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8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立法局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单仲偕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柱铭议员
    唐英年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项目IV

    贸易署副署长
    应耀康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I及项目IV

    副工商司
    谭荣邦先生

    署理海关总监
    李伟民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许先振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I

    香港海关

    海关贸易管制处处长
    陈国华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II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
    卢维思先生

    助理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
    黃伟纶先生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首席管理参议主任
    叶潘锦莹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26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待议事项(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2. 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由一九九七年五月十
三日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届时将讨论以下事项:

  1. 美国延续中国最惠国待遇的最新情况;及

  2. 预付货品及服务费用。

I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3.议员察悉,自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举行上
次会议以来,当局已发出以下资料文件 ─

  1. 立法局CB(1)996/96-97号文件 ─ 政府当局发出的
    资料文件,文件谈及从法律观点来看,分销商有
    可能利用消费品上标签所附有的版权,以阻止有
    关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

  2. 立法局CB(1)1004/96-97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拟
    扩大政府的电子数据联通系统」提交的资料文
    件的中文本;

IV.美国对纺织及制衣产品所采取的
进口措施

(立法局CB(1)1231/96-97(01)号文件)

4. 副工商司向议员简介联合访厂活动的情况。简而言之
,美国及香港的海关人员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进行联合的
访厂工作,访问了56间生产受美国额外进口措施管制的
十类产品和被美国列入「观察名单」的四类产品的工厂
。美国政府对访查的结果表示满意,并会撤销大部分额
外进口措施。副工商司补充,政府当局正在研究美国即
将就进口货品而实施的文件和足够连续保证金要求,是
否针对本港产品的歧视性措施;若然如此,香港政府会
继续向美国政府提出撤销此等措施的要求。他强调,虽
然联合访厂的工作取得了正面的成果,政府当局仍会继
续加强执法行动,打击非法的转运活动。

5. 署理海关总监回应一位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在到56间
工厂进行联合访问期间,当局怀疑有17间工厂违反有关
非法转运的规定。政府当局已搜集足够证据,调查工作
一俟完成,即可对该等工厂提出检控。

6. 议员关注到,以产量而言,该等工厂在业內所占的位
置。贸易署副署长表示,有近3 000间注册工厂从事该行
业。由于纺织品及成衣制成品分为数十类,而工厂的生
产量年中亦有变化,因此,除非就产品、数量及时期等
方面提供十分明确的准则,否则难以作出有意义的比较
。最重要者,是政府当局已确立有效机制,以打击非法
转运活动,并全力进行此项工作。副工商司补充,倘此
等工厂的生产量庞大,美国便不会撤销大部分的进口措
施。因应议员的关注事项,政府当局答应尽可能提供有
关这方面的统计资料,供议员参考。

7. 关于美国实施的措施对本港的就业机会所带来的影响
,贸易署副署长就此回应时表示,由于就业情况受到多
个不同因素影响,因此难以衡量这方面的影响。政府当
局只能提供有关就业情况的一般统计数字。美国的进口
措施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实施。在一九九六年第三季末期
,纺织业及成衣业的工作人口比一九九五年同期减少了
17.5 %。而与一九九四年相比,一九九五年的数字已下
降了19.07%,当时美国的进口措施尚未实施。事实上,
在美国实施进口措施以后,部分受限制的十类产品中,
出口产量不跌反升,而不属受限制十类产品的产品出口
量,反而有所下降。因此,实在难以量化进口措施所造
成的影响。

8. 至于纺织业及成衣业的工作人口虽持续下降,但该行
业仍能保持稳定的总出口产量的原因,副工商司回应时
表示,主要的原因是工人的生产力有所提高。

9. 关于美国政府是否可能全面撤销进口限制的问题,副
工商司表示,这要待二零零六年配额制度完全撤销才有
机会实现。事实上,美国实施的进口措施,并非全部均
针对香港,很多该等措施亦同样应用于其他出口国家。
政府当局会继续确保配额制度不会被滥用,并确保美国
的任何进口措施不会特别针对香港。香港海关会继续巡
查工厂,打击非法转运活动,但会注意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工作构成不必要的影响。

10.政府当局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以后仍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成员,倘遇上贸
易纠纷,亦可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仲裁。

V. 外游旅游业的规管机制

旅游业赔偿基金

(立法局CB(1)1231/96-97(02)号文件)

11.议员察悉,旅行代理商现时须缴付相当于外游旅行团
团费0.35%的款额,作为旅游业赔偿基金(「赔偿基金」)
的征费,以及团费的0.15%,作为旅游业议会的征费。政
府当局建议把基金征费调低0.2%,而议会征费则维持不
变。

12.议员关注到,当局有何措施把征费率降低的利益转移
到消费者身上。副工商司答覆,由于所减低的比率只有
0.2%,以实质计算仅属微不足道,或不能在团费方面有
所反映。不过,一间大规模的旅行代理商每年累积的节
省可达到超过一百万元,足以用作改善其服务。旅游业
议会目前正研究把有关减费带来的利益转移到消费者身
上的方法。一位议员认为,由于旅游业竞爭激烈,旅行
代理商会乐于利用有关节省改善服务,以吸引顾客。

13. 副工商司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倘大规模的旅行
代理商在旅游旺季 (如农历新年)期间倒闭,而基金沒有
足够的款项支付特惠补偿,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可进行贷款。他补充说,贷款额并无
上限。管理委员会亦可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如分期发放
特惠补偿。

14.关于旅行代理商倒闭的共通原因,旅游代理商注册主
任答覆,政府当局未有就此问题进行有系统的研究。以
往发生的事件均属个别个案。旅行代理商倒闭有各种不
同的原因,例如管理不善、竞爭激烈,以及使用不良的
经营手法。并无结论性的证据指出倒闭的共通原因。副
工商司补充,在推行发牌制度后,已有严格的规管机制
。每年均有不少不续牌的个案,但大部分属自愿性质。
在近期的博览旅游事件中,并无发现有诈骗的成分。

15.关于博览旅游有限公司清盘所收回的款项,副工商司
表示,有关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在现阶段不可能提出
一个实际的数字。

16.副工商司在总结时表示,若有关建议获得事务委员会
的支持及财政司的批准,建议的减费将于一九九七年四
月底前生效。

在《旅行代理商条例》下「经营旅行代理商业
务」的定义

(立法局CB(1)1231/96-97(03)及(04)号文件)

17. 议员察悉,观塘区议员曾就《旅行代理商条例》(第
218章)下「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定义表示关注,并
要求当局澄清,说明区议会及其他非牟利组织通过领有
牌照的旅行代理商举办旅行团,是否构成违反《旅行代
理商条例》。副工商司澄清,一名人士是否从事旅行代
理商的业务,将根据全部事实作客观分析,方可作出决
定,包括活动的频密程度及动机,特别是该类活动是否
有商业目的。若区议员办事处与旅行代理商之间有协议
,后者会向前者提供佣金,则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
可能会构成一项罪行。政府当局认为,为避免出现如有
否触犯《旅行代理商条例》的不明确情况,较可取的做
法,是向旅行代理商直接缴付团费,以便即时获发有盖
印的收据。旅行代理商一旦倒闭,这个做法亦可给予消
费者最大的保障。

18.副工商司补充,若当局怀疑出现违规的情况,旅行代
理商注册主任会向有关组织发出警告信,以阻止该组织
再次举办类似的活动。然而,若该组织漠视有关的警告
而继续举办类似活动,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会咨询律政
司,以决定应否提出检控。

19.一位议员询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深圳一
日游一类的活动是否会算是外游旅行团。副工商司回应
时澄清,到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旅行团均算是外游旅行
团。

20.一位议员询问,由区议员办事处担任居民与旅行代理
商之间的中间人,而不涉及收取团费及收受佣金,会否
有问题。副工商司表示,根据表面证供,应不属违反《
旅行代理商条例》。他会就此事宜咨询律政署的意见,
并提供书面回应。该位议员认为,为清除此类事项的不
明确之处,政府当局应考虑修改法例或发出指引,以澄
清有关情况。

VI.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
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231/96-97(05)号文件)

21.应主席邀请,副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此条例草案。简而
言之,条例草案的目的,是禁止提供服务,若这些服务
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贮存可造成大规模
毀灭的武器或为投射该等武器而设计的工具,而不论这
些武器或工具是否在香港发展、生产等。条例草案的重
要性在于,其可向本港的主要贸易伙伴表明,本港是矢
志严格遵守国际社会所接纳有关战略物品管制的最高标
准,而其最终目标,是确保香港可继续获供应高科技产
品,供工商业和研究正当使用。

22.有关议员就提出此项条例草案原因的进一步问题,副
工商司澄清,提交此项条例草案,并非因为有导弹非法
进口本港的个别个案,亦非由于联合王国是某些国际公
约或条约的签署国。事实上,香港政府很早以前已决定
提交此条条例草案,只是草拟工作需时甚长。在草拟此
条例草案时,政府当局业已参考美国、澳洲、德国及加
拿大的类似法例。

23.副工商司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条例草案的条文不会
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关于大规模毀灭武器的定义,副
工商司表示,定义主要以有关国际协约內订明的违禁物
品名单为基础。

24.一位议员指出,根据条例草案第4(1)(b)条,任何人以
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其所提供的服务,将会或可能协助
发展、生产、取得或贮存大规模武器,即属违法。他认
为此项条文过分严苛。另一位议员则关注到,运输公司
未必知悉其所载运的货物的性质。托运人亦有可能刻意
就有关载货提供假资料。在此情况下,若运输公司须承
担法律责任,未免有欠公允。副工商司及署理海关总监
表示,其他法例,例如《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亦
载有类似条文。虽然香港海关负责搜集证据,但某人是
否干犯一项罪行,须由法院就个别案件作出决定。倘无
表面证据证明某人对所载运的货品知情,政府当局不大
可能会提出检控。

25.副工商司回应议员时再次澄清,只要取得有关的许可
证,从事战略性物品的交易亦属合法。条例草案仅旨在
管制在香港进行涉及若干属严禁类别武器的交易活动。

VII. 推广工商和服务业

(立法局CB(1)1231/96-97(06)号文件)

26. 一位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何以不仿效新加坡的做法,
设立经济发展局来监察整体的经济情况。工商服务业
推广署署长解释,新加坡和香港在处理经济事宜上各
有不同理念。新加坡采用指导性的经济原则,政府在
经济发展上担任主导的角色,而香港政府在这方面只
担任辅助性的角色。倘成立一个发展局或委员会来监
察经济领域上的所有方面,则发展局的成员不但要具
备极丰富的专业知识,并且需要付出极多时间。

27.关于为推广工商和服务业的相同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及委员会,其职能重覆的问题,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
长表示,此类机构的数目并不多,而其各自的职能并
不相同。有关的职能在有限的程度上难免可能重覆,
但此一情况可藉收取共同成员的做法来解决,使不同
机构互相知悉各自进行的工作。举例说,冯国经博士
同时是服务业推广策略小组及贸易发展局一个性质类
似的委员会的成员。

28.关于贸易发展局是否可能接管所有有关推广工商和
服务业的职责,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答覆谓,贸易
发展局的一贯职能是推广制造业产品的贸易。虽然该
局的职能最近亦扩展至包括服务业,但这不过是推广
工商和服务业的其中一个环节。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
着眼点会更为广泛,该署会致力确保香港所提供的各
类服务切合国际经济方面的要求。

29.议员要求澄清工商服务业推广署、财政司属下的一
个类似专责小组及工商科辖下一个特别咨询小组,在
职能上的分别。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解释,后两个
小组已经解散,而工商服务业推广署会综合和接办其
工作。关于工商服务业推广署来年的工作,工商服务
业推广署署长表示,在协助营商的工作方面,工商服
务业推广署会与有关的决策科合作,实施「方便营商
计划」下多项试验研究所提出的建议。这会是以数值
衡量工商服务业推广署成效的方法;而在推广服务业
方面,虽然隶属财政司的专责小组沒有提出行动纲领
,但由于将会采取的行动跨越不同的决策科,而并非
纯属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职责范围,因而难以在现阶
段提出一个明确的工作计划。政府当局会在大约一年
后向议员汇报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工作。

30. 关于资料文件第8段,一位议员询问,工商科因何
不足以统筹推广服务业的工作。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
长澄清,鉴于服务行业多元化,加上涉及不同服务行
业的事宜数量众多,要把推广服务业的责任付托予单
一个决策部门,并不实际。政府当局因而作出结论,
认为需设立一个专责部门,以作出有效的统筹。

31.主席询问当局会否在一九九七年至九八年度优先推
广某个特定的服务行业。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回答
谓,政府当局心目中并无任何拟优先处理的项目。当
局会先行与商界磋商,再作决定。

32.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