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危险药物条例
(第134章)修订议案



目的

本文件载列当局对《危险药物条例》提出的修订议案,对 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处更重刑罚。

背景

2. 过去数年间,滥用药物的青少年,人数急剧上升;而因 触犯严重毒品罪行(包括贩毒和制毒的罪行)被捕的青少 年,亦大幅度增加。1991至1995年间,因触犯严重毒品罪 行而被捕的18岁以下青少年,增加超过一倍,由170人增至 344人。有证据显示,毒贩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的情 况,愈来愈普遍。这是因为利用青少年贩毒较为廉宜,而 且他们易于控制,又较易逃过警方注意。即使被捕,也很
可能获得轻判。

3. 鉴于问题日益严重,我们认为亟需制定法例,加重判刑, 以阻吓毒贩,防止他们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这项法 例的修订议案,会向公众和毒贩传达一个强烈而明确的信 息,表明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是一项严重的罪行,
应判处更重的刑罚。

修订议案

4. 我们建议增加一项新条文,在《危险药物条例》加上第
56A条,以便:

  1. 赋予法庭权力,如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 确信控方所提供有关涉及未成年人触犯指明 的毒品罪行的资料,法庭可向被裁定犯了指 明罪行的成年罪犯,判处更重刑罚。控方可
    在判刑前,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2. 把《危险药物条例》第II部和第V部所载的
    下列罪行,指明为可加重判刑的毒品罪行──

    第II部
    第4条 危险药物的贩运
    第4A条 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
    第5条 向未获授权人士提供或为他
    们获取危险药物
    第6条 危险药物的制造
    第8条 管有危险药物而非作贩运用
    途及危险药物的服用
    第9条 大麻植物及鸦片罂粟的相关
    罪行

    第V部
    第35条 经营或管理烟窟,供吸食危
    险药物
    第36条 管有可用于及拟用作服用危
    险药物的设备
    第37条 容许在处所非法贩运、制造
    或储存危险药物

  3. 扩阔法庭的权力,以便在下列情况下,判处
    较重刑罚 -

    1. 串谋;

    2. 煽惑他人;

    3. 企图;以及

    4. 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4. 规定向法庭提供的有关涉及利用未成年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的资料,必须是在刑事 法律程序(包括就判刑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 可被接纳为证据的资料;

  5. 容许被裁定犯了指明的毒品罪行的人,有机 会提出反对,阻止法庭接纳关于涉及未成年 人犯法的资料。如法庭接纳这些资料,他可 就首述的资料,提出其他资料;以及

  6. 订明就某项指明的毒品罪行所判处的加重刑 罚,不得超逾法律对该罪行所容许的最高罚
    则。

5. 这项建议针对市民所关注的问题,确保这类罪行的判刑 得以提高。不过,建议并沒有损害被告人目前所享有的权 利,他仍可向法庭提出可减轻罪行的证据。

咨询

6. 我们已于1996年9月10日,咨询过禁毒常务委员会的意 见。该会亦同意,应对《危险药物条例》作出第4段所载的 拟议修订,以便对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
处更重刑罚。

时间表

7. 我们计划在1997年1月,把法例的修订议案,提交立法
局审议。



保安科
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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