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0月28日讨论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警队人手流失问题
及本地化政策
引言
本文件旨在把警队督察级或以上的人手最新情况及推行本
地化政策的进度告知议员。
背景
2.我们曾于本年7月15日,向议员汇报警队的人手情况。议
员在会上对警队的人手流失情况表示关注,并要求我们提
供进一步资料,阐明经评核为有能力填补晋升职级的人员
,在其现任职级的服务年资。
最新的人手情况
3.据我们最近的人手情况预测显示,约有6.1%(即173名)
在职的督察级及以上的人员可能会于97年6月底前离开警队
。这包括23名有资格在97年7月前,根据英国政府海外人员
赔偿计划提早退休,但仍未决定去留的人员。他们须于1996
年年底前作出决定。最新的人手预测详情见载于附件A。
合资格人员的经验
4.附件B內列出预期在97年7月后仍留在警队的合资格人员
的平均年资,这些都是经评核为有资格填补较高一级职位
空缺的人员。请议员留意,高层职位的晋升是基于有关人
员的功绩,而不是作为长期服务的奖励,在评核晋升的适
合人选时,尤其是高层职级的人选,最重要的是有关人员
的潜质,这点与服务年期无关。无论如何,所有适合填补
较高一级职位空缺的高级警司及总警司,在警队平均已有
25年至28年的服务经验。
本地化政策
5.警队已达到其本地化政策的目标,即在2000年前,在警
司职级及以上,本地人员的比例要较外籍人员为高。截至
本年10月1日,共有431名在服务中而又属于宪委级人员(即
警司及以上职级)。这些人员中,有230名(53%)为本地人员
,而201名(47%)为外籍人员。督察职级人员则共有2 348名
,其中有1 957名(83%)为本地人员及391名(17%)为外籍人员
。鉴于督察级的本地人员占较高比例,加上外籍人员的退
休,因此本地人员担任宪委级职位的数目必定与日俱增。
本地及外籍的督察及以上各级人员现各占的比例见载于
附件C。
保安科
1996年10月
附件A
高级警务人员人手预测
(由1996年10月至97年6月)
| 警务处 高级助 理处长 | 警务处 助理处 长 | 总 警司
| 高级 警司 | 警司 | 总 督察 | 高级 督察/ 督察 | 总数
|
---|
该职级的 总人数(截 至96年10 月1日)
| 4 | 14 | 48 | 84
| 278 | 561 | 1787 | 2776
|
---|
正常退 休人数
| 0 | 1 | 2 | 2 | 3
| 3 | 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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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退休 (非海外人 员赔偿计 划)人数*
| 0 | 0 | 1 | 0 | 7 | 3 | 1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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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满离职 人数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辞职人数
| 0 | 0 | 0 | 0 | 1 | 2 | 4 | 7
|
---|
根据海外 人员赔偿 计划提早 退休人数
| 0 | 5 | 7 | 19 | 33
| 37 | 4 | 105
|
---|
根据海外 人员赔偿 计划提早 退休,但 尚未决定 去留的人 数
| 0 | 0 | 1 | 1 | 13 | 7 | 1 | 23
|
---|
假定离职 的总人数 **
| 0 | 6 | 11 | 22 | 57 | 52 | 25 | 173
|
---|
*除1名属高级督察/督察级人员因健康理由提早退休外,其
他为已给予12个月预先通知而提早退休的人员。
**假设出现最恶劣的情况,即尚未决定去留,但合资格根
据海外人员赔偿计划提早退休的人数,全部离职。
附件B
预计在1997年7月前
将会出现的空缺和可填补空缺的
人员数目
| 警务处 高级助 理处长 | 警务处 助理处 长 | 总 警司
| 高级 警司 | 警司 | 总 督察 | 高级 督察/ 督察 | 总数
|
---|
预计将会离职 的总人数(注1)
| - | 6 | 11 | 22
| 57 | 52 | 25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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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将会出现 的空缺(注1)
| - | 6 | 17 | 39
| 96 | 148 | 173 |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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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级预计合 资格填补空缺 的人数(注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8 | 63
| 172 | 452 | 1106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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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人员在 其目前职级的 平均年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 | 3
| 7 | 6 | 11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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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人员的 平均年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8 | 25
| 22 | 19 | 15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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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计将会离职的人数/出现的空缺数目,已包括假
设在最恶劣的情况下,所有尚未决定去留,但可根据海外
人员赔偿计划提早退休的人员,全部选择在1997年7月以前
退休。
注2:有关数字是根据预期在1997年后仍留任警队,并适合
晋升较高职级的人员数目而定,(例如:有38名总警司有
资格晋升为警务处助理处长。)督察级人员的空缺由公开
招聘及內部晋升人员填补。
附件C
高级本地人员数目
及外籍人员数目
| 警务处 处长及 副处长 | 警务处 高级助 理处长 | 警务处 助理处 长 | 总 警司
| 高级 警司 | 警司 | 小计 | 总 督察 | 高级 督察/ 督察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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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人数总额 (截至96年10月 1日)
| 3 | 4 | 14 | 48
| 84 | 278 | 431 | 561
| 1787 | 2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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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员
| 3 | 3 | 5 | 23 | 34 | 162 | 230 (53%) | 413 | 1544
| 2187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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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 0 | 1 | 9 | 25 | 50
| 116 | 201 (47%) | 148 | 243
| 592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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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