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8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立法局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项目IV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

署理工商司
谭荣邦先生
海关总监
李树辉先生
贸易署副署长
黎高颖怡女士

参与讨论项目IV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
副库务司
卢维思先生
效率促进组副专员
黎镇城先生

应邀出席的人士:

参与讨论项目V

制衣业关注权益委员会
召集人
余志华先生
副召集人
杨金陵先生
会员
陈兆洪先生
会员
段德昆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邓曾霭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464及479/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十二日的会议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事务委员会在订于一九九七年 一月十四日(星期二)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公平竞爭政策;

  2.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的简介;及

  3. 在贸易署进行部门服务研究。

3. 周梁淑怡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应邀请业界代 表出席,让他们表达对版权条例草案拟稿的意见,以便政 府当局考虑,并在蓝纸条例草案定稿前作出所需修正。然 而,部分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只需考虑政策的影响,以 及条例草案的大原则。由于此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年二 月提交立法局,审议条例草案及接见代表团的工作,应交 由为研究此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条例草案委员会负责。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4.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以来,当局沒有发出任何资
料文件。

IV. 有关版权条例草案及抗衡水
货事宜的简报

(立法局CB(1)79,315,433及451/96-97号文件)

5. 副工商司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曾举 办两次公开座谈会,以解释及澄清版权条例草案拟稿的条 文。该两次座谈会共有56个机构超过100名人士参加。咨 询期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结束,当局共接获72份意见 书。当局正仔细研究所收到的意见书,并会在有需要时
修改条例草案拟稿。

6. 副工商司表示,平衡进口的问题是版权条例草案最备受 爭议的项目。现行法例规定对平行进口货品(俗称「水货」) 实施刑事及民事制裁。平行进口货品是指在海外版权拥有 人同意下,在当地合法制造的版权产品,但这些产品却未 经版权拥有人或入口国家/地品的专用特许持有人许可而 输入有关国家/地区。虽然大部分已发展国家仍然对平行 进口货品实施某种形式的限制,但当局察觉到,有些国家 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竞爭及自由贸易,已在某程度 上撤销管制或实施自由化措施。当局认为,全面撤销管制, 会鼓励人们以不当营商手法图利,不公平地削减了版权拥 有人及特许持有人在本港输入和推广货品方面作大量投资 所应得的回报。经仔细研究后,当局采纳了法律改革委员 会有关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建议,但会保留民事制裁的方 法。这建议维持可限制平行进口的民事权利,并在这些人 的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7. 关于咨询的过程,首席助理工商司告知议员,当局已广 泛咨询各界人士,其中包括版权拥有人、有关界别的使用 者,以及专业和学术界人士。当局收到很多意见,部分意 见书的內容十分详尽。条例草案受到普遍支持,并被视为 正确的路向。大部分发表意见的人士均支持保护版权的原 则,亦同意有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翻版货品。然而,对 于条例草案的若干条文,各界则意见不一。版权拥有人及 制造商普遍支持继续限制平行进口货品,但从事录音制品 及电影零售行业的人士则认为,现有的限制扭曲市场,令 价格出现人为的上升,并减少消费者的选择。

8. 首席助理工商司进一步解释说,版权条例草案的条文会 确保能顾及公众利益,使公众人士若真正采用版权作品作 特定用途(如私人学习、研究、教育及公共行政等),则纵 使未得版拥有人或机构的许可,亦不会被视作侵犯版权。 在电脑互联网及数字式环境下的版权方面,条例草案已增 订条文,以加强循民事程序执行有关互联网上版权拥有人 享有的权利,但条例草案沒有就此订定刑事制裁。互联网 用戶将可获准下装作品及把作品暂时复制,以便观看,此 举不会视为侵犯版权。如把作品长期储存、再传送或打印,
则必须获得作者的批准。

9. 至于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问题,首席助理工商司解释说, 在平行进口方面施加限制,会减少竞爭,有违消费者利益。 澳洲、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已部分或完全撤销对平 行进口货品的限制。当局认为,第三者由于两个方面所订 立的契约安排而受到刑事制裁并不公平,特别是受惩罚的
第三者并不知悉有关契约的內容。

10. 关于已发展国家是否会倾向规管平行进口货品的问 题,副工商司证实,普遍情况是这样。输出持版权物品的 已发展国家,均支持保护版权及拥护限制平行进口货品, 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则倾向对平行进口货品 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至于香港,则采取一种较为持平的 态度,认为应规管平行进口货品,但不应作出刑事制裁。

11. 议员关注到平行进口货品涌入本港的问题,特别是 来自中国的平行进口货品;有关货品的版权拥有人,可 能与生产该等货品的中国版权特许持有人订有契约安排, 规定该等持版权物品只能在中国发售。由于生产成本较 低,该类货品被运进香港,以廉宜的价钱出售。议员询 问,根据此条例草案,该等行为是否等同侵犯版权。副 工商司回答时解释说,只要版权拥有人与特许持有人之 间订有契约安排,则这类制品将不被视为侵犯版权复制 品。在输入国家/地区的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 可以对平行进口货品的进口商提出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署署长补充说,拟议的条例草案的条文,已经审慎考虑 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各种利益。香港是电影 的第二大出口商,保护版权,对香港的经济有重大裨益。

12. 至于涉及设计、专利及商标等方面的问题,知识产 权署署长表示,这类平行进口货品受到的限制较少,而 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劣质的货品进口。劣质医药用 品水货的问题,已引起若干方面的关注。

13. 部分议员认为,在蓝纸条例草案制订前,有需要进 一步讨论管制水货背后的原则和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当 局备妥下列资料,以备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版权条例草
案之用:

  1. 海外国家/地区在管制水货方面的措施和经验;

  2. 公众人士对版权条例草案拟稿所发表意见的摘要;

  3. 针对不同类别的水货而订立个别措施的优点。

14. 副工商司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就版权条例草案的
原则和政策作出讨论。

15.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在审议版权条例草案的条例 草案委员会成立后,议员应审议版权条例草案的各项条文。

V. 美国对本港纺织及成衣产品所
采取的进口措施

(立法局CB(1)451/96-97(02)号文件)

16. 就美国对本港输往该国的某些特定类别成衣实施额外 进口措施的事宜,署理工商司向议员简报事态的最新进展。 经过一连串非正式交換意见后,香港海关邀请美国海关人 员在一九九六年九月访港,藉以了解香港的管制和执法制 度的运作情况。香港与美国的海关人员一起访问了139工 厂。这些工厂都已事先同意让有关人员到访。有关的执法 工作均由香港海关人员负责执行,并与上述访问行动无关。 在十月底进行的第三次磋商结束后,美国宣布会继续对大 部分类别的产品实施额外措施。当局现正著手筹备美国海 关人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再度访港的事宜,并一如以往, 当局会致力加强本港的纺织品管制体系,希望能说服美国
尽快撤销这些额外进口措施。

17. 海关总监解释说,本港一直以来均致力加强纺织品的 管制体系,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推出的生产通知书制度, 正是本港在这方面所作努力的一部分。根据此制度,厂方 会在成衣完成车鈒工序前向贸易署递交一份生产通知书; 而海关则会在工厂进行抽样检查。当局在核实生产通知书 后,会发出产地来源证。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实施工 厂纪录核查,以辅助其他现有的执法措施。当局会向需接 受纪录核查的工厂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14日內备妥以往 六个月的帐目和生产纪录,供海关查核。若有需要,当局 可额外给予厂方10日时间备妥有关文件。

18. 贸易署副署长补充说,工厂东主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已 得悉生产通知书的制度,此制度是本港致力加强纺织品管 制体系的一部分工作。这些工作应有助维持香港作为国际
贸易中心的声誉。

19. 应主席邀请,余志华先生代表制衣业关注权益委员会 (权益委员会)发言,表达该会对海关近日采取的纺织品管 制措施的关注。他解释,由于当局进行核查的纪录工作前, 只给予很短的通知期,成衣制造商要符合核查纪录的各项 规定,会遇到种种困难。厂方要准备大量文件供当局查核, 这些工作甚为费时,特别是年尾时候,工厂通常会特别忙 碌。制造商一方面要遵守海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要应付 客戶紧迫的订单,实在是难以应付。权益委员会提出以下
要求:

  1. 当局进行任何核查纪录的工作前,最少应给
    予45日事前通知,以便制造商有足够时间准
    备文件;

  2. 当局应就即将采取的新纺织品管制措施,征
    询业界的意见;

  3. 贸易署应加快签发生产通知书的程序,并制
    订措施,协助纺织品出口业;

  4. 当局应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海关人 员及业界人士,为核查纪录的工作制订较切 实可行的程序,并订出方便签发出口证的措
    施。

20. 余先生表示,权益委员会曾与纺织界的代表会面,业
界代表亦赞同上述要求。

21. 唐英年议员表示理解到业界在符合海关的规定方面所 面对的各种困难。他指出,成衣制造商虽愿意合作,但部 分制造商可能沒有所需的资源,拨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以 应付有关的额外规定。他呼吁业界与海关互相合作,令核 查工厂纪录的工作取得更佳协调。他强调,业界人士有需 要保护本港作为贸易中心的形象,并切勿进行非法转运活 动。这样会有助消除美国海关可能对本港业界抱有的疑虑, 长远而言对香港亦有益处。他知道美国海关对若干制造商 存有偏见,并询问香港海关可否在这方面提供协助。

22. 海关总监就唐议员的意见作出回应时表示,香港海关 已持续向美国海关提供详细的资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 任的工作关系。美国海关十分欣赏香港海关在纺织品管制 方面的工作。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进行的下次联合访问中, 当局会事先征求受访工厂的同意;倘察觉到有违例情况,
将由香港海关采取执法行动。

23. 就权益委员会提出的要求,议员询问,可否较有弹性 地执行核查纪录方面的工作,以及可否提早发出通知,令 厂方有更多时间准备有关文件。政府当局的代表就此回应
时提出以下几点:

  1. 对工厂纪录进行查核的现行做法,规定工厂 提交过去六个月的帐目及纪录供海关查核。 当局在进行查核前两星期向厂方发出通知。 倘厂方确实难以备妥所有供查核用的文件, 当局会额外给予他们10日时间。

  2. 倘执行方面的弹性太大,则不能达到规管的 目的。根据现行规例,工厂依法须保存其帐 目,随时供海关人员查核。

24. 署理工商司补充说,成衣业的人士有需要向美国当局 显示,他们乐意遵守适当的出口程序,以说服美国撤销其 单方面采取的措施。任何有违正当的做法,或任何非法转 运活动,均会对业界有损害,并会令整个行业继续受制于 有关的限制性措施。他强调,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废 除配额制度,令双边贸易全面自由化。

25. 关于本港近日修订车鈒成衣产地来源规则一事,贸易 署副署长解释说,新修订将产地来源规则由「车鈒」改为 「车缝部件为成衣」,令该制度与经修订的美国产地来源 规则一致,并令有关做法更为接近欧洲市场的做法。若本 港的产地来源规则与主要贸易伙伴所采用者一致,整个成 衣业均会受惠。有关修订亦会有助制衣业善用外地加工的 安排;根据此安排,裁床及一些零碎的缝制加工工作,可 在本港境外成本较低的地区进行,藉以加强本港成衣业的
竞爭力。

26. 权益委员会询问,考虑到两地联合访问工作可能得出 的结果,政府当局是否认为业界应接受新的订单。政府当 局的代表申明,是否撤销有关的额外措施,是美国海关的 决定,因此,政府当局无法作出保证。贸易署副署长补充 说,目前仍在香港访问的两名美国海关人员曾经向她保证, 美国海关沒有计划亦无意实施任何新的额外进口措施或扩
大现有措施的涵盖范围。

27. 鉴于下一轮的港美联合工厂访问活动将于一九九七年 一月进行,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举行的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最新情况。

VI. 方便营商计划

(立法局CB(1)451/96-97(03)号文件)

28. 库务司概述资料文件所载的要点,藉以报告方便营商计 划(下称「该计划」)的进展。他告知与会者,七项试验研 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底完成。当局会就试验研究的建 议及结果,向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汇报。在一九九七 年二月,国际电脑网络上将提供300款最常用的公用表格 (可经由政府网页www.info.gov.hk取得)。当局正就设立统 一的「商业牌照资料中心」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作出安排, 并正设立所需的中央资料库以及制订工作系统,目标是于 一九九七年年底前推出新服务。与此同时,有关改善商业 交易的付款和收款办法的建议,亦将于短期內实施。

29. 关于办理換地和修订契约所需时间的问题,库务司解 释说,研究已建议将处理时间缩短20%至30%。规划环境 地政司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举行的立法局规划地 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阐述研究的详细內容。

30. 关于为方便商业发展而在各政府部门间作出协调的工 作,库务司认为,这方面的工作仍然有待改善。该计划的 第II阶段会进一步研究这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为政府部门 在协调方面制订更佳的程序。

31. 关于该计划的实施时间表,库务司表示,第I阶段的 工作已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第II阶段是以第1阶段的 工作成效为基础,将计划逐步推广。该阶段预计会于一九 九七年年初展开,需要18至24个月的时间完成。第III阶 段将是精益求精的工作,并预计是长期持续进行的工作。 当局将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来自商界的人 士,以便就该计划的进一步发展,与商界人士交換意见。

32. 主席多谢政府当局主动向议员汇报该计划的最新进展。 库务司答应会在三个月內再提交一份进度报告,详述第II
阶段的各项工作。

33. 会议于下午五时结束。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