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讨论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本文件载列政府对陈荣灿议员所提《1997年保安及护卫
服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意见,该条例草案建议豁
免"现职保安工作员"遵照《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下称
"该条例")的许可证规定。
2. 该条例旨在提高保安业的服务水平,从而协助打击罪
案。该条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取代了《看
守员条例》,即当时管制这个行业的唯一法例。政府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根据该条例成立了独立的保安及护
卫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发牌给保
安公司及为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厘定准则。有关签发许
可证的准则在一九九五年七月获立法局通过。申请人必
须是适合执行有关职责的人士。此外,公司亦必须为保
安人员提供足够训练,确保他们能胜任其职责。
3. 条例草案建议豁免"现职保安工作员"(即指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24个月內受雇的看守员许可证持
有人)须符合该条例的许可证规定。根据陈荣灿议员所
拟备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有关的豁免建议,旨在保
障"现职保安工作员"的就业机会,特别是那些超过65岁
的,因为曾有个案涉及超过65岁的保安人员被雇主藉词
为了符合该条例的年龄规定而遭解雇。
4. 基于下列理由,政府强烈反对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会使改善保安业的服务水平以助打击罪案所作
出的努力白费。根据条例草案,"现职保安工作员"将不
受任何签发许可证的准则和条件规限;这些准则和条件
包括保安工作员的体格、能力、工作时间和工作态度,
目的是提高他们的质素。
条例草案亦会造成保安人员的双重标准,以致引起混乱
和执行困难。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受雇的看守员许
可证持有人会完全被置于规管架构之外,而那些其后受
雇的却遭受现有法律的管制。
条例草案不能解决不公平的藉口解雇年老保安人员的问
题,因为无良雇主若有意解雇年老的保安人员,可以使
用其他藉口。
5. 政府在制订该条例及提高保安业的水准时,亦顾及年
老保安员的就业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该条例已经有
条文规定,让超过65岁的保安人员继续就业。按一九九
五年七月立法局通过的保安人员许可证准则,凡超过65
岁的人士可以申请甲类许可证,在单幢式私人住宅楼宇
工作。这类楼宇是指只有一个主要出入口而大部分用作
私人住宅用途的楼宇。这涵盖了大部分的香港住宅楼宇。
在这类楼宇工作的保安人员,并沒有年龄上限。
6. 该条例第33条更订明一项过渡期安排,以减轻对年老
保安人员的就业机会所造成的即时影响。凡持有看守员
许可证的人士,不论任何年龄,仍可在所有类型的楼宇
工作,直至他们接获管理委员会通知,把看守员许可证
更換为保安人员许可证为止。这个換证计划,是按年龄
由幼至长逐步推行,预期约5年才可完成。(附件A)
7. 我们已藉著电视和电台广播来宣传条例內容,特别是
有关过渡期的安排。管理委员会亦透过传媒及与保安业
协会和职工会举行会议时,强调这项安排。当有关公司
申请牌照而出席聆讯时,管理委员会将再三提醒公司留
意上文各点。劳工处处长并已发函促请雇主留意这项安
排。
8. 自从《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开始生效后,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劳工处
劳资关系组共接获38名保安员因遭雇主解雇而提出的申
索个案。劳工处的工作,是确保申索人可获得《雇佣条
例》订明的解雇补偿金额。如申索人与其雇主发生纠纷,
劳资关系组会提供调解服务,协助双方解决纠纷。在这
38宗申索个案中,30宗经劳资关系组调解而获得解决,
6宗获转介劳资审裁处仲裁,其余2宗则有待调解结果。
所有因年龄为解雇理由的个案都已获得解决。附录B载
了这些申索的摘要。
9. 劳工处亦通过其本港就业辅导组协助申索人就业,该
组各分处设立专柜为年长求职人士提供优先服务。本港
就业辅导组会继续协助被解雇的保安员找寻合适的工作。
任何遭解雇的保安员希望学习新的工作技能,以增加就
业机会,可参加由雇员再培训局举办,专为50岁以上的
工人而设的培训课程。
10. 基于上文各项理由,通过条例草案显然并不符合公
众利益。我们认为,处理有关问题的适当做法是与劳工
处接触,寻求协助。同时,我们会继续努力宣传,使公
众加强对该条例各项规定的认识。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A
(A) 阶段
| (B) 年龄 (现时)
| (C) 许可证 持有人 数目
| (D)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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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或以下
| 14 190
| 1996年1月 - 1997年10月
|
2
| 31-40
| 21 726
| 1997年8月 - 1998年8月
|
3
| 41-50
| 19 475
| 1998年6月 - 1999年5月
|
4
| 51-60
| 24 858
| 1999年3月 - 2000年5月
|
5
| 61-70
| 25 825
| 2000年3月 - 2001年7月
|
6
| 70或以上
| 10 624
| 2001年5月 - 2001年12月
|
看守员许可证持有人总数= 116 698
附件B
申索个案数目
| 年龄
| 服务年资
| 雇主给予的解雇原因
| 申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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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数目 |
| 数目 |
| 数目 |
| 数目 |
| 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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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16
| 65岁及以上 | 24
| 10年或以上 | 5
| 年纪老迈 | 19
| 经劳资关系组 调解而获得解决 | 30
|
7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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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解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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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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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2
| 55 - 64岁及 以上 | 6
| 5 - 9年 | 20
| 表现欠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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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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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员 | 1
| 转介劳资审裁处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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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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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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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1
| 55岁以下 | 8
| 5年以下 | 13
| 不获发给牌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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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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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透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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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2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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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待调解结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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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3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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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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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