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4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田北俊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何敏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及IV项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谦先生

议程第III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赵崇帼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谢邓燕玲女士

议程第IV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黃浪诗女士
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韩洁湘小姐

议程第V项

康复专员
蔡志华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王泽刚先生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医院管理局总法律主任
蔡云儿女士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医务社会服务)
冯民乐先生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康复服务/政策)
吴庭光先生
助理卫生福利司
杜洁丽小姐

议程第VI项

首席助理政务司
陈嘉信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长
李敬志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学
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
齐铱博士
香港大学
统计学系
叶兆辉博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783/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下次会议的
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检讨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 的迅速扩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担当的角色。 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提议其他讨论事项。

III. 简介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下称该条例草案)

(立法局CB(2)1721/96-97(01)号文件)

3.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向议员简介该条例草案的目的, 以及《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下称该公约)的各
项条文。

4. 一位议员询问,若儿童被掳往中国大陆,政府当局 会有何行动。副卫生福利司(福利)阐释,由于中国并非 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在这情况下并不适用。目前急 需提交该条例草案,以确保条例草案可于一九九七年六 月底前获通过成为法例。当局同意,或有需要考虑就掳
儿童的问题另行与中国磋商。

5. 议员普遍支持该条例草案,但关注有需要与中国当局 商订行政安排,以处理儿童被掳往中国的个案。副卫 生福利司(福利)在回答时解释,倘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 或许有助当局日后就这问题与中方联络。

6. 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 汇报,社署并无就儿童被人从香港掳往中国的个案数 目备存统计数据。议员重申,对儿童被掳往中国的问 题表示关注,并要求政府当局研究各种可行措施以解决
问题。

IV. 为亟需照顾的老人提供支援网络
及老人自杀的问题

(立法局CB(2)1721/96-97(02)及(03)号文件)

7.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院的齐铱博士与叶兆辉博士向与会 者介绍由国际益友会拟备的老人自杀问题调查报告。他
们特别提出下述要点 ──

  1. 香港的老人自杀率位列世界第二,较全港人口
    自杀率高出数倍;

  2. 接近七成的老人在自杀前曾向家人或医生透露
    拟寻短见,惟无人加以理会;

  3. 从建筑物跳下是最常见的老人自杀方式。过去
    15年,这类自杀个案大幅增加,由29%增至52%;

  4. 赋闲无业的老人相对于继续出外工作的老人的
    自杀比率为六比一;

  5. 在人口较稠密的地区或社区支援服务有限的发 展中地区,例如深水埗、观塘、黃大仙、葵青
    及西贡,老人自杀率较高;及

  6. 自杀老人当中,六成至七成患有长期顽疾,另
    22%则罹患绝症。

8. 叶兆辉博士指出,应加强以下范畴的工作 ──

  1. 为长期患病老人提供较完善的善后辅导服务;

  2. 为医生提供训练,让他们在察觉其年老病人有
    自杀倾向时,懂得采取适当行动;

  3. 帮助老人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及

  4. 为老人提供较完善的医疗及房屋服务。

9. 齐铱博士认为应提高市民对老人自杀问题的警觉,并 为老人提供辅导服务。鉴于在研究的老人自杀个案中, 27%的当事人在自杀前的数月內曾向医生求诊,齐铱博 士因此质疑,医生有否切实关注年老病人的情况,诊症
时间又是否足够。

10. 一位议员认为,这项调查的结果,大部分与老人权 益促进会在一九八六年进行的一项同类调查的结果十分 相近。两项调查均指出,大部分自寻短见的老人均为长 期病患者。对于老人自杀问题一直沒有多大改善,他表
示关注。

11. 一位议员认为,根据处理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经验, 传媒广泛报道老人自杀事件可能引致老人自杀率上升。 故此,政府当局应审慎处理此问题。副卫生福利司(福
利)在回应时表示,传媒应协助提高市民对老人自杀问 题的警觉,让市民了解问题所在,但同时也应尽量克 制,避免详细报道个别自杀事件。齐铱博士亦有同感, 但她指出,大部分关于老人自杀的报道已属简短。但社 会人士普遍认为,对老人家爱莫能助。她又认为,老人 自杀与青少年自杀的不同之处,在于老人甚少因一时冲
动而自杀。

12. 一位议员建议,应向医生发出指引,说明医生在察 觉年老病人有自杀倾向时应采取甚么行动。首席助理卫 生福利司(福利)答允就此事联络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 卫生署和医务委员会。

13. 关于赋闲无业的老人自杀率较高的问题,一位议员 认为义工计划甚为重要,能帮助老人建立积极的人生观。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答称,当局已加强宣传「长 者义工计划」,以吸引更多老人参加。她补充说,此项 计划能协助老人尽展潜能、贡献社会。

14. 关于公众教育方面,齐铱博士认为家庭生活教育的 內容,应包括训练家庭成员对老人表达关怀爱护的技巧, 而非仅仅提倡年青一辈应尊重长者。社署署理助理署长 (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解释,促进老人与年青 一辈的沟通及提供实用技巧训练,一直是家庭生活教育 的重要课题。她补充说,目前有79队小组负责推行家庭 生活教育,尤其关注较多老人居住的旧建市区的情况。

15. 一位议员对家庭生活教育的成效表示怀疑,并批评 在推广关怀老人方面,宣传活动不足。她更建议当局应 筹办课程,协助老人适应退休后的生活。

16.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同意,现行服务尚有可予 改善之处,并建议为长者提供若干新服务。

17. 与会者察悉,独居老人的自杀率较与家人同住老人 的自杀率高出五成。叶兆辉博士透露,大部分研究个案 的当事人虽然属于收入极低的组别,但只有7%领取公共 援助。议员认为,这一点再次印证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计划宣传不足的问题。

18. 一位议员关注为老人而设的善后辅导支援服务,因 为七成自杀老人属长期病患者。他要求医管局就老人在 离开医院后一星期內自杀的个案数目提供资料。齐铱博 士指出,门诊诊疗所现时为老人提供的服务殊不理想。 老人家经常要长时间轮候求诊,但诊症时间却十分短促。 她亦批评,长期患病老人亟需的康复服务,只获当局分 配极少资源。调查发现,许多老人自杀是为免负累家庭。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答允与医管局及卫生署跟进
此事。

19. 由于分析的结果显示,长期患病老人及独居老人是 极有可能自杀的一群,主席总结时表示,政府当局应改 善为老人提供的康复服务,并应加强为单身老人提供的
社会支援服务。

V. 讨论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
草案

(立法局CB(2)1721/96-97(04)号文件)

20. 康复专员表示,有关各方大致接纳1997年精神健康 (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各
项安排均属实际可行。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21. 康复专员解释,经常重复「精神紊乱的人或弱智人 士(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的字句,会令条例草案变得 非常冗赘;为免出现这种情况,政府当局建议在条例草 案內,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一词来泛指上述两 类人士。当局认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及「精神 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两词的含义属中性,但若议员认为, 以「有关人士」(concerned person)一词取代上述用词是较 佳的做法,当局亦乐于考虑这项建议。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22. 一位议员表示,由于各家长关注「弱智」与「精神 紊乱」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并期望"mental incapacity" 一词的中文本能反映两者不同之处,因此当局实应妥为 处理此事。康复专员在回应时解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下称社联)建议的「精神/智能上无行为能力」一词不 符合中文语法,因此不应予以采纳。他亦提出,条例草 案的中文名称也不是「精神/智能健康条例」。他请议 员注意,在条例草案內,「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一词本 身并无定义,其意义是依据「精神紊乱」及「弱智」的 定义而界定。此外,政府当局曾翻查多本中文词典,得 悉「精神」一词的含义包括「智力」与「智能」在內, 因此当局仍以「精神」作为"mental"一词的中文本,而不 接纳社联所建议把"mental"一词译作「精神/智能」。

23. 至于"incapacity"的中文本,即「无行为能力」一词, 由于已在其他法例使用,政府当局不打算修改该词。康 复专员答允向有关的家长团体进一步解释上述情况。此 外,他会尽可能考虑各家长团体提出的其他意见,例如 检讨条例草案內「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亲属或最近 亲」的定义。

24. 社联及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曾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 书。康复专员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就这两份意见书的內 容向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条例草案对自闭症患者的处理

25. 一位议员询问,条例草案建议为自闭症患者提供何 种安排,因为自闭症患者的智商未必低于70,不应被视 为弱智人士。康复专员在回应时指出,条例草案只适用 于经医生证明符合条例草案所载「弱智」及「精神紊乱」
的定义的人士。

26. 康复专员在提及条例草案第II部时解释,必须证明某 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其财产,高等法院 才会决定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处理该人的财产和事务。 同样地,条例草案第IVB部,即与监护有关的部分,只 适用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至于自闭症患者,则必 须证明由于其精神紊乱或弱智的性质或程度,实有充分 理由将他们收容监护,监护委员会才会决定应将他们收
容监护。

27.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他会 继续研究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宜。

28. 议员一致认为,应加快审阅条例草案,务求令其得 以在本年度立法局会期內获得通过。至于各方对选词或 中文本用字的意见分歧,议员同意,如有需要,他们或 会就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政府当局会着手拟 备条例草案余下的修正事项,并于两周內向条例草案委 员会主席及立法局法律事务部提交修正案,以供审阅认 可。主席随后会在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汇报,事务委员 会建议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并建议条例草案委员 会无须展开审议工作。

VI. 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服务的跟
进事项

(立法局CB(2)1721/96-97(05)号文件)

29. 芙蓉山村环境关注小组曾提交意见书,要求当局在 旧建市区推行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下称邻舍层面计划)。 按照主席的指示,该意见书于会议席上送交议员参阅。

30. 首席助理政务司告知议员,检讨小组的报告可望于 本年五月定稿,并将于本年五、六月间提交行政局。他 建议事务委员会应向检讨小组提交意见书,表达议员的
意见。

31. 政府当局建议,将拟为朗边临屋区的预制类型中转 房屋开办的邻舍层面计划,并入现时为朗边临时房屋区 (下称临屋区)及洪水桥提供服务的邻舍层面计划內,但 却不给予额外资源。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提出这项
建议的理据为何。

32. 首席助理政务司答称,当局考虑到目前已有一支邻 舍层面工作队在朗边临屋区提供服务,才同意提供邻舍 层面计划服务予在朗边临屋区现址兴建的中转房屋。该 工作队应有余力,足以扩展其服务范围至朗边的中转房 屋。事务委员会要求房屋署助理署长提供详细资料,列 明将在朗边兴建的预制类型中转房屋预计可容纳的人口, 以及朗边临屋区和洪水桥现时的人口数字。

33. 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补充说,朗边临屋区有人 口839人,自一九九六年十月起,一直由明爱的邻舍层 面工作队提供服务。然而,一位议员指出,在一九九六 年十月前,朗边临屋区本身亦设有一支邻舍层面工作队, 由救世军负责提供服务。该工作队其后被重新调配,而 朗边临屋区的服务则由洪水桥的邻舍层面工作队接办。 他认为,如朗边临屋区的居民日后须进一步与邻近的预 制类型中转房屋的居民共用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话,对 朗边临屋区的居民并不公平。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时 表示,成员包括社联代表的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会在必 要时,按需要重新编配各工作队的工作,并安排工作队 接办其他计划,使现行邻舍层面工作队所服务的地区能 获得合理的安排。洪水桥与朗边临屋区邻舍层面计划的 合并建议,已获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及有关机构确认通 过。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救世军邻舍层面 工作队解散后,资源如何重新调配。

34. 该位议员进一步提出论据,指救世军邻舍层面工作 队为朗边临屋区提供服务时,该处的人口不足4 000人。 他更质疑,将于朗边兴建的中转房屋应否视为邻近洪水 桥。社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时解释,成员包 括社联代表的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五月 考虑此事,并认为朗边临屋区邻近洪水桥,因此接纳拟 议安排。然而,该位议员指出,据各代表当时所理解, 倘代表不接纳建议,当局将不会提供邻舍层面计划予朗 边的中转房屋区。各代表是基于这项理解才接纳这项接 办安排。他认为现时的邻舍层面工作队所提供的服务, 不足以应付该三处地区的需求。主席指示,事务委员会 应向行政局提交意见书,概述议员对邻舍层面计划的意 见。有关当局建议将洪水桥现时的邻舍层面计划扩展至 包括日后在朗边兴建的中转房屋,他要求政府当局就这 项建议提出充分的理据。

35. 一位议员指出,事务委员会委员曾于较早时举行的 会议席上,表示支持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予旧建市区。 她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向检讨小组转达议员的意见。首席 助理政务司在回应时表示,据他记忆所及,事务委员会 从未详细讨论这项检讨工作,亦无通过任何议案支持将 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扩展至旧建市区。尽管如此,他同意 向检讨小组转达议员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议员对这个 答覆感到不满;他们认为,事务委员会曾在较早时举行 的多次会议席上讨论有关邻舍层面计划的议题,有关会 议的纪要业已清楚记录事务委员会对此事的意见。

36. 一位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基于甚么理据,建议将深井/ 青龙头及兴盛临屋区/汉民村的邻舍层面计划合并,因 为在荃湾合一社会服务中心于一九九七年一月解散前, 深井/青龙头一直由一支独立的邻舍层面工作队提供服 务。首席助理政务司答称,当局在研究为深井/青龙头 继续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最佳方法时,已考虑到深 井/青龙头的人口约为2 200人,而兴盛临屋区/汉民村 的人口只有1 100人,人数远低于邻舍层面计划服务区的 人口须介乎3 000至15 000人的准则。要向这两处人口低 于既定准则的地区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唯一既可行 又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将两支工作队合并;两区 人口合计亦只有3 000人左右。然而,该位议员认为,上 述建议对提供予深井/青龙头居民的邻舍层面服务水平 会有不良影响,因为他们须与兴盛临屋区/汉民村的居 民共用资源。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时表示,深井/青 龙头与兴盛临屋区/汉民村的人口合计只有约3 000人, 若认为建议的接办安排对服务水平会有不良影响,理据 实在不足。

37. 议员批评政府当局不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予中转 房屋区的政策。他们将于本年四月十六日举行的个案会 议席上,讨论在深井/青龙头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事 宜。议员届时会继续爭取扩展邻舍层面计划服务。

38. 主席建议在下次会议举行前,实地考察在旧建市区 推行的邻舍层面试验计划。政府当局将会作出所需的安
排。

(会后补注: 由于大部分议员未能出席原定于 本年四月二十二日举行的考察活 动,主席其后指示取消这项活动。)

39.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