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屯门公路改善工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下述事宜提供补充资料:
- 政府目前不披露调解人裁决的原因和有关事
案尚待审理的原则,以及
- 完成大榄段余下工程的暂订时间表。
背景
2.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委员审阅过资料文件(档号:CB(1)386/96-97(08))后,决定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举行的下次委员会会议上再讨论
这事,并要求我们提供补充资料。
须考虑的法律问题
3.本文件旨在进一步详细解释政府目前不披露调解人裁决(
仲裁)的原因。我们强调「目前」这两个字,因为政府打算
在稍后时间公开披露这份文件。
4.政府不希望在这事上与立法局有不必要的纷爭,而双方
其实对于公开披露所需资料一事,基本上沒有爭论,问题
只关乎在何时把资料披露。政府所关注的,是确保各有关
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研讯尚待进行期间受到保障。
5.政府本身不反对在适当时候披露调解人的裁决,并已经
告知承建商,政府认为在适当时候公开这项资料是正确恰
当的。承建商也确认他同意在将进行的死因研讯结束后,
向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披露调解人的裁决。
承建商保密的权利
6.今次双方发生爭议后,遂根据商业合约所载的程序去调
解这项私人爭议,结果由调解人作出了裁决。根据一般的
调解原则,双方须对调解程序保密。该份合约载有明确的
保密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保密条款订明,与合约有
关的机密文件,只能按合约所指定的用途使用。因此,如
未经双方同意,机密文件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一方在未
获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披露机密文件,即属违约
。香港政府一向履行合约条款。
7.死因裁判官快将就这事案进行研讯。承建商已向政府表
示不赞同在死因研讯结束前,在这个时间公开披露裁决和
把裁决交付公众讨论。死因研讯原定在一九九六年九月进
行,现已延期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初。研讯的时间安排完全
由司法机构决定,政府无法加以控制。承建商已确定不反
对在死因研讯结束后把裁决披露。无论如何,政府与承建
商已同意在研讯展开前向死因裁判官披露这项裁决。因此
,裁决会成为研讯用的证据。这样看来,任何一方都无意
向公众隐瞒这项资料。这纯粹是甚么时间和甚么场合才是
适宜披露资料的问题。
死因研讯和有关事案「尚在审理」的
原则
8.有关事案「尚在审理」的原则,旨在限制公众人士评论
或向公众披露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事案,以免令人对这事
案产生偏见和影响陪审团的决定。
9.一九九六年年中,死因裁判官表明有意就这事案进行死
因研讯。进行司法调查的目的,是确定这宗导致有人死亡
的意外的成因和提出适当的建议。调查原定在一九九六年
九月展开,其后延至一九九七年三月才进行。我们沒有理
由揣测研讯会再度押后。可是,正如上文所述,政府对于
进行死因研讯的确实时间安排,是无法加以控制的。以目
前情况看来,司法部应快将就这事案展开正式的研讯。
10.死因裁判官具有广泛权力以调查这些事案。他可单独进
行研讯,或在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研讯。进行死因聆
讯时,他会抱客观和审慎的态度聆听证供、作出适当的调
查和提出建议。此外,并有权建议就误杀罪提出检控。总
言之,他会就意外的成因进行深入和公正的调查。
11.在这些程序中,承建商和分包承建商都是有利害关系的
人士。他们会向死因裁判官详细作供,以协助进行调查。
调解人的裁决也会是其中一项证供。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士,承建商具有合法权益,可在聆讯展开前维护他的权利
,因此他已要求在研讯展开前对调解人的裁决加以保密。
调解人就承建商声称无法施工一事进行仲裁时,他所考虑
的事项与死因裁判官将予调查的事项肯定是大致相同的。
虽然两者的调查目的不同,但所调查的都是相同的实际情
况。因此,承建商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12.在这些情况下,政府认为由于这事尚待审理,因此目前
不宜向公众披露和让公众评论调解人的裁决,以及在死因
研讯中可能会调查的事项。不论这事在技术上是否尚待审
理,政府也会抱持这个看法。御用大律师已向政府提供意
见,表示这样的行动难免会引起传媒广泛报道,而这可能
构成藐视法庭的罪行。但无论如何,我们绝不会向公众隐
满事实,在即将进行的死因研讯中,死因裁判官会对整件
事作公开调查。
申索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13.政府和承建商已获悉,因堕石意外一事,死者家属的代
表会向他们进行申索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立法局交通事
务委员会委员何俊仁议员是原诉人的律师。他已作出声明
,表示这些诉讼涉及他的个人利益。被告人在这事上的权
益已获承保。他们会由代保险人行事的律师共同代表。这
项申索仍待解决。
14.有委员曾在委员会上两次会议席上,特别就疏忽和过失
等问题向政府的代表提出质询。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循司
法程序进行的事案并不容许这些质询,而这些质询也有违
《立法局会议常规》的规定。此外,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擅
自容许公众参与讨论这事,会使政府在尚待解决的诉讼中
的受保利益,蒙受不利的影响。
其他案例
15.有人曾提及有其他案例是在法律诉讼仍待解决阶段而于
立法局进行讨论。假如在以往的案例中沒有提及这个问题
,这问题显然不会引起关注。同样地,即使过去在另一案
例中的特别情况下采取了某些行动,这并不表示在目前事
案的情况下依循同一程序行事是恰当的做法。
16.在廉政公署解雇徐家杰一事中,并无法律诉讼有待解决
。因此,立法局对该事件进行的研讯不会在这方面有任何
影响。
17.关于观龙楼事件,立法局确实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死
因裁判官进行研讯前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并在同年十一月
先行展开聆讯。但专责委员会的研讯是在死因裁判官研讯
完结后约七个月,即一九九五年七月才结束,并公布有关
报告书。此外,当局最初已表明会公开穆根士顿教授的报
告。发表该份报告书,并不涉及泄漏机密的问题,况且穆
根士顿教授当时是先为死因研讯作证,然后才向专责委员
会作证。
18.由此可见,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当局都沒有在拥有消息
所有权的有利害关系人士明确表示反对披露有关资料的情
况下,在司法诉讼尚待解决前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因此这
些案例不可作为可供援引的先例。
成大榄段余下工程的暂订时间表
19.我们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展开了可行性研究,探讨完成
大榄段余下工程的方法。其中一项须研究的主要方案,涉
及把屯门公路部分路段的路线改为向海方向,以避免要削
割石坡。这项研究也会探讨三号干线通车后封闭一条或以
上行车线的方案,以提供缓冲区,使斜坡工程可以安全进
行。我们预计这项研究可在明年四月底完成。现把大榄余
下工程的暂订时间表载列如下,但确实时间须视乎可行性
研究和咨询有关区议会的结果而定,并假设这项计划无须
再次在宪报刊登:
完成可行性研究 | 一九九七年四月
|
咨询区议会 | 一九九七年五月
|
甄选顾问公司 | 一九九七年五月至八月
|
设计工作 | 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
|
招标工作 | 一九九八年三月至六月
|
施工 | 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
20.如果建议的方案须在宪报刊登,我们便需要更多时间,
以便在宪报刊登方案、解决反对事宜,以及由行政局批准
方案。竣工日期可能须由一九九九年年底延至二零零年年
底,视乎反对的数目和复杂程度而定。
21.委员要求我们就下列事项提供更多资料:目前根据合约
提出的索偿范围、合约所订有关安全措施的条文,以及这
些措施与其他合约的比较(例如屋宇署就类似性质工程所订
的合约)。不过,我们现在不能公开披露这些资料,原因与
上文有关不能披露仲裁人的裁决的情况一样,即资料须予
保密和司法研讯尚未展开。
22.屋宇署其实沒有进行类似性质的工程,而屯门公路改善
工程合约所涉及的道路工程,由于在施工期间仍须开放公
路行车,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是非常独特的。因此,要把这
份合约与其他合约相比,意义不大。
23.至于目前的索偿范围,由于这份商业合约仍在履行期间
,而与大部分同类合约的情况一样,仍有多项尚未解决的
索偿有待确定。这些索偿并不一定可以获得付款。这些索
偿大部分都是关于施工期间的日常事务,其余则与承建商
在引起爭议路段进行的额外工程有关。另一方面,政府会
因应工程的未完成部分,适当地调整合约的金额。这些索
偿有部分的细则仍未提交有关方面。合约明文规定与这些
索偿有关的文件必须保密。政府不能够应立法局的要求,
在合约履行期间单方面违反本身所订合约的条款,公开披
露须予保密的敏感商业资料。
24.所有尚待解决的索偿问题须由监督人员按合约內适用的
程序加以评估和决定。假如任何一方对结果不满,则有关
问题可能会按合约条款,在较后时间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
决。这些合约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始可决定双方根据合约
各有的权利。政府不能容许外间机构介入履行中的政府商
业合约。有关问题必须按订明的合约程序解决。
25.至于委员要求取得有关安全条款的进一步资料,这涉及
提供重要证明文件的问题,受到合约订明的同一条保密条
款约束,并须在即将进行的死因研讯程序中详加考虑。
律政署/路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