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7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
立法局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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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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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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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所有项目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参与讨论项目IV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
- 参与讨论项目V及VI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张锦辉先生
应邀出席的人士:
- 参与讨论项目IV
- 消费者委员会
- 消费者委员会主席
- 陈坤耀教授
- 竞爭政策研究小组委员
- 曾澍基教授
- 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
- 陈黃穗女士
- 消费者委员会营商研究组主任
- Adrian WALKER-SMITH 先生
- 参与讨论项目VI
- 金狮影视超特店法律顾问
- Robin BRIDGE 先生
- 音乐无限董事经理(香港区)
- 龚乙飞先生
- 音乐无限代表
- 胡红玉小姐
- 零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执委会委员
- 白礼义先生
-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副理事长
- 马逢国先生
-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专责事务经理
- 冯添枝先生
- 香港唱片商会有限公司主席
- 林耀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立法局CB(1) 688/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2. 议员通过,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举行的事务
委员会下次例会将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举行。
议员亦同意届时会讨论以下事项:
-
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及贸易报关表;
-
在贸易署进行部门服务研究;
-
简介在新加坡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及
-
贸易保护主义。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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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主席指示,是次会议再被押后,将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
行) |
(立法局CB(1)533/96-97,638/96-97,649/96-97(02)
及(03)号文件)
3. 议员察悉,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举行上次会议以
来,当局发出了以下资料文件:
-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声明初稿及大会
主席的总结演辞文本;该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九日至十三日在新加坡举行;
-
政府当局就贸易通业务计划各项重点提供的资料
文件;
-
政府当局就第四届经济领袖会议及第八届部长级
会议提供的资料文件;及
-
政府当局就香港为实施大阪行动纲领而采取的个
别行动计划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649/96-97(01)号文件及由消费者委员会
发表的报告)
4. 陈坤耀教授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消费者委员会发
表的《公平竞爭政策:香港经济繁荣之关键》研究报告。
简而言之,该报告建议本港采用全面的公平竞爭政策,
以维持本港的竞爭优势。香港已经历经济转型,由以制
造业为主转为以服务业为主,而国际贸易的竞爭亦更见
激烈,贸易政策和竞爭政策的关系也日趋密切,这项研
究便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消费者委员会的看法是,公
平竞爭政策会对商业带来三大好处,分别是促进公平、
加强一致性及减少规管。公平竞爭会有助提供更多选择、
改善服务质素、降低价格和鼓励创新,从而令消费者受
惠。公平竞爭亦会促进管理方面的效率,以及维持香港
作为国际服务中心的吸引力。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
易组织,已日渐重视竞爭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连关系。
采用公平竞爭政策,会加强本港在国际场合上的谈判能
力。为实施全面的公平竞爭政策,消费者委员会极力建
议制订公平竞爭法,以禁止 ──
-
公司之间互相协议,以妨碍或意图妨碍、限制或
扭曲市场竞爭;及
-
一间或多间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滥用其优势,妨
碍、限制或扭曲竞爭。
5. 陈教授表示,在执法机构方面,报告建议设立一个独
立的公平竞爭委员会,调查可能触犯公平竞爭法的个案
和作出决定,并就公平竞爭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
会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建议补救方法或取得有关公司
的承诺。该报告建议,委员会应有权要求有关公司停止
违反竞爭法的行为,至于委员会是否亦应有权发出禁制
令、处予罚款,或要求违法者向受损害一方作出赔偿的
问题,则未有定论。公平竞爭委员会应获授权豁免个别
行业免受公平竞爭政策的限制,惟该等豁免事项应有严
格限制,以保持一致及对所有行业公平。公平竞爭委员
会就某行业可发出整体豁免,毋需由个别公司提出申请。
该报告又建议设立上诉机关,聆讯任何不满公平竞爭委
员会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6. 工商司补充说,有关该报告的公众咨询工作已经展开,
逾110间公共机构及有关人士获邀就报告提出意见,其
中40个机构/人士已作出回应,而在提出意见的机构/
人士中,半数要求延长咨询期。咨询期已于一九九七年
一月初结束。政府当局正考虑上述要求。
7. 罗祥国议员表示支持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李柱铭议
员及黃震遐议员亦支持及早在香港引进公平竞爭法,以
确保有一个公平竞爭的环境。他们强调,不应因需要进
行咨询而阻碍制订公平竞爭法的工作。他们要求政府当
局尽早提交立法建议,以赶及在主权移交前制订有关法
例。
8. 另一方面,部分议员质疑是否需要制订公平竞爭法。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公平竞爭法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
该等企业的经营者担心,该项政策或会导致对市场的规
管增加,以及干扰本港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主席认为,
制订公平竞爭法可能与本港长期奉行的不干预贸易政策
有分歧。陈鉴林议员表示,他支持有助促进消费者利益
的措施,但他担心公平竞爭法可能成为商场上的人权法;
若然如此,这项法例不会对自由贸易带来好处。田北俊
议员指出,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管理发展学会的1995年
全球性竞爭能力报告已把香港列为全球最具竞爭力的国
家/地区之一。因此,他对采用公平竞爭法的优点表示
存疑。他表示,由于消费者委员会所提的建议会带来广
泛的影响,他认为应延长咨询期。
9. 陈教授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
-
经济內部竞爭和国际竞爭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际竞爭力是以某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互相竞
逐,吸引全球直接投资的能力为衡量标准。一个
国家/地区在国际上的竞爭能力排名,主要取决
于其宏观经济及结构的指标。另一方面,衡量经
济內部竞爭情况却要看:公司的规模和数目、同
类型商品的替代能力及竞爭威胁、个别行业进出
市场是否容易,及消费者利益。因此,一个国家
/地区在本地及国际的竞爭力,可能会有甚大的
差别。
-
內部经济长期缺乏竞爭对一个国家/地区的国际
竞爭力可能有负面的影响。一些国际组织,例如
国际货币基金,已开始注意到本港一些行业出现
的问题,以及本港尚未有全面的公平竞爭法例。
香港在国际场合上容或具有竞爭力,但这不表示
沒有需要在本港制订公平竞爭法。事实上,一套
精心设计的公平竞爭政策反而会增进本港在国际
市场上的竞爭能力。
-
把公平竞爭政策等同于监管,是一个常见的误解。
公平竞爭政策是藉著执行清晰的基本法规,禁止
违反公平竞爭的行为出现,使市场回复竞爭力。
事实上,公平竞爭政策同时包含放宽监管和监管
行动两方面。即使有需要采取监管,亦非违反市
场导向的原则。
-
虽然部分行业或许对公平竞爭政策的影响有所顾
虑,但消费者委员会曾接获多宗投诉,指当局并
无申诉渠道,以纠正违反公平竞爭的行为。实际
上,很多企业希望设立公平竞爭委员会,以处理
有关投诉。
10. 议员表示需就有关报告咨询商界的意见。陈教授及
陈黃穗女士备悉议员的意见。
(立法局CB(1)649/96-97(04)号文件)
11. 副工商司及首席助理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有关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设立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注册
制度的立例建议。他们表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同意
把香港的外观设计法例本地化。当局草拟《注册外观设
计条例草案》,是为了达致本地化、现代化、履行国际
义务和设立一个方便使用者的运作系统等几项政策目标。
当局向63个团体,包括有关行业的外观设计拥有人和使
用者,以及专业界及学术界,派发了一份关于《注册外
观设计条例草案》的咨询文件,以收集他们的意见。咨
询期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届满。政府当局一共接获
14个回覆,其中12个回覆对条例草案拟稿发表了意见。
获咨询者普遍支持在本港设立外观设计注册制度,但他
们对可予注册的程度各有不同意见。政府当局正审慎研
究所接获的意见书,并会在有需要时修改条例草案拟稿。
12. 议员备悉该份条例草案拟稿。
13. 主席欢迎代表团出席会议,并邀请代表团就《版权
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立法局CB(1)689/96-97(01)号文件)
14. Robin BRIDGE 先生向议员简介金狮影视超特店所
提交的意见书的內容。他强调,金狮影视超特店反对当
局对平行进口货品(水货)实施任何限制,原因如下:
-
水货不是翻版货品。水货是由海外版权拥有人制
造或授权制造的合法货品,而由版权拥有人的代
理商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以外的人进口本港。
-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版权小组委员会经过「长期和
激烈」的辩论后,才提出有关水货的各项建议。
虽然与版权利益有关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但小
组委员会的成员却完全沒有受影响行业,例如旅
游业及零售业的代表。知识产权署署长声称条例
草案拟稿是以英国一九八八年的《版权、设计及
专利权法令》为蓝本,其实是歪曲了英国在水货
方面的立场,因为该法令中允许水货的第27(3A)
条及27(5)条,在条例草案拟稿中已被删去。
-
全球的趋势是对持版权货品的水货实施自由化措
施。15个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沒有禁止水货。
新加坡亦已修改其版权法,明确无误地肯定所有
持版权物品的水货均属合法。新加坡的法例修订
既令消费者受惠,同时亦令戏院门券的销售增加。
-
水货为市场带来竞爭,有助防止香港分销商过度
抬高货品价格。
15. BRIDGE 先生表示,金狮影视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
的华语影视货品,全部均由有关货品的本港专用特许持
有人制造。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控制本地的电影发行,
以及录像制品的制造及发行,因此,指本地电影业声称
受到的不良影响应由金狮影视超特店负责,并不正确。
本地的制片商应该明白到,他们还有其他的竞爭对手,
例如有线电视或卫星电视等。金狮影视超特店只进口非
华语录像制品的平行进口货品,其中大部分是英语的录
像制品。该公司是应消费者的需求而这样做,因为该等
产品的版权拥有人未有通过本地专用特许持有人把产品
引进本地市场。禁止水货会令消费者选择受到限制。拟
议的法例更可能授权分销商向包装上附有版权标签的进
口货品采取法律行动。
(立法局CB(1)678/96-97(01)号文件及音乐无限的意
见概要,该份概要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已随立
法局CB(1)705/96-97号文件发出予缺席议员传阅)
16. 龚乙飞先生向议员简介音乐无限所提交的意见书內
容,并提出以下论据,支持放宽对水货的限制
-
音乐无限全力支持打击翻版行为。但平行进口的
性质与翻版根本不同,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水货
是由版权拥有人在本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合法制造,
而其后进口本港的货品。这些货品在进口本港前
已在原产地缴清版权费。
-
对水货施加限制是人为地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既
然本港的供应商已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向本港的消
费者供应某些产品,授予他们特许进口权,并令
本港消费者无法获得这些货品,是不公平的做法。
-
与版权拥有人和第三者相比,专用特许持有人的
权利是由商业合约界定。将合约方面的权利转为
法定权利是错误的做法。这做法会干预自由市场
经济的运作,并且对经济有损害。
-
由于难以断定水货于何处及何时进口,对水货采
取法律行动,会有实际困难。
17. 胡红玉女士补充说,自一九九零年以来,香港海关
已沒有对水货提出任何刑事诉讼。这显示水货是有异于
翻版货品。外国放宽规管水货后所带来的好处,显然易
见。在新加坡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自从新加坡在一九
九四年解除对水货的限制后,各类产品的销路均有所增
加,而价格却降低。澳洲的当地出版业不但未有因为平
行进口的书籍而受到损害,其发展反而因为竞爭加剧而
更为蓬勃。
18. 关于限制水货对音乐无限的影响,龚先生表示,音
乐无限是销售预录音乐制品和相关产品的国际知名零售
专门店,该公司的店铺须随时存放10万款以上的产品,
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过去两年来,音乐无限均向本地
及外地的供应商要求提供货源,以便消费者可以有广泛
的选择。迄今为止,音乐无限需要倚赖外国提供约30%,
即约30 000款产品,以弥补本地供应商在产品供应上未
能满足的需求。音乐无限亦向其客戶提供个别的订购服
务,代订戶向其外地的联营机构及供应商订购本港音乐
无限或其本地供应商未能提供的产品。该公司在一九九
六年一共办理了4 000宗订单,其中80%须由外地直接入
口。因此,对水货实施限制会严重影响到音乐无限的业
务。音乐无限吁请政府当局在全面放宽平行进口规管前,
暂时修订版权条例草案拟稿,在某些方面放宽部分限制,
以免有关限制妨碍消费者得到其所需产品。
(立法局CB(1)689/96-97(02)号文件)
19. 白礼义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零售管理协会所提意见
书的內容。他提出以下几个要点:
-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于自由市场主义,所有法规均
不应以任何形式违反这个原则。假如合法产品的
平行进口受到进一步限制,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上
涨,也严重限制了香港在电影、音乐及很多其他
类型产品方面的选择。再者,限制本港消费者的
选择自由,或限制本港零售商预计及满足消费者
选择的能力,是错误的做法。
-
本港维持其全球知名购物中心的美誉,至为重要。
为顾及香港的利益,本港应保持一个自由开放的
市场,以具竞爭力的价格在货品和服务上提供多
样化的选择。
-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全力支持打击翻版活动,并吁
请香港海关加强此方面的执法行动。香港零售管
理协会认为条例草案拟稿的取向不正确,因此应
予反对。
(意见书已在席上交议员省览,并已随立法局
CB(1)705/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议员传阅)
20. 马逢国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影业协会所提意见书的
內容。简而言之,香港影业协会是反对水货非刑事化的。
他提出以下几个要点
-
倘平行进口非刑事化,而海关边境措施再也无
法执行,将有大量廉价产品由邻近国家涌入本
港,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翻版货品可能冒
充为水货进口本港。虽然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
许持有人可针对水货提出民事诉讼,但若水货
的进口商是一家空殼公司,则此等法律诉讼亦
无济于事。面对翻版货品及生产成本急升的问
题,香港电影业已处于掙扎求存的阶段。平行
进口非刑事化会进一步打击电影行业,势必导
致本地电影制作、发行、零售及其他支援行业
的收入及工作机会大幅减少。
-
本港电影业鲜有采用版权费的机制。根据现行
做法,版权拥有人一般是以某个价格,在某段
时间內把其版权权利出售予外地的特许持有。
倘不对水货施加限制,外地特许持有人便得以
无需向本港的版权拥有人缴付额外费用,而将
此等产品出口至本港。
-
业界人士一致认同,数码录像影碟(DVD)日后
将成为多媒体视听娛乐(包括电影)的主导形式。
然而,条例草案拟稿却未有触及如何处理DVD发
展的问题。本港把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实际上
是漠视版权拥有人的利益,版权拥有人及硬件
制造商日后组成的全球大联盟,会把本港视为
不维护及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地方。
21. 马先生要求政府当局就影片租赁权的问题,重新研
究法律改革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
(立法局CB(1)689/96-97(04)号文件)
22. 冯添枝先生向议员简介国际唱片协会(香港会)所提
意见书的內容,并阐释该会反对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如
下原因:
-
将平行进口重新归类为民事罪行,会造成深远影
响,原因是海关将不再有权堵截平行进口的唱片。
冒牌及翻版的货品很容易冒充为水货。对于通常
只流行数个星期的流行唱片销量,可能会造成破
坏性的影响。损害一旦造成,版权拥有人采取任
何跟进行动,亦于事无补。
-
本港的唱片业不再单纯是代理行业。本港出售的
唱片中逾68%属本地制作。本地唱片业极其倚赖
海外市场,特别是大陆市场。为了在中国促销,
制造商要将产品以低价出售。倘沒有足够的保护
措施抗衡水货,水货进口商可以利用此情况,由
中国平行进品该类货品,在本港以低价发售。
-
由于唱片业竞爭剧烈,市务开支通常占产品成本
的主要部分。鉴于新产品的成功率低,产品需有
较高的边际利润。平行进口商毋须承担市务开支,
以及新产品的失败风险,在这方面,他们是不公
平地占了本港唱片投资者的另一个便宜。
-
本地唱片业是本港经济的组成部分,从事唱片业
的雇员超过12 000人。制造音乐器材及视听器
材的行业的生产总值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1.7%,
相等于150亿港元。平行进口非刑事化不但会影
响到本地唱片业,并会影响到其他27个相关行业。
-
放宽对平行进口的管制,不一定会令零售价格降
低或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即使不放宽管制,唱
片业已利用一切商业手段,务求以合理价格尽可
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多选择,并会继续这样做。
23. 冯先生亦顺带提出他对数码影音视听产品的科技进
展及其可能被滥用的关注。他表示,当局在制订此方面
的任何规管措施时,必须全面考虑本港工业、消费者及
投资者的利益。
(立法局CB(1)689/96-97(03)号文件)
24. 林耀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所提意见
书的內容。他请议员注意以下几点:
-
对水货放宽规管会导致街头出现大批水货出售,
以及造成由国际性连锁店垄断的局面。任何一种
情况均会对本地唱片业造成影响,导致有关行业
出现倒闭的情况。
-
本地唱片商为了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已致力为
本港引进不同类型的音乐产品。
25. 议员认同某程度上的放宽管制及自由化,对促进消
费者利益、加强竞爭及推动自由贸易会有好处。然而,
他们认为对制造及分销电影、唱片、书籍及电脑輭件的
本地投资者提供适当保护,亦同样重要。条例草案拟稿
须适当平衡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议员吁请政府当局加
强执法打击翻版活动,特别是公然销售翻版货品的黑点。
与会人士亦促请政府当局澄清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
专用特许协议规定的平行进口者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循契约权利方面,考虑如何解决水
货的问题。
26. 政府当局的代表对议员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察悉。他
们表示,当局已经加强执法打击翻版活动。一九九六年
头十个月內所检获的翻版货品的总值,与一九九五年的
全年总值相比,高出了130%。香港海关几乎每日均在有
关黑点展开执法行动。然而,由于部分版权拥有人不愿
意合作给予证供,当局在针对翻版货品采取法律行动方
面遇上困难。条例草案拟稿一经通过,将会提供额外的
法律条文,以便展开执法工作。这些条文包括:向版权
拥有人发放当局检获的翻版货品的样本、沒收检获的物
品、附加协助检控的推定、以及阐释使用誓证的条文。
鉴于国际上的趋势是放宽对平行进口的管制,政府当局
因而决定采用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把平行进口非刑
事化,但保留采取民事制裁。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
专用特许协议规定,安排平行进口的进口商,提出民事
诉讼。
27. 有关第15段提及,包装上附有版权标签的平行进口
货品,是否包括在条例草案拟稿的涵盖范围,政府当局
答应以书面作出澄清。
28.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