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 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 森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卫生福利司
何永谦先生

项目III──长者咭计划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
黃浪诗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洪李碧璇女士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冯百欣先生
卫生福利科行政主任(特别职务)
刘铭德先生

项目IV──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
条例草案

署理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
冼柏荣先生
助理库务处处长
狄保黎先生

项目V──在卫生福利科增设首长级人员职位

署理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
冼柏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小姐



I. 确认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
日及十一月八日的会议纪要及续
议事项

(立法局CB(2)649/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八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2. 政府当局告知议员,现正为上述条例草案定稿,并会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政府当局所 发出的有关函件将交由各位议员传阅,以供参考。

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
下事项:

  1. 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务;及

  2. 为亟需照顾的老人提供支援网络及紧急警报器。

4. 议员同意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及三月的会议席上讨
论以下项目: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为曾入住精神科院舍的精神病患者
    提供的出院后康复及支援服务。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1. 检讨社会福利署的迅速扩展及该署
    在提供直接社会服务方面的角色;及

  2. 在康复服务及老人服务方面督导不足。

罗致光议员会就这两项讨论项目提交简短文件。

III. 长者咭计划

(立法局CB(2)681/96-97(01)及(02)号文件)

5. 罗致光议员向议员简介民主党所建议的改善措施,
包括 ──

  1. 为长者咭计划引入巿场推广的原则,并成立一 支由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巿场推广小组」, 负责推行这个新概念;

  2. 进一步推广「长者咭大使计划」,并就老人的
    真正需要进行调查;及

  3. 加强推广长者咭计划,例如将列出长者咭计划
    优惠项目的海报设计加以改良。

6. 主席特别提及,香港城巿大学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所进 行的研究显示,只有11%的被访者经常使用长者咭。他 亦听闻不少投诉,指长者咭计划不能迎合长者的真正需
要。

7. 副卫生福利司对民主党的建议及分析表示谢意。他指 出,政府当局亦打算在可能范围內尽量改善这项计划; 但与此同时,鉴于长者咭计划只推行了两年,而参与计 划又纯属自愿性质,参加计划的机构却已数目众多,因 此他认为长者咭计划已经取得成果。

8. 政府当局告知议员,他们已因应民主党在推广长者咭 计划方面所作的建议拟备了一份文件。能有机会在会议 席上就如何进一步改善这项计划听取事务委员会委员的 意见,政府当局对此表示欢迎。

9. 政府当局报告说,社会福利署在本年初推行的「长者 咭大使计划」成绩骄人,令参与机构的数目由一九九六 年三月的375间增至同年十月的674间,增幅为80%。大 使计划成功推行,显示在地区层面较能迎合老人的需要。 因此,政府当局已向社会福利署各区办事处增拨资源, 用以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前举行类似大使计划的推广活动, 邀请老人和商店参与这项计划。

10. 政府当局进一步报告,他们现正考虑改良海报设计, 方便老人阅读海报的资料。

11. 政府当局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告知议员,约有
440 000位老人已申请长者咭,占服务对象的70%。

12. 议员认为,长者咭计划最重要的原则,应是为老人 提供有实际用途的优惠。由于医疗服务对老人家十分重 要,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要求香港医学会容许公布已参 与长者咭计划的医生姓名,并让有关医生在其诊所门外 展示印有计划标志的标记,让老人容易辨认。政府当局 回应时表示,最近曾就香港医学会对其守则进行的检讨 征询该会的意见,并获该会告知,他们在这方面的立场
并无改变。

13.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致函香港医学会,要求该会鼓 励更多会员参与长者咭计划、容许医生在办事处门外展 示计划的标志,以及向其会员建议给予求诊长者最少八
折的优惠。

14. 政府当局报告,他们亦曾接触那些已参与区议会所 推广的折扣优惠计划的商店,并表示政府当局一方面在 地区层面寻求地方商号的支持,另一方面亦邀请全港各 大规模的公司支持这项计划。为确保寻求公司支持的游 说工作更具成效,议员建议邀请商界参与推广该项计划。 田北俊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迄今尚未与香港总商会接触, 他建议当局可联络该会,要求支持这项计划。他又建议 政府当局特别与现代管理饮食专业协会及其他饮食业协 会联络,以鼓励更多酒楼食肆参与这项计划。

15. 议员建议考虑延聘具备巿场推广专业知识的人士, 负责推广长者咭计划。议员进一步建议,应每隔六个月 或一年举行一次会议,以便检讨推行改善措施的进度。

16. 议员察悉,在公用事业机构中,只有香港电灯有限 公司参与长者咭计划。议员认为应由更多高级政府官员, 例如有关司级官员,协助游说更多公用事业机构支持这 项计划。议员亦批评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不应只向综合 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人或合资格领取综援的人士提 供优惠。议员质疑订定该等资格准则是否合宜,因为长 者咭计划的主要对象是长者而非综援受助人。

17. 政府当局解释,公用事业机构实际上亦有透过机构 本身的计划向某些组别的老人提供某类优惠,并以中华 电力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为例。该两间公司均 规定申请人应为独居的综援受助人。政府当局认为,两 间公司所施加的规定合理,因为此举可确保经济最为拮
据的人士可优先获得优惠。

18. 议员认为,独居或与其他老人(无论是否综援受助人) 同住而并非接受综援的老人,亦应有资格获得优惠,因为 在这些情况下滥用优惠的机会极微。

19. 政府当局同意将议员的意见转告有关机构,并会透 过经济科寻求更多公用事业机构的支持,邀请他们参与 长者咭计划。

20. 至于公共运输方面,政府当局报告,有些小型巴士 及的士服务已加入长者咭计划。然而,由于这类业务属 自资经营性质,而经营者的收入可能因参与计划而有所 减少,因此参与的规模亦受到影响。至于并无固定收费 的红色小巴,他们所提供的优惠可能对受助人的实用价
值不大。

21. 议员认为,由于参与长者咭计划属自愿性质,政府 当局应与小型巴士及的士服务业界联络,而有关人士可 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这项计划。议员又指出,一般来说, 红色小巴所收取的费用颇稳定,因此,任何折扣优惠对
受助人来说亦具有实用价值。

22. 鉴于研究结果显示,长者咭的使用率偏低,议员质 疑长者咭的真正效用,并要求政府当局研究老人的消费 模式,致力照顾老人的基本需要。在评估长者咭计划是 否有用时,参与商店的数目不应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议 员认为,提高使用率反而更为重要。

23. 政府当局申明,他们已经顾及老人的需要,并致力 向商店、诊所及酒楼食肆进行推广工作。事实上,商店 及诊所分别占674间参与机构的42.5%及36.6%。假如 资源容许的话,政府当局希望可以考虑进行一项范围较 广的抽样调查,以便更准确掌握实情。

24. 鉴于有七成年届65岁及以上的老人已经参加长者咭 计划,黃伟贤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降低年龄限 制至60岁,以惠及更多老人。

25. 政府当局申明,由于大部分参与计划的商店及机构 均向年届65岁及以上的老人提供优惠,政府当局是基于 实际考虑因素而签发长者咭予年届65岁及以上的老人。 尽管如此,个别将折扣优惠计划延展至65岁以下人士的 参与商店/机构,会在海报上予以特别指明,而这些长者 只需出示身份证便可获该等优惠。

26. 田北俊议员反对将年龄限制降至60岁,认为此举会 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并可能令其他社会福利计划亦须 同样修订其年龄规限。

27. 主席在总结此项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所表 达的意见,特别是有关提高长者咭使用率方面的意见。 他又指出,如政府当局对香港城巿大学所进行调查的准 确性有怀疑,应考虑就该计划自行进行调查。他强调, 政府当局的工作重点应针对能真正惠及老人家的范畴。 他承诺就第13段所提及的要点致函香港医学会。

IV. 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
(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2)681/96-97(03)号文件)

28. 政府当局向议员简介《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 条例》(下称「该条例」)的背景,并申明有需要提出各 项拟议修订,以取消该条例与有关的英国法令之间的联 系,因为后者所涵盖的范围甚广,但大部分却与香港无 关。英国法令中有关发放恩恤金的一般条件及金额将予 以采纳,并应用于香港义勇军及香港海军义勇军的队员, 而日后须按本地情况再作调整。

29. 政府当局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澄清,其文件第9(b) 段所述的「高龄津贴」并不等同现时在香港发放的高龄 津贴。该项津贴属额外津贴,发放予年届65岁及以上而 符合资格的退伍军人遗孀。政府当局经考虑实际情况及 征询退役义勇军代表的意见后,同意在草案內不采纳 「有关16岁以下子女的津贴,以及曾为义勇军队员配偶 的独身人士的津贴」。

30. 政府当局解释第9(b)段所载「临时津贴」的性质, 指该项津贴是发放予退役义勇军队员的遗孀,以便在该 义勇军队员身故后首六个月內减轻其经济困难。

31. 政府当局告知事务委员会,在89名恩恤金受益人 当中,包括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保卫香港而服 役的中国人及西方人。

32. 由于对该条例所作的拟议修订与香港的主权移交 并无关系,该事宜无需交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

33. 政府当局在回应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的询问时表示, 该条例所引致的费用一向由香港政府承担。

V. 在卫生福利科增设首长级
人员职位

(立法局CB(2)681/96-97(04)号文件)

34. 政府当局告知议员,拟议的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福利)2将负责监督有关边缘儿童和边缘青少年福利的 政策事宜、监察和解决专职医疗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人手 短缺的问题、检讨向非政府机构提供资助的政策,以及 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制定法例。政府当局申明,由于市 民在过去几年对上述范围內的问题越来越感关注,对提 供福利服务的期望亦越来越高,因此有关的工作量亦相 应大幅增加。政府当局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在首 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此一临时职位于一九九四年 一月借调予卫生福利科之前,上述范围內的工作由首席 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1负责。议员明了所涉及的职责 事务非常繁重,因而普遍赞成该项建议。

35. 政府当局将会应议员所请,提供一份有关的组织表 供议员参阅。政府当局希望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将有关的 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审议。在拟议增设的职位 尚待批淮的过渡期间,该职位的费用暂时由卫生福利科
支付。

3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