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及贸易报关单
当局须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底前,逐步取消现时由香港海
关收取贸易报关单的设施,此外,还须作出一套财政安
排,以鼓励商界利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呈交贸易报关单。
现谨请各位议员对下文第5段所述的财政安排提出意见。
2. 我们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各议员咨询的其中
事项,是贸易通的建议收费,以及有关政府向通过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申请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的人士收取新牌
照费用的建议。在该次会议席上,各议员获悉政府仍在
研究方法,鼓励商界采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呈交贸易报
关单。政府现已拟备有关建议,欢迎各议员提出意见。
3. 当局已批准贸易通的建议收费,处理每份贸易报关
单的收费,在一九九七、九八及九九年均为11元。使
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公司除了须向贸易通缴付费用外,
亦须按《进出口(登记)规例》(第60章)向政府缴付报关
费。假如该等费用维持不变,将不能吸引商界使用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因为这样会导致他们付出的整体费用较
为高昂。
4. 为鼓励商界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我们建议削减向
政府缴付的报关费,藉以使利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
的公司,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额,尽可能会少
于或不超过现行收费。我们同时建议调高以文件方式报
关的政府收费,使文件方式报关的贸易商所缴付的费用,
较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的贸易商所缴付的费用为
高。这项措施是必需的,藉以遏阻商界继续以文件方式
报关。由二零零零年四月起,商界只可通过公用电子贸
易服务呈交贸易报关单。不过,在实施这项规定前,我
们会检讨有关的报关费。
5. 为了方便比较,我们一方面把《进出口(登记)规例》
(第60章)第8条所规定的报关费转载于下文,另一方面
则在适当地方把建议的修订事项载于括号內,并以粗体
显示。
「 | (a)
|
如属于与进出口货品分类表附录I(注:即食物)
所指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物品有关的进口报关
单,则不论该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价值或多于
一项物品的合计价值为多少,均须付费$5(以文
件方式报关,须付费$13,通过公用电子贸易
服务报关,则须付费5角);
|
| (aa)
| 如属于任何其他进口报关单 -
-
凡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价值或多于一项物
品的合计价值不超过$14,000($33,000),
须付费$5(以文件方式报关须付费$13,
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则须付费5
角);
-
凡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价值或多于一项
物品的合计价值超过$14,000($33,000),
首$14,000($33,000)的价值须付费$5(以
文件方式报关,须付费$13,通过公用电
子贸易服务报关,则须付费5角),而每增
加$1,000或不足$1,000的价值,则须付费
3.5角,余数若不足1角,须按其较高值而
调整为1角;及
| (b)
| 如属于任何出口报关单 -
-
凡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价值或多于一项物
品的合计价值不超过$10,000($23,000),
须付费$5(以文件方式报关须付费$13,通
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则须付费5角);
-
凡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价值或多于一项物
品的合计价值超过$10,000($23,000),首
$10,000($23,000)的价值须付费$5(以文
件方式报关,须付费$13,通过公用电子
贸易服务报关,则须付费5角),而每增加
$1,000或不足$1,000的价值则须付费5角。」
|
|
6. 为实施上文第5段所载的建议,现把经修订的收费载
列于下表:
表A:进口(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
付运货物 的价值
| 现行 收费 (a)
| 修订 收费 (b)
|
政府/贸易通
的收费总额 c=(b) + 11元
|
差额 (c)-(a)
|
---|
14,000元
| 5.00元
| 0.50元
| 11.50元
| 6.50元
|
20,000元
| 7.10元
| 0.50元
| 11.50元
| 4.40元
|
30,000元
| 10.60元
| 0.50元
| 11.50元
| 0.90元
|
33,000元
| 11.70元
| 0.50元
| 11.50元
| (0.20元)
|
40,000元
| 14.10元
| 3.00元
| 14.00元
| (0.10元)
|
50,000元
| 17.60元
| 6.50元
| 17.50元
| (0.10元)
|
价值超过50,000元的付运货物,如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
务呈交进口报关单,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额,
仍较现行收费少1角。
表B:进口(以文件方式报关)
付运货物 的价值
| 现行收费 (a)
| 修订收费 (b)
| 差额 (b)-(a)
|
---|
14,000元
| 5.00元
| 13.00元
| 8.00元
|
20,000元
| 7.10元
| 13.00元
| 5.90元
|
30,000元
| 10.60元
| 13.00元
| 2.40元
|
33,000元
| 11.70元
| 13.00元
| 1.30元
|
40,000元
| 14.10元
| 15.50元
| 1.40元
|
50,000元
| 17.60元
| 19.00元
| 1.40元
|
价值超过50,000元的付运货物,如以文件方式呈交进口报
关单,须缴付的费用仍较现行收费多1.40元。
表C:出口(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报关)
付运货物
的价值
|
现行 收费 (a)
|
修订 收费 (b)
|
政府/贸易通
的收费总额 (c)=(b) + 11元
|
差额 (c)-(a)
|
---|
10,000元
| 5.00元
| 0.50元
| 11.50元
| 6.50元
|
15,000元
| 7.50元
| 0.50元
| 11.50元
| 4.00元
|
20,000元
| 10.00元
| 0.50元
| 11.50元
| 1.50元
|
23,000元
| 11.50元
| 0.50元
| 11.50元
| -
|
30,000元
| 15.00元
| 4.00元
| 15.00元
| -
|
40,000元
| 20.00元
| 9.00元
| 20.00元
| -
|
价值超过40,000元的付运货物,如通过公用电子贸易服
务呈交出口报关单,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额,
则与现行收费维持一样。
表D:出口(以文件方式报关)
付运货物
的价值
|
现行收费 (a)
|
修订收费 (b)
|
差额
(b)-(a)
|
---|
10,000元
| 5.00元
| 13.00元
| 8.00元
|
15,000元
| 7.50元
| 13.00元
| 5.50元
|
20,000元
| 10.00元
| 13.00元
| 3.00元
|
23,000元
| 11.50元
| 13.00元
| 1.50元
|
30,000元
| 15.00元
| 16.50元
| 1.50元
|
40,000元
| 20.00元
| 21.50元
| 1.50元
|
价值超过40,000元的付运货物,如以文件方式呈交出口
报关单,须付的费用仍较现行收费多1.50元。
7. 付运货物价值为33,000元或以上的进口报关单,及付
运货物价值为23,000元或以上的出口报关单,约占所呈
交的贸易报关单的70%。在这些报关单中,政府及贸易通
向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总额,会
少于或不超过现行费用,而以文件方式报关的公司,将
须多支付1.50元。至于余下的30%贸易报关单,使用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报关的公司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交的费用
总额,会高于现行费用(但不会超过6.50元),而以文件
方式报关的公司,会较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公司多
付1.50元。
8. 任何根据上文第5段提出修订政府收费的建议,会以
决议形式提交立法局,以期获得批准。
9. 贸易通为推广所提供的贸易报关服务,已作出下述安
排:
-
早期使用贸易通服务申请贸易报关的公司,可获
免收登记费和首年服务费,以及免费获得客戶专
用软件和培训。此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
的三个期间呈交的贸易报关单,也会免收费用,
每份贸易报关单的收费为11元;以及
-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期间呈交的贸易报关单,而付运货物的价值为
20,000元或以下者,贸易通就每份报关单收取的费
用为5.5元,而非11元。在这段期间,付运这类货
物而须向政府及贸易通缴付的费用总额(见上文第
6段表A及C),会由11.50元减至6元。
10. 贸易通的特别安排,会有助鼓励商界早日利用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报关。
11. 我们曾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贸易通的新收费和特
别安排,征询贸易咨询委员会和纺织业咨询委员会的意
见,该两个委员会同意上文所述的收费和安排。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