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23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卓人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梁智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项

政务科

首席助理政务司
陈嘉信先生

议程第II项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郑耀刚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议程第III及IV项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谦先生

议程第III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
黃浪诗女士
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韩洁湘小姐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康复服务)
陈肖龄小姐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青山医院老人精神科顾问医生
李兆华医生

议程第IV项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
谢小华小姐
总社会工作主任(青年事务)
曹慧仪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署任)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9
马健雄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2383、2445、2447及2607/96-97号文件)

1997年2月28日、3月14日、3月20日及4月11日的会议纪
要获得确认通过。

提供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邻舍层面计
划)服务

2. 首席助理政务司报告,负责检讨在旧建巿区推行邻舍 层面试验计划的检讨小组,将于1997年7月前最后订定其 各项建议。政府当局会制备报告,在1997年8月或9月将
报告提交行政会议。

3. 议员对这个时间表感到不满,因为根据政府当局原定 的计划,当局应于1997年5月呈交报告予行政局。一位议 员指摘政府当局故意拖延,以便把问题拖延至1997年6月 30日之后再恢复进行讨论,因为届时的立法机关成员将 会有所改变。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时解释,提交报告 的时间需要押后,因为这项检讨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 泛。当局是因应进行这项检讨工作实际所需的时间,才
修订提交报告的时间表。

4. 有关为深井/青龙头及兴盛临屋区/汉民村提供邻舍 层面计划服务一事,首席助理政务司报告,由于这两处 地区的人口合计仍远远低于既定标准,因此,政府当局 仍然认为,这两项计划应该合并。要向这两处地区提供 邻舍层面计划服务,唯一既可行又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 就是将两支工作队合并。事实上,当局在1996至97年度, 还进行了另外5项合并计划,其中部分计划在合并后的
服务人口达8 000人。由于深井/青龙头及兴盛临屋区/
汉民村两区的人口,合计只有3 000人左右,政府当局认
为建议的接办安排不会影响服务水平。

5. 议员察悉,向深井/青龙头及兴盛临屋区/汉民村提 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问题,将于1997年6月底前交由邻 舍层面计划委员会讨论。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同时讨论邻 舍层面工作队在其他服务地区的编配问题。

II. 高龄人士的住屋安排

(立法局CB(2)2648/96-97(01)-(02)号文件)

6. 罗致光议员请与会者特别留意他拟备的资料文件所载
的两项要点 ──

  1. 当局应按照高龄人士所选择居住的地区编
    配公屋单位给他们;及

  2. 有需要检讨 "共享颐年" 优先配屋计划并加
    以改善。
7. 首席助理房屋司指出,房屋署(房署)在处理申请时, 已经尽量在资源容许的范围內,按照高龄申请人所选择
的地区为他们编配房屋。

8.至于房署和社会福利署(社署)在为高龄人士提供房屋 安排方面如何互相协调,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报告, 房署和社署一向均有举行定期会议,互相交流意见及加 强彼此的合作。在过去一年,共有超过670位高龄人士 经由社署转介,成功获安置到公屋单位居住。在这670
位高龄人士当中,其中三成选择独居,他们均获编配入 住有独立设备的单位。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补充, 假如老人家在适应生活环境上遇到问题,可以向社署辖 下的家庭服务中心或向房署的屋村办事处人员求助。

9. 有关 "共享颐年" 优先配屋计划,一位议员提出以下建
议:

  1. 房署只应在老人家选择与其他高龄人士共 住的情况下,才安排他们入住共住单位;

  2. 有关上文(a)项,房署应该将那些生活方式 和起居习惯大致相同的高龄人士,安排共 住一个单位,以避免共住的老人家发生爭
    执;

  3. 对于那些选择独居的高龄人士,房署必须 尊重他们的意愿,分配设有独立设备的单
    位给他们;及

  4. 对于那些难以适应与他人共住的高龄人士, 房署应该立刻为他们另行提供有独立设备
    的单位。

10.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房署所 遵行的政策,亦符合上文所述的安排。不过,由于房屋 资源不足,房署不能承诺当与他人共住的长者认为彼此 不能共处时,房署可以立刻另觅单位给有关的长者。

11.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告知议员,由1995至96年度迄 今,当局已经兴建了9 100个长者住屋单位。此外,在
1997至98年度及1998至99年度,将会分别有8 600个及
4 700个这类单位建成。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认为,当 局会提供足够的公屋单位,安置一万名现正轮候公共屋
村单位的高龄人士。

12.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补充说,位于翠屏村的长者住 屋单位将于1997年10月落成。在这些单位內,每名共住 的老人家可各自享有独立的浴室。这项新的住屋设计, 可以令与他人同住的长者,在生活上有较大的私人空间。

13. 议员列举数件事例,说明在租戶名单上加入认可租 客方面,房署应该采取较灵活的政策,尤其是对那些打 算与年老双亲共住以方便加以照顾的人士,更应弹性处 理他们要求成为认可租客的申请。议员认为,房署亦应 该灵活处理分戶的问题。当租戶家庭內的长者和年轻一 辈关系破裂后,房署应该尽快安排其中一方调迁往另一 单位,以免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

14.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在回应时阐释,对于每项提交 房署考虑的该类申请,房署均会仔细审核,以确定是否 有足够的理据支持有关申请。房署亦正在检讨有关在租 戶名单加入及删除认可租客的政策。至于涉及长者和年 轻一辈关系破裂的个案,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解释, 遇有这种情况时,长者可以根据*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
划申请另一个公屋单位。

15. 议员认为,轮候有独立设备的单位的平均时间达4年, 实在过长。相反,轮候共住单位的平均时间只需两年。 轮候有独立设备的单位的时间过长,可能引致很多原本 希望能够独居的长者,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与其 他长者共住一个单位。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解释,轮 候共住单位与轮候有独立设备的单位所需的时间有所不 同,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类单位的供求问题。他指出,房 署已经尝试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务求能增加有独立设 备单位的供应量,例如利用各座楼宇地面的柱位,将其 改建为有独立设备的单位。至于议员建议可将那些使用 率偏低的社区中心改建为有独立设备的单位,首席助理 房屋司表示,这些社区中心由政务科负责管理,如要改 变其用途,必须征询政务科的意见。

16. 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该在正进行重建的地区预留 土地,用以兴建公共屋村,以便在同区安置受影响的长 者。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在回应时承认,由于土地不 足,位于巿区的公屋单位供应量不免受到限制。不过, 房署会继续在巿区物色可供辟作长者住屋的适当地点。

17. 首席助理房屋司重申,房署在制定政策时已顾及高龄 人士的需要。举例说,年老的住戶即使获租金宽减达两
年,亦无须调迁往租金较廉宜的单位。

18. 主席在总结讨论內容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向当局提出
以下要求 ──

  1. 有关在租戶名单上加入家庭成员及有关分 戶的政策方面,当局应该采用较灵活的方 法处理值得加以考虑的个案;

  2. 当局应该增加有独立设备单位的供应量;

  3. 当局应该在巿区预留土地兴建公屋,以 安置高龄人士。

III. 为老人痴呆症患者提供的福利
服务

(立法局CB(2)2648/96-97(03)号文件)

19. 青山医院老人精神科顾问医生向议员简要说明,在全 港年届65岁或以上的高龄人士当中,约有4%(即约26 000
位高龄人士)患有临床性质的老人痴呆症。首席助理卫生
福利司(老人服务)指出,当局现正考虑改善为患有老人
痴呆症的高龄人士提供的服务,以及为那些负责照顾这 类患者的人士,提供更完善的支援服务。

20. 一位议员指出,若干受资助的安老院以人手不足为 理由,拒绝让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入住。署理社 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阐释, 社署不会单单因为申请人是老人痴呆症患者而拒绝受理 有关个案;如果有此需要,社署亦会为安老院申请额外 资源,务求能够增加安老院的人手,照顾老人痴呆症患 者。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老人精神科医生定期往访这 些安老院,为这些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署理社会福利署 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透 露,现时全港共有26间老人日间护理中心;在这26间中 心所照顾的老人当中,其中150人为患有老人痴呆症的 高龄人士。此外,受资助的安老院和老人度假中心则分 别提供17及20个暂居服务名额。当局亦会在2000至2001 年度前,增设11间老人日间护理中心。

21. 议员察悉,很多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亦会入 住私营的安老院。他们又询问当局,政府在规管这些私 营安老院方面担当甚么角色。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报告,社署人员会视察 这些私营安老院,以确保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可以令 人接受。倘若当局发现这些安老院违反法例规定,便会 撤销其牌照或其豁免证明书。此外,医管局的老人精神 科医生亦会探访若干间这类安老院,向安老院的人员讲 解,应如何妥善照顾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倘若 当局接获巿民投诉,指某私营安老院对患有老人痴呆症 的高龄人士照顾不周,当局会对个别的私营安老院进行 调查。她指出,在正常情况下,除非有足够的理据证明 社署有需要在深夜前往这些安老院进行突击检查,否则 社署不会在深夜采取突击检查行动。

22. 议员察悉,轮候入住受资助护理安老院平均需时33 个月。议员认为这个轮候时间过长,不能接受。署理社 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报告说,当局 现已有计划改善服务,并表示在1998至99年度,一所附 有特为老人痴呆症患者而设单位的护理安老院便会投入 服务,该特别附设单位有28个名额。如果这项试验计划 能够成功推行,而届时又有资源可供运用的话,当局将 会考虑设立更多这类单位。由于这所属试验性质的护理 安老院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因此,该所安老院所收 取的费用会较一般受资助的护理安老院的收费为高。不 过,如拟入住该所护理安老院的患者经济拮据,而他们 又符合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资格,他们亦可 申领综援。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 务)补充,一间由卫生署策划的护理院将于本年年底投入 服务,该护理院亦会照顾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高龄病人。

23.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告知各位议员,卫生福利科已经 委聘顾问公司,研究向老人提供服务的问题,研究范围 包括检讨为贫困老人提供的院舍服务是否足够。倘若卫 生福利科决定采纳这项检讨的建议,该科便会申请增拨 资源,以改善为老人提供的福利服务,其中包括为患有 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所提供的服务。

24. 议员察悉,社署沒有为轮候入住护理安老院的老人 痴呆症高龄患者,另外备存一份轮候名单。他们指出, 社署有需要备存这项资料,因为这项资料有助社署预计 这方面的需求,从而要求规划署在有关的地区规划图则 中预留所需土地,兴建足以应付需求的安老院。首席助 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解释,社署沒有为患有老人痴 呆症的高龄人士备存另一份轮候名单,因为当局是以一 视同仁的态度,同样处理这些老人痴呆症高龄患者的申 请及其他轮候入住护理安老院的高龄人士的申请。她补 充说,当局已经订有经核准的规划比率,指定须在每区
提供的护理安老院数目。

25. 议员认为,现时为患有痴呆症的高龄人士提供的服 务实在太少,而日间护理中心的数目更是严重短缺。首 席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亦同意有尚待改善之处。 不过,她补充说,老人痴呆症患者除可入住安老院外, 很多患有轻微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可在医院管理局辖 下的门诊诊疗所接受治疗。此外,一般来说,较理想做 法是为患有痴呆症的高龄人士提供支援服务,让他们尽 可能继续留在社会上生活,这样做实在较让患者入住护
理院舍为佳。

26. 青山医院老人精神科顾问医生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 透露,65岁以下的人士亦有可能患上痴呆症,而年龄在 65岁以下的患者,约占痴呆症患者总数的5%。大部分的 老人痴呆症患者在门诊诊疗所及记忆力诊疗所接受治疗, 并接受由医管局辖下的老人精神科小组所提供的外展服 务。只有病况较为严重的患者才需要入院治疗,而这种 情况并非常有。他又以青山医院的情况为例,指出该医 院约有40位病人为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高龄人士,约占青 山医院全部160位老人精神科病人的20%。在这些老人精 神科病人当中,约两成须长期留院。

27.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重申,对于当局为患有痴呆症老 人提供的住宿照顾名额短缺,而为这些老人提供的日间 护理中心数目又不足的情况,议员表示关注。他又促请 当局增加用以提供这些服务的资源,并要求政府当局考 虑增加拨给非政府机构的资源,令这些机构不会以人手 短缺为理由,拒绝让老人痴呆症患者入住其辖下院舍。

IV.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

(立法局CB(2)2648/96-97(04)号文件)

28.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向议员简述,在 1997至98年度,有25间收录较多*第五成绩组别*学生的 学校,其社工对学生的人手比例会达到1:1 000。另外, 尚有22间该类学校仍未达到这个人手目标。现时社工对 学生的整体人手比例为1:1 650。

29. 议员对这个进度表示不满,并表示议员自1991年起 已经不断要求当局,改善社工对学生的整体人手比例至 1:1 000。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时解 释,当局已经为改善这方面的服务而投入大量资源。举
例说,自1992至93年度迄今,当局共增聘135名学校社 会工作者,而到了1997年8月,整体的人手比例会进一步
下降至1:1 570。

30.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解 释说,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将会 讨论对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问题。她向议员保证, 工作小组会对人手比例、学校社会工作者所担当的角色、 学校社工与校內其他人员的相互配合及其他并非以学校 为本位的服务,一一进行研究。工作小组亦会征询各专 业团体及各学校校长的意见。议员认为,现时大量中国 新移民移居本港,而近期发生多宗青少年自杀的个案, 亦反映青少年问题日益严重,工作小组实应迅速进行检
讨。

V. 其他事项

31.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报告,由社 署委托进行的研究工作已届最后定稿阶段,这项研究旨 在分析综援受助老人的收入及需要。由于这项研究报告 在1997年7月至8月间方可完成,他暂时不能透露详情。

32.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