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贸易及
工业事务委员会的
资料文件
香港版权法例本地化
本文件旨在向各位议员汇报有关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在香港设立一套独立版权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
2.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知识产权的
政策,并受法例保护。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我们就香港版
权法例本地化的问题,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达成
协议。我们与中方亦同意,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会继续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有关保护版权的条约包括《伯尔
尼公约》、《国际版权公约》及《录音制品公约》。香港
将继续参与这些公约,并从中受惠。
3. 香港现行的版权法例,主要是以英国的版权法例为蓝本。
香港有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设立独立的版权保
障制度,亦有需要把版权法例现代化,以配合科技发展、
反映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行国际标准,以及切合本地的情况。
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后,在一九
九四年一月发表《版权法律的改革研究报告书》。法改会
建议,香港制订本身的版权法例时,应以英国一九八八年
的《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为蓝本,并应修改有关条文,
以切合本地情况。
5. 我们根据该份报告书,拟备了一项內容详尽的版权条例
草案,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连同一份咨询文件,派发
给约100个团体,其中包括版权拥有人、有关界别的使用
者,以及专业和学术界人士,以征询他们的意见。我们已
把该份咨询文件和条例草案拟稿各乙份,送交各位议员参
阅。
6. 版权条例草案拟稿所载的主要立法建议,阐述于该份咨
询文件內。主要的立法建议摘要,概述于附件A。
7. 版权条例草案其中一项引起有关行业不少辩论的具爭议
性问题,是平行进口(俗称「水货」)。现行的法例规定对
平行进口货品实施刑事及民事制裁。广义来说,平行进口
货品是指在海外版权拥有人同意下,在当地合法制造的版
权产品(电脑程式、书籍、录音制品和电影),但这些产品
却未经版权拥有人或入口国家/地区的专用特许持有人许
可而输入有关国家/地区。
8. 我们已审慎研究规管平行进口的正反意见,并已考虑到
本年较早时,条例草案委员会在研究知识产权(世界贸易
组织修订)条例草案时对这议题提出的意见。我们注意到,
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上,迄今还沒有国际标准或共识。虽然
大部分已发展国家仍对平行进口货品实施某种形式的限制,
但我们察觉到,有些国家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竞爭
及自由贸易,已在某程度上撤销管制或实施自由化措施。
我们明白有需要确保在本港投资制作及发行影片、录音制
品、书籍及电脑软件的活动,继续保持兴旺。我们认为,
全面撤销管制(即废除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及民事制裁),会
鼓励人们以不当营商手法图利,不公平地削减了版权拥有
人及特许持有人在本港输入和推广货品方面作大量投资所
应得的回报。
9. 我们的结论是,在公众咨询阶段,最佳路向是采取法改
会有关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建议,但会保留民事制裁的方
法。此外,我们同意法改会的建议,认为有需要阐明在
《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中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地位,以
便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专用特许协议规定的平行进口
者,提出民事诉讼。我们认为,建议维持可限制平行进口
的民事权利,足可消除版权拥有人及本地特许持有人的忧
虑,并在这些人的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附件B摘录自上述法改会报告书,详细载述导致法改会提
出对平行进口的建议所考虑的事项和根据的理由。
10. 我们在发表该份咨询文件和条例草案拟稿后,分别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和十六日,举行两次公开座谈会,
以阐释和澄清条例草案拟稿的条文。该两次座谈会共有56
个团体超过100名人士参加。
11. 上述咨询工作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届满。我们
现正审慎研究所接获的意见书,并会在有需要时修改条例
草案拟稿。
12. 我们拟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向立法局提交版权条例草案。
政府已同意优先处理该条例草案,以便该条例草案可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前获得通过。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附件A
-
开放的审定资格制度 - 任何人士(包括法人)原
创或在世界各地发表的版权作品,均可在香港获
得保障。
-
委约作品的版权一般归作者所有,除非有明订的
协议,订定版权谁属,则作别论。
-
雇员的作品的版权一般归雇主所有,但雇员有法
定的权利向雇主索取偿金。
-
版权的保障期基本上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
主要侵权行为包括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而把版权
作品复制、向公众发出复制品、在公开场合表演、
广播或纳入有线传播节目內,以及进行改编等。
-
间接侵权行为包括输入、拥有或处理侵权复制品、
提供制造侵权复制品的设施、容许使用处所作侵
犯版权的表演,及提供器具用作侵犯版权表演等。
-
提供录音制品及电脑程式的租赁权,但不提供电
影租赁权。
-
有关精神权利,除了现时的作品署名权利及错误
归咎权外,新增的权利有作品完整权。
-
扩大表演的权利,确保在即场表演方面,除表演
者外,与表演者订有独家录制表演合约的人士,
亦可得到保障。
-
继续采用一般的民事补救方法,例如强制令、损
害赔偿、清算收益帐项及交付令,但不再采用侵
权溢利赔偿方法。保留在民事诉讼中,版权专用
特许持有人须与版权拥有人同作控方或辩方的规
定。
-
继续采用海关边境措施,但只针对翻版货品,而
不针对平行进口货品。除版权拥有人外,专用特
许持有人亦可援引海关边境措施的条文。
-
有关加强刑罚以对付翻版活动的条文维持不变,
并增订法律条文,以加强执法能力及与其他国家
/地区的合作。这些条文包括向版权拥有人发放
检获物品的样本、沒收检获的物品、附加协助检
控的推定、修改及阐释使用誓证的条文。
-
采纳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建议,但保留针对平行
进口的民事权利。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向违反专用
特许协议规定,安排平行进口的平行进口者,提
出民事诉讼。
-
允许的作为包括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版权作
品作教育和公共行政用途、图书馆和资料馆保存
或提供复制品,以及讯号的再传送。
-
再传送只会在非常特别的条件下,才获准进行。
广播者的合法权益及财政利益不会受到不公平的
损害。再传送须与原有的广播同时进行,而不会
删去广告,亦不可更改广播节目原本的內容。
-
电脑软件有特定的允许作为,以促进资讯科技的
发展及技术转移,允许的作为包括制作后备版本、
在使用时复制或改编软件,及复原软件的编译代
码以取用资料创造另一电脑软件。
-
在电脑互联网及数字式环境显示的版权作品方面,
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会获得保障。此外也提供
民事补救,针对蓄意在数字式环境安排或保存侵
权物品以作贸易或商业用途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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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有关政府和立法局在拥有和管理版权方面的
条文。政府有权拥有各项条例的版权,以及公职
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拟备的一切文件的版权,但
有效期是有限制的,而在现行的版权法例下,未
经发表的作品的有效期是沒有限制的。除议员条
例草案外,所有条例草案的版权均属政府所有,
而议员条例草案的版权则属立法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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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体行使版权组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确保公
众人士知悉版权收费表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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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审裁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处理签发
版权特许所引致的纠纷,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得到
平衡。审裁处的管辖权会更加明确和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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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妥善地保障公众利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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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处有权处理拟议的签发特许方案或
特许所引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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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法定条文,列明版权审裁处在处理
有关签发版权特许的纠纷时须考虑的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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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处有权裁定版权使用者向签发特许
组织支付临时版权费,同时限制这些组
织申请临时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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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法定的默示赔偿条文,并订明法定
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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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裁处有权判给讼费,以防止琐屑无聊
/无理取闹的个案向审裁处申请解决纷
爭,从而避免审裁处的法律程序被人滥
用、减低法律费用及鼓励受屈者向审裁
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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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