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黃伟贤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刘千石议员
    李启明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蔡根培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运输科

运输司
萧炯柱先生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梁世华先生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邹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利敏贞小姐

经济科

首席助理经济司
李国楚先生
高级库务会计师
林绮芬女士

运输署

署理运输署署长
陈阮德徽女士
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
黃振亚女士
总运输主任(巴士发展)
洪同震先生

议程项目IV

运输科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梁世华先生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邹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利敏贞小姐

经济科

首席助理经济司
李国楚先生
高级库务会计师
林绮芬女士

运输署

署理运输署署长
陈阮德徽女士
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
黃振亚女士
总运输主任(巴士发展)
洪同震先生

议程项目V

运输科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梁世华先生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邹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利敏贞小姐

经济科

首席助理经济司
李国楚先生
高级库务会计师
林绮芬女士

运输署

署理运输署署长
陈阮德徽女士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客运)
李胡韦珞女士
总运输主任(渡轮策划)
呂莹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署任)
卢思源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802/96-97号文件)

1997年5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
料文件

1.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以来并无参考文件发
出。

2. 何承天议员提述南区区议会曾于1997年6月12日与立 法局议员举行会议,该区区议会主席在席上提到立法局 秘书处曾致函南区政务专员,请该区区议会就中华汽车 有限公司(下称「中巴」)的专营权续期事宜提供意见。 议员认为,由于政务处亦是为区议会提供服务的秘书处, 故首先接触政务处属正常做法。主席会以书面回覆南区
区议会。

(会后补注: 主席已于1997年6月16日致函南区区议会 主席,以表达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III.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的专营权续
期事宜

(政府当局提交的CB(1)1801/96-97号文件、
CB(1)1801/96-97(02)号文件 ── 南区区议会提交的意
见书、
立法局CB(1)1848/96-97号文件 ── 东区区议会、湾仔
区议会及中西区区议会提交的意见书)

4.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已请有关区议会就中巴的服务 及专营权续期事宜提供意见。区议会的意见书已随立法 局CB(1)1801及1848/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南区区 议员于1997年6月12日与立法局议员举行会议时认为,虽 然中巴所提供的服务已有些改善,但整体而言,服务水 平仍未令人满意。有人建议批给中巴较短年期(如1年)的 专营权。他们反对作出任何可能引致城巴或其他巴士公 司垄断的安排。该次会议的召集人何承天议员补充谓, 南区区议员亦不满中巴员工的服务态度,特别以在赛马 日为甚。此外,他们投诉中巴的巴士行车时间表所载列
的时间只是大约时间。

5. 署理运输署署长应主席所请,表示中巴为期3年的专 营权将于1998年8月31日期满。政府当局检讨中巴的专 营权时,会考虑乘客的利益。中巴目前营办123条路线。 只要中巴有能力额外提供服务,当局仍可将新路线批给 中巴营办。她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肯定表示,中巴仍未根 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6(2)条申请延续专 营权,但只要行政局满意中巴的表现,其专营权可根据 该条例第6(3)条延续。她亦表示,中巴曾建议成立新公 司,专注提供专利服务,但政府当局并未获悉全部详情。 如中巴成立新公司,当局或会向其批出新的专营权,而
非延续现有的专营权。

6. 议员赞同区议会的意见,认为中巴所提供的服务极差, 难以令人满意。部分议员促请政府当局不要延续中巴的 专营权,或只向其批出较短年期的专营权。他们建议当 局仿照广播事业管理局延续商业电视广播牌照的做法, 向中巴批出专营权,但条件是中巴必须改善服务。政府 当局应更密切监察中巴的运作,并将更多中巴营办的路 线公开招标,由其他巴士公司竞投承办,因为如此一来, 公众定会从中受惠。一名议员认为,中巴服务欠佳,是 因为政府当局监管不足。然而,他不赞成批给中巴较短 时期的专营权,因为此举会阻碍该公司合理发展其业务。

7. 运输司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根据法律条文,处理 专营权的问题。由于中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有申请延续 专营权,政府当局有多个方法解决此事。其中一个方法 是以公开投标的方式批出专营权。现时,当局正全面检 讨中巴在过往两年的表现,并根据多个指标进行评估, 包括可供使用的巴士数目、脫班次数、投诉个案的数目, 以便与其他巴士公司比较。此外,公众及区议会的意见 亦会考虑。此项检讨一旦完结,政府当局会原则上决定 中巴在下世纪能否为港岛居民提供快捷妥善的服务。政 府当局会在1997年8月前决定日后的路向,并会在稍后
通知事务委员会。

8. 议员关注到中巴的专营权于1998年8月期满后,新的 专利巴士公司有否足够时间,筹备营办巴士服务。运输 司回应时向议员保证,专营权的问题不会影响港岛的巴 士服务。署理运输署署长表示,根据经验,招标程序需 时3至4个月。新的专利巴士公司将另需9个月作出筹备。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于1995年修订后,政府当局可暂 时接收专营权被撤销或已期满的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及设 备。该公司的物业,包括车厂及巴士在內,继而可出租 予新的营办商,租期不超过3年。现有车厂所在的用地 只应在政府当局交出后才可发展。此安排会确保公共巴 士服务不会中断。署理运输署署长察悉一名议员的意见; 该议员认为,新的专利巴士公司在聘任职工时,应优先
聘用中巴的员工。

9. 议员关注到中巴知悉其专营权将于1998年8月被撤销 后,其服务质素或会进一步下降。运输司表示,专利巴 士公司有责任在专营权期间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署理 运输署署长及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补充谓,中巴 每年须向政府当局提交拟定的服务计划。有关的区议会 会就此计划获得咨询,而政府当局会相应决定巴士路线 的网络。营办四成港岛线巴士服务的城巴,已提供另一 种巴士服务,供乘客选用。此外,如中巴现时提供的服 务不能被乘客接受,政府当局或会引进新的巴士路线。

10. 部分议员质疑,虽然中巴服务欠佳,但当局仍向其 批出一条行走西区海底隧道的过海隧道巴士路线。署理 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是个别评审营办新路 线的申请,过海隧道巴士线亦不例外。有关批给中巴的 新过海隧道巴士线,政府当局满意拟议的巴士行车时间 表,以及此路线提供空调巴士服务的安排。然而,议员 认为,政府当局在考虑中巴的申请时,应考虑其过往的
服务表现。

11. 议员察悉核数署署长近期曾评论巴士公司欠缺监管 此事。此外,他们亦察悉,逾四成中巴巴士的车龄已超 出17年的上限。署理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 对此感到不满,并赞同此情况反映中巴服务表现差劣。 然而,中巴已计划在未来5年內购置新巴士,从而降低车 队的平均车龄。她亦表示,所有巴士每年均须通过验车 测试,以确保巴士的性能良好。她解释,如巴士公司未 能遵守专营权合约所订的规定,则政府当局可要求该公 司缴付罚款。当局已就中巴服务表规欠佳一事向其发出 通知,但迄今仍未收到令人满意的答覆。政府当局已考 虑政府帐目委员会及核数署署长就此事的程序问题所提 的意见,并会相应改善处罚制度。

IV. 九龙汽车有限公司的专营权
续期事宜

(由政府当局提供的CB(1)1801/96-97(03)号文件)

12. 应主席邀请,署理运输署署长表示,九龙汽车有限 公司(「九巴」)现时的专营权将于1997年8月31日届满。 政府当局认为九巴能够维持妥善而有效率的巴士服务, 所以打算向行政局建议,向九巴批出为期10年的新专营 权。新专营权的条款包括撤销利润管制计划及取消九巴 所有路线的专营权利。此外,当局要求九巴增加其业务 经营的透明度。政府会在新专营权生效第4年后进行中 期检讨,以评估九巴的表现。建议的专营权的条款与城 巴有限公司的专营权的条款相同。

13. 署理运输署署长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九巴提供的巴 士服务令人满意,因而建议向九巴批出10年的专营权。 较长的专营权期对九巴的长远发展会起稳定的作用,而 中期检讨会令有关方面能更密切监管九巴的服务表现。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补充称,九巴基本上已接纳新专营 权的条款。政府当局与九巴现正就专营权协议的草稿互
相交換意见。

14. 部分议员关注到,取消九巴经营的路线的专营权利 后,沒有公司会竞投亏损的路线。副运输司及署理运输 署署长表示,政府当局招标的路线网,无论是获利或亏 损的路线,都是符合商业原则的。像九巴般的大型公司, 可以通过其他获利的路线,补贴亏损的路线。公司所赚 取的利润也可用于员工培训及改善服务。

15. 一位议员指出,「专营权」这个中译名词,未能完 全表达新专营权安排的实况,因为新安排取消九巴所有 路线的专营权利。现行名词的涵意为「垄断」而并非 「经营权利」。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服务)表示,政府 当局已就此事咨询律政署。「专营权」是指给予巴士公 司权利,在经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以命令指明的路线,经 营公共巴士服务。由于「专营权」一词现已用于其他法 例,故此不宜仅就《公共巴士服务条例》采用另一中译 词语。然而,她答应将议员的关注事项,向律政署转达。

16. 副运输司回应一位议员时作出澄清,运输司从未承 诺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监管公共交通,包括本港 各公共交通机构厘定收费的事宜。运输司仅同意考虑此 项建议,并会在适当时候向议员表明政府当局的立场。 此外,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运输司表示,巴士票价的厘 定,是由《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13条规管,而九巴的 专营权协议亦订明,厘定票价须符合本港现行法例的规 定。然而,当局会咨询巴士营办商,然后才对现行的票
价厘定机制作出修改。

17. 署理运输署署长指出,九巴每年会兴建300至500个 巴士站上盖,并会就兴建的优先次序咨询各区议会。截 至1996年止,九巴已兴建总共1600个巴士站上盖。然而, 各种地下设施,诸如电缆及水管等,可能在兴建巴士站 上盖时,引致各种问题。政府当局已尝试加快兴建过程。 一直以来,路政署均有检讨巴士站上盖的设计,以克服 各种限制。虽然如此,一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进一步加 快巴士站上盖的兴建过程,特别是在乡郊地区的巴士站。

V. 渡轮服务的长远发展

(政府当局提供的CB(1)1801/96-97(04)号文件;立法局 CB(1)1528/96-97号文件 有关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 公司的服务和1997年加价申请的意见书及政府当局的
回应)

18. 应主席邀请,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客运)表示,香 港的渡轮服务主要由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油麻地 小轮)及天星小轮有限公司(天星小轮)提供。前者经营15 条航线,而后者经营3条航线。部分渡轮营办商提供诸如 运载危险品货车的渡轮服务,当局会以发牌形式批出个 别渡轮航线的营办权。自更多条海底隧道、新道路网及 铁路线相继启用后,油麻地小轮和天星小轮的乘客量均 持续下跌。油麻地小轮港內线的每年乘客量,由1970年 的1.6亿人次降至1996年的900万人次。同期间,天星小 轮的乘客量亦由5700万人次降至3500万人次。由其他来 源,例如商铺租金及码头广告所赚取的收入,不足以弥 补该两间公司的业务亏损。在此情况下,政府当局已计 划以务实方式处理油麻地小轮及天星小轮的专营权。现 时的航线网络会全面改组,严重亏蚀的航线会由其他可 供选择的陆上交通工具予以取代。

19. 议员关注渡轮服务的长远改善问题,特别是主要的 离岛渡轮服务。部分议员认为,招标承办渡轮服务,藉 以引入竞爭,是改善服务的有效方法。一位议员认为在 改善服务及票价水平之间保持合宜的平衡是很重要的。 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行政局通过中环填海工程的码头 发展计划的条款时,已规定油麻地小轮在未来10年间应 继续经营离岛渡轮服务。鉴于渡轮的乘客量严重下降, 政府当局会考虑将非必要的港內及新市镇渡轮服务招标, 以引入竞爭。预料当油麻地小轮停办该等亏损的服务后, 资源可调配至主要的渡轮服务,并能取得合理利润,使 业务得以维持下去。这个大原则亦会用于续批天星小轮 的专营权。有关此项安排的细节,署理运输署署长表示, 政府当局在现阶段并未就应予取消的航线作出决定。然 而,她向议员保证,倘取消任何渡轮服务,例如九龙城 至北角的航线,政府当局会考虑其他补救办法,例如开 办或加强过海隧道巴士线,向在地下铁路网外的地区提
供服务。

20. 部分议员不满将部分渡轮航线招标的安排,他们促 请政府当局将渡轮服务全面开放,引入竞爭,藉以改善 服务。陈伟业议员提出一项议案,要求政府就渡轮服务 的发展引入全面竞爭。议案的原文如下:

    「本委员会要求政府就渡轮服务的发展引
    入全面竞爭」。

21. 大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支持该项议案。

VI. 其他事项

22. 别无其他事项,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7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