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18/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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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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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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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黃伟贤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李启明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 邹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管理)
- 周守信先生
运输署
- 总工程师(整体运输策划)
- 卢剑聪先生
律政署
- 副民事检察专员
- 欧礼义先生
- 助理首席检察官
- 区倩芬女士
议程第V项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 邹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服务)
- 刘国材先生
财经事务科
- 署理首席经济主任
- 欧锡熊先生
运输署
- 署理运输署署长
- 陈阮德徽女士
- 助理运输署署长
- 李胡韦珞女士
- 总运输主任
- 杨秀婷小姐
应邀出席者:
议程第IV项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星璋先生
- 法律顾问
- 白乐天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署任)
- 卢思源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53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II.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下次会议的
讨论事项
(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的待议事项一览表)
3.事务委员会同意在以后两次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及十三日举行的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 泊车位需求研究;
- 货运研究;及
- 机场铁路工程计划的进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的专营权续期事宜;
- 九龙汽车有限公司的专营权续期事宜;及
- 渡轮服务的长远发展。
IV.东区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费仲裁
(政府当局提供的立法局CB(1)1536/96-97(01)号文件)
4.运输司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表示当局在东区海底隧道(以
下简称「东隧」)增加隧道费仲裁一事上的立场。他请议员
参阅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香港公司」)在一
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发出的新闻稿,并指出仲裁裁决并沒有
就隧道费的调整订定任何准则,或是规定新香港公司可以
后每五年增加隧道费一次,每次五元;仲裁官只证实作出
该等仲裁裁决并不在他的权限之內。副民事检察专员亦表
示,《仲裁条例》(第341章)规定仲裁协议的裁决只可基于
事实或法律错误的理由才能发还。政府当局根本无法从该
条例或普通法中找到任何上诉的理由。至于调高隧道费的
裁决会带来何种影响,运输司预料其对交通管理的影响极
微。然而,他预期在新机场于一九九八年启用后,连接港
九的交通将会出现显著的转变。将军澳的新发展亦会令东
隧的交通更繁忙。政府当局将会顾及此等因素,并仔细研
究仲裁裁决对其他海底隧道的交通流量所造成的影响。
5.新香港公司的陈星璋先生在会上提交一份新闻稿,以澄
清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发出的新闻稿中有关加价仲裁裁
决的若干事宜。简言之,他表示仲裁官只裁决增加隧道费
,并由一九九八年一月起生效。是次加价旨在使新香港公
司的內部资金回报率达致不少于合理回报水平15%至17%
的下限。政府当局曾研究多个加价方案,最后决定在一九
九八年一月一日调高收费五元,假设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
,逐步递增,使其足以达到內部资金回报率15%至17%。
此项安排可避免由早期使用者去资助后期的使用者,而且
亦符合政府当局及新香港公司在批准专营权时的共同意愿
,建立一个渐进而稳定的隧道收费体制。
(会后补注:新香港公司分别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及十四
日发出的新闻稿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随立法局CB(1)
1602/96-97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6.议员察悉任何人如拟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必须在仲裁
官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作出裁决后的21天內提出,然而
,政府当局却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始回应新香港公司的
新闻稿,就有关结果置评。运输司解释,政府当局一发现
仲裁裁决中并无任何法律错误,而根据《仲裁条例》(第
341章)就有关裁决提出上诉的胜诉机会只是极微,便已向
其他上诉途径征询第三者的意见。倘仍有上诉的机会,便
不宜向外透露太多有关的资料。议员不相信此一解释,并
认为政府当局在征询法律意见时应知会事务委员会。他们
对于政府当局延迟公布有关结果表示失望,并认为不应剝
夺市民的知情权。
7.关于仲裁裁决对连接港九交通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运
输司表示,东隧在繁忙时间的使用量已达致其交通容量,
而他预计在调整收费后情况亦会维持不变。西区海底隧道
(以下简称「西隧」)对于海底隧道及东隧的使用率只造成
轻微的影响,而在西隧启用后,使用该三条隧道的车辆总
数更告上升。至于新机场对连接港九交通所造成的影响,
政府当局已就各种转变作出预测,但实际的影响则须视乎
本港的经济活动及其他发展等因素而定。新设的「市区內
预办登机手续」服务亦有助减少前往新机场的交通。此等
转变或需一至两年时间才可稳定下来,政府当局将会密切
监察有关的情况。另一方面,他察悉一位议员建议给予驾
车人士优惠票价,以鼓励他们在非繁忙时间使用东隧。他
会与新香港公司跟进此项建议。
8.议员表示,仲裁裁决基本上是一项商业决定:仲裁官并
沒有考虑市民的负担能力及其对连接港九交通的影响等因
素。加价的仲裁裁决只为保障新香港公司可赚取合理回报
。他们又批评新香港公司在一九九五年提出加价申请遭政
府当局拒绝后便要求进行仲裁的做法。运输司回应时表示
,政府当局在当时不支持东隧调高隧道费是因为根本沒有
任何理据支持其加价。新香港公司在要求仲裁时,是按照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的规定而提出的。他认为
仲裁裁决定不会削弱政府当局在管制其他类似公用机构方
面的权力。副民事检控专员又证实,仲裁裁决对于其他加
价申请并不具有约束力。
9.关于有关的仲裁裁决是否基于一九九五年的加价申请而
作出的问题,运输司澄清,仲裁官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已顾
及交通流量等最新资料。他指出,高通胀率正是新香港公
司所面对的问题的症结所在。事实上,东隧在一九九六年
的经营情况令人满意,因为该公司成功地减低经营成本,
使利润增加。然而,该公司每年估计的通胀率只是8%,较
过去数年的实际通胀率为低。一位议员质疑,该公司可否
利用西隧的启用作为加价的理由,因为他们在竞投东隧工
程时应已考虑到此因素。白乐天先生回应时表示,新香港
公司是在八十年代负责建造及经营东隧时,只知道西隧将
会在二零零零年以后才兴建,但却沒有实际的时间表。运
输司答应澄清此点并在适当时候提供有关的资料。
10.一位议员请与会者参阅仲裁报告第19.1段,并询问政府
当局在该种情况下可否与新香港公司展开进一步磋商。副
民事检控专员回应时表示,该段只提及有关堂费的协议。
运输司补充,政府当局根本不可能订定任何与本案的裁决
不相符的新协议。尽管如此,他会考虑议员的建议,日后
与新香港公司检讨加价申请的安排。
11.有关东隧等公用事业的內部资金回报率的合理水平为何
,运输司表示仲裁官所建议的15%至17%回报率,政府当
局只会作为参考之用。他提醒议员较早前已曾就此事进行
讨论,并表示当时曾建议不同的內部资金回报率,由14%
至20%不等,以吸引私人投资参与此等大型基建工程。至
于现存的营办商,政府当局将会根据他们的表现及经营的
环境厘定合适的內部资金回报率。在仲裁报告中所载东隧
的估计回报率为6.28%,陈先生指出,政府当局的顾问曾
就现时至二零一六年专营期结束前的一段期间內,各股东
共注入7亿5 000万元一事提出意见,而该估计数字就是根
据这些意见而作出的。运输司答应提供有关的估计资料,
供议员参阅。
1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及新香港公司在厘定隧道费水平时采
用了不同的准则;前者采用基本计划方式,而后者则利用
內部资金回报率方式确立其收费水平。他们对于此分歧表
示关注,因为仲裁官在作出裁决时采纳了新香港公司厘定
收费的方式。运输司回应时证实,政府当局将会根据每宗
加价申请的个别情况进行评估。然而,他亦会考虑政府当
局现时所采用的标准及作出检讨,并在适当时候告知各议
员有关的结果。
13.一位议员认为从运输管理的角度而言,三条过海隧道各
自收取不同的隧道费是极不当的做法。他建议豁免东隧缴
交专营权费12.5%的规定,使收费得以降低但又不致影响
新香港公司的收入。另一位议员对此建议不表赞同,因为
此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就是其他隧道营办商亦会纷纷要
求豁免缴交专营权费以抵消经营赤字。陈先生回应时澄清
,新香港公司无须向政府当局缴交任何专营权费,只将其
7.5%的股权分配给政府当局。运输司表示,议员的建议将
会间接影响公共收入,不过,他答应进一步研究有关的建
议。
14.议员并不相信仲裁裁决不会对政府当局在管制其他隧道
的加价申请方面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他们询问有否任何补
救措施可防止隧道营办商日后再提出仲裁。运输司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下监察隧道的经营
。然而,他同意必须检讨现时依赖私人投资者营办隧道等
大型基建的做法。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加紧研究由政府拥有
的隧道在运输管理上所担当的角色;大老山隧道与由政府
拥有的狮子山隧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便是一例。他察悉一位
议员的建议,就是兴建一条由政府拥有的过海隧道连接红
磡及湾仔作为解决办法,并保证在进行第三次全面运输研
究时,研究该项建议。
V.的士牌价
(政府当局提供的立法局CB(1)1556/96-97(01)号文件)
15.副运输司(运输服务)应主席所请,表示自一九六四年起
,的士牌照一直都是以投标方式批出的,而在此之前则是
由警方签发的。由于在过去十年的士牌价大幅飙升,而所
接获有关的士服务的投诉数量众多,故交通咨询委员会(以
下简称「交咨会」)属下已在一九九一年成立一个工作小组
,以检讨的士政策。在一九九四年年初完成的报告中,提
议采取若干措施打击的士牌照的炒卖,包括不定期签发牌
照、限制每人在每次招标程序中不得竞投超过一个牌照,
以及禁止在牌照签发后的12个月內转让该新牌照。此等建
议获得行政局及立法局通过,并已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实施
新的法例。一九九四年九月,分别有300个市区的士牌照及
100个新界的士牌照根据经修订的政策批出。在数月前亦已
签发10个大屿山的士牌照。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涉及的
士服务的投诉均有上升,但在一九九七年首数个月,此类
投诉的数目却逐渐减少。此外,副运输司(运输服务)表示
,政府当局在考虑的士加价申请时,并无顾及的士牌价的
情况。然而,交咨会已再次成立工作小组研究最近的士牌
价大幅飙升的问题。他亦会提供自一九八六年起有关的士
的平均牌价、平均车租及每程平均收费的一览表,供议员
参考。
(会后补注:该一览表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随立法局
CB(1)1602/96-97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16.一位议员指出的士司机都以拥有本身的的士作为目标。
然而,随著的士牌价大幅飙升,这个目标已变得难以实现
,而且更可能会对的士业的服务质素造成间接影响。他询
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透过降低的士牌照在银行的最高按揭
款额等方法以遏止炒风。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服务)回应
时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监察的士牌照按揭的安排,
而交咨会将会与金融管理局商讨此事。 关于利用转換公司
的拥有权而将的士牌照进行投机性转让的做法,副运输司
(运输服务)表示,政府当局已注意到此种情况的存在,而
工作小组亦将会就此进行研究。此外,他表示立法局议员
已于一九九四年建议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管制此方面的
投机活动。
17.一位议员问及政府当局签发的士牌照的准则,署理运输
署署长表示,市民的需求、业务的经营情况及交通情况等
均为考虑因素。根据业內人士所进行的调查的结果显示,
轮候的士的平均时间正逐渐下降,而无载客的的士数量却
有增无减,因此,政府当局在过去三年已决定暂停签发的
士牌照。尽管如此,政府当局将会密切监察及检讨有关情
况,以配合本港的运输需要。
18.一位议员提及由政府当局提供的图表,并指出过去十年
的士牌价的上升并沒有对的士车租及的士收费造成直接影
响。的士牌照已被用作投机工具。然而,他注意到的士牌
价在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间大幅颷升,并
担心此情况或会对日后的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
他却认为不宜增加签发的士牌照以遏止炒风。副运输司(运
输服务)回应时表示,交咨会的工作小组将会详细研究议员
所提的意见。他又表示,工作小组刚于数周前才展开工作
,现正从各方面收集有关的资料及意见。现时仍未有完成
检讨工作的实际时间表,政府当局会在适当的时候告知议
员有关的进展情况。
VI.其他事项
19.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