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贸易及
工业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

贸易保护主义



引言

采用贸易措施去对抗外来竞爭,以保护本地产业,这些 措施便带有保护主义色彩。在货物贸易方面,历来最常 用的保护措施是征收关稅。其他措施包括限制进口货物 的数量、对货物酌情签发进口证、订定进口货物的最低 价格,以及订立产品标准和产品証明规定等。至于在服 务贸易采取的保护措施,常见的有对开拓服务/设立服 务、资格和发牌条件等方面,施加限制。

2. 有时,某些政府会以国家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或 环保等理由,又或以对付不公平竞爭,例如倾销,作为 采取保护措施的借口。

近期发展趋势

3. 自《关稅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在一九四七 年签订以来,各缔约成员进行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大 大减低了关稅障碍,并订立了一套规管国际贸易的规则。 这套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缔约成员政府采取贸
易保护措施的范围。

4. 在全球贸易逐步开放的普遍趋势下,一些政府受到本 土的压力,仍不时认为有需要实行新的保护措施。这些 措施愈来愈多以非关稅障碍的形式出现,例如单方面更 改产地来源规则,以及制订繁复的关稅、标准或产品证 明规定。保护措施由以设置关稅障碍转为以非关稅障碍 为主,使遏止保护主义抬头的工作更加困难。

5. 此外,采取反倾销行动的国家日见增多,除了传统上 采取这种行动的已发展国家,以往是反倾销对象的发展 中国家,也相继效尤。这些国家以反倾销为藉口,对施 行对象国家某些指定货品,除收取现时按最惠国待遇订 定的一般关稅外,还额外征收有时十分沉重的稅项。

6. 除了限制外国货品输入国境的政府措施外,世界各地 也愈来愈担心私人公司试图藉着规定价格、瓜分市场、 集体抵制和施加其他限制措施,在境內设置障碍,使本 身免于面对全球竞爭。

7. 香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并反对所有形式的保护措施。 我们通过多边、区域性和双边途径,致力遏止贸易保护
主义抬头。

多边贸易体制

8. 我们极力倡议循序渐进地,通过多边途径开放全球贸 易,以及加强以规则为本的多边贸易体制,藉以打击贸 易保护主义。为此,香港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
织)的坚定支持者。

9. 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名义下所进行的多边贸易 谈判,在消除关稅和非关稅障碍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举例来说,在乌拉圭回合中缔结了一项协议,规定在二 零零五年年底前,分阶段撤销对纺织和成衣产品的进口 数量限制。较近期的例子包括,去年十二月,合共占全 球资讯科技产品贸易额逾80%的多个经济体系达成了一 项临时协议,撤销该等产品的关稅;另一个例子是最近 签订的开放全球基本电讯市场的多边协议。在关于这些 协议和其他协议的谈判中,香港都担当了积极角色。

10. 香港亦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在拟订规则和规章制度方 面的工作,以禁止或规管成员采用歧视和保护性质的贸 易措施。世贸组织现行的规则,有部份于多年前制订, 随着全球经济体系日趋一体化,这些规则已变得不合理, 或不足以应付现今商业的实际情况。在世贸组织最近在 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我们建议各成员考虑对世 贸组织现行的规则进行广泛检讨,以评估这些规则与全 球化趋势的相互影响,以及与投资和竞爭政策的相互关 系。我们其中一项主要目标,是开始一个进程,以便在 稍后能检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世贸组织不久会对 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以及贸易与竞爭政策的关系进行研 究,这些研究工作应可大致涵盖我们的建议要旨。

11. 为协助确保世贸组织成员能充分享有关协议所赋予 的权利,以及切实履行协议所订定的责任,世贸组织已 设立一个解决的爭端机制,其中包括成立处理上诉的组 织,以仲裁上诉个案。爭端解决机制的运作良好,使不 少成员间的爭端得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內获得解决。

区域组织

12. 香港一向积极参与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 组织)的工作。亚太经合组织是亚太区政府间组成的组 织,成员包括区內18个经济体系,我们的商品贸易,超 过80%是与这些经济体系进行的。亚太经合组织自一九 八九年成立以来,已成为促进区內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 济合作的主要组织。

13. 一九九四年,亚太经合组织订定了在二零二零年年 底前,在亚太区內可以自由开放地进行贸易及投资的目 标。该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制订了一套行动纲领,以实现 这个目标。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于一九九六年各自制订 了行动计划,载列自愿采取的行动,以便在15个特定范 畴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该15个范畴其中包括关稅、非 关稅措施、投资、服务、标准与遵行、清关程序和产地
来源规则。

14. 为配合香港所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我们在亚太经 合组织优先处理的工作,主要是继续在区內积极推行开 放和促进贸易和投资。我们会以亚太经合组织迄今所取 得的成绩为基础,继续推动新的开放措施,以消除贸易 保护主义。亚太经合组织这方面的工作亦会加强和辅助 世贸组织在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工作。

双边谈判

15. 香港会密切注视贸易伙伴的贸易措施是否合理或符 合议定规则,并会坚决捍卫本身的权利(以及监察这些 措施对国际贸易所造成的整体影响)。在适当情况下, 我们会通过多边协商解决爭端,或把问题提交世贸组织 的爭端解决机制仲裁。

16. 为贯彻爭端解决机制的精神,我们通常会先行通过 双边协商解决爭端,如问题仍未能解决,则会提交爭端 解决机制。在有关的多边规则效用不大、含糊不清、过 时或不完全有利于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双边协商的方式
尤为重要。

结论

17. 香港会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自由贸易政策,积极在 多边及区域组织推动实现全球自由开放贸易的最终目标。 如贸易伙伴违犯规则或不履行其条约责任,我们会积极 通过双边谈判及多边贸易制度提出反对。我们并会继续 与贸易商们保持密切联系,搜集有关贸易伙伴违规的资 料,及听取他们对如何应付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措施
的意见。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