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6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立法局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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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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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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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唐英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列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所有项目
-
工商司
- 俞宗怡小姐
-
参与讨论项目IV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 锺文杰先生
-
参与讨论项目V至VII
-
贸易署署长
- 黎年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立法局CB(1)975/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2. 主席咨询议员会否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
月期间前往海外进行任何考察活动,议员并无提出任何
建议。
3. 议员察悉,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月举行的会议
已经取消。他们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的会议席上
讨论以下事项 ──
-
美国对进口纺织及制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
-
外游旅行团团费征费的检讨;
-
预付货品及服务费用;及
-
推广服务业专责小组。
(立法局CB(1) 718, 767, 788, 905, 976及984/96-97号文件)
4. 议员察悉,自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举行上次会议以
来,秘书处曾发出以下资料文件 ──
-
金狮影视超特店就当局拟改革与水货有关的法
例一事的立场书;
-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就水货非刑事化一事的
立场书;
-
金狮影视超特店法律顾问的来函,就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已采纳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协议和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播演及录音制品协议一事,告知事务委
员会;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说明服务业支援资助
计划的具体推行情况;
-
法律改革委员会产品责任小组委员会就不安全产
品的民事责任所发表的咨询文件;及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说明拟扩大政府的电
子数据联通系统的详情。
(立法局CB(1)952/96-97(01)号文件)
5. 工商司向议员简介为准备于二零零零年三月底前逐步
取消现时由海关收取贸易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
的设施,以鼓励商界利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呈交报关单
所建议的一套财政安排。她就上述建议作出以下解释 ──
-
政府当局建议削减向政府缴付的报关费,藉
此令有关公司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
额尽可能少于或不超过现行的收费。为使商
界不再以文件方式报关,政府当局亦建议调
高以文件方式报关的政府收费,令采用文件
方式报关的公司所缴付的费用,较通过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报关的公司所缴付的费用为高。
倘实施削减收费的建议,对其中70%的报关
单而言,政府及贸易通向使用公用电子贸易
服务的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总额,会少于或不
超过现行费用,而以文件方式报关的公司,
须就每宗付运多支付1.50元。至于余下的30%
的报关单,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的公
司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交的费用总额,会高
于现行费用(但不会超过6.50元),而以文件方
式报关的公司,须就每宗付运较使用公用电
子贸易服务的公司多付1.50元。
-
为推广贸易通提供的贸易报关服务,贸易通
建议,早期使用贸易通服务申请贸易报关的
公司,可获免收登记费和首年服务费,以及
免费获得客戶专用软件和培训。此外,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的三个月期间呈交的报
关单,也会免收费用,每份报关单的收费为
11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
六月三十日期间呈交的报关单,倘付运货物
的价值为20,000元或以下,贸易通就每份报
关单收取的费用将为5.5元,而并非11元。在
此段期间,付运该等货物而须向政府及贸易
通缴付的费用总额,将会由11.50元减至6元。
6. 工商司进一步表示,碍于现时的电子数据联通系统的
容量所限,只可应付以电子方式处理10%的报关单及25%
的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政府当局会要求财务委员会通
过增拨148,858,000元,扩大现时的系统,为二零零零年
全面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作好准备。倘建议获得通过,
长远而言,政府当局会大量节省文职人员的成本及办公
室租金;倘以文件方式报关的情况依然继续,当局在二
零零零年及以后仍需支付该等开支。因此,采用公用电
子贸易服务确实会在未来数年內为政府真正节省金钱。
7. 察悉将收费水平订于足以收回提供服务的成本是已确
立的政府政策,议员关注大幅削减报关费或会有违此项
原则,并会导致出现政府大量补贴商业活动的情况。议
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估计数字,说明倘削减报关费的建
议获得通过,当局将会损失多少收入。
8. 工商司在回应时强调需要实施减费措施,因为倘报关
费维持不变,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公司需缴付较高
的收费总额,商界就不乐意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进行
贸易报关。至于财政方面的影响,由于报关单是政府其
中一项提供收入的项目,减低收费只会减低收入,经削
减的收费仍可弥补提供有关贸易报关服务的成本。当局
估计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的三年期间损失的收入
约为1亿元。
9. 一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透过向使用文件方式呈交报
关单的公司收取较高的费用,即是迫使并无电子数据联
通设备的小型公司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此举对小型
公司不公平,因为它们实际上是补贴一些有足够财力装
设所需的电子数据联通设备的大型公司。他促请政府当
局考虑采用其他方法鼓励有关公司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
务。工商司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
补贴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公司的机构是
政府,而并非小型公司。装设电子数据联通
设备的成本有限,政府当局不认为小型公司
难以负担有关费用。早期使用贸易通的公司
享有的辖免收费优惠(见上文第5(b)段),应足
以弥补所需开支。
-
鉴于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对香港经济得以持续
增长极为重要,推行此项计划实在刻不容缓。
为保持竞爭力,香港不能在提供此项服务方
面被亚太区其他对手远远拋离。事实上,美
国等国家已逐渐以电子方式取代以文件方式
处理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的申请。虽然当局
的收入将会有所损失,香港政府仍需订立有
效的措施,鼓励有关公司使用公用电子贸易
服务。
-
除了向以文件方式呈交报关单的公司收取较
高的收费外,政府当局亦正加强宣传工作,
鼓励有关公司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举例
而言,当局曾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及培训
课程,推广贸易通的贸易报关服务。
10. 部分议员表示支持透过建议的财政安排,推广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他们指出,电子数据联通设备会大大提
高处理资料的效率,长远而言会令香港得益。然而,他
们质疑为何对现时30%的报关单而言,倘使用公用电子
贸易服务报关,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额会较
现行的费用为高。
11. 工商司在回应时解释,报关费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从
未调整。若非因为引入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当局早应调
整该等收费。贸易通以商业形式运作,必须就所提供的
服务收取费用。工商司强调,在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
年及一九九九年,贸易通处理每份报关单的费用会维持
在11元的水平。鉴于实施上文第5(b)段所载的贸易通特
别优惠措施,该30%的报关单在第一年须向政府及贸易
通缴付的费用总额不会高于现行费用。
12. 议员关注贸易通的优惠措施对其收入及财政状况的
影响。他们问及该等优惠措施如何鼓励商界早日使用公
用电子贸易服务。
13. 工商司在回应时表示,早期使用有关服务的公司在
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的三个月期间可获豁免缴付金额
为11元的贸易报关费的措施,会导致贸易通损失约500
至600万元收入。然而,自二零零零年四月开始,商界
只可选择透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呈交报关单,届时贸易
通的收入便可抵销初期的收入损失,因为每年商界向贸
易通呈交的报关单约有1900万张。工商司在回应一名议
员的询问时解释,贸易通可将其收费在三年內维持在11
元的水平,因为贸易通享有七年的专营权,可在该七年
期间将其成本及利润分散。
14.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曾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就新的贸易
报关收费及贸易通特别优惠措施咨询贸易咨询委员会及
纺织业咨询委员会,该两个委员会均接纳建议的收费及
优惠措施。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建议的财政安排,咨
询更多组织的意见,确保该项建议获有关行业接纳。工
商司在回应时解释,该两个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大型及小
型公司、服务业及制造业,足以代表所有有关的行业。
事实上,建议的经济鼓励措施是根据该两个委员会提供
的意见而制订。
(立法局CB(1)952/96-97(02)号文件)
15. 贸易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他解
释,贸易署工作的研究,是政府在方便营商计划第一期
下进行的七项试验计划其中一项,贸易署已根据该项研
究的结果,制订计划及订定时间表,以推行21项建议,
藉此建立更支持商界的服务精神。该等建议涵盖下列六
个主要范畴 ──
-
建立企业文化和支持商界的服务精神;
-
加强与公众的关系;
-
改善服务承诺;
-
修订「冷门类目配额」的分配方法;
-
签订服务协议;及
-
简化若干类非纺织品的签证手续。
16. 为减轻议员对需要额外资源推行有关建议的疑虑,
贸易署署长表示,贸易署已审慎考虑建议对资源方面的
影响。推行该等建议所需的资源会透过更有效调配內部
资源取得,因此无需额外资源。
17. 部分议员指出,建议的行动应包括推广业內操守,
工商司及贸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此项目应属其他研究
的涵盖范围,例如由廉政公署进行的研究。事实上,消
费者委员会正透过成立法律诉讼基金及在新的九龙办事
处设立消费者资源中心等新措施,推广业內操守。
18. 关于为何简化签证手续的安排只限于非纺织品,贸
易署署长解释,现时冰冻肉及家禽、药用物品、药物,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等非纺织品须符合卫生署的要
求,才会获贸易署签证。政府当局建议将对该类产品实
施的签证管制移交卫生署,以简化有关程序。
(立法局CB(1)952/96-97(03)号文件)
19. 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她解释,透过
积极参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世界贸易组
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首次部长级会议,香港的目
标大多已达到,特别在以下各方面 ──
-
资讯科技协议
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最具体的即时成果,是28
个成员(其中包括香港)签订了一份临时协议,
商定在二零零零年,撤销多类资讯科技产品
的关稅。
-
投资及竞爭政策
各部长达成共识,同意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分别研究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以及贸易与竞
爭政策的相互影响。
-
劳工标准
部分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世贸组织开始探讨劳
工标准的议题,但遭到香港、很多发展中国
家成员及若干发达国家成员强烈反对。最后,
双方作出妥协。
20. 议员询问香港在世贸组织的角色,工商司在回应时
表示,香港以主导的身分促成各部长在新加坡部长级宣
言(以下简称「宣言」)中采纳「展望建立一个贸易自由
开放的世界」的字眼,并承诺「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
开放货物贸易,以及消除关稅及非关稅障碍;反对各种
形式的保护主义措施及摒除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歧视行为」。
宣言中须加入「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的字眼的原因
是,发达国家成员不愿作出此项承诺,恐怕会对本地工
业造成打击,因此要求加入上述字眼作为妥协的条件。
主席代表事务委员会对政府当局就促使世贸组织承诺以
自由贸易为其最终目标所作的努力表示谢意。
21. 贸易署署长在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解释政府当局文件
第7段所载「具建设性的压力」的意思。他表示,部分
主要发达国家成员不愿意在宣言中提及开放市场的承
诺。经冗长的讨论后,香港才可促使有关的成员通过更
有意义的综合计划,逐步取消配额限制。因此,上述措
辞的作用是反映香港曾作出的努力。主席在回应时强调,
有关方面需以审慎的态度施加该等「具建设性的压力」。
22. 贸易署署长在回应议员提出有关资讯科技协议的问
题时阐释,香港的本地资讯科技出口货品包括电子计算
机及零件、电脑及周边设备、磁带及磁碟、通讯设备及
零件、电容器、电阻器、晶体管,印刷电路及集成电路。
他与工商司进一步解释,为实施第一阶段的削减关稅措
施,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底或之前,参与成员的资讯科技
产品在全球的贸易额必须达90%。现时参与成员国在此
方面的产品占全球贸易额约85-87%。倘马来西亚同意加
入,该项协议应可生效。
23. 一名议员认为香港应积极参与为研究投资及竞爭政策
成立的两个工作小组。贸易署署长澄清,该两个工作小
组刚刚成立,仍未展开工作。该两个工作小组会在两年
后举行的下次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席上作出工作汇报。
他进一步解释,香港一直参与成立该两个工作小组的策
划工作,并必定会积极参与小组的工作。事实上,该两
个小组所进行的工作,大部分会涵盖香港提出的建议的
要旨,就是广泛检讨世贸组织现行规则,以评估这些规
则与全球经济的相互影响,以及与投资和竞爭政策的相
互关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研究贸易和竞爭的工作小
组的广泛职权会为达致香港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提供机会,
即开始一个进程,最终会就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进行彻
底检讨。
24. 关于劳工标准的议题,贸易署署长解释,香港明确表
示不得藉劳工标准以推行保护主义。香港强烈反对世贸
组织开始探讨这个议题,恐怕此举会将讨论的焦点转移,
破坏以达致自由贸易为目的的协商工作。
25. 工商司在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补充,随著会展中心扩建
工程的竣工,香港会有足够的设施主办世贸组织部长级
会议。然而,香港并无计划以此目的向成员国进行游说。
下届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会在瑞士举行。香港并无计划
在不久的将来主办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而此事亦与中
国的世贸组织地位无关。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商议
工作,她请议员参阅宣言第8段,有关条文说明各部长会
「致力」使正在商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地区「尽
快加入世贸组织的体系」。政府当局注意到,举行部长
级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曾与若干世贸组织成员国举行
双边会谈。
26. 关于香港参与世贸组织事宜的目标,工商司解释,
香港的目标需与成立世贸组织的协议所载的世贸组织工
作计划保持一致。举例而言,金融服务会谈需在一九九
七年四月展开,并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结束。该项计划
亦订明,在二零零零年或之前,世贸组织所有服务协议
需予续期。香港只是世贸组织130个成员其中之一,不
能左右世贸组织的工作方向。虽然碍于性质敏感,政府
当局不可披露商议的概要,当局向议员保证,当局在商
议前及商议期间,将会咨询有关各方的意见。应议员的
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说明香港在有关世贸组织
的工作计划方面的目标。
(立法局CB(1)952/96-97(04)号文件)
27. 贸易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并特别提
及香港曾透过多边贸易体制、区域组织及双边谈判等途
径,就打击保护主义作出的努力。
28. 议员查究为何世贸组织并无就反倾销行动作出承诺,
而只是刚展开探讨贸易及投资,以及贸易及竞爭政策的
议题。工商司在回应时解释,香港及其伙伴经过多月的
深入谈判,才能够说服世贸组织当局成立该两个工作小
组,研究上述事宜。来自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阵营的
反对声音一直十分强烈。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不愿受
到针对带有歧视及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措施的国际规则
及纪律所约束,因为该等国家认为此举属干预其主权。
由于发达国家知悉该等国家的若干当地规则与全球性经
济有所牴触,因此并不赞成广泛检讨世贸组织的现行规
则与全球经济的相互影响及与投资和竞爭政策的相互关
系。任何有关废除该等规则的建议均会引起国內强列反
对,并会打击当地的工业。
29. 部分议员担心,在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后,美国等若
干国家会以相同的方式对待香港及中国,以及可能会对
香港采取以非关稅障碍形式出现的保护主义措施。工商
司在回应时指出,一九九二年通过的美国 香港政策法
案及美国驻港总领事在最近的演说中亦再次确认,只要
香港仍是世贸组织的独立成员及继续享有自治,美国对
香港的贸易政策将会维持不变。然而,可以理解的是,
美国等国家会密切注视香港,评估香港的情况是否有变。
因此,香港应继续确保其贸易活动的透明度,使其贸易
伙伴深信一九九七年后香港仍享有自治,此一点极为重
要。
30. 会议于上午十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