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11/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的情况)



A. 由议员提出讨论的事项

1. 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
行讨论一次。

2. 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3.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问题的跟进事宜

最新发展

  1. 英国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通过法例,让只 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少数族裔人士申请登记成
    为英国公民。该法例将

    1. 规定申请人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即 英国內政大臣发表声明当日之前,必须 只拥有英国国籍。因此,任何在该日或 之后放弃另一国籍的人士将不符合资格;

    2. 规定申请人须通常居于香港;

    3. 规定所有只拥有英国国籍的人士,包括 配偶及子女在內,本身均具备申请登记
      成为英国公民的资格;及

    4. 规定有关人士的英国公民身分由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2. 英国驻港商务专员稍后会就登记程序再作公布。

4.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议上,同意于日后举 行的会议跟进该问题(请参阅立法局CB(2)1674/96-97号
文件第9段)。

5.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访港签证申请事宜

由杨孝华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讨论。保安 司就杨孝华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立法局会议上所 提质询作出的书面答覆载于附件A。

6. 关闭色情场所的法定权力

由涂谨申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提出讨论。涂
议员提交的便览载于附件B。

7. 防止不公平递解离境的最低限度保障

由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 三月二十六日转交处理。此事由陆恭蕙议员提出讨论, 陆议员提交的便览载于附件C(1)。当局就「递解外国国 民离境」一事而提交的文件,以及有关保安司在过去三
年发出递解离境令的统计数字,分别载于附件C(2)及附
件C(3)。

B. 由当局提出讨论的事项

1. 检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保安科已对上述条例进行检讨,并打算向事务委员会提 交报告,以便于五月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研究。该报告将 涵盖众多事项,包括该条例免受《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 订)条例》中有关保障新闻材料的条文规限的问题。此外, 当局亦会藉此机会就《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免受该等
条文规限一事作出汇报。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