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479/96-97(02)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会议纪要的节录
IV. 屯门公路扩阔工程及有关的调解事件
(CB(1)512/96-97(03)号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提供的CB(1)512/96-97(04)号文件)
(CB(1)512/96-97(05)号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供的CB(1)512/96-97(06)号文件)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提供的CB(1)512/96-97(07)号文件)
4. 路政署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主要工程)回应议员时
表示,承建商已就有关的调解事件提出索偿要求。其中
一项申索是要收回在坠石意外发生后进行的额外工程、
交通改道安排,以及为加快完成三圣墟及扫管笏路段而
进行工程的有关费用。与出现爭议的大榄路段工程有关
的索偿,数额约为一亿元;该段工程其后证实为不可能
进行。此外,亦有其他与「工程不可能进行」这问题无
关的申索。所有的索偿要求现正交由合约的监督人员评
核。
5. 议员不满当局不把调解结果披露。一位议员注意到,
当局再三强调,承建商有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死因研讯
展开前,拒绝披露调解结果,他顾虑到一旦政府须作出
赔偿,便可能损失大量公帑。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
本控制)回应时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解决所有索偿
问题,未必实际可行。此外,在问题未获解决前,索偿
內容及合约的特别条款不宜公开,因为若有关个案交由
法院审理,双方的权利便会受到影响,而且律政署曾向
其表示不可透露该等条款。此外,赔偿的责任须受合约
管限,而赔偿的数额则由当局及承建商双方商定。由于
赔偿支付属专业判断的事宜,立法局议员作为第三者,
不应干预此类商业活动,这一点是他最为关注的。
6. 议员对于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形容立法局
议员为此事件的第三者,表示强烈反对。他们指出,立
法局对这项工程计划拨出巨款,以致当局或无须向财务
委员会申请拨款,以支付赔偿。议员如不知悉调解结果
的依据,便无法判断是否涉及疏忽或错误,或调解人的
结论是否正确。他们又认为,部分官员在游说议员支持
这项工程计划时,只列举各点好处,例如有关的设计及
建造合约具成本效益,但沒有提及其他重要范畴。路政
署署长回应时表示,该建造合约是由一名监督人员负责
监察。该人员是政府內一名经验丰富的特许工程师,不
会受政府或承建商影响。为确保合约的条文得以顺利执
行,他必须保持中立,这点至为重要。任何形式的干预
均有损监督人员的中立,导致有关方面就合约权利是否
被侵犯的事宜出现爭议,结果会引起其他索偿要求。主
席强调,议员最关注的是索偿要求,以及监察公帑运用
是否恰当。
7. 陈伟业议员认为承建商索偿一亿元,是由于调解结果
获得接纳所致。这与监督人员的中正持平,根本是两回
事。他对于立法局无从全面了解此事件,感到不满。他
又质疑当局接纳调解结果的依据,以及此举是否解决问
题的最佳方法。他表示,为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事件,民
主党或会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的会议上,提出订立一项规定,要求当局在需要时须披
露调解结果及有关的谈判文件,作为日后批准当局拨款
申请的先决条件。路政署署长解释,当局根据私人执业
大律师及律政署的法律意见,决定接纳调解结果。在衡
量不同处理方法的利弊后,当局才决定不就承建商声称
工程不可能进行一事要求仲裁,而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继续追究此事,不符合整体公众利益。他补充,当局仍
在评核有关的索偿要求,迄今仍未有决定。运输司表示,
他会向工务司提出议员的意见。不过,他认为议员应顾
及整体合约制度及批准拨款的原则,而这些原则不应受
个别事件影响。他重申,待死因研讯展开后,有关此事
的资料便可能会全部公开;如有需要,当局及核数署署
长会在研讯程序结束后,就安全及风险评估、失职及疏
忽等问题采取跟进行动。虽然当局现时无法在调解结果
不能披露的立场上作出让步,不过,运输司答应会寻求
其他方法,处理议员关注的事项。
8. 何俊仁议员认为,考虑到下述各项事实,他不赞同披
露这份文件会预先左右死因聆讯的结果:死因裁判官曾
在一些个案中同意在展开聆讯前向市民公开有关文件、
有关人士可循民事程序要求披露有关文件、立法局可进
行公开聆讯或总督可委任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以及在
观龙楼塌泥及嘉利大厦火警的事件中,议员曾公开进行
讨论,而当局在聆讯展开前亦已提供有关的文件。他认
为,基于上述各点,当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并不合理。
他又质疑此事是否如当局所称,涉及尚在审理中的事宜。
主席指出,此事涉及合约责任,因此她要求当局加以澄
清。路政署署长回应时表示,香港政府有关调解纷爭的
规则规定,调解结果须经合约双方同意,方可披露。一
般合约条款第8条亦有就透露资料事宜订立类似的规定。
9. 议员关注此事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以及此事对政策
方面及对现有和未来的工程合约所造成的影响。他们特
别问及合约內有否就不能预见的情况及无法控制的意外
订定任何免责条款,以及当局可否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三
圣墟及扫管笏路段工程的补充协议。首席助理工务司(合
约及成本控制)答应提供一般合约条款中有关部分的节录,
即讲述工程不可能符合合约要求及商业文件须予保密的
两项条文,供议员参考。路政署署长补充,该补充协议
所订的特别条款,现时不得向外透露。他又表示,调解
结果获接纳后,承建商便无须根据合约完成出现爭议的
大榄路段。当局现正就余下的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预
计可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前完成。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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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的回覆
已随立法局CB(1)647/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
10. 一位议员从参考文件得悉,屯门公路增建行车线将
须动用大量资源。鉴于汀九桥及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
即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及一九九八年年中通车,而耗资
约五亿元的工程的成果,只是令车辆流量在早上繁忙时
间增加400架次,因此,他要求当局澄清是否仍然打算
进行增建行车线的工程。运输司回应时表示,当局仍未
作出决定,但他会把议员的意见纳入考虑之列。另一位
议员对当局处理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方法,表示失望。当
局在介绍设计及建造工程时曾表示,与工程有关的技术
事宜一般由承建商负责。但这似乎并不适用于今次事件。
他强调,政府不应承担采取跟进行动的责任,而且政府
须就此事及其他事件支付巨额赔偿,亦令人难以置信。
他建议日后所有合约均应公开让市民查阅。
11. 事务委员会要求当局向议员汇报事件的进展,并在适
当时候提供所有有关文件。主席表示,待死因研讯结束
后,事务委员会会再讨论此议题。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