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东区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费仲裁



引言

本文件告知委员有关东区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费的仲裁结
果。

背景

2.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局驳回了新香港隧道 有限公司(隧道公司)增加隧道费的申请。隧道公司其后 表示会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55(3)(b)条的规定, 把加费申请提交仲裁。有关条文摘录于附件A。

3.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隧道公司委聘的律师正式通 知政府,该公司打算把增加隧道费的建议提交仲裁。

仲裁裁决

4. 仲裁聆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进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四 日,仲裁人裁定,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私家车、 电动载客车辆和的士的隧道费应增加5元,而其他类别车 辆的隧道费也会相应增加。四月十一日,仲裁人作出修 订裁决,确切订明其他类别车辆的隧道费水平。新订和 现行隧道费的对照表载于附件B。

5. 仲裁报告载于附件C,供委员参阅。


运输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