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的专营权



引言

一九九五年七月,行政局批予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中巴) 为期三年的专营权,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满。

法律规定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条例)第6(2)条,专营巴士 公司如想申请延续专营权,必须在现有专营权期满前最 少15个月通知政府。专营巴士公司给予通知后,运输司 须在该公司现有专营权期满前最少9个月,向行政局建议 应否延续有关专营权。

3. 根据条例第6(3)条,行政局如认为某专营巴士公司能 够提供既妥善而又有效率的服务,行政局可随时延续该 公司现有的专营权,以不超过两年为限。

目前情况

4. 中巴目前营办123条专利巴士路线,其中33条是过海 隧道线。运输署署长现正根据多个指标,检讨中巴在现 有专营权期內的服务表现,其中包括可供使用的巴士数 目、脫班次数、所接获的投诉个案数目、车厂和维修设 施,以及服务改善项目。全面检讨一俟完成,政府便须 原则上决定中巴能否提供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务,以及决 定应否考虑让中巴的现有专营权期满后获得延续。

5. 与此同时,纵使在巴士站、车厂和巴士总站的分配上 有所限制,我们也会研究可否进一步为港岛区的公共巴 士服务引入良性竞爭。同时,我们亦会顾及乘客和中巴 约2 500名员工的利益。


运输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