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3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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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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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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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黃伟贤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千石议员
顏锦全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 邹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服务)
- 刘国材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新界)
- 呂崇义先生
- 议程第V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及策划)
- 李树枝先生
- 总工程师(工程监察技术)
- 曹炳松先生
- 议程第VI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副运输司(运输服务)
- 邹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服务)
- 刘国材先生
- 经济科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林宝财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任关佩英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
- 区永禧先生
- 议程第VII项
- 运输科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 梁世华先生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基建)
- 陈洪杰先生
- 工务科
- 首席助理工务师(合约及成本控制)
- 贝雅贤先生
- 运输署
- 高级工程师
- 郑鸿亮先生
- 路政署
- 路政署署长
- 梁国新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长(主要工程)
- 甘伟业先生
- 总工程师(主要工程)
- 谢润泉先生
- 律政署
- 副首席检察官(民事诉讼)
- 宋文伟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议程第IV项
- 地下铁路公司
- 市务及策划总监
- 卢保先生
- 运输策划经理
- 苏仲达先生
- 外务经理
- 苏雯洁女士
- 议程第VI项
- 香港电车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易志明先生
- 行政经理
- 蒋其威先生
- 业务经理
- 梁盈钧先生
列席秘书: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署理)
- 卢思源先生
(CB(1)253、366、367及
385/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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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三日、九月二十五
日、十月九日及十
月二十三日会议的
纪要)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九日及十
月二十三日会议的纪要经议员确认通过。
(待议事项一览表)
2. 主席请议员注意未来数月待议事项的一览表。她提醒
议员,由于事务委员会会邀请团体代表出席下次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的会议,参与「西区海底隧道的士收
费」议题的讨论,该次会议将于立法局会议厅举行。
(CB(1)340/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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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提供以「在驾驶学校
范围內进行的独立驾驶训
练」为题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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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351/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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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及
学童私家小巴协会就「校
车的安全规定」而提交的
意见书) |
3. 议员知道讲述「在驾驶学校范围內进行的独立驾驶训
练」的参考文件,以及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及学童私
家小巴协会就「校车的安全规定」而联名提交的意见书,
已分别随立法局CB(1)340及351/96-97号文件送交他们
参阅。
4. 关于独立驾驶训练一事,议员关注该建议对驾驶学院
驾驶导师的数目,以及私人驾驶导师的生意有何影响。
他们对当局最近就重新发出驾驶导师执照一事进行的检
讨结果,以及消费者委员会为此事撰写的报告,亦感到
兴趣。主席表示,她会要求当局拟备一份参考文件,供
议员在日后的一次会议讨论。
5. 关于「校车的安全规定」,上述两个团体的代表均关
注强制规定褓姆跟车的安排,以及更改褓姆车的顏色配
搭。运输署署长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拟定上述建议前,
已广泛咨询校车营办商,并完全清楚他们对此事的意见。
她强调,在保障营办商的利益之余,必须顾及安全问题。
为纾解业內人士的疑虑,以及给予他们一段适应期,当
局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把建议付诸实行后,会实施弹
性的过渡安排。运输司亦特别指出,安排褓姆跟车实属
必要,问题只是褓姆因生病不能上班时,应如何处理,
但当局正考虑一些后勤支援,以及在必要时由家长充当
跟车褓姆等安排。关于更改褓姆车的顏色配搭,运输署
署长澄清,建议将褓姆车顏色转为黃底紫带的配搭,是
根据外国的经验而设计的,旨在引起其他司机注意车上
载有学童。她表示,当局已与营办商会晤,并且同意豁
免全部现有褓姆车更改顏色,只规定新褓姆车采用新的
顏色配搭。然而,营办商为其褓姆车重新喷油时,则可
自行决定是否改用新的顏色配搭。议员基本上同意强制
规定在超过16座位、用来接送小学及幼稚园学童的校车
及褓姆车上,安排褓姆跟车,然而,对于当局所提的过
渡安排却表示关注。
6. 黃宜弘议员建议为司机装置视象监察器,认为这是一
个既有效,又经济的方法,令司机可监察学童在车內的
活动。然而,运输司却担心视象监察器会分散司机的注
意力,危及安全。陈鉴林议员建议当局考虑规定学童佩
带安全带。鉴于议员关注这些问题,主席最后决定在日
后的会议再讨论此事,以及把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教育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中与此事有关的部分送交议员
参阅。
(CB(1)386/96-97(01)号文件──
| 此事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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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386/96-97(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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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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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386/96-97(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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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路公司提供的参
考文件) |
7. 苏仲达先生应主席所请,向事务委员会讲述厘定地下
铁路(以下简称「地铁」)荃湾线票价的基础。简言之,
地铁系统的票价结构主要根据车程长短厘定,但亦会顾
及其他因素,例如是否物有所值、乘客是否感到方便等。
地铁公司厘定三条地铁路线的票价时,一向沿用这个方
法。苏先生解释,由于观塘线比较迂回,为乘客带来不
便,故该线的票价较低。至于石硖尾至观塘及石硖尾至
荃湾的票价是多少,苏先生证实,两段车程的票价均为
七元。关于地铁票价是否公平的问题,运输司表示,为
协助议员了解票价结构,地铁公司会提供补充资料,显
示三条地铁路线票价的分别。
8. 单仲偕议员表示,机场铁路有一段路线连接荔景及尖
沙咀,故地下铁路公司应考虑在机场铁路启用后,降低
荃湾线的票价。曾健成议员促请当局检讨地铁的票价结
构,特别是过海车程的票价,因为建造隧道的成本应该
已悉数收回,不应继续以弥补建造成本为理由,收取较
高的过海车程票价。他建议票价结构应以车程长短为基
础。另一方面,陈鉴林议员认为,观塘线的票价较低,
实属合理,因为乘搭该线前往港岛的乘客须在旺角转车,
对他们造成不便。
9. 主席总结时表示,当局应继续留意地铁的票价结构是
否公平。她又表示,事务委员会已从资料文件得悉区內
巴士服务的情况。
(CB(1)386/96-97(04)号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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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小组委员会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日会议纪要
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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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386/96-97(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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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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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及策划)应主席所请,向议
员讲述建议中的屯门公路交通监察及资料系统(以下简
称「资料系统」)。工务小组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日的会议上否决当局提出装设资料系统的建议后,当
局已检讨这项计划的范围,并且建议三个方案,供事务
委员会考虑:
-
实施一九九六年七月提交予工务小组委员会的
资料系统工程计划;
-
等待关于在主要干线及快速公路安装、操作和
管理资料系统的研究结果。在这段期间,当局
继续透过现已装设在通往屯门公路各主要道路
的闭路电视摄影机,以及交通挤塞讯号标志,
监察交通情况;或
-
实施修订计划,在元朗装设四个可改变的讯息
标志、在屯门及荃湾各装设两个;为尽量节省
工程费用,当局会取消在屯门公路及青山公路
装设可改变的讯息标志及交通事故自动侦察系
统的建议。在这项安排下,驾驶人士在元朗、
屯门及荃湾仍可预先知道屯门公道发生事故,
并且根据指示改用其他道路。这项工程计划的
费用,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大约会减至9,000
万元左右,而且施工期可缩短至14个月。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及策划)补充,一九九五年警方操
作现有交通挤塞讯号标志的次数为十次,一九九六年至
今为止则为七次。
11. 议员并不相信资料系统是一个可解决屯门公路的交
通挤塞问题,而又具成本效益的系统;至少在三号干线
及机场铁路投入服务,把交通流量改变前,不能做到这
点。他们建议,在这段期间,特别是在发生意外时,当
局应调派更多警员管理该区的交通。陈伟业议员表示,
核数署署长应调查现有交通挤塞讯号标志的使用率是否
太低;他又要求警方及运输署在意外发生后安排应变交
通措施时,改善彼此的协调。陈鉴林议员建议,第二个
方案所指的顾问研究应包括日本等海外国家的系统,曾
健成议员则认为,研究应在西区海底隧道、三号干线及
机场铁路等主要基建工程计划完成后才进行,而且应该
在这些新通道启用后六个月,交通流量稳定后才展开。
12. 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正考虑委托顾问进行
上文方案(b)所指关于资料系统的安装、操作和管理事
宜的全面研究。该项现时仍处于策划阶段的研究,将于
一九九七年初展开,直至一九九八年才完成,研究范围
包括管理及操作资料系统多方面的事宜,以及海外国家
采用的系统,例如陈鉴林议员所建议者。运输司补充,
研究的首部分是翻查资料,以及与外国有关当局联络,
需时约12至18个月完成。他向议员保证,顾问研究会
在上文所述的主要运输工程计划(包括汀九桥)完成后,
才会展开。
(CB(1)386/96-97(06)号文件 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13. 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服务)回应主席时表示,交通
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咨会」)全面评估香港电车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车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以及
改良电车车厢及员工训练等多项改善计划的开支后,建
议成人票价增加四角、小童及高龄人士票价增加两角,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起生效。虽然加幅约达33%,但金额
实际上甚小。易志明先生亦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资料,
向事务委员会讲解今次增加车费的背景。电车公司提出
的加价建议,是成人票价增加六角、小童票价增加三角、
月票增加50元,希望由一九九七年一月起生效。为弥补
不断上升的营运成本及进行改善工程有的开支,加上电
车公司估计未来几年的乘客量会停滞不前,因此有需要
提出加价。此外,电车安全的顾问研究建议电车公司实
施用膳时间替更制度及其他安全措施,电车公司为此须
增聘50名车长及10名技术员。虽然根据交咨会建议的票
价水平预测的盈利颇低,电车公司顾及现时的经济状况,
决定接纳这个票价结构。易先生强调,即使在票价调整
后,电车仍是香港最经济的交通工具。他补充,电车公
司可能需在一九九八年再次调整票价。
(会后补注:
|
电车公司在会议上提交的文件,在
会议后已随立法局CB(1)439/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
14. 部分议员建议把成人票价定为1.5元,以免乘客须预
备小额辅币,产生不便。张汉忠议员代表民主建港联盟
表示,他们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市民赞成这个票价水
平。他又注意到,电车公司的营运成本在一九九六年约
为1亿7000万元,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平均每年纯利
为2100万元,換言之,毛利约为12%。他建议,增幅应与
电车公司的总投资额及盈利之间的比例相符。副运输司
(运输服务)及易先生回应时均证实,把票价提高至1.5元
的建议曾予以考虑,但这个增幅并不符合电车公司的财
政状况。易先生补充,这个票价亦为可缴付半费的小童
及高龄人士带来问题。即使并无足够小额辅币的乘客缴
付较高车费,但高出的数额可能仍不足以抵偿乘客因同
一原因缴付较低票价所带来的损失。易先生补充,乘客
从后面的车门下车,不付车资,这情况十分普遍。除非
电车公司有权发出罚款告票,否则便须报警,甚为费时。
关于电车公司的投资,易先生表示,电车公司会根据营
业额的回报率,估计该公司的盈利。电车公司及渡轮公
司等机构的折旧开支甚钜,采用这个方法较为恰当。然
而,他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电车公司总投资额的数字。
15. 曾健成议员问及为车长而新设的用膳时间替更制度
的详情,又质疑电车意外是否与现行的安排有关。他又
要求电车公司澄清,天星小轮有限公司员工的薪酬是否
一如报章报道,由电车公司支付。易先生解释,自一九
九七年年初起,车长会有45分钟有薪的用膳时间。然而,
把用膳时间增至一小时并不可能,因为基于运作理由,
服务行业雇员的用膳时间普遍为30至45分钟。至于电车
意外,最近的连串意外当中,只有三宗是因车长超速所
致,与现行的用膳制度并无关系。他否认其他机构的员
工由电车公司支薪,而且强调电车公司的帐目现时由核
数司审核。
16. 曾健成议员建议改良电车车厢的设计,弃用三脚旋
转闸及将登车和下车的门口对调。易先生证实,电车公
司正考虑重新设计三脚旋转闸。至于后一项建议,易先
生解释,电车会滞留在路轨上,这是电车与其他交通工
具不同之处。倘乘客在登车时已付车资,登车后又因交
通意外无法抵达目的地,便会引起责任问题。此外,车
厢前面及后面的楼梯阔度不同,亦会产生技术问题。易
先生表示,重新组装电车的周期为14年,车厢內的设施
则在七年前左右才翻新过。若实施议员的建议,即须把
重新组装电车的时间提前,此举会涉及大量额外投资。
然而,他答应考虑议员的建议,并会把适合的建议纳入
翻新计划內。
17. 陈荣灿议员关注电车公司员工的薪酬增幅、电车公
司有否询问工会对开设高级车长的新职级有何意见,以
及新聘车长及资深车长的薪酬是否有别。易先生回应时
表示,明年的薪酬增幅可能高于通胀,但电车公司仍在
考虑当中。电车公司一向竭力改善与雇员之间的沟通,
而且在两年前开始与员工举行定期会议。电车公司已询
问车长工会对开设高级车长职级及该职级的薪级有何意
见。所有车长现时的薪级一致,电车公司会在明年检讨
这个薪级是否恰当。
18. 议员问及立法局在电车票价调整过程中的职权,助
理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电车公司须征得总督会同行政
局的同意,才可更改票价。任何票价的更改在有关公告
于宪报刊登后一个月,或总督会同行政局命令在该公告
刊登后的较短时间生效;倘公告期少于一个月,立法局
可修改公告期,但在法律上却无权修订公告,改变已批
准的增幅。
(立法局CB(1)386/96-97(07)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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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三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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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1)386/96-97(08)
号文件
| ──
| 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
19. 主席请议员注意,民事检察专员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十三日的会议后来信表示关注此事。他在信中指出,
由于这宗调解个案的聆讯尚未全部完成,议员不应在会
议上询问政府官员,政府是否疏忽或失职,又或有否在
批出合约前,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他认为这样做可能
会左右死因聆讯的结果。
20. 宋文伟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此事尚待审理。有关
的死因聆讯已定于明年初举行,届时会对坠石意外进行
司法调查,期间会特别著眼于为安全计而顾及的因素、
合约如何设计及工程如何进行。须进行司法调查的事宜,
可能会包括安全问题、风险评估、失职、疏忽,以及谁
人负责工程等。关于议员要求取得调解结果,宋文伟先
生表示,承建商基于聆讯尚未进行,不允披露调解结果。
21. 陈伟业议员表示,他并不完全同意宋文伟先生的说
法。举例说,议员在观龙楼塌泥事件的聆讯进行期间,
已经开始讨论。由于他顾虑到政府一旦须要作出赔偿,
定会损失大量公帑,因此,立法局未能取得调解结果,
以致无机会全面了解这次事件,令他感到不满。他表示,
立法局可考虑引用《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命令
承建商出示调解结果,又要求政府在调解结果披露前,
不应磋商赔偿金额。宋文伟先生谈到披露资料这点时表
示,死因聆讯会公开进行,所有事宜会在公开法庭上讨
论。调解结果中涉及的事宜,以及死因聆讯所审理的事
宜,有很多相同之处。他补充,尚有多宗索偿个案需要
解决。议员在上次的会议中亦获悉,政府已决定不再为
此事寻求仲裁。宋文伟先生强调,调解结果是快将进行
的死因聆讯的证据,不能在聆讯完成前披露。
22. 贝雅贤先生亦指出,合约订明承建商有权批准提早
或延迟披露上述文件;这是政策问题。无论如何,整件
事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连同调解结果一并公开,即使
届时此事仍未完满解决,情况亦然。陈伟业议员要求当
局暂时拒绝缴付承建商应得的款项;对于这项要求,从
政策角度而言,贝雅贤先生绝不支持。梁国新先生表示,
死因聆讯已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进行,而非一九九七年
一月。主席问当局可否担保政府不会在上述文件披露前,
作出任何赔偿。梁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索偿牵涉很多
事宜,聆讯又多数无法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完成,为免
引起怀疑,与工程不可能进行这问题无关的索偿,会以
一般方法处理。他又证实,根据调解的条件,上述文件
须经双方同意才可披露。主席要求,倘当局在上述文件
披露前,就索偿作出决定,必须先向事务委员会解释其
立场。萧先生答应这项要求。
23. 何俊仁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坠石意外死者家属的
法律代表。他要求当局澄清为何死因聆讯由一九九六年
九月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宋文伟先生主张事务委员
会暂时不应讨论此事,他亦不表同意,原因是死因裁判
官会有独立的裁决,不会受任何方面的压力影响。关于
第一点,甘伟业先生表示,更改死因聆讯的日期是死因
裁判官发出通知的,并非当局的要求。至于第二点,宋
文伟先生表示,根据本港的法律制度,须进行司法调查
的事件,一般的惯例是先让法院客观评估证据,作出建
议,然后才让市民公开辩论。由于此事尚待审理,承建
商表示关注上述问题。他向议员保证,在较后时间汇报
有关详情,并无困难。
24. 上述理由并不能说服何俊仁议员。他问有何原因令
律政署担心立法局讨论此事,法院便不能独立评估证据。
他建议宋文伟先生研究与尚待审理的案件有关的规则,
以评定是否适用于此事。他则认为这些规则只适用于两
种情况。第一,公开讨论会披露某些资料,很可能对陪
审团的调查或搜寻证据工作造成影响。第二,公开讨论
不会为法官或陪审团带来任何舆论压力。他认为,以上
两点均不适用于这宗个案,而且法官是专业人士,应该
不会受到影响。宋文伟先生回应时表示,目前尚未知道
死因裁判官会自行还是与陪审团共同审理此事。他又指
出,该位议员并无提及牵涉于此事的人士,于日后的聆
讯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5. 主席记起,立法局议员过往曾两次讨论尚待聆讯的
事件,不过他们在讨论时非常小心,而且有法律顾问在
场。主席要求宋文伟先生提供参考文件,供议员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会议上省览,以纾解上文所说议
员的疑虑。议员要求邀请法律顾问出席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的会议,参与此议题的讨论。
26. 李永达议员注意到,为是次会议而送交议员参考的
文件,并无提及大榄余下路段的工程;他问工程进展如
何。甘先生回应时表示,待四条行车线全部开放后,行
车量会增加15%。然而,倘不扩阔大榄段,行车量只能
增加10%左右。当局承认需要加快该段的工程,而且正
进行一项关乎如何继续进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这项研
究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完成。曾健成议员要求路政署署
长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会议,提供一份参考文
件,讲述索偿范围、与安全措施有关的合约条文、与其
他合约(例如屋宇署为类似工程拟定的合约)的异同,以
及完成大榄段余下工程的时间表。
27. 议事完毕,会议在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