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 No. CB(1) 882/96-97(01)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的节录


V. 的士车费收据

(当局提供的CB(1)512/96-97(08)号文件)

12.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应主席所请,向 事务委员会讲述的士车费收据一事。印发的士车费收据 的装置有两种设计,一种是咪表內附打印机,另一种是 在现有咪表上附加打印机。一部打印机的资本成本约为 1,000元至1,500元,而咪表连打印机的资本成本则由4,000
元至6,000元不等。的士车费收据可在12秒內印妥,故应
不会阻延交通。当局曾与的士咪表供应商及的士业人士 讨论这项建议。的士经营者,包括的士司机及车主,普 遍对建议表示欢迎,并且接纳在打印机发生故障时向乘 客发出手写车费收据这项应变安排。

13. 一位议员询问这些装置能否纪录的士司机每日的收 入总额,以便的士申请调整车费时,可以此作为支持数 据。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表示,虽然部分 装置经改良后可达到以上目的,但这项建议偏离了发出 的士车费收据的原有目的,必须与的士经营者再行磋商。 至于这些纪录会否为稅务局局长用作评估的士司机的入 息稅,运输司表示这是另一回事,与此无关。

14. 关于这些装置的耐用程度,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 及辅助客运)表示,这类装置是列印数据的简单机器, 非常耐用,而部分复康巴士装置这类机器已逾一年。至 于印发收据会否解决滥收车费及干扰咪表的问题,运 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承认,虽然这并非最 终解决办法,但最少可收阻吓作用。此外,警方已证 实收据有助检控滥收车费的司机。她同意议员的见解, 表示有需要向市民清楚传递这讯息。

15. 至于这项建议的实施时间表,首席助理运输司(运 输服务)表示,当局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 有关的修订规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实行这项措施。 所有的士必须在一九九八年年中前安装这种装置。至于 可否提前实施这项计划,他解释供应商需要时间供应足 够的装置。运输司同意议员的意见,表示当局把修订规 例正式提交立法局前,会再向事务委员会讲述有关详情。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