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7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


立法局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唐英年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所有项目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IV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

参与讨论项目V及VI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张锦辉先生

应邀出席的人士:

参与讨论项目IV

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主席
陈坤耀教授
竞爭政策研究小组委员
曾澍基教授
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
陈黃穗女士
消费者委员会营商研究组主任
Adrian WALKER-SMITH 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I

金狮影视超特店法律顾问
Robin BRIDGE 先生
音乐无限董事经理(香港区)
龚乙飞先生
音乐无限代表
胡红玉小姐
零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执委会委员
白礼义先生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副理事长
马逢国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专责事务经理
冯添枝先生
香港唱片商会有限公司主席
林耀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 688/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2. 议员通过,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举行的事务 委员会下次例会将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举行。 议员亦同意届时会讨论以下事项:

  1. 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及贸易报关表;

  2. 在贸易署进行部门服务研究;

  3. 简介在新加坡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4. 贸易保护主义。

(会后补注: 遵主席指示,是次会议再被押后,将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
行)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533/96-97,638/96-97,649/96-97(02)
及(03)号文件)

3. 议员察悉,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举行上次会议以 来,当局发出了以下资料文件:


  1.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声明初稿及大会 主席的总结演辞文本;该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九日至十三日在新加坡举行;

  2. 政府当局就贸易通业务计划各项重点提供的资料
    文件;

  3. 政府当局就第四届经济领袖会议及第八届部长级 会议提供的资料文件;及

  4. 政府当局就香港为实施大阪行动纲领而采取的个
    别行动计划提供的资料文件

IV. 公平竞爭政策:香港经济繁
荣之关键

(立法局CB(1)649/96-97(01)号文件及由消费者委员会
发表的报告)

4. 陈坤耀教授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消费者委员会发 表的《公平竞爭政策:香港经济繁荣之关键》研究报告。 简而言之,该报告建议本港采用全面的公平竞爭政策, 以维持本港的竞爭优势。香港已经历经济转型,由以制 造业为主转为以服务业为主,而国际贸易的竞爭亦更见 激烈,贸易政策和竞爭政策的关系也日趋密切,这项研 究便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消费者委员会的看法是,公 平竞爭政策会对商业带来三大好处,分别是促进公平、 加强一致性及减少规管。公平竞爭会有助提供更多选择、 改善服务质素、降低价格和鼓励创新,从而令消费者受 惠。公平竞爭亦会促进管理方面的效率,以及维持香港 作为国际服务中心的吸引力。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 易组织,已日渐重视竞爭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连关系。 采用公平竞爭政策,会加强本港在国际场合上的谈判能 力。为实施全面的公平竞爭政策,消费者委员会极力建 议制订公平竞爭法,以禁止 ──

  1. 公司之间互相协议,以妨碍或意图妨碍、限制或
    扭曲市场竞爭;及

  2. 一间或多间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滥用其优势,妨
    碍、限制或扭曲竞爭。

5. 陈教授表示,在执法机构方面,报告建议设立一个独 立的公平竞爭委员会,调查可能触犯公平竞爭法的个案 和作出决定,并就公平竞爭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 会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建议补救方法或取得有关公司 的承诺。该报告建议,委员会应有权要求有关公司停止 违反竞爭法的行为,至于委员会是否亦应有权发出禁制 令、处予罚款,或要求违法者向受损害一方作出赔偿的 问题,则未有定论。公平竞爭委员会应获授权豁免个别 行业免受公平竞爭政策的限制,惟该等豁免事项应有严 格限制,以保持一致及对所有行业公平。公平竞爭委员 会就某行业可发出整体豁免,毋需由个别公司提出申请。 该报告又建议设立上诉机关,聆讯任何不满公平竞爭委
员会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6. 工商司补充说,有关该报告的公众咨询工作已经展开, 逾110间公共机构及有关人士获邀就报告提出意见,其 中40个机构/人士已作出回应,而在提出意见的机构/ 人士中,半数要求延长咨询期。咨询期已于一九九七年 一月初结束。政府当局正考虑上述要求。

7. 罗祥国议员表示支持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李柱铭议 员及黃震遐议员亦支持及早在香港引进公平竞爭法,以 确保有一个公平竞爭的环境。他们强调,不应因需要进 行咨询而阻碍制订公平竞爭法的工作。他们要求政府当 局尽早提交立法建议,以赶及在主权移交前制订有关法
例。

8. 另一方面,部分议员质疑是否需要制订公平竞爭法。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公平竞爭法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 该等企业的经营者担心,该项政策或会导致对市场的规 管增加,以及干扰本港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主席认为, 制订公平竞爭法可能与本港长期奉行的不干预贸易政策 有分歧。陈鉴林议员表示,他支持有助促进消费者利益 的措施,但他担心公平竞爭法可能成为商场上的人权法; 若然如此,这项法例不会对自由贸易带来好处。田北俊 议员指出,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管理发展学会的1995年 全球性竞爭能力报告已把香港列为全球最具竞爭力的国 家/地区之一。因此,他对采用公平竞爭法的优点表示 存疑。他表示,由于消费者委员会所提的建议会带来广
泛的影响,他认为应延长咨询期。

9. 陈教授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

  1. 经济內部竞爭和国际竞爭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际竞爭力是以某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互相竞 逐,吸引全球直接投资的能力为衡量标准。一个 国家/地区在国际上的竞爭能力排名,主要取决 于其宏观经济及结构的指标。另一方面,衡量经 济內部竞爭情况却要看:公司的规模和数目、同 类型商品的替代能力及竞爭威胁、个别行业进出 市场是否容易,及消费者利益。因此,一个国家 /地区在本地及国际的竞爭力,可能会有甚大的
    差别。

  2. 內部经济长期缺乏竞爭对一个国家/地区的国际 竞爭力可能有负面的影响。一些国际组织,例如 国际货币基金,已开始注意到本港一些行业出现 的问题,以及本港尚未有全面的公平竞爭法例。 香港在国际场合上容或具有竞爭力,但这不表示 沒有需要在本港制订公平竞爭法。事实上,一套 精心设计的公平竞爭政策反而会增进本港在国际
    市场上的竞爭能力。

  3. 把公平竞爭政策等同于监管,是一个常见的误解。 公平竞爭政策是藉著执行清晰的基本法规,禁止 违反公平竞爭的行为出现,使市场回复竞爭力。 事实上,公平竞爭政策同时包含放宽监管和监管 行动两方面。即使有需要采取监管,亦非违反市
    场导向的原则。

  4. 虽然部分行业或许对公平竞爭政策的影响有所顾 虑,但消费者委员会曾接获多宗投诉,指当局并 无申诉渠道,以纠正违反公平竞爭的行为。实际 上,很多企业希望设立公平竞爭委员会,以处理
    有关投诉。

10. 议员表示需就有关报告咨询商界的意见。陈教授及
陈黃穗女士备悉议员的意见。

V.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的
简介

(立法局CB(1)649/96-97(04)号文件)

11. 副工商司及首席助理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有关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设立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注册 制度的立例建议。他们表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同意 把香港的外观设计法例本地化。当局草拟《注册外观设 计条例草案》,是为了达致本地化、现代化、履行国际 义务和设立一个方便使用者的运作系统等几项政策目标。 当局向63个团体,包括有关行业的外观设计拥有人和使 用者,以及专业界及学术界,派发了一份关于《注册外 观设计条例草案》的咨询文件,以收集他们的意见。咨 询期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届满。政府当局一共接获 14个回覆,其中12个回覆对条例草案拟稿发表了意见。
获咨询者普遍支持在本港设立外观设计注册制度,但他 们对可予注册的程度各有不同意见。政府当局正审慎研 究所接获的意见书,并会在有需要时修改条例草案拟稿。

12. 议员备悉该份条例草案拟稿。

VI. 《版权条例草案》

13. 主席欢迎代表团出席会议,并邀请代表团就《版权
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与金狮影视超特店会商

(立法局CB(1)689/96-97(01)号文件)

14. Robin BRIDGE 先生向议员简介金狮影视超特店所 提交的意见书的內容。他强调,金狮影视超特店反对当 局对平行进口货品(水货)实施任何限制,原因如下:

  1. 水货不是翻版货品。水货是由海外版权拥有人制 造或授权制造的合法货品,而由版权拥有人的代 理商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以外的人进口本港。

  2.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版权小组委员会经过「长期和 激烈」的辩论后,才提出有关水货的各项建议。 虽然与版权利益有关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但小 组委员会的成员却完全沒有受影响行业,例如旅 游业及零售业的代表。知识产权署署长声称条例 草案拟稿是以英国一九八八年的《版权、设计及 专利权法令》为蓝本,其实是歪曲了英国在水货 方面的立场,因为该法令中允许水货的第27(3A) 条及27(5)条,在条例草案拟稿中已被删去。

  3. 全球的趋势是对持版权货品的水货实施自由化措 施。15个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沒有禁止水货。 新加坡亦已修改其版权法,明确无误地肯定所有 持版权物品的水货均属合法。新加坡的法例修订 既令消费者受惠,同时亦令戏院门券的销售增加。

  4. 水货为市场带来竞爭,有助防止香港分销商过度
    抬高货品价格。

15. BRIDGE 先生表示,金狮影视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 的华语影视货品,全部均由有关货品的本港专用特许持 有人制造。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控制本地的电影发行, 以及录像制品的制造及发行,因此,指本地电影业声称 受到的不良影响应由金狮影视超特店负责,并不正确。 本地的制片商应该明白到,他们还有其他的竞爭对手, 例如有线电视或卫星电视等。金狮影视超特店只进口非 华语录像制品的平行进口货品,其中大部分是英语的录 像制品。该公司是应消费者的需求而这样做,因为该等 产品的版权拥有人未有通过本地专用特许持有人把产品 引进本地市场。禁止水货会令消费者选择受到限制。拟 议的法例更可能授权分销商向包装上附有版权标签的进
口货品采取法律行动。

与音乐无限会商

(立法局CB(1)678/96-97(01)号文件及音乐无限的意 见概要,该份概要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已随立 法局CB(1)705/96-97号文件发出予缺席议员传阅)

16. 龚乙飞先生向议员简介音乐无限所提交的意见书內 容,并提出以下论据,支持放宽对水货的限制

  1. 音乐无限全力支持打击翻版行为。但平行进口的 性质与翻版根本不同,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水货 是由版权拥有人在本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合法制造, 而其后进口本港的货品。这些货品在进口本港前 已在原产地缴清版权费。

  2. 对水货施加限制是人为地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既 然本港的供应商已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向本港的消 费者供应某些产品,授予他们特许进口权,并令 本港消费者无法获得这些货品,是不公平的做法。

  3. 与版权拥有人和第三者相比,专用特许持有人的 权利是由商业合约界定。将合约方面的权利转为 法定权利是错误的做法。这做法会干预自由市场 经济的运作,并且对经济有损害。

  4. 由于难以断定水货于何处及何时进口,对水货采
    取法律行动,会有实际困难。

17. 胡红玉女士补充说,自一九九零年以来,香港海关 已沒有对水货提出任何刑事诉讼。这显示水货是有异于 翻版货品。外国放宽规管水货后所带来的好处,显然易 见。在新加坡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自从新加坡在一九 九四年解除对水货的限制后,各类产品的销路均有所增 加,而价格却降低。澳洲的当地出版业不但未有因为平 行进口的书籍而受到损害,其发展反而因为竞爭加剧而
更为蓬勃。

18. 关于限制水货对音乐无限的影响,龚先生表示,音 乐无限是销售预录音乐制品和相关产品的国际知名零售 专门店,该公司的店铺须随时存放10万款以上的产品, 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过去两年来,音乐无限均向本地 及外地的供应商要求提供货源,以便消费者可以有广泛 的选择。迄今为止,音乐无限需要倚赖外国提供约30%, 即约30 000款产品,以弥补本地供应商在产品供应上未 能满足的需求。音乐无限亦向其客戶提供个别的订购服 务,代订戶向其外地的联营机构及供应商订购本港音乐 无限或其本地供应商未能提供的产品。该公司在一九九 六年一共办理了4 000宗订单,其中80%须由外地直接入 口。因此,对水货实施限制会严重影响到音乐无限的业 务。音乐无限吁请政府当局在全面放宽平行进口规管前, 暂时修订版权条例草案拟稿,在某些方面放宽部分限制, 以免有关限制妨碍消费者得到其所需产品。

与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会商

(立法局CB(1)689/96-97(02)号文件)

19. 白礼义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零售管理协会所提意见
书的內容。他提出以下几个要点:

  1.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于自由市场主义,所有法规均 不应以任何形式违反这个原则。假如合法产品的 平行进口受到进一步限制,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上 涨,也严重限制了香港在电影、音乐及很多其他 类型产品方面的选择。再者,限制本港消费者的 选择自由,或限制本港零售商预计及满足消费者
    选择的能力,是错误的做法。

  2. 本港维持其全球知名购物中心的美誉,至为重要。 为顾及香港的利益,本港应保持一个自由开放的 市场,以具竞爭力的价格在货品和服务上提供多
    样化的选择。

  3.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全力支持打击翻版活动,并吁 请香港海关加强此方面的执法行动。香港零售管 理协会认为条例草案拟稿的取向不正确,因此应
    予反对。

与香港影业协会会商

(意见书已在席上交议员省览,并已随立法局
CB(1)705/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议员传阅)

20. 马逢国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影业协会所提意见书的
內容。简而言之,香港影业协会是反对水货非刑事化的。
他提出以下几个要点

  1. 倘平行进口非刑事化,而海关边境措施再也无 法执行,将有大量廉价产品由邻近国家涌入本 港,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翻版货品可能冒 充为水货进口本港。虽然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 许持有人可针对水货提出民事诉讼,但若水货 的进口商是一家空殼公司,则此等法律诉讼亦 无济于事。面对翻版货品及生产成本急升的问 题,香港电影业已处于掙扎求存的阶段。平行 进口非刑事化会进一步打击电影行业,势必导 致本地电影制作、发行、零售及其他支援行业
    的收入及工作机会大幅减少。

  2. 本港电影业鲜有采用版权费的机制。根据现行 做法,版权拥有人一般是以某个价格,在某段 时间內把其版权权利出售予外地的特许持有。 倘不对水货施加限制,外地特许持有人便得以 无需向本港的版权拥有人缴付额外费用,而将 此等产品出口至本港。

  3. 业界人士一致认同,数码录像影碟(DVD)日后 将成为多媒体视听娛乐(包括电影)的主导形式。 然而,条例草案拟稿却未有触及如何处理DVD发 展的问题。本港把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实际上 是漠视版权拥有人的利益,版权拥有人及硬件 制造商日后组成的全球大联盟,会把本港视为 不维护及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地方。

21. 马先生要求政府当局就影片租赁权的问题,重新研
究法律改革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

与国际唱片协会(香港会)会商

(立法局CB(1)689/96-97(04)号文件)

22. 冯添枝先生向议员简介国际唱片协会(香港会)所提 意见书的內容,并阐释该会反对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如
下原因:

  1. 将平行进口重新归类为民事罪行,会造成深远影 响,原因是海关将不再有权堵截平行进口的唱片。 冒牌及翻版的货品很容易冒充为水货。对于通常 只流行数个星期的流行唱片销量,可能会造成破 坏性的影响。损害一旦造成,版权拥有人采取任
    何跟进行动,亦于事无补。

  2. 本港的唱片业不再单纯是代理行业。本港出售的 唱片中逾68%属本地制作。本地唱片业极其倚赖 海外市场,特别是大陆市场。为了在中国促销, 制造商要将产品以低价出售。倘沒有足够的保护 措施抗衡水货,水货进口商可以利用此情况,由 中国平行进品该类货品,在本港以低价发售。

  3. 由于唱片业竞爭剧烈,市务开支通常占产品成本 的主要部分。鉴于新产品的成功率低,产品需有 较高的边际利润。平行进口商毋须承担市务开支, 以及新产品的失败风险,在这方面,他们是不公 平地占了本港唱片投资者的另一个便宜。

  4. 本地唱片业是本港经济的组成部分,从事唱片业 的雇员超过12 000人。制造音乐器材及视听器 材的行业的生产总值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1.7%, 相等于150亿港元。平行进口非刑事化不但会影 响到本地唱片业,并会影响到其他27个相关行业。

  5. 放宽对平行进口的管制,不一定会令零售价格降 低或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即使不放宽管制,唱 片业已利用一切商业手段,务求以合理价格尽可 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多选择,并会继续这样做。

23. 冯先生亦顺带提出他对数码影音视听产品的科技进 展及其可能被滥用的关注。他表示,当局在制订此方面 的任何规管措施时,必须全面考虑本港工业、消费者及
投资者的利益。

与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会商

(立法局CB(1)689/96-97(03)号文件)

24. 林耀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所提意见 书的內容。他请议员注意以下几点:

  1. 对水货放宽规管会导致街头出现大批水货出售, 以及造成由国际性连锁店垄断的局面。任何一种 情况均会对本地唱片业造成影响,导致有关行业
    出现倒闭的情况。

  2. 本地唱片商为了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已致力为
    本港引进不同类型的音乐产品。

与政府当局会商

25. 议员认同某程度上的放宽管制及自由化,对促进消 费者利益、加强竞爭及推动自由贸易会有好处。然而, 他们认为对制造及分销电影、唱片、书籍及电脑輭件的 本地投资者提供适当保护,亦同样重要。条例草案拟稿 须适当平衡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议员吁请政府当局加 强执法打击翻版活动,特别是公然销售翻版货品的黑点。 与会人士亦促请政府当局澄清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 专用特许协议规定的平行进口者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循契约权利方面,考虑如何解决水
货的问题。

26. 政府当局的代表对议员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察悉。他 们表示,当局已经加强执法打击翻版活动。一九九六年 头十个月內所检获的翻版货品的总值,与一九九五年的 全年总值相比,高出了130%。香港海关几乎每日均在有 关黑点展开执法行动。然而,由于部分版权拥有人不愿 意合作给予证供,当局在针对翻版货品采取法律行动方 面遇上困难。条例草案拟稿一经通过,将会提供额外的 法律条文,以便展开执法工作。这些条文包括:向版权 拥有人发放当局检获的翻版货品的样本、沒收检获的物 品、附加协助检控的推定、以及阐释使用誓证的条文。 鉴于国际上的趋势是放宽对平行进口的管制,政府当局 因而决定采用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把平行进口非刑 事化,但保留采取民事制裁。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 专用特许协议规定,安排平行进口的进口商,提出民事
诉讼。

27. 有关第15段提及,包装上附有版权标签的平行进口 货品,是否包括在条例草案拟稿的涵盖范围,政府当局
答应以书面作出澄清。

28.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