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0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所有项目

副卫生福利司
何永谦先生

议程第II项

卫生福利科
康复专员
蔡志华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贤先生

屋宇署
署理助理署长/管制及执行
毛剑明先生

屋宇署
署理总屋宇测量师
林少棠先生

议程第III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
黃浪诗女士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洪李碧璇女士
社会福利署总社会保障主任
郑作民先生

议程第IV及V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1
赵崇帼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
简何巧云女士
社会福利署高级统计师
冯玉枝小姐

应邀出席者: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下称「社联」)
社联复康部助理部门干事
何笑英小姐
香港复康联盟
张健辉先生
香港伤残青年协会
麦淦琼女士
香港失明人协进会
黎水根先生
香港盲人辅导会
梁洲田先生
香港聋人协进会
刘福如先生
香港聋人福利促进会
高鸿建先生
复康资源中心生活环境辅导服务
关国乐先生

复康力量
会长
林章伟先生
副会长
李香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小姐



I.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的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议员通过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1. 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务;及

  2.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支援服务。

有关荃湾合一社会服务中心(下称「该中心」)
关闭事

2. 有关该中心所提交的函件,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研究该 中心关闭后会否影响该区可获提供的社会服务。议员认 为事务委员会不宜干预有关该中心关闭的事宜,但要求 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协助该中心的职员在其他社 会福利机构另觅工作。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3. 政府当局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条例草案。

长者咭计划

4. 政府当局报告说,当局现正寻求拨款,以便聘请顾问 公司加强宣传该计划。

II. 为残疾人士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立法局CB(2)885/96-97(01)、(02)及(03)号文件)

5. 政府当局告知议员,新近拟备的「设计手册:畅通无 阻的通道1997」(下称「该手册」),是取代「一九八四 年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册」的最新版本。该手册详细载 列在建筑物內设置合理通道的各项规定。为执行强制性 设计规定,新的设计手册将会获得法例支持,并透过以
下三种途径予以颁布 ──

  1. 在政府各部门传阅,因为该手册亦适用于政府 部门和政府工程;

  2. 由建筑事务监督发给私营机构;及

  3. 发给所有有关残疾人士的机构及专业人士机构, 并会公开派发予市民。

新的设计手册将适用于新的建筑物及该手册颁布后获当 局核准的建筑图则。

6. 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指称 未获提供合理通道的人士,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申 诉,或在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考虑要 求提供此等通道或设施是否合理时,会在认为适当时参
考该手册。

7. 一位议员质疑为何当局不透过法例规定所有现有建筑 物均须遵守该手册的规定。他认为政府当局将有关的投 诉个案转介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是采取拖延手法。

8. 政府当局答称,在许多情况下,要求现有建筑物符合 新标准是既不合理亦不可能的,除非将整座建筑物拆卸 及重建,但这样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当局重申,该手册 适用于当局实施手册的规定后所核准的新建筑图则,并 在可能范围內亦适用于正在进行重大翻新工程的现有建
筑物。

9. 一位议员询问「重大」翻新工程一词的定义。政府当 局答称,那是指须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建筑图则的工程; 建筑事务监督会藉此机会要求业主在合理范围內遵守该
手册的规定。

10. 政府当局报告说,当局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为该手 册定稿,并将其內所载的强制性规定制订为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局审阅。该手册的其他规定只属参考性质,用 以向业主解释,当局认为何谓合理通道。政府当局亦申 明,该手册只适用于在处所內进行的建筑工程及处所內
的各项设施。

11.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会否率先改善所有政府建筑物, 以符合各项新标准。政府当局答称,大部分政府建筑物, 包括所有新建筑物,应已在合理范围內符合有关的标准, 因为政府亦受《残疾歧视条例》的条文约束。该议员指 出,据他所知,政府当局正要求超过500座私人建筑物 (其中大部分为商场)进行翻新,以符合消防处的安全标 准。他询问当局会否藉此机会要求有关建筑物的业主改 善其建筑物,以符合该手册的标准。政府当局答称,建 筑事务监督无权强迫业主这样做,但该手册会提供详细 资料,说明业主应采取何种措施,以免遭检控或投诉,
指他们歧视残疾人士。

12.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作出特别安排,协助残 疾人士停泊车辆,社联一位代表告知议员,运输署现正 研究应否发出许可证,授权接载残疾人士的的士司机或 车主在限制车辆停泊区停泊车辆,以方便残疾人士上车
或落车。

13. 政府当局因应议员的建议,答允按需要检讨该手册, 并邀请香港复康联会的代表参与检讨工作。政府当局进一 步报告说,经咨询建筑署的意见后,当局认为有需要给予 建筑物业主约六个月的筹备时间。因此,当局决定,凡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后核准的建筑图则均须符合各项新标
准。

14. 社联代表指出,「一九八四年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 册」在很多方面均未能顾及残疾人士的需要。旧设计手 册其中一项不足之处是只顾及行动上有障碍的人士,而 忽略了那些在感官上有障碍人士的需要。他们引述公厕 为例,指出由于公厕缺乏适当的指示牌,失明人士难以 分辨男厕和女厕。由于香港许多建筑物是根据旧手册的 标准建造,社联代表促请当局采取补救措施,将诸如香 港会议展览中心等建筑物加以改良,因为该中心正是一 九九八年国际康复会议的举行地点。

15. 社联代表认为政府当局及受公帑资助的各机构应率 先改善其建筑物,作为私营机构仿效的楷模;代表又强 烈要求当局于三年內在所有公众建筑物,特别是在接待 处及缴费处,为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例如残疾人士、老 人及携带婴儿手推车的母亲提供通道。倘不能改良现有 建筑物,政府当局应考虑将该等办公地点迁移至其他地 方。为加快推行改善措施的进度,社联代表建议当局应 订立法例规定,以确保所有建筑物均完全遵守该手册的 规定。他们注意到,在最近发表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 及有关规定的守则》中,政府当局并无顾及残疾人士的 需要。他们对此感到遗憾,并促请当局采取补救措施。

16. 复康力量主席指出,据他所知,「重大改建或翻新 工程」指大规模的翻新工程,例如将商场改建为食肆。 因此,他担心要等待这样的机会以改善现有建筑物,可 能会遙遙无期。有见及此,他建议政府当局可给予现有 建筑物的业主一段宽限期,俾能在宽限期內提供所需的 设施,而在限期过后则必须遵守新设计手册的规定。倘 政府当局坚持此举不切实际,他建议最少亦应授权建筑 署署长向现有建筑物的业主建议进行所需的改装或改建 工作,并在三年后报告有关进展的详情及业主对建筑署 署长所作建议的反应。他亦建议应授权建筑署署长,如 在建筑物获发入伙纸后,发现建筑物的强制性设计规定 被改装或暂停使用,则建筑署署长可向建筑物的业主发 出警告。他相信此举较只将投诉个案转介平等机会委员
会更奏效。

17. 政府当局答称,在火警中为残疾人士提供逃生途径 是极之困难的,而当局亦一直关注此事。政府当局现正 就嘉利大厦事件进行检讨,从中汲取教训,并会在有关 的检讨工作中考虑残疾人士的需要。政府当局进一步报 告说,新的设计手册已订有具体规定,说明应如何安装 指示牌,以协助感官上有障碍的人士办别方向,让他们 易于找到可供他们使用设施的位置。

18. 政府当局申明,根据强制性设计规定而建造的若干 设施,如在获发入伙纸后遭拆卸或改建,此类个案将被 视作违反有关条例,当局会就此提起法律诉讼。去年有 超过9,600宗违反《建筑物条例》的个案,当局有需要
优先处理该等个案。

19. 议员仍然不满当局不打算对现有建筑物采取行动, 并促请当局订定采取补救措施的计划表,特别是就公共 屋村及道路设施等方面作出补救。

20.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重申,该手册只适用于新的建筑 物,因为不可能要求所有现有建筑物进行改善工程。在 有理由要求进行改建工程的情况下,政府当局会鼓励业 主对其建筑物作出所需的改善。当局进一步解释,如将 该手册所载的全部规定均纳入法例之內,则每次修订该 等规定时均须经过繁复的手续。政府当局亦解释,虽然 部分设计规定只属「参考」性质,但在一定程度上亦获 得法例支持,因为如业主未能遵守有关的规定,则有可
能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受到检控。

21. 至于对公共屋村及道路所需进行的改善工程,政府 当局答允将议员的意见转告房屋署署长及路政署署长, 以便他们采取行动。政府当局告知议员,路政署有计划 在进行例行维修工程时,同时在路旁兴建低边行人路。 然而,主席指出,这些低边行人路只在道路需要维修时 才兴建,而且亦无订定进行该等建筑工程的确实时间表。

22. 团体代表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并无将他们的建议全 部纳入该手册內。他们要求议员查究此事,并在当局就 该手册的强制性项目制订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局审议时, 对附属法例作出修正。主席同意将这项要求记录在案, 但指出立法局审阅附属法例的期限为28日。

23. 一位议员质疑,既然政府当局已知悉政府设施需在 多方面作出改善,为何还要留待有人向平等机会委员会 提出申诉后才加以改善。他引述公厕为例,特别是位于 郊外的公厕,大部分供残疾人士使用的公厕都被上锁或 不能使用。另一例子是为着防止小贩入內摆卖而竖立在 公园入口的柱,亦对行动上有障碍的人士造成阻碍。

24. 政府当局答允将有关公厕的意见转告市政局及区域 市政局(区局)加以调查,并建议兼任巿政局或区局议员 的立法局议员,在市政局或区局的会议席上提出此事。

25. 康复专员指出,倘政府当局透过法例规定现有建筑 物的业主遵守新的标准,部分小型单位的小业主未必能 负担所需费用。他亦提醒议员,将部分政府部门迁往新 建筑物将会招致额外费用,建筑署亦需增聘人手以加强 对建筑物设施的查核。议员在回应时表示,倘政府当局 为保障残疾人士的利益而提出该等建议,议员定当全力 支持当局就此等事项申请额外拨款。

26. 一位议员察悉,现有建筑物不时需要进行小规模的 翻新工程,倘业主藉此机会在建筑物內建造例如扶手或 斜路通道等设施,不会需要太多额外费用。他建议政府 当局联络各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向其简述该手册的 各项规定。政府当局虽然同意这样做,但却补充一点, 就是根据房屋署內部进行的分析,在新建筑工程中建造 该手册所列的设施所费不多,但在现有建筑物加建该等 设施的费用则可能十分高昂。

27. 政府当局申明,由于当局已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或 之前,将其就手册內各强制性项目所制订的附属法例提 交立法局,各有关方面应尽早将其对该手册的意见送交 建筑署,以确保有关该手册的附属法例可依时提交立法
局。

III. 为亟需照顾老人设立支援网络
和安装紧急召援钟

(立法局CB(2)885/96-97(04)号文件)

安装紧急召援钟

28. 主席提及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发生的一场火 警,引致一名居于秀茂坪的老人丧生。他质疑是否应该 加强宣传紧急召援系统,因为现正领取综援的单身老人 有56,000名,但迄今已批出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的申请却 只有一千多宗。他又批评负责协助独居于公共屋村的非 综援老人申请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的房屋署,指该署单靠 在公共屋村內派发的屋村通讯来宣传紧急召援系统,而 沒有主动与老人接触,向他们讲解这项服务。主席指出, 屋村通讯是宣传效用极低的方法,因为大部分长者根本 无法阅读通讯內容。他又告知与会者,房屋署已计划删 除屋村联络主任职位,原因是房屋署认为屋村联络主任 所提供的服务可由社署推行的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所取代。 他认为不能接受这种做法,并要求当局研究此事。一位 议员亦批评房屋署要求拟申请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的老人 亲自领取申请表格的规定,并指房屋署职员已严格执行 这项规定。该议员批评房屋署未能照顾行动不便的老人, 他们或会需要其他人代其领取表格。除此之外,该议员 亦发现,很多房屋署的职员,包括柜台职员,对紧急召 援系统服务一无所知。政府当局答允查究此等事项。

29. 政府当局同意,紧急召援系统对本港的老人来说是 一项崭新的服务,因此当局会印制简单的单张,由义工 在进行家访时派给老人,让他们得知有关紧急召援钟的 资料。.政府当局相信,在接触更多老人和加强宣传之 后,申请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的数目会大幅增加。

30. 一位议员询问,就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申请人订定年 龄规限的理据何在。政府当局解释,当局认同年龄在60 岁及以上的单身综援老人确有需要在遇到紧急事故时联 络其他人求援。有鉴于此,社署在过去一年已经接触所 有这些单身老人,并已在每位需要安装电话的老人的家 居安装电话,以便他们使用。事实上,在56,000名领取 综援的单身老人当中,有95%有电话可供使用,只有拒 绝这项服务的老人除外。政府当局解释,由于资源所限 而老人数目众多,在为老人安装紧急召援钟方面必须订 定先后次序。政府当局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报告说,紧 急召援系统供应商负责为老人安装紧急召援钟。

31. 一位议员认为,紧急召援系统服务是向老人伸出援 手的一种既有效亦较廉宜的方法,因此他支持将可获提 供紧急召援系统服务的年龄限制降低至60岁。

32. 主席提及最近数宗老人因购买紧急召援系统产品而 被骗财的个案。他批评说,紧急召援系统服务不应以实 报实销方式提供,并建议社署应直接向紧急召援系统供 应商购买产品。政府当局同意检讨有关程序,并在适当 情况下将程序简化。

33. 政府当局告知各议员,居于私人楼宇的非综援受助 人如需要紧急召援系统服务,但经济能力无法负担购置 该仪器的人士,亦可要求社署协助。不过,议员不满政 府当局对非综援受助人所采取的政策,并指出各调查报 告均显示,现时很多非综援受助人生活赤贫。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考虑扩展紧急召援系统服务,以包括居于私人 楼宇的非综援受助人。

为亟需照顾老人设立支援网络

34.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否考虑派发棉被予露宿者, 以取代派发毛毡的做法。政府当局答称,当局亦曾考虑 这个方法,但鉴于棉被较笨重,在收藏及打理方面均会 令露宿者感困难,因而放弃了这个构思。虽然毛毡较单 薄,但如果露宿者提出要求的话,政府当局会派发多于 一张毛毡给露宿者。

35. 一位议员关注在推行网络计划时为义工提供培训的 问题。他表示,由于义工需要与长者建立密切的关系, 而很多义工并无这方面的经验,因此为这项计划提供培 训尤为重要。他进一步说,很多社区中心都缺乏人手与 老人家联络及向他们讲解这项计划的详情。他又表示, 由于很多老人服务中心缺乏社工人手与老人接触和讲解 计划详情,某些老人服务中心甚至需要动员其文员帮忙, 轮流到每座楼宇进行家访。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 阐明为义工提供何种培训及有何措施挽留已招募的义工。

36. 政府当局报告,他们已向参与这项计划的机构、义 工及长者制订执行指引。为机构制订的指引內载列培训 义工的训练大纲。如有需要的话,有关机构亦可以联络 社署,由社署协助安排训练活动。政府当局申明,这项 计划的目标并非单靠受薪员工识别需要网络服务的老人, 而是需要巿民大众的参与,一方面识别需要网络服务的 老人并将据其所知需要网络服务的老人转介给各区的福 利办事处,另一方面亦需要巿民担任义工。政府当局进 一步报告,当局已向所有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著名服 务会社,例如国际扶轮社,以及设有义工队伍的大机构 发出函件,呼吁他们参与这项计划。

37. 政府当局因应议员的建议,同意在三个月后检讨推 行网络计划的进度,并向议员汇报。

IV.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追加拨款

(立法局CB(2)885/96-97(05)号文件)

38. 一位议员询问,因「失业」而领取综援的个案增加, 是否导致须为综援计划申请追加拨款的主要原因。政府 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一份简要资料供议员省览,该份资 料按类别载列各类个案的数目。当局又指出,概括而言, 个案数目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就综援计划而进行的 检讨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完成后,已对综援计划作出多项 改善所致。政府当局解释,举例说,由于资产上限已大 幅调高,更多人因而符合领取综援的资格。政府当局表 示,虽然本港的失业率与新领综援个案的数字未必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但失业率对综援个案的数目肯定会有一 定影响。政府当局表示,另一个导致个案增加的原因是 政府各部门加强对综援的宣传工作。举例说,劳工处通 知所有向该处登记失业的人士有关综援计划的资料,而 有关部门亦特别提供综援的资料予抵港的新移民。

39. 鉴于失业情况令申请综援的个案大增,一位议员询 问政府当局有何对策协助失业人士。政府当局回应时表 示,失业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各个政府部门深入研究。 主席建议向失业人士提供特别津贴,以协助他们寻找工 作,例如津贴他们购买报纸,以及支付交通及通讯、出 外用膳及准备面试装束等方面的开支。鉴于政府当局现 正检讨雇员再培训计划,一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加强社 署与雇员再培训局的合作。经过讨论后,主席的结论是, 此事应作更深入的讨论,并建议将此项目纳入下次会议 的讨论项目之內。政府当局提醒与会者,综援计划是一 项无须供款的计划,主要目的是照顾经济拮据人士的基 本需要。增设额外的特别津贴项目或会偏离综援计划的 宗旨,必须详细研究这项建议所会产生的影响。

40. 一位议员询问,综援个案的数目增加,会否令政府 当局不愿意考虑议员较早时要求将综援的资产上限提升 至151,000元的建议。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表示,当局仍 在研究议员所提有关资产上限的意见。

41. 议员察悉,「单亲」类别的个案数目有所增加,并 认为政府当局亦应该研究这个问题。

42.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交文件,载列按引致追加拨款 成因而分类的款额细目,供财务委员会考虑。

V. 公共福利金计划追加拨款

(立法局CB(2)885/96-97(06)号文件)

43. 议员认为该文件符合规程,因此并无提出意见。

VI. 其他事项

4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一时正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