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1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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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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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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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黃伟贤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程第IV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华陈真妮女士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李荣先生
- 首席行政主任(资源管理)
- 刘咏娴女士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政府工程师(港口及机场发展)
- 黎福根先生
- 路政署
- 总工程师(铁路)
- 麦齐光先生
- 议程第V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华陈真妮女士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李荣先生
- 首席行政主任(资源管理)
- 刘咏娴女士
- 规划环境地政科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祁能贤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议程第VI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陈洪杰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李树枝先生
- 工程师(整体运输策划)
- 卢剑聪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署理助理署长(空气质素)
- 梁伯铭先生
- 议程第VII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
- 酁邹耀南先生
- 副运输司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周守信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李树荣博士
- 律政署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纪理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
- 卢思源先生
(立法局CB(1)25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会议的纪要)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待议事项一览表)
2. 主席请议员注意待议事项一览表所载日后各次会议的
议题。议员要求分配足够时间讨论,主席回应时表示,当
局及议员已建议30个议题,在未来六个月讨论,因此会议
次数须增至每月两次。经商议后,议员同意采用下列方法:
-
议员可在会议前向当局提交书面问题,以便
当局把回覆收纳在参考文件內;
-
部分建议可送交议员参阅或置评,毋须在会
议上讨论;
-
性质类似的议题应一并讨论;及
-
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尽量精简。
(无)
3. 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249/96-97(01)号文件──当局拟备的
参考文件)
4. 讨论此议题前,主席赞扬当局能够在会议前提供所有
参考文件的中英文本。
5. 梁世华先生应主席所请,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
向事务委员会简介为实施优先铁路计划而提出的人手建议。
上述建议可为运输科、路政署及运输署提供所需人手,应
付为实施《铁路发展策略》所建议的三项优先铁路计划而
日益增加的规划工作。
6. 人手建议如下:
运输科
-
调派副运输司(运输管理)掌管新设的运输基建
部,其职衔改称为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
开设一个职级为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
3点)的编外职位,职衔定为副运输司(运输管
理),掌管运输管理部;
-
开设一个职级为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
2点)的编外职位,职衔定为首席助理运输司(7),
为副运输司(运输基建)提供额外支援;及
-
开设11个非首长级职位,为首席助理运输司(4)
及首席助理运输司(7)提供支援。
重新调派现任副运输司(运输管理)的工作,以
及开设副运输司(运输管理)及首席助理运输司
(7)两个职位,为期五年,直至二零零一年。
当局会在这个期限行将届满时进行检讨。
路政署
-
在铁路拓展处开设一个总工程师的编外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1点),掌管新设的西部走廊铁路部
(西铁部);
-
把铁路部两个高级工程师及五个工程师的职位
调往西铁部;及
-
在西铁部开设五个非首长级职位,以便提供足
够支援,应付复杂繁重的工作。
运输署
-
在港口及机场发展科开设六个非首长级职位。
(会后补注:
|
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1)29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7. 梁先生表示,当局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
预留足够款项,数目约为12,280,000元,支付这些人手
建议所需的费用。他又表示,若事务委员会支持这些建
议,当局便会向财务委员会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
建议,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会议上考虑。
8. 萧炯柱先生补充,这些建议主要著眼于增加运输科、
路政署及运输署的人手。他注意到议员关注当局会否设
立一如机场管理局的监察机制,监督香港铁路发展的工
作。他强调会尽快解决这些令议员关注的事项,稍后汇
报进展。
9. 议员同意,为实施三项优先铁路计划而进行的规划
工作激增;部分议员认为,有关部门应更早提交人手建
议,让当局监察这些计划的发展。一位议员注意到,调
派副运输司(运输管理)出任副运输司(运输基建)一职后,
运输科运输管理部的编制将会缩减,他关注这种改变会
对运输管理工作造成何种影响。梁先生回应时解释,当
局一向希望可运用现有人手执行工作,而且只会在有关
部门表示现有人员数目不足以应付已增加的工作量时,
才会提交增加人手的建议。关于重新调配人手的安排,
梁先生表示,将副运输司(运输管理)调职为副运输司
(运输基建),反映当局关注香港的铁路发展。该三项优
先铁路计划是铁路发展的主要项目,总费用为1,000亿
元。他向议员保证,副运输司(运输管理)会继续负责所
有运输管理事宜,现时的建议亦不会对该科在这方面的
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10.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当局说明,参考文件第20段所载
的16,240,956元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以及梁先生所
提的12,28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刘咏娴女士回
应时表示,梁先生所提的16,240,956元是按薪级中点估
计的年薪值,于包括薪酬及员工间接费用在內。梁先生
回应议员时指出,非首长级职位的详细资料已在参考文
件附件3、4及5提供。
11. 议员问及当局与顾问的职责分配问题,以及增加人
手是否有助当局减少依赖顾问公司。萧先生回应时解释,
若当局并无设计铁路及为铁路选定路线等工作的专才,
便会委聘顾问。当局不会委聘顾问,执行政策科的工作。
12. 议员关注到,建议中的人手架构如何配合香港其他
基建规划及发展工作。为释议员的疑虑,萧先生强调,
现时的建议主要著眼于铁路发展。其他基建项目涉及其
他政策科及政府部门,不属今次人手建议的范围。然而,
他知道议员关注配合方面的问题。他向议员保证,当局
已有长远计划,统筹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13. 主席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不反对人手建议。这
项建议应交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再作考虑。
(立法局CB(1)249/96-97(02)号文件 当局拟备的参考文件)
14. 华陈真妮女士应主席所请,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资
料,向事务委员会简介铁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
是提供一个法律架构,作为实施新铁路工程计划的依据。
这架构须为以下事宜制定条文:拟备和公布图则、反对
事宜、向权益受影响的人士支付赔偿、收回土地或地层,
以及设定临时或永久地役权及道路通行权。条例草案主
要以《道路条例》为蓝本,要点如下:
-
建议中的铁路方案及铁路方案的存放均须拟
备和公布。若无人提出反对,运输司便可批
准方案。任何人可在公告刊登后的60天內,
向运输司递交书面通知,反对建议中的方案。
所有反对意见均须交由总督会同行政局考虑。
总督会同行政局可拒绝批准方案,亦可在方
案作出或不作出更改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
订明收地、设定地役权、封路、授权进行填
海工程、进行实地视察及测量私人物业等事
宜的法定权力;
-
详细及清楚列出因施行获批准的方案而可能
引起的各项索偿权利;及
-
吸收地政总署处理道路工程计划所得的经验,
纳入改善措施,务求在加快收地过程之余,
毋损受影响人士的权利。
15 华陈真妮女士强调,条例草案不会授权任何特定机
构,实施未经当局认可的铁路方案。各机构的法例须分
别修订,才能配合不同方案的要求。她表示,当局的目
标是在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制定这条法例。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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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1)29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16. 黃伟贤议员注意到,参考文件并无提到连接马鞍山
及大围的铁路,而该铁路是《铁路发展策略》所建议的
优先铁路计划之一。华陈真妮女士回应时证实,条例草
案的条文会涵盖这项优先铁路计划。她解释,参考文件
所引述的工程计划只是例子。
17. 鉴于行政局的工作时间表非常紧密,各个铁路方案
又涉及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何俊仁议员质疑,由总督
会同行政局考虑反对意见,是否恰当。他又要求当局澄
清,授予运输司更正方案的轻微错误的法定权限为何。
其他议员认为,一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做法,反对人士
应有权出席聆讯,因为西部走廊铁路等工程计划大量土
地,收地事宜会对香港的发展造成长远影响。祁能贤先
生回应时表示,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处理公众人士反对当
局所建议的方案,是一般的做法。为此,总督会同行政
局辖下已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所有反对意见应以书面
形式递交,并会由当局处理;举例说,当局会首先与反
对人士会晤,以了解他们关注的事项。若当局不能解决
他们反对的事项,便会在行政局会议上提交他们的意见
书。这种安排令总督会同行政局可顾及所有有关人士的
意见,根据充分资料,作出裁决。根据《城市规划条
例》,反对人士有权出席聆讯;这是一个不同的机制,
实无必要应用在此。至于运输司更正方案的轻微错误的
法定权限为何,祁能贤先生表示,运输司只限于更正各
刊宪方案中错误的事实,这样做不会剝夺任何人士的私
人权益。
18. 部分议员认为,总督会同行政局会偏帮当局,不能
公平地处理反对意见。因此,他们主张仿效城市规划委
员会的做法,设立公开机制,让公众人士参与,并敦促
当局考虑他们的意见。
19. 议员亦关注到因收地而引起的索偿权利,并问及赔
偿是否亦适用于收回地底及地面以上的范围。祁能贤先
生回应时表示,这些范围属于土地持有人,原则上他们
有资格获得赔偿。为兴建地下铁路及三号干线而收回土
地时,也曾出现这种情况,当时赔偿金额视乎收地对地
面所提供服务造成的影响而定。关于农地及墓地的赔偿
问题,祁能贤先生表示,当局会按每宗个案的实况,个
别作出决定。
20. 顏锦全议员关注到,受影响人士在公告刊登期间或
许不在香港,以致对收地建议毫不知情。他询问当局些
有何措施,确保受影响人士获得公平对待。祁能贤先生
回应时表示,为期60天的刊登期是以《道路条例》等现
行法例为蓝本,当局至今亦从未遇过上述情况。他又证
实,若受影响人士提供足够证据,当局亦会以行政手法,
处理逾期递交的赔偿申请。
21. 鉴于建议中的法例对实施优先铁路计划至为重要,
主席促请当局尽快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以便议员有
足够时间研究。萧先生表示知悉主席的要求。
(立法局CB(1)249/96-97(03)号文件──政府统计处拟备
的参考摘要,內容关于人口估计及人口推算)
(立法局CB(1)249/96-97(04)号文件──当局拟备的参考
文件)
22. 主席邀请当局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此事前,先提醒当
局日后进行运输研究及规划时,顾及香港急剧增长的人
口及交通需要。
23. 陈洪杰先生应主席所请,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
向事务委员会简介第三次整体运输研究(以下简称「第三
次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再行修订《第二次整体运输研
究(修订)》中多项主要资料的假设,特别是《全港发展策
略检讨》预测二零一一年的人口为750万人及810万人这
点。当局继而会制定直至二零一一年的修订综合运输策
略,作为日后全港各区交通发展的指引。研究范围包括
公路发展策略、公共运输发展策略、管理措施及收费策
略、过境交通评估及环境评估五方面。估计这项研究耗
资1,530万元。待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后,研究将于一
九九七年三、/四月展开。当局亦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二日,征询交通咨询委员会对第三次研究范围的意见。
研究完成后,当局会以运输政策绿皮书的形式,公布各
项建议,以便咨询公众。当局亦会充分咨询事务委员会。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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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1)29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24. 议员注意到,由于珠江三角洲一带迅速发展,该区
与香港的商业及社会关系密切,故中国政府建议兴建数
条过境连接道路。他们关注这些项目对香港运输系统的
影响,并问及第三次研究会否考虑这些项目。他们亦关
注到,当局会否委聘对中国运输系统有丰富经验的顾问,
进行研究。李树枝先生回应时表示,过境交通问题会由
基建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协会」)辖下的公路桥梁
小组考虑,现时已有多个涉及过境连接道路的建议。规
划署亦正为收纳这些项目在第三次研究中,筹备一项可
行性研究,务求能满足过境交通的需求。第三次研究会
顾及这些项 目。萧先生指出,过境运输服务的规划及
实施,由基协会统筹。当局会充分利用这个渠道,与中
国政府讨论主要的跨境基建项目。另一方面,第三次研
究所搜集的数据,以及为日后的运输政策而进行的策划
工作,著重点亦不同。
25. 议员又关注是否需要划一中港两地的运输事宜,例
如左轪及右轪驾驶。任关佩英女士表示运输署最近重新
审阅较早时研究此事的结果,该署认为,道路、路面、
天桥的设计,以及现有汽车的驾驶系统事实上带来很多
问题及限制,令当局难以更改香港的运输系统,以配合
中国的模式,但在可能范围內,当局设计道路时,仍会
尝试令道路适合左轪车辆使用。
26. 议员得悉第三次研究定于一九九七年三、四月展开,
他们担心这次研究无法用得著《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
结果,因为该项检讨的咨询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才
会结束。陈鉴林议员建议延迟展开研究,因为他关注到
当局已作出太多假设,而且《第二次研究》所建议的部
分项目尚未实施。陈先生及李先生回应时保证资源不会
浪费,工作亦不会重复。当局会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小
组,以确保第三次研究根据最新的资料进行并且避免研
究內容与当局正进行的其他研究重复。由于规划署会在
一九九七年三、四月第三次研究展开时,归纳市民对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回应,以及会在七月左右输入
数据,故当局应能赶及参考《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数
据。至于较早时进行的其他研究所建议的12个项目(包括
七号干线及十六号干线)尚未实施,李先生表示,当局有
需要重新进行研究,以提供人口分布等事宜的最新资料,
让当局再考虑这些项目。此外,铁路系统等主要基建发
展项目的规划,以及规划署负责的多项研究,亦靠有赖
这项研究所制定的运输发展策略,才得以进行。李先生
答应向议员提供一份一览表,胪列过往进行的研究所建
议而当局仍在考虑的12个项目。
27. 议员注意到,《第一次研究》及《第二次研究》所
包括的规划期均长达十五年,他们担心第三次研究的规
划期只到二零一一年,不足以应付香港运输设施的发展。
他们问及外国的经验为何,以及是否可把第三次研究的
规划期增加五至十年。李先生回应时表示,外国类似研
究的规划期约为15至20年。然而,《全港发展策略检
讨》的人口预测只截至二零一一年,对研究造成限制。
萧先生明白议员关注此事,他答应探究是否有可能推算
二零一一年后的人口。当局申请拨款进行顾问研究时,
会把有关资料纳入财务委员会文件內。任关佩英女士补
充,当局已扩大第三次研究的范围,希望藉此确定把规
划期延长至二零一六年,以及进行与《第二次研究(修订)》
相若的第三次研究修订工作,是否可行。
28. 至于完成研究所需的时间,李先生表示,第三次研
究将需时十八个月,《第二次研究》则需时三十个月。
第三次研究的范围亦会扩大至包括一项新的环境评估,
以探讨运输策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然而,再缩减研究
范围并不切实际。至于《第二次研究》及第三次研究的
顾问费用,前者以一九八九年价格计算为900万元,后
者则为1,530万元,其中370万元会用于环境评估上。
29. 参考文件第8段讲述通道及隧道的收费策略。黃伟
贤议员谈到这点时询问当局会否按用者自付原则收费。
陈先生表示,大致上,这是当局的目标,不过,当局亦
会妥善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公众是否接受、市民可否负
担得起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等问题。一位议员问及是否需
要为不同种类的车辆设定不同的速度限制。李先生回应
时表示,快速公路的情况便是如此。举举例说,吐露港
公路的重型货车速度限制是每小时70公里,其他车辆的
速度限制亦另有订明。
(关于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30. 罗德贤小姐应主席所请,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
向事务委员会简介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
的是订定条文,控制和规管青马管制区(以下简称「管制
区」)內的交通、管理和营运事宜。管理、营运及维修
管制区的合约会批给私营机构。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是
以《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为蓝本,特别提述的草案条
文如下:
-
运输司可就管制区的管理向管制区的营运者
发出指示(第10条);
-
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制定规例,就订定和收取
青屿干线使用费(第27(1)(a)条)以及收费及费
用(第27(1)(b至f)条)作出规定;
-
在营运者不遵守《青马管制区条例》或管理、
营运及维修合约时,总督会同行政局可批准
运输署署长或路政署署长判罚营运者一笔为
数不超逾附表所指明款额的罚款(第28条)及;
-
管制区的第一个营运者每月会获发一次过的
固定金额管理费用,作为履行管理、营运及
维修合约所规定的责任的酬金(第31(3)条)。
31. 管制区是连接新机场的唯一通道,因此十分重要。
当局会成立政府部门监察小组(成员包括运输署、路政
署、机电工程署及建筑署的代表),确保通往机场的路
线畅通无阻。关于财务安排,预计新机场启用前,收入
不足以支付给予营运者的款项。这问题可透过暂支帐戶
的安排解决。根据这安排,初期的不足之数将由暂支帐
戶的预支款项来填补,这帐戶会因此出现借方结余。新
机场启用后,交通量将会增加,来自使用费、费用及收
费的收入应会超过支付营运者的酬金和付还款项。盈余
会用来抵销暂支帐戶中的借方结余,届时暂支帐戶将会
结束,全部盈余亦会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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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1)29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32. 为确保能及早签订合约,让承建商有足够时间,为
管制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运作而做好准备,罗小姐
表示希望该条例可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制定。主席表示,
条例草案在当局的先后次序表上排列第二。待內务委员
会通过后,应可在其后的一个星期展开有关工作。
33. 议员关注到,由政府管理管制区,与由私营机构管
理,开支会有多大分别。罗小姐表示,倘管制区批给私
营机构管理、营办及维修,总开支会减少10%。李树荣博
士补充,当局考虑到政府部门监察小组首四年为数2亿
1,200万元的职员开支、公营及私营机构薪酬及服务条件
的差别,以及招聘工作的快慢等因素后,认为现时的建
议可令直接经营开支节省约50%。至于小组的成员组合,
他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小组72名职员
的职系、职级及职责范围。一位议员认为职员人数似乎
很多,他问是否有此需要。李博士回应时表示,这是最
低限度的职员人数,因为青马管制区內有一条隧道及四
条桥梁,所涉及的工作包括隧道及桥梁维修,以至斜坡
保养。李博士又证实,这些职位全属非首长级职位,故
毋须将人手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34. 一位议员批评当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并无咨询公
众。他回想起当局曾一度建议公开批出管制区的专营权,
以收回建造成本,但此方案未经恰当的咨询过程便遭撤
回。李博士表示,当局已在一九九五年六月知会事务委
员会有关安排。萧炯柱先生应议员要求,答应翻查纪录,
以及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35. 黃伟贤议员问及,条例草案第6条是否赋予当局过
大权力,决定管制区的界线及图则。纪理辉先生回应主
席时证实,若对管制区界线作出任何更改,必须以附属
法例形式提交立法局批准。管制区的原有界线或任何修
订界线,必须以公告形式,在宪报刊登。
36. 议员关注管制区內超速驾驶的问题,又问及营运者
能否恰当地施行管制。李博士表示,政府部门监察小组
人员会在运输署总部的24小时应变中心当值。该中心
会通过闭路电视系统,监察管制区的交通情况。当局亦
会向营运者提供侦察车速雷达等必备的器材,以控制交
通情况。此外,警方会为营运机构的职员举办训练课程,
加强他们对这方面的认识。议员顺带提出,他们希望管
制区的自动收费系统,与其他隧道使用的系统一致。萧
先生记下议员的意见。
37. 主席作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涉及的政
策事宜并无异议,细节问题则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
38. 主席汇报海外考察团的情况时表示,內务委员会原
则上已同意拨出200,000元,供进行考察之用。暂定会组
织两个考察团。工作小组会在事务委员会会议后立即举举
行会议,制订更多详情。
(会后补注: '
|
只有四名事务委员会委员加入考察团。
工作小组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的会
议上商定,只会安排一个考察团出访伦
敦、巴黎、汉堡及新加坡。) |
39. 会议在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