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
的士车费收据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举行的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
会会议席上,委员曾讨论一项有关修订法例,以规定的
士司机须按乘客要求发出车费收据的建议;委员并要求
政府提供其他详细资料,然后才把修订规例提交立法局
审议。
2. 当局会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
374章),订定所有的士必须装备能够印发车费收据的打
印装置,同时车费收据所载资料,必须按附件甲所载三
款格式的其中一款印出。打印时限会定为12秒,以免阻
延交通。这个时限大约相等于乘客付款所需的时间,而
市面上现有的打印装置,多半可以在12秒內以其中一款
规定的格式印发收据。
3. 当局会修订《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
374章),订定的士司机须按乘客要求,以上述三款格式
的其中一款发出机印的车费收据。运输署署长可订明上
述格式,并可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有关格式。
4. 如果打印装置发生故障,的士司机须采用预先印备的
表格,按指定格式(见附件乙)自行填写收据,以便发
给乘客。运输署署长可订明上述预先印备表格的格式,
并可在宪报刊登公告,修改有关格式。
5. 的士车主如不遵从有关安装和维修车费收据打印机的
规定,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的士司机如不
遵从有关印发车费收据的规定,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
禁6个月。这些罚则与有关规例之下类似违例罪行的罚
则一致。
6. 我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在政府宪报刊登上述修订
规例,并指定一九九七年六月的某一日为新规定的生效
日期。由生效当日开始,所有送交运输署测试和认可的
新的士计程表,都必须装上合适的收据打印装置。如的
士已安装收据打印机,的士司机须按乘客要求印发收据。
7.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六月期间,所有的士
到运输署的车辆检验中心接受一年一度的检验时,必须
已装备车费收据打印机。在这12个月內,安装和测试打
印机的工作会陆续进行,而的士营运商须按指定的预约
时间,接受这项强制性的测试。在这段适应期內,的士
司机所驾驶的的士如已装备收据打印机,司机才须按乘
客要求印发车费收据。到适应期结束时,所有的士应已
装上收据打印机,而所有的士司机都必须按乘客要求发
出机印的车费收据。
8. 在执行新规定方面,我们会让的士营运商有足够时间
装备打印机。由上述生效日期起计首三个月內,送交运
输署测试和认可的的士计程表如果仍未装上合适的收据
打印装置,可在其后的三个月內装上所需装置,以符合
有关的新规定。实际上,的士营运商最少会获得六个月
的准备时间,以遵从当局的新规定。
布政司署
运输科
TBCR 1/9/581/85(96)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