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I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
及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计划范围一
维持治安
第2/92号报告 陆上总区、区及分区
(军装部职务)
报告为陆上总区、区及分区提出经调整的人手编制比例。
小组委员会察悉该报告有一补充报告,并获悉该补充报告
载述一九九二年进行检讨所得的结果,该项检讨是为跟进
一九九一年的內部检讨而设。
2.报告附件5及6所载资料显示,三个陆上总区在人手分布
方面并不平均,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并指出新界总
区的罪案/警员比率由一九八六年的23.6增至一九九二年
的33.8,而警员/人口比率在同期则由239减至208。当局
回应时表示,由于迁居新界的人口日多,警方在该总区的
工作渐趋繁重。虽然如此,警队亦了解到有必要灵活调配
人手。总区、区及分区指挥官在应付特别的任务需要时,
均会酌情作出决定。当局证实有关情况已获改善。
3.有关小组委员会关注到警队编制员额不足,未能腾出人
手派驻新界北部新设单位一事,当局表示设立此等单位时
,政府正实行公务员人数零增长政策,但当局向小组委员
会保证,有关情况已有所改善。
第2/93号报告 危险药物警员
4.当局证实,报告內各项主要与修订警队处理危险药物证
物的程序有关的建议,已在所有总区实行。
第3/93号报告 分区及警署羁留室守卫警员
5.小组委员会获悉,警队在沙田、秀茂坪及深水埗分区所
进行的羁留室守卫警员试验计划证实成效甚佳,使有关单
位的指挥官得以把先前担任羁留室守卫的警员调往执行其
他更迫切的警务工作。有见及此,所有单位均已于一九九
六年二月前装置了新设备。
6.鉴于在计划试验期间羁留室曾发生两宗自杀事件,自杀
者均伤重死亡,小组委员会并不相信该项试验计划取得成
功,因此促请警队审慎研究该项计划的成效。当局表示,
被羁留人士自杀与将其拘留在沒有守卫看守的羁留室,两
者并无直接相互关系。羁留室即使有警员看守,亦不能阻
止或避免被羁留者自杀。小组委员会认为有关情况不可接
受,当局实应采取更严谨的措施,尽量避免日后再发生不
幸事件。小组委员会又认为,当局应对该项计划详加研究
。
第6/93号报告 分区及辖下警署守卫警员
7.小组委员会察悉当局所述,警队会在沙田警署及驻牛头
角的东九 龙冲锋队实行一项试验计划,研究可否利用科
技为警署提供有效的保安。拟议系统必须在该项试验计划
证实奏效后,才会在警队全面实施。
第4/94号报告 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
8.小组委员会对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的架构及运作表示关
注,并询问拟议的紧急应变队伍的人手编制为何。
9.当局表示,每一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均驻有四组人员,
每组人员由一名主管领导,他们以三更轮班形式为总区提
供24小时服务。每一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均由一个监督人
员电台、一个交通电台、一个999报案电台及数个警区电
台组成。在999报案系统下,港岛总区共有16条供报案用的
电话线,九龙总区共有17条,新界总区则有19条。倘所有
线路皆不能接通,电话录音系统即会启动,指示来电者稍
候,直至有人接听为止。至于拟议设立的紧急应变队伍,
则会由两名警长及两名警员组成,以应付因严重事故而突
然增加的工作量。
附录III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计划范围二
防止及侦破罪案
第2/92号报告 陆上总区、区及分区(刑事职务)
有关本报告的各项意见,已载述于附录II第2/92号报告的关
注事项范围內。
第14/93号报告 刑事纪录科
2.小组委员会同意报告內有关把刑事纪录科职能电脑化的
建议,并赞成及早实施此等建议。但当局表示,由于此事
涉及庞大的成本,当局现时仍在研究有关建议,以期尽可
能把拟议改善措施融入刑事纪录科的现有系统及资讯应用
策略中的各项拟议措施,从而达致折冲的解决办法。小组
委员会认为有需要跟进此事的进展,亦要求当局定期提交
报告,以便知悉最新发展。
3.小组委员会亦关注到在实行电脑化计划后可能出现的人
手缩减,以及为配合电脑化计划而提供的人员培训。当局
作出保证,指任何过剩人员均会获重新调派前往执行前线
职务,而在培训人员方面,预计亦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第15/93号报告 法医化验室
4.小组委员会认为有需要调整卫生署人员及警务人员执行
的化验职务,并支持采纳报告中的建议,起用文职人员担
任法医化验室內的纪律人员职位,以及把此等职位的编制
转归卫生署统辖。除了纠正工作错配此项基本问题外,由
文职人员担任有关职位的安排亦可达到另一目的,亦即派
遣更多警务人员担任前线职务。因此,小组委员会促请当
局尽速处理此事,并主动联络卫生署,以便拟定可行计划
,推行有关建议。
5.当局回应上述要求时表示已与卫生署署长商讨此事,卫
生署署长原则上同意有关建议,并建议设立法医官助理此
一新职系,用以取代有关的纪律人员职位。当局正深入研
究此项建议。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加快进行有关工作,并
定期提交报告,以便委员会监察工作进展。
第16/93号报告 国际刑警科
6.随著犯罪活动日趋国际化,议员认为国际刑警在与中国
进行联系方面担当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要求当局证实
会否及早推行报告內的建议,在国际刑警科的组织及架构
两方面提供更多资源。
7.当局回应时表示将视乎资源的供应情况,于一九九七至
九八年度或以后推行有关人手编制的建议,而当局亦已同
时作出重行调配人手的安排,以应付运作上的需要。由于
重行调配人手仅属一项临时措施,小组委员会认为有需要
将有关职位列为常规职位,以及尽快实行各项人手编制建
议。
8.小组委员会关注到现时国际刑警参事(刑事)与国际刑警
参事(刑事/一般事务)之间的统属关系,因为该两个职位
虽同属警司级,但后者却须受前者指挥。当局表示该两个
职位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因此,在国际刑警参事(刑事)
一职获提升至高级警司职级之前,预计将不会出现任何问
题。对于小组委员会询问有关主权移交可能引起的节省资
源的问题,当局保证该科的目标及工作将大致维持不变,
整体而言,其在资源方面亦不会出现任何节余。
第17/93号报告 毒品调查科
9.报告建议加强毒品调查科的人手,并将研究及行政组分
为两个独立属部。小组委员会指出报告未有载列任何定量
分析,为拟议增加人手一事提供充分的理据。当局回应时
解释,毒品调查科所涉及的工作性质与警队其他单位的有
所不同,该科所涉及的工作属自发性质,需要有关人员主
动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此外,监视行动亦属一项需要大
量人手的警务工作。因此,订立真正客观的准则,为搜集
情报及监视工作厘定适当的人手比例,是相当困难的事。
10.有关为行动组各队伍订立划一人手比例的理据,当局表
示这是根据广分职级原则而作出的安排,因各队伍所担当
的职务大致相若。在人手编制方面订立统一架构,可方便
日后进行跨队伍调配安排。
11.鉴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已获通过成为法例,小
组委员会关注财富调查组工作量骤增的情况,并询问目前
的人手数目是否足够。当局承认自上述条例通过成为法例
以来,财务机构就各类罪项提供消息的个案数目便显著上
升,但当局认为在现阶段实难以断言警队在这方面是否拥
有足够的人力。一直以来,警队均是透过內部重新调配应
付有关需求。虽然如此,当局答应密切监察这方面的情况
。小组委员会认为有需要跟进此事的结果。
第18/93号报告 弹械鉴证科
12.小组委员会察悉,在由政府化验所接管弹械鉴证科工作
此项建议方面,赞成和反对双方各有其论据。当局回应时
表示,警队內部有需要保留此在枪械、重型武器及弹药方
面提供专门服务的单位,此外,召喚政府化验所人员前往
发生暴乱现场执行职务,恐怕亦有困难。至于与英国在弹
械鉴证方面的经验相比一事,小组委员会获悉,英国47支
警队在这方面各有不同的需要和做法,而英国的情况亦与
香港不尽相同。
13.经商议后,小组委员会支持报告內有关维持该科现状的
建议,以及各项相关的人手编制建议。
第19/93号报告 鉴证科
14.鉴证科主要负责备存刑事纪录,此等纪录大部分涉及留
有案底的罪行,而当局亦为此套取了犯案者的指模。签发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以协助香港市民办理申请移民的手续
,亦为该科所提供的服务之一。鉴于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
书可能会对市民的移民申请构成不利影响,议员关注到证
明书內列载的资料,尤其是与某些轻微但却留有案底的罪
行有关的资料。对于议员关注无犯罪纪录证明书须提供准
确无误的资料一事,当局亦有同感,并表示无犯罪纪录证
明书载列的资料包括留有案底的罪行的犯案日期、法庭审
讯的结果及案件编号。当局补充,领事馆在处理移民申请
时,可根据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內列明的刑罚,判断有关罪
行的严重程度。
15.小组委员会亦获保证,警队在处理罪行、提出检控及套
取指模方面均订有标准程序。警队內部采用的一套经改良
的指模鉴证电脑辅助系统,亦令鉴证工作得以加快进行。
16.在立法局议员选举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修订选举
规则,订明候选人须提供其指模;并征求候选人同意,让
警方直接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有关资料。
第20/93号报告 防止罪案科
17.防止罪案科的其中一项职能是对商业楼宇进行保安调查
。小组委员会询问当局根据何种原则进行此类调查。当局
回应时表示,保安调查是按照适当而合理的原则进行,而
公众对得享更安全环境的盼望,是当局首要考虑的因素。
当局亦证实,重新调配往该科工作的一名人员,一直均在
楼宇的设计阶段就防止罪案一事提供意见。
18.就所涉及的资源而言,小组委员会质疑该科是否需要保
留固定的保安产品展览服务,并要求当局提供资料,列明
此等展览的参观人次。当局表示,在展览中展出的产品包
括各式各样的保安系统用品,此举一方面有助用戶作出选
择,另一方面又可确保与保安服务行业维持良好的交流。
虽然如此,小组委员会仍认为当局应认真研究是否需要继
续举办此等展览。
19.至于报告內有关成立新部门对付电脑罪案的建议,当局
证实已重新调配人手,由在电脑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
组成该部门。
第21/93号报告 商业罪案调查科
20.商业罪案调查科专注处理复杂的商业罪行个案,因此,
该科所负责的工作是警队职能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小组委
员会关注该科与区警务单位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并引述
若干个案为例,此等个案均由商业罪案调查科转交区警务
单位处理,可惜后者拒绝接办,并建议有关的当事人采取
民事行动作出追究。当局回答时证实,商业罪行个案可由
总区、区及分区等各层警务单位处理。该科专责处理较复
杂的个案,此等个案所涉及的款额上限为500万元左右;至
于不太复杂的个案,则交由其他警务单位处理。当局作出
补充,指有时可能难以在最初阶段判定某一个案属商业罪
行还是民事个案。
21.对于在调查已确定并不涉及贪污行为的个案方面,廉政
公署及警方的职责明显有所重叠的情况,小组委员会亦表
关注。当局表示,就有关个案而言,廉政公署有需要先行
展开调查,然后再和警方密切磋商,以便就随后所应采取
的行动达成协定。虽然如此,当局察悉议员就有需要澄清
警队职责一事所表达的意见,并已应小组委员会所请,向
廉政公署反映此一关注事项。
22.鉴于近期涉及伪钞的个案数目骤增,小组委员会询问伪
钞及伪造文件组的人手是否足够。除指出该组主管须参与
日常执行工作此项罕见的安排外,小组委员会亦建议当局
调派总督察级以下的警务人员执行教育方面的职务,而香
港金融管理局亦可对该组的工作加以协助,为大型商业机
构举办教育研讨会。当局同意另行调派在审查及执行方面
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为该组服务,并证实已有计划于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增加该组的人手。
23.在非法使用流动电话线路的罪行方面,小组委员会认为
以此类罪行的严重程度、所涉及的人力资源及因此而引致
的社会损害而论,有关刑罚实属不足。当局表示判刑基本
上属法庭的决定,但亦同意向律政司反映议员就刑罚水平
所表达的关注。
第22/93号报告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
24.报告建议把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分拆成有组织罪
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和刑事情报科。当局就议员的提问解释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和简化该两个科的主要功能,以
期加强警队在监视及搜集情报方面的能力,使其能更有效
打击严重和暴力罪行,以及犯罪集团干犯的罪行。
25.为跟进有关检讨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架构和人
手编制的建议,小组委员会询问当局会否就此设定任何时
间表,但却获悉当局只会在获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一分为
二的实际作用后,才会进行有关检讨。至于刑事情报科,
当局解释拟议增加的人手将使该科得以应付行动上的需要
,并可加强该科对大型犯罪集团的监视能力。
第23/93号报告 刑事部总部
26.小组委员会询问有关警队成立保护证人组一事,以及当
局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制定成为法例后是否需要
检讨该组的人手编制比例。当局回应时证实警方已成立保
护证人组,以一组人员为主,并辅以另一组人员,作为补
替人手。由于上述条例与保护证人的需求并无直接关系,
因此,当局不打算就此进行人手编制检讨。
第3/94号报告 区反黑组及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
27.当局表示,警队在打击三合会及罪案方面已设有可灵活
配合的三层架构,并会加强协调工作,从而尽量减低各有
关单位的工作出现重叠的机会。此等单位的工作包括:以
总部层面而言,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负责根据所得
情报采取行动,打击三合会组织和恶行昭彰的犯罪集团;
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负责采取积极行动,对付诸如敲诈和
勒索等由三合会中层管理人员负责的三合会活动;区反黑
组则负责对付已知的区內三合会组织及三合会势力渗入学
校的问题。当局又证实,反黑组校队获得指示全力与各学
校建立并维持紧密的联络,以便向教职员及学生发掘和搜
集情报,及早辨识校內三合会活动的迹象。
28.小组委员会提述屯门及元朗两区与三合会有关的罪案率
偏高的情况,并询问此情况是否与各有关单位的人手编制
额不足有关。当局承认现时有关单位的人手编制额确实不
足,使之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各项功能,但当局表示,警队
已对该两区的警务需求作出极为优先的处理,并已重新灵
活调配人力资源,填补人手编制方面的不足。鉴于公众对
三合会活动日益关注,当局亦同意优先推行报告所提的各
项建议。
附录IV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计划范围三
爭取市民对警队的支持
第25/93号报告 投诉及內部调查科
小组委员会促请当局加快订立把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列为法定团体的立法程序时间
表。他们又要求当局证实会否推行与委任外界人士担任监
察委员会及投诉警察课观察员有关的其他建议,以及会否
委任警队以外的人士担任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小组成员。
2.当局回应时表示,把监察委员会列为法定团体的条例草
案拟稿,将于获得监察委员会通过后马上提交立法局审议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日提交立法局审议。)至于获得保安科、警队及监察委员
会支持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观察员计划,监察委员
会现正考虑有关建议。对于委任警队以外的人士担任投诉
警察课的调查小组成员一事,当局解释投诉个案最好由警
务人员负责调查,因为此等人员皆具备调查工作所需的专
业知识,且熟知警方的办事方法和程序。在这方面,不熟
识调查程序的非警务人员未必可有效进行调查工作。
3.小组委员会对「有案尚在审理中的投诉」亦表关注,此
等投诉乃针对警务人员而提出,并关乎与检控或传召某人
有关而极有可能诉诸法庭的事件。当局向小组委员会保证
,在「有案尚在审理中的投诉」方面已订有适当的处理程
序,而「有案尚在审理中的投诉」个案的整体数目亦不多
。议员忧虑被投诉的警务人员可能会利用上述程序逃避调
查,故建议当局制订指引,以防有关人员获悉投诉人的供
词。为向当局提出与此事有关的建议,议员要求与检讨主
任会晤。检讨主任现正检讨投诉警察课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以增强市民对有关制度的信心。然而,此项要求及其后
所提出与监察委员会主席会晤的要求,均不幸被当局拒绝
。小组委员会对此种回应深表失望。
4.小组委员会关注到当局是否设有简略程序,用以解决性
质轻微的投诉。当局就此表示,主要由误会引致而无须进
行正式调查的轻微投诉个案,可循简易程序获得解决。属
警司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将会担任调停人员。
5.当局亦证实,为加强公众人士对预防投诉警察事宜的认
识,当局已于一九九二年成立预防投诉警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投诉警察事宜的趋势、识别容易引起投诉的警务工作
范畴、检讨有关程序、作出建议及制订行动计划。
第33/93号报告 公共关系科
6.当局表示已差不多采纳报告內全部建议。除了在社区关
系课內开设一个新闻主任职位的建议被有关方面以该职位
与传媒无关为理由拒绝接纳外,其余20项建议均获全面推
行(18项)、局部推行(一项)或已获接纳(一项)。
7.小组委员会对少年警讯的未来动向表示关注。当局保证
会致力维持少年警讯的主动权。当局又表示已同意成立更
多少年警讯学校支会,过去数年来,学校支会的数目已增
加了30%。在是次研究中,有关方面建议少年警讯各单位
长远来说可并入其他青少年组织,但此建议未获采纳,因
此举等于解散少年警讯,使其失去原来的身分。
8.小组委员会担忧当局未必有足够资源维持少年警讯会所
的运作,因而须寻求外界的捐助,导致警方须在有关计划
的原有目标方面作出妥协。当局作出保证,指少年警讯虽
亦有与其他组织合作,携手举办特别活动,有时甚至须倚
赖赞助者的捐款,但仍有足够人手和资源维持现况及达到
其目标。
第34/93号报告 服务质素监察部
9.报告建议设立服务质素监察部,该部其后于一九九五年
成立,自此一直负责提高警务人员对服务质素策略的认识
和了解。
10.鉴于所涉工作性质较为抽象,小组委员会对评估警队服
务质素会有实际困难的情况表示关注。当局对此亦表关注
,并已为此委托外界顾问公司就整体警队服务进行民意调
查,继而或会就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向曾接触警务人员
的人士进行调查。小组委员会促请当局让更多公众人士参
与制订服务质素策略,当局答允考虑此项意见。
11.小组委员会提出询问后察悉,多个拟议开设的职位仍未
能开设,已令为识别有待改善的范畴而著手进行效率研究
的计划受到影响。小组委员会促请当局优先按各有关单位
的人员编制总额,向此等单位提供充足的人手,尤以效率
研究小组为然,并设定有效的准则,用以评估该小组的效
率。
附录V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计划范围四
减少交通意外
第10/93号报告 交通单位
对于仍须提供理据,就开设拟议新职位一事获取所需资源
,小组委员会大感诧异。当局解释,由于有关研究乃于三
年前进行,故此,各种情况及办事的优先次序或已随时间
过去而有所改变。鉴于此事将在财政上造成重大影响,当
局实有需要决定最急需分配新资源的范畴。小组委员会要
求当局提交报告,详述在推行报告內各项建议方面所作的
努力及有关的工作进展。
2.至于非法赛车的问题,当局表示警队已致力解决该项问
题,其严重程度近年已见纾缓。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检讨
与此事有关的现有法律条文,并对有关罪行施以更高刑罚
,以广收阻吓之效。
3.小组委员会获悉,警队內部曾就停车收费表抄牌工作私
营化一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已同意实行私营化计划。运
输科现正研究此事。
附录VI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计划范围五
行动方面的工作
第1/92号报告 警察机动部队、特警队及野外巡逻支队
当局证实,报告內与警察机动部队及特警队有关的各项建
议已付诸实行。
2.警察机动部队负责担任內部保安工作及执行其他日常行
动职务。鉴于驻港英军人数日渐减少,加上主权移交所引
起的种种敏感及不明朗情况,议员关注到警察机动部队的
人手编制是否足以应付蔓延全港的骚乱事件。当局就此保
证,警察机动部队现时备有足够人手,预计在调动警察机
动部队队伍方面应不会有任何困难。
3.特警队人员须24小时候命行事,协助执行各种行动,例
如对付持械罪犯、突击搜查楼宇、潜水搜索遇害者、拯救
在水灾中被困的人士及执行对付恐怖活动的职务。鉴于此
等人员所进行的工作性质艰巨,小组委员会对挽留人手的
问题表示关注,并促请当局制订奖励计划,吸引警务人员
加入和留在特警队服务。当局承认挽留人手的问题确实存
在,但表示获调往特警队的人员均已领有与工作有关的津
贴。虽然如此,当局仍答允考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4.当局回应小组委员会时证实,报告內有关把负责巡逻边
境的野外巡逻队与边境区合并的建议已付诸实行。对于小
组委员会关注循水路来港的非法入境者数目日渐增加一事
,当局认为现时的人手数目,包括水警的人手,已足以应
付有关情况。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使用更先进的设备搜捕
非法入境者,当局对此亦表同意,并表示正在斥巨资为警
队购置更先进的设备。
第26/93号报告 警犬队
5.小组委员会得悉,除了少数尚在研究的建议外,报告內
所有其他建议将于一九九八年全面推行。
第3/92号报告 水警总区(第一期检讨)
第38/93号报告 水警总区(第二期检讨)
6.水警西水域警区向来属于政治敏感地带,曾多番有中国
巡逻船只因追截走私活动而进入该水域,抢劫及非法入境
事件亦时有发生,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并询问水警
采取何种措施解决此项问题。当局解释,目前水警每天搜
查400至500艘船只。在进行截查行动时,水警会拒绝让任
何并无代理人或货物的船只进入本港水域,倘此等船只再
次试图入境,船上各人便会被捕。至于中国公安船只进入
本港水域一事,当局的政策是在发生此类事件时,设法透
过磋商解决问题,冀能大事化小。警方与中国当局的合作
已有改善,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以来,此类事件亦未有再次
发生。
7.小组委员会亦关注到当局在对付后海湾的非法入境及走
私活动问题方面,有否作出任何改善。当局承认后海湾一
直是非法入境者普遍采用的过境路线,并表示水警每晚均
以喷射式警轮进行频密的巡逻。此外,当局亦安排特别边
境巡逻队成员乘坐直升机,前往米埔各个管制宽松的区域
执行反偷渡任务。
8.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另一关注事项是,在边境海岸线甚长
及海上交通极度繁忙的情况下,水警现时的执法工作是否
足以对付在香港水域范围內发生的非法活动。当局表示,
除分区巡逻警轮外,水警亦使用近岸巡逻艇执行任务。此
等巡逻艇专门用作在货物装卸区及避风塘等地方进行检查
。水警已提出于一九九七至九八财政年度增加拨款的要求
,以便添置更多近岸巡逻艇。除了在海上执行巡逻及维持
治安的任务外,水警亦致力与中国当局作出紧密联络和合
作,藉以从根源打击非法活动。当局向小组委员会保证,
水警总区的人手足以让其继续在香港水域担任执法工作,
并于一九九七年后保持边界完整。水警将继续努力,改善
与中国公安当局的关系和合作情况。
9.当局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安排小组委员会前往水警
总区,参观水警轮上各种设备,以及如何使用此等设备拦
截和搜查目标船只。
第24/93号报告 警察牌照科
10.小组委员会察悉当局所述,与报告所提出删除若干职位
的建议相反,警队已提交增设三个助理文员职位的建议,
理由是牌照课的电脑化步伐落后,而该课又须应付额外的
工作量。当局预计增加的工作量将集中于枪械牌照,以及
因《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制定成
为法例而作出的许可证申请的处理工作两方面。
11.当局表示会不断检讨牌照课的人手状况,尤其是文书工
作方面的辅助是否足够。小组委员会则支持该课在有需要
时增聘临时人员,以应付有关工作。
第36/93号报告 支援部
12.当局证实,由于采纳了把确保在有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有
足够控制人群措施的职责由支援科移交行动课此项建议,
因此,与此等特别事件导致的警力需求有关的所有政策,
均由行动课负责处理,而支援部则负责处理与《公安条例
》有关的其他一般政策事宜。
附录VII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议员就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报告
提出的关注事项
其他报告
第31/93号报告 为放假及受训警务人员安排补缺人员的检
讨
报告建议增设1 498个职位,其中大部分均属警员级职位,
以便为受训及放假的警务人员提供补缺人手。由于当局內
部对报告中各项建议意见不一,加上有关建议会对维持本
港治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小组委员会曾在多次会议上
对报告详加讨论。该报告是所研究的报告中至今最受爭议
的报告之一。
2.巡逻任务是警队一项主要工作。一九九五年,在编制总
额达27 000人的警务人员中,有5 000名警员须执行此项任
务。据警察编制及运作审查组所述,放假及受训人员的补
缺人手不足,估计将导致整体编制出现6%的短缺,以巡逻
人手比例计算,短缺率则为9.2%。人手短缺已导致各区普
遍出现巡逻人手比例偏低的情况,新界北总区的情况尤为
严重,该区的早班巡逻人手比例只有53.8%,午班亦只有
47.3%,夜班更低至40.1%。因此,审查组建议增设1 498个
职位,使警队的行动效率不致受到严重影响。在此等职位
中,有672个会用以为执行前线职务的警队人员提供补缺
人手。然而,保安科代表表示,当局虽已原则上同意各项
主要建议,但对报告采用的计算方法及提出的部分建议均
有所保留。
3.小组委员会对下述两方面的问题深表关注。第一,巡逻
人手比例偏低,对维持本港治安有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二
,警队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与前任保安司及警务处处长
过往声称警队人手充足的说法迥然不同。保安科的代表曾
在一次会议上声称并无迫切需要增设该等职位,此说法使
小组委员会更感忧虑。虽然当局其后提供资料,显示巡逻
人手比例自检讨进行以来已有所改善,又证实无论人手状
况如何,警务人员皆不会丧失受训的机会,但小组委员会
对于拟议开设有关职位一事毫无进展仍极表关注,并于一
九九五年五月及六月份会议上极力敦促当局及早实施有关
建议。
4.当局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会议
上宣布将透过节省內部资源的方式,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增设129个警员职位,作为实施有关建议的第一期工作,
并会锐意增加执行前线工作的警务人员数目。虽然当局已
顺应小组委员会的部分要求行事,但对于在拟议增设的
1498个职位中,当局仅会设立129个,且未能为实施有关
建议提供日后各期工作的时间表,小组委员会表示不满
。在小组委员会进一步要求下,当局答允继续就此事进
行內部讨论,冀能为实施有关建议制订一项共同接纳的
方案,并于日后向小组委员会作出汇报。
第6/92号报告 警队训练部
5.当局回应小组委员会时证实,除把资讯应用训练组及通
讯训练组拨归警队训练部统辖此项建议外,报告內大部分
有关架构转变的建议均已付诸实行。小组委员会关注为颇
大量获晋升为警司及总督察的人员提供训练的情况。当局
就此表示,警方将调整高级训练科举办指挥训练课程的次
数,以配合训练此等新近晋升人员的需要。小组委员会察
悉,自警队采用小型练靶场及机动训练以来,一般训练水
准已大为提高。小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参观
警察训练学校。
第29/93号报告 人事部
6.小组委员会察悉最近曾有三宗因警务人员执行职务而对
此等人员提出的诉讼,并关注到此等人员是否有法律代表
。警队管理层认为此等人员应获得法律援助,并证实公务
员事务司正在考虑上述个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小组委员会
关注到警队上下是否由同一套纪律处分规例所规管,以及
此等规例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当局就
此表示,警司及以上职级的人员须受《殖民地规例》约束
,至于总督察及以下职级的人员,则由《警察(纪律)规例》
规管。当局现正就上述规例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一事,与各有关的职工会进行讨论。
第37/93号报告 通讯科
7.小组委员会对本报告并无特别意见,但对警方在进行控
制人群及宣传的工作时所采用的广播器材质素差劣的情况
表示关注。当局答允检讨有关情况。
第39/93号报告 资讯应用科
8.小组委员会关注警队实行资讯应用策略的步伐。当局表
示已发展多套应用系统,所需的处理时间因而大为缩短。
当局应小组委员会所请,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就严重
罪案调查系统的运作进行简介,以加深议员的了解。
第5/93号报告 保安处
9.小组委员会与当局就发表报告一事进行漫长的磋商。当
局在发表41份有关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的报告时,并未把
第42份有关保安处的报告一并发表,理由是该报告载有关
乎香港保安事宜的敏感资料。小组委员会从当局拟备的简
介察悉,该报告建议保留保安处的现有组织和指挥架构、
把该处的职位数目由481个减至438个,以及研究可否在编
制方面再作调整。然而,小组委员会认为,在未有实际参
阅有关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实难以适当履行立法局监察
政府政策的任务,以及就报告內各项建议是否恰当一事作
出评论。因此,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以来,小组委员会一直
坚决要求当局发表有关报告。
10.然而,当局立场坚决,保安司及总督均以相同理由拒绝
了小组委员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的要求。此
事到一九九六年三月才有突破发展。当时,保安事务委员
会主席发出通知,表示将会否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预算
草案中有关保安处的部分。当局最后答应小组委员会的要
求,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为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举行闭
门简报会,阐述保安处担当的角色和职能。立法局所有其
他议员均获邀参加是次会议。
第1/94号报告 运输科、司机队及警察驾驶学校
11.小组委员会获悉,报告提出把警察驾驶学校由运输科拨
归训练部的建议,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付诸实行。至
于其他有关开设文员职位,以及更改部分驾驶教练的职级
和职衔事宜的建议,则计划于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推
行。
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皇家香港警察队高层管理架构
进行检讨的最后报告
皇家香港警察队高层管理架构检讨结果(警队的回应)
12.当局回应小组委员会时表示,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对警队高层管理架构进行检讨后所作的各项建议,大部分
已获接纳,并已连同警察编制及运作审查组的报告一并推
行。
13.当局按照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检讨后所作的建
议,提出重组警队高层管理架构,其中涉及增设11个新职
位,并删除15个现有职位,以作抵销。有关建议于立法局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会议上提交,席
上,部分议员质疑在人事部开设三个总警司职位的理由。
当局其后撤回此项建议,小组委员会继而对有关总警司职
位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研究。小组委员会认为,确保三位总
警司妥善分工及在工作上保持适当平衡十分重要,而重组
架构亦应使人事部在执行职能方面有更佳表现。小组委员
会建议当局根据议员发表的意见,重新研究其重组架构的
建议。小组委员会又强调,当局应于日后对任何改组行动
所产生的结果进行严谨的评估。
14.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检讨后,对据称警区上传
过多情报,导致警队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表示关注,小组
委员会询问警方有否就此采取任何措施。当局回应时表示
,警察总部的电脑化指挥及控制中心现正实施的「管理情
报系统」,已过滤了不少需向警务处处长及高层管理人员
传达的情报。警方有需要详细订明统属关系,以清楚识别
各有关人员担当的角色及职责。为符合按行动需要下放维
持治安的职责此一已获采用的制度,警区行动主管在执行
重大行动时,将向警务处副处长(行动)直接作出汇报。
15.小组委员会获悉,警队已接纳容永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在检讨后所作的建议,让警区在资源管理方面享有更大的
自主权。为实行此项建议,警方以试验方式每年向每个警
区拨款50万元,拨款数额更会逐渐增加。为掌管警队周年
财政预算及在财政事务方面的整体政策而成立的新部门,
将为警区层面的高级人员提供适当的训练,培养他们在资
源管理方面的技巧和知识。
附录VIII
警队管理及
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尚待研究报告一览表
报告编号 | 主题
|
---|
7/92 | 行动课
|
4/93 | 文职部及财政科
|
11/93 | 警察膳食部
|
12/93 | 警察福利科
|
27/93 | 物料及维修科
|
28/93 | 策划及发展科
|
32/93 | 中央防止非法入境押解队
|
35/93 | 皇家香港辅助警察队总部
|
2/94 | 管理事务总部
|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