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货车超载问题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货车超载问题的检讨结果,以及对付
这问题的其他建议措施。

背景

2.当局曾在一九九四年检讨超载及其他车辆载货罪行的罚
则。结果,超载的定额罚款由450元增至1,000元,由一九
九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而载货不稳的罚款则由280元增
至450元,由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此外,《道路
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也作出修订,规定货车车主须为超
载罪行负上严格法律责任。

3.政府同意监察和检讨这些修订对于解决超载问题的效用

有关执法工作的统计数字

4.过去三年,有关执法工作的统计数字比较如下:

年份就超载罪行
发出的罚款通知书
一九九三18375
一九九四23708
一九九五26068
一九九六(至十月底止)18177

5.这些数字显示,自警方把超载罪行列为「灵活执行交通
法例政策」所针对的交通违例事项之后,警方的确加强了
这方面的执法工作。

6.政府曾考虑过下述措施,以遏止车辆超载的情况。

遏止车辆超载的其他措施

7.政府会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a)鼓励车辆装设秤量装置

8.一些司机声称,他们未能够准确估计载了货物的车辆实
际有多重。在货车上装设秤量装置,可解决这问题。购置
和装设一具秤量装置约需3万至7万元。为了鼓励车主装设
秤量装置,政府正研究可否在计算首次登记稅时扣除这费
用,以减低车主的成本开支。

(b)增加使用流动秤量装置

9.当局会增加使用流动秤量装置。警方在进行日常的执法
工作时,会更多使用这种装置,包括在建筑地盘的出口放
置这些装置。当局会鼓励承建商在车辆离开建筑地盘前为
车辆秤量,让司机得知所载货物的重量。

(c)增设秤车站

10.政府赞同增设秤车站,以便执行有关法例。当局会尽量
在新建的快速公路入口辟设秤车站。由于需要另辟地方供
车辆进出和秤量,我们须与各有关部门磋商,研究这措施
是否可行。当局最初会在三号干线和十号干线确定辟设秤
车站的合适地点,供详细研究。

(d)加强执法行动

11.为达致更大的阻吓作用,政府会对屡犯者加强执法行动
。当局正考虑多项不同的可行方法,其中一项方法是加强
发出传票的措施。

12.警方也会在一些超载黑点加强执法行动。运输署与货车
司机协会定期接触,可得知有哪些超载黑点。运输署会把
这些资料转交警方,以便跟进和采取执法行动。

付货人须对超载罪行负责

13.政府曾考虑规定付货人须对超载罪行负上严格法律责任
。但这建议在法律方面会有问题,执行起来也有困难:

  1. 这规定是假设付货人能够控制车辆的使用,
    但事实并不尽然。车辆往往由货运公司或货
    运商提供,所以付货人不能控制车辆的管理
    和运作;

  2. 付货人往往会把货物交由多名承运商和次承
    运商付运。假如承运商和次承运商所用的车
    辆超载,却要付货人负责,并不公平;

  3. 有些情况是付运的一批货物本来沒有令车辆
    超载,可是司机可能同时运载多批货物,致
    令车辆超载;以及

  4. 律政署表示,规定付货人须证明自己道德上
    无可谴责,似乎违反《人权法案条例》第11
    (1)条假定无罪的条文。

14.当局上次检讨超载的罚款时,曾深入研究这建议。政府
认为,当时所顾虑的问题今天仍然存在。

其他建议

15.政府已考虑其他建议。我们的意见如下:

(a)把泥头车列为另一类车辆,以便在卸泥区监察泥头车的
重量和进行秤量

16.警方已严格执行有关法例,对付各类货车的超载罪行。
就执法方面而言,泥头车无须与其他类别的货车分开,自
成一类。

17.在卸泥区为泥头车秤量,在资源和人手方面都会对业內
人士和政府构成影响。我们会再探讨如何克服各方面的困
难,并会征询业內人士的意见。

(b)记分制

18.由于这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可能会严重影响司机的生计
,因此政府只会在无计可施时才采取这做法。

19.警方一向的做法是向曾接30张定额罚款通知书的货车车
主发出传票。这做法最近已经更改,把罚款通知书的数目
减为20张。当局正监察这措施对超载罪行所起的阻吓作用

(c)提高超载罪行的定额罚款额

20.经上次检讨后,定额罚款额已大幅提高,因此再加罚款
,所起的阻吓作用不大。况且,业內人士认为,定额罚款
起不了作用,因为罚款最终会由承运商支付。

未来路向

21.我们会加强与业內人士的联络,并继续研究可否推行其
他措施。


运输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