务人员滥用职权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黃 议员提交的参考便览载于附件3。

9.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访港签证申请事

由杨孝华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鉴于 由英国大使馆签发的访港签证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后未必有效,杨议员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1. 访港外地旅客如有意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后继续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请签证;及

  2. 中方会否仅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才处
    理有关访港外地旅客的签证申请。

杨议员建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讨论此事。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立法局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附件1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书面答覆第80号

罗礼善爵士(伯顿市):谨此询问內政大臣,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仅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少数族裔人士的 身分状况将会如何?(14587)

夏伟明先生:

对于香港的英籍少数族裔人士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后面对国籍不明朗情况一事,我国上下议院及香港方 面均表关注。有见及此,本人已对此等人士的处境进行 审慎检讨。上述人士多年来一直获得的保证,显然未能 纾减他们在这方面的疑虑。因此,本人打算订立规定, 让他们可申请登记成为英国公民,从而享有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后在英国定居的权利。据本人预计,在上 述人士中,绝大部分日后将继续居于香港这个他们拥有
居留权的地方。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