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危险药物条例
(第134章)修订议案
本文件载列当局对《危险药物条例》提出的修订议案,对
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处更重刑罚。
2. 过去数年间,滥用药物的青少年,人数急剧上升;而因
触犯严重毒品罪行(包括贩毒和制毒的罪行)被捕的青少
年,亦大幅度增加。1991至1995年间,因触犯严重毒品罪
行而被捕的18岁以下青少年,增加超过一倍,由170人增至
344人。有证据显示,毒贩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的情
况,愈来愈普遍。这是因为利用青少年贩毒较为廉宜,而
且他们易于控制,又较易逃过警方注意。即使被捕,也很
可能获得轻判。
3. 鉴于问题日益严重,我们认为亟需制定法例,加重判刑,
以阻吓毒贩,防止他们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这项法
例的修订议案,会向公众和毒贩传达一个强烈而明确的信
息,表明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是一项严重的罪行,
应判处更重的刑罚。
4. 我们建议增加一项新条文,在《危险药物条例》加上第
56A条,以便:
-
赋予法庭权力,如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
确信控方所提供有关涉及未成年人触犯指明
的毒品罪行的资料,法庭可向被裁定犯了指
明罪行的成年罪犯,判处更重刑罚。控方可
在判刑前,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
把《危险药物条例》第II部和第V部所载的
下列罪行,指明为可加重判刑的毒品罪行──
第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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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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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药物的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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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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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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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
向未获授权人士提供或为他
们获取危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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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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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药物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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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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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危险药物而非作贩运用
途及危险药物的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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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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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植物及鸦片罂粟的相关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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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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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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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或管理烟窟,供吸食危
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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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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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可用于及拟用作服用危
险药物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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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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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在处所非法贩运、制造
或储存危险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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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阔法庭的权力,以便在下列情况下,判处
较重刑罚 -
- 串谋;
- 煽惑他人;
- 企图;以及
- 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
规定向法庭提供的有关涉及利用未成年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的资料,必须是在刑事
法律程序(包括就判刑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
可被接纳为证据的资料;
-
容许被裁定犯了指明的毒品罪行的人,有机
会提出反对,阻止法庭接纳关于涉及未成年
人犯法的资料。如法庭接纳这些资料,他可
就首述的资料,提出其他资料;以及
-
订明就某项指明的毒品罪行所判处的加重刑
罚,不得超逾法律对该罪行所容许的最高罚
则。
5. 这项建议针对市民所关注的问题,确保这类罪行的判刑
得以提高。不过,建议并沒有损害被告人目前所享有的权
利,他仍可向法庭提出可减轻罪行的证据。
6. 我们已于1996年9月10日,咨询过禁毒常务委员会的意
见。该会亦同意,应对《危险药物条例》作出第4段所载的
拟议修订,以便对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
处更重刑罚。
7. 我们计划在1997年1月,把法例的修订议案,提交立法
局审议。
保安科
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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