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居留权
保安司曾于10月7日的委员会会议席上,解释以下事宜:
--《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第24条,载有关于居留权的
一般原则;
--大多数沒有第二国籍的本港居民(包括英国国民(海外)护
照持有人),在1997年后可以继续享有居留权(1986至87年
度修订的《人民入境条例》赋予港人该项权利);
--目前仍未明朗的情况,是关乎非中国国民;
--中方对居留权问题的官方见解,详载于两份已发表的文
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
解释」,以及筹委会在本年8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以及
--我们正与中方商讨其他尚未解决的问题。
2.保安司10月4日演辞的节录部分,现载于附件。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