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东区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费仲裁
本文件告知委员有关东区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费的仲裁结
果。
2.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局驳回了新香港隧道
有限公司(隧道公司)增加隧道费的申请。隧道公司其后
表示会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55(3)(b)条的规定,
把加费申请提交仲裁。有关条文摘录于附件A。
3.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隧道公司委聘的律师正式通
知政府,该公司打算把增加隧道费的建议提交仲裁。
4. 仲裁聆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进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四
日,仲裁人裁定,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私家车、
电动载客车辆和的士的隧道费应增加5元,而其他类别车
辆的隧道费也会相应增加。四月十一日,仲裁人作出修
订裁决,确切订明其他类别车辆的隧道费水平。新订和
现行隧道费的对照表载于附件B。
5. 仲裁报告载于附件C,供委员参阅。
运输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