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贸易及
工业事务委员会的
资料文件

香港的新注册外观设计法例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各位议员汇报有关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在香港设立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的立例建议。

背景

2. 「外观设计」指由物品本身或其装饰的外形、线条、轮 廓、顏色、图案、形状或材料所产生的整件物品或其部分 的外观元素。有外观设计的物品在本港经济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包罗的货品种类不一而足,包括家庭用品、家具、 纺织品、时装、珠宝及手表等。一件商品是否成功,往往
取决于其外观设计。

3. 研制一项外观设计,投资可以甚为庞大,而商业风险亦 可以很高。不过,外观设计一旦成功,再复制便只需原来 研制成本的一小部分费用。在香港,保障外观设计是非常 重要的,尤以对中小型企业为然。

4. 基本法第13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 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 明创造。第140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 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 果和合法权益。拟议为香港制订独立的外观设计法例,是 符合基本法条文的规定。

5. 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中英双方已同意把香港的外观 设计法例本地化。此外,双方亦同意,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条约包括《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香港会继续从这些公约中受惠。

现行制度

6. 香港现行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例,是根据联合王国的注册 外观设计法例而订定的。香港并沒有独立的外观设计注册 处。一项外观设计可以在联合王国根据经修订的《一九四 九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申请注册,然后在香港获得保障。 如外观设计经联合王国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注册,则根据 《联合王国设计(保障)条例》(第44章)(一九二八年在香 港制定)的规定,经注册的外观设计自动 在香港获得保障。 在联合王国注册后,并不需要在香港进行其他程序。注册 外观设计只要在联合王国依然有效,在香港亦保持有效。

7.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研究版权法律改革事宜时, 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首次对注册外观设计法例进行检讨。 法改会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后,在一九九四年一月发表《版 权法律的改革研究报告书》,并建议香港应设立新的外观
设计注册制度。

8. 现时区域和国际间的趋势,是设立免审查的外观设计注 册制度。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纵使进行翻检和审查,注 册处处长亦难以决定设计是否可予注册。我们认为未来的 方向,是设立只作形式上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

注册外观设计法律改革的政策目标

9. 我们草拟了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以期达致下列各项
政策目标:

  1. 本地化: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例,是由知识 产权法例伸展出来的,而且主要是根据联合王 国的《一九四九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而订定。 不过,这个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再 不适用于香港。香港有需要自行设立外观设计 注册处,以便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在本港而不
    用在联合王国进行。

  2. 现代化:我们必须确保新订的注册外观设计法
    律制度反映区域和国际的发展趋向。

  3. 履行国际义务:各项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公约和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均载有保障外观设计的国际标准,我们必须确 保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例仍会符合有关标准。

  4. 设立一个方便使用者的运作系统:我们必须创 造一个方便使用者的环境,以助保障新颖但却 不能获得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

主要的立法建议摘要,概述于附件

公众咨询

10. 我们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初将《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 案》拟稿和一份有关于该草案的咨询文件发给大约60个团 体,例如有关行业的外观设计拥有人和使用者,以及专业 界及学术界,以收集他们的意见。条例草案拟稿是参考法 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草拟。我们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六日举行一次公开座谈会,以阐释和澄清条例草案拟 稿的条文。上述咨询工作已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届满。 我们现在审慎研究所接获的意见书,并会在需要时修改条
例草案拟稿。

立法时间表

11. 我们拟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注册外观设计 条例草案。政府已同意优先处理该条例草案,以便该条例
草案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获得通过。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附件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的主要
立法建议

甚么外观设计属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是新颖,便属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新颖 是指先前沒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而掌握资讯的使用者对该 项设计的整体印象,有别于对任何先前外观设计的整体印 象)。倘若一项外观设计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标准或明显 不属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有一般酌情 权,拒绝该项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谁人可获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障?

2. 任何一项外观设计的原来所有人,有权申请为其外观设
计注册。

在香港如何注册外观设计?

3. 我们会设立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拟议的香港外观设计 保障制度不须作实质审查,只须作形式上的审查。注册处 处长信纳外观设计符合正式规定后,会把外观设计注册和
发表。

倘一项外观设计已在公约国家申请保护,其
可予注册程度为何?

4. 法例会订明如何按照外观设计在公约国家或世界贸易组 织成员国或地区较早提交申请的日期,订立和提出优先权 日期。附表列出公约国家(即巴黎公约缔约国)和世界贸易
组织成员名单。

保障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有多久?

5. 在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注册的外观设计,最初可获五年 的保障。只要缴付订明的续期费用,保障期可延长五年, 共可延期四次。因此,保障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

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6. 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防止第三者在未经所有人同意 前,制造或出售载有或包含复制(或大致上复制)注册外观 设计的物品,作商业用途。这些权利可以转让。

赋予的权利会否有任何规限?

7. 法例会载有条文,准许政府在已宣布的极度紧急期间, 按照法院同意或裁定的条款及条件,征用注册外观设计。

有何补救方法对付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行为?

8. 获得保障的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可循民事补救方法, 包括强制令、损害赔偿、清算收益帐项交付令或销毀侵权 物品,保障他们的权益。对于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行为, 我们不会实施刑事制裁。

注册可否撤销?

9. 批予注册后,可随时列明理由,向法院提出撤销。

对已在联合王国外观设计注册处注册的外观
设计,会有甚么过渡安排?

10. 新法例实施后,已在联合王国注册的外观设计,会视
为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

11. 至于在新法例实施后才在联合王国注册的外观设计, 倘若申请是在法例实施前提出的,亦会视为香港的注册外
观设计。

12. 不过,这些视作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在联合王 国注册期届满前六个月內或在新法例实施后六个月內在香
港续期,两者取其较长者。

13. 除非被视为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在香港续期,否则其
在香港的保障将会停止。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