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11/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的情况)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
行讨论一次。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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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通过法例,让只
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少数族裔人士申请登记成
为英国公民。该法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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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人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即
英国內政大臣发表声明当日之前,必须
只拥有英国国籍。因此,任何在该日或
之后放弃另一国籍的人士将不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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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人须通常居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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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有只拥有英国国籍的人士,包括
配偶及子女在內,本身均具备申请登记
成为英国公民的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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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关人士的英国公民身分由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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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驻港商务专员稍后会就登记程序再作公布。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议上,同意于日后举
行的会议跟进该问题(请参阅立法局CB(2)1674/96-97号
文件第9段)。
由杨孝华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讨论。保安
司就杨孝华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立法局会议上所
提质询作出的书面答覆载于附件A。
由涂谨申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提出讨论。涂
议员提交的便览载于附件B。
由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
三月二十六日转交处理。此事由陆恭蕙议员提出讨论,
陆议员提交的便览载于附件C(1)。当局就「递解外国国
民离境」一事而提交的文件,以及有关保安司在过去三
年发出递解离境令的统计数字,分别载于附件C(2)及附
件C(3)。
保安科已对上述条例进行检讨,并打算向事务委员会提
交报告,以便于五月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研究。该报告将
涵盖众多事项,包括该条例免受《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
订)条例》中有关保障新闻材料的条文规限的问题。此外,
当局亦会藉此机会就《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免受该等
条文规限一事作出汇报。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