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3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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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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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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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 社会福利署署长
- 梁建邦先生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 谢邓燕玲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 赵崇帼女士
议程第IV项
- 社会福利署署长
- 梁建邦先生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 梁士雄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谢小华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小姐
I.通过1997年2月14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局CB(2)2017/96-97号文件)
1997年2月14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7年6月13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及
- 为老人痴呆症患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III.检讨社会福利署的迅速扩展及其在
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担当的角色
(立法局CB(2)2189/96-97(01)及(02)号文件)
3.社会福利署署长指出,社会福利署(社署)一向依循1991年
发表的白皮书所载的政策目标行事,就是由非政府机构提
供大部分的直接服务。事实上,在拨供社会福利界作提供
直接服务之用的资助拨款总额当中,其中75%拨给非政府
机构。至于家庭福利服务方面,由于社署须处理涉及法定
职责的个案,因此由社署开设的家庭服务中心,以及由社
署聘用的家庭个案工作者,亦较非政府机构为多。不过,
如社署所处理的个案不涉及法定职责,则在受影响的一方
接纳转介安排的情况下,社署已尽量将这些个案转介予非
政府机构处理。社署署长指出,其他方面的家庭福利服务
,例如家务助理服务、日间幼儿服务和儿童住宿照顾服务
,大多仍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社署署长又请各议员注意,
在1997至98年度拨作提供家庭福利服务的资源总额当中,
拨给由社署提供服务的款项占其中46%,而受资助非政府
机构的服务则占54%。
4. 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同意,社署和非政府机
构现行的人手编制比率并不理想,两者的比率均是每名个
案工作者负责70宗个案,而原先拟于1995年或之前达致的
人手编制比率目标,为每名个案工作者负责65宗个案。不
过,由于个案量的增幅较预期增幅为高,以致这个人手编
制比率的目标需要押后实现。社署将会检讨其预测个案量
的方法。
5. 议员从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附录2中察悉,由1991年至
1996年,在提供家庭服务方面,在社署任职的每名工作者
所处理的平均个案量,较在非政府机构任职者为低。社署
署长请议员注意,社署人员负责处理涉及法定职责的个案
,但非政府机构的人员则无须肩负这项责任;此外,社署
人员亦须在发生天灾或意外事故时主动接触有需要的人士
。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这些主动接触有需要人
士的个案量提供资料。
6. 一位议员关注社署和非政府机构的分工问题,尤其是那
些政府部门与受资助福利机构均有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范
畴。他提出家庭福利服务,以及社署最近为应付青少年滥
用药物问题而提供新服务的例子,这两类服务以往一向均
由非政府机构提供。议员亦关注,分配资源予社署和非政
府机构开办新服务所采用的机制。社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
,在分配资源以提供新的福利服务项目方面,当局并沒有
实施任何让社署享有优先权的政策。他强调,资源是按需
要分配,必须以个案的数量证明确有需要获得资源。他列
举数个例子,证明很多大型的试验计划,例如长者社区网
络计划,亦是由非政府机构推行,而非由社署推行。
7. 至于有需要让受助人选择由社署还是非政府机构提供协
助方面,社署署长表示,社署亦认为有需要提供这样的选
择予受助人,并已广为宣传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由
社署印制并派发给巿民的单张內,已载有这些资料详情。
8.一位议员询问,可否由社署集中处理涉及法定职责的个
案,或起码减少处理并不涉及法定职责的个案数目。社署
署长在回答时重申,政府当局的政策是完全由非政府机构
处理不涉及法定职责的个案。不过,在转介这些个案予非
政府机构处理方面,有时会有实际的困难。遇有这样的情
况,社署便须自行负责处理。
9.一位议员询问,何以在过去5年,社署辖下的家庭服务中
心由30间增加至42间,但由非政府机构开设的家庭服务中
心数目却完全沒有增加。社署署长在回答时阐释,这增幅
与社署所处理个案量的增幅互相对应。不过,该位议员认
为,由社署处理的个案量之所以大幅增加,是因为社署所
管理的家庭服务中心增加,而该署雇用更多家庭个案工作
者所致。
10.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在回答主席的询问时阐
释,当局会考虑将现有的一间家庭服务中心分拆成两间或
多间中心,目的在于应付巿民对家庭服务日益增加的需求
,并维持合理的督导范围。她同意提供资料,以证明确有
此需要。
11.政府当局应议员所请,表示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全港13
个设有福利办事处的地区,每区由社署管理的家庭服务中
心与由非政府机构管理的家庭服务中心內,各有多少名在
职人员,以及两者分别处理的个案量。
12.一位议员询问,天水围和将军澳两区的人口均已达到规
定的水平,为何当局却不在该两区预留任何地方设立家庭
服务中心。社署署长在回答时阐述为一个新建地区拟备图
则时,审批拟在区內提供的福利设施须经过的一般程序。
他答允调查议员所提及两区的情况,并会向事务委员会提
供进一步的资料。
13.主席认为,既然在1996至97年度可向非政府机构转介个
案的限额为408宗,在该年度內转介予该等机构的个案实际
上只有74宗的情况,实在并不理想。社署署长告知与会者
,转介制度每两年检讨一次,由社署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社联)共同进行。社署和社联在本年较后时会检讨转介制
度。
IV. 儿童及青年中心进行现代化改革
事宜
(立法局CB(2)2189/96-97(03)号文件)
14. 社署署长向议员概述,当局于1995年10月成立了一个专
责小组,负责研究现时209间儿童及青年中心的现代化改革
事宜,并略述这项现代化计划的目标。议员对此项计划表
示支持。
15. 一位议员建议,为配合实际需求,当局应容许儿童及青
年中心灵活地重新调配资源,以购置各类设施。社署署长
在回答时表示,专责小组将会检讨儿童及青年中心能否灵
活地运用资源。
16. 关于该计划的工作时间表,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解释,专责小组已就儿童及青年中心的地方分配表、工程
规格附表及家具和设备要求提出建议,待社会福利咨询委
员会与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通过各项建议后,
当局便会推行该项现代化计划,并会分3个阶段进行。当
局估计这项计划的预算为1.3亿元。有与会者质疑每间儿童
及青年中心只设置两台电脑是否足够。社署助理署长(青年
及训练)解释,大部分儿童及青年中心已运用现有资源添置
更多电脑,只设置两台电脑的中心仅属少数。
17. 一位议员重申,青少年的兴趣迅速转变,儿童及青年中
心有需要尽快加以配合,因此,容许这些中心更灵活地调
配资源实在至为重要。他亦建议,让青少年参与该项现代
化改革计划,有助于收集青少年的意见及反映其真正需要
。该位议员亦认为,假如某个中心灵活地重新调配资源购
置若干设施,以配合其急切需要,政府当局不应在该中心
购置该等设施后,便认为已满足该中心对该等设施的需求
,因而削减分配予该中心的资源。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
练)赞成议员的意见,认为应该令每间儿童及青年中心均能
十分灵活地运用经当局核准的资源,并给予它们极大的自
主权。
18. 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建筑署在设计儿童及青年中心时,会咨询有关中心的管理
阶层,以顾及中心在运作方面的需要。
19.一位议员关注,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设施是否方便残疾人
士使用。他认为中心的政策和职员的态度或会对残疾人士
使用中心的设施有所影响。社署署长回应说,每间儿童及
青年中心均有若干特别设计的设备,以方便残疾人士使用
。他解释,社署一向关注此事,而儿童及青年中心亦已致
力安排一些活动,以期方便残疾人士使用中心的设施及协
助他们融入社会。他同意议员的见解,认为应培训青年中
心的职员,以提高其专业水平。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答允与社联商讨培训事宜。
20. 一位议员察觉到,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职员需要一段时间
,才能与在他任职的中心內活动的青少年建立密切的连系
,因此,他认为应尽量减少调动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职员。
他亦建议各中心应在方便青少年使用的时间开放。政府当
局表示同意,并会向非政府机构转达各项建议。
20. 一位议员察觉到,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职员需要一段时
间,才能与在他任职的中心內活动的青少年建立密切的连
系,因此,他认为应尽量减少调动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职员
。他亦建议各中心应在方便青少年使用的时间开放。政府
当局表示同意,并会向非政府机构转达各项建议。
21.一位议员建议,应在儿童及青年中心的阅览室装设电脑
,供青少年使用。鉴于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他建议政府当
局应检讨购置物料的程序,以便儿童及青年中心可迅速购
置所需的任何新设备,而无须待政府当局更新儿童及青年
中心的核准设备清单后,才可购置新设备。
22. 主席认为,在公共屋村拨作设立儿童及青年中心的许多
地点均属偏远,使用者会感觉不便。他建议,一俟有资源
可供运用,政府当局应考虑尽快将这些儿童及青年中心迁
往其他地方。
23. 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7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