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01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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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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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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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其他出席议员 :
-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
- 梁智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卫生福利司
- 何永谦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 朱杨珀瑜女士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康复服务)
- 梁王珏城女士
- 议程第IV项
-
署理康复专员
- 杜洁丽小姐
- 议程第V项
-
社会福利署署长
- 梁建邦先生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 黃游倩如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赵崇帼女士
- 议程第VI项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赵崇帼女士
列席秘书 :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小姐
(立法局CB(2)1168/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
上讨论以下项目:
-
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务;
-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支援服务;及
-
单亲家庭需要调查。
3. 按照主席的指示,这个议程项目将押后于一九九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与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
上讨论。
(立法局CB(2)1175/96-97(02)号文件)
4. 副卫生福利司请议员参阅政府当局所提交的文件,并
就卫生福利司将会订立的一项规例征询议员的意见。这
项规例将会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根据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下称「该条例」)第72(1)条,
以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法律程序,并根据该条例第72(4)(a)
及(g)条寻求补救。委员会可根据这项拟议规例,在该文
件所载述的情况下,在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程序。
5.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残疾歧视条
例》,令第三者得以代表受屈人士就指称的歧视行为向
委员会提出申诉。副卫生福利司表示,根据《残疾歧视
(调查及调解)规则》的规定,第三者可以代表受屈人士提
出申诉,但必须获得该名受屈人士同意。不过,该议员
认为,应该简化有关程序,废除第三者须获有关受屈人
士同意方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规定。副卫生福利司解
释,订立这项规定的原因,是要尊重受屈人士的权利,
他们或会因个人理由而不愿意提出民事诉讼。他指出,
为确保受屈人士愿意充分合作,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证据,
事前取得该受屈人士的同意,实在至为重要。
6. 有关政府当局的文件第11(d)段所指,委员会须获受害
人的「有效同意」方可提出法律程序,一位议员问及
「有效同意」的定义,尤其是在受害人为年届18岁及以
上的弱智人士的情况下,到底何谓「有效同意」。政府
当局答称,这问题视乎日后的《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
条例》內的有关条文,授权哪一方(例如监护人)给予这
项同意。
7. 一位议员提及残疾儿童遭他人以歧视行为对待的情况,
并询问在这情况下,由该名儿童或其父母给予提出民事
程序的「有效同意」是否较为适合。副卫生福利司答允
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并会以书面回覆事务委员会。
8. 有关根据拟议规例可以获得的补救,一位议员关注,
受屈人士拟就补救提出申索,例如要求复职,但基于个
人理由而不愿意以其名义提出法律程序的情况。他询问
可否令规例条文较具弹性,将根据第72(4)(a)至(g)条可获
的各项补救均包括在內。副卫生福利司解释,当局在拟
备根据该条例而制订的规例时,已参考根据《性别歧视
条例》所制订的同类规例。据悉,当局向立法局提交
《性别歧视条例》时,立法局法律顾问对于向委员会支
付损害赔偿是否适当的问题,亦曾表示有所保留。
9. 该位议员答称,鉴于委员会并非受屈一方,他同意某
项补救方法可能并不适当,例如支付损害赔偿作为补偿,
但当局可以考虑在原本建议根据第72(4)(a)及(g)条所作的
补救之外,将根据第72(4)(f)条须支付惩罚性或惩戒性的
损害赔偿,以及根据第72(4)(c)条须重新雇用申索人的补
救方法亦包括在內,以加强阻吓作用。副卫生福利司表
示会就议员所提意见征询法律意见,并以书面回覆事务
委员会。
(立法局CB(2)1175/96-97(03)号文件)
10. 社会福利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拟议的「长者定居广东
省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下称「长者定居广东
省续领综援」计划),该计划旨在容许前往广东省定居
的老人继续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他
又告知与会者,他即将启程前往广东省访问;此行主要
是为着收集更多有关广东省的医疗服务及安老院的资料。
11. 一位议员表示关注,广东省是否设有价钱相宜而又
方便使用的医疗服务,可以提供予「长者定居广东省续
领综援」的受助人。他认为,对年老的综援受助人来说,
医疗服务实在不可或缺,因此,他认为当局应该透过医
疗保险计划或以医疗津贴的形式,为这些受助人提供医
疗服务。社会福利署署长答称,广东省的医疗服务收费
幅度差距非常大。他希望收集得更多有关当地医疗服务
收费计划的资料。
12. 另一位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将透过实行「长者定居
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而得以节省大量开支,因为假如
领取综援的年老受助人留在香港的话,他们可享有租金
津贴、医疗费用及其他特别津贴。当局应该将由此而节
省所得的金钱,拨作为「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受
助人设立医疗保险计划之用。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
表示,每名「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助人在定
居广东省后均可领取平均每月2,055元的援助金,这个数
额包括标准援助金额及每年发放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金。
这个金额相对于广东省的生活水平来说,为数颇多。他
补充说,「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助人亦可回
港接受免费医疗服务。
13. 一些议员并不接纳当局将2,055元的援助金额与在广
东省居住的当地人的一般收入互作比较,因为当地人可
享有大量房屋及医疗服务方面的福利补贴,因此即使收
入较低仍能维持生活。他们又关注,缺乏医疗服务会令
综援的受助老人不愿意参加这项计划,因为年老体弱的
受助人可能因为行动不便而不能回港接受免费的医疗服
务。
14. 其他议员却认为,虽然为「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
援」计划的受助人提供医疗设施网络是可取的做法,但
无须留待设立了医疗计划后才实行「长者定居广东省续
领综援」计划,因为可能需时甚久。与会者大致认为,
「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对年老的综援受助人
会有莫大帮助,但亦表示,设立长期的老年退休计划,
方是解决香港老人问题的长远之策。
15. 一位议员关注在广东省定居的「长者定居广东省续
领综援」受助人的住屋需要,并关注到,受助人日后若
决定返回香港长住,他们在公屋的居住安排如何。社会
福利署署长同意,年老的综援受助人在决定返回广东省
定居时须慎重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就是住屋问题。不
过,他相信大部分参加这项计划的长者,都有家人在广
东省居住。他又认为,广东省的租金应远较香港的租金
便宜,因此,对「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助人
来说,住屋大抵并非重大问题。社署亦已与房屋署定出
安排,房屋署会向「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助
人签发保证书,保证受助人若最后决定返回香港定居,
亦可重新获配公屋。
16. 至于那些在广东省并无家人或亲人的「长者定居广
东省续领综援」受助人,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他们可
作的其中一项选择,就是入住安老院。此外,若干机构
现正拟订建议,将这些安老院舍与医院连系,以合理的
价格为长者提供住宿及医疗配套服务。
17.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阐释订定
申领「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资格的基础。他指出,
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紧接移居中国大陆前,连续领取综援
金不少于三年,可以确保受惠老人是综援的长期受助人。
这项规定可以防止先前已移居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的香
港年老居民滥用此制度,特意暂时返回香港申领综援,
然后立即返回中国。一位议员提出反建议,指一年的规
定便已足够,无须以三年为限。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
当局稍后会检讨这项计划,现时似乎并无足够理据证明
有需要在检讨完成前放宽这项规定。
18. 一位议员询问香港红十字会是否有足够人手为「长
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助人提供足够的支援服务,
而服务水平与香港为老人提供的社会设施网络相若。社
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设立这项计划的目的,只
为放宽现行对领取综援所实施的限制,令年老的受助人
可选择返回广东省定居。这项计划的目的并非将综援受
助人迁徙往中国,并在当地提供与香港相若的全面社会
设施。不过,他补充说,香港红十字会具备在中国工作
的丰富经验,而且该会在中国各地共设有119间分会,
服务网络庞大。此外,红十字会亦会代表当局以家访形
式探访「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受助人,藉以进行
实地审查,并会以邮递方式对所有「长者定居广东省续
领综援」计划个案进行覆核,以便监察。红十字会亦可
为需接受紧急治疗但无法自行回港的受助人,提供收费
的接送和沿途照顾服务。
19. 社会福利署署长强调,「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
计划属自愿参与的计划,政府当局会为长者提供资料,
使老人家可决定这项计划是否适合他们。副卫生福利司
补充说,「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的主要目标
是放宽「离港规限」,令拟定居广东省的老人家即使前
往当地定居仍可领取综援金。鉴于香港政府不能干预广
东省的社会福利制度,当局不会保证,可在广东省提供
与香港相同的社会设施支援网络。
20.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保证,长者都是自愿参加这
项计划,而并非遭不欲负起供养父母责任的子女强迫参
与。社会福利署署长同意在订定审核申请的程序时特别
留意这点。
21. 政府当局同意,「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的受
助人可以在离粵返港之前,预先通知港方他们有意回港
定居。当局会特别就这点提醒拟参与「长者定居广东省
续领综援」计划的受助老人。
22. 社会福利署署长阐明,领取综援的长者可在申请参
与「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之前离港达180日,
即离港规限所容许的离港日数。之后,有关长者仍可保
留香港的公屋单位不超过三个月,并利用综援的租金津
贴支付这段期间的租金,然后才作出赴粵定居的最后决
定。
23.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选
作这项试验计划首个试点的广东省,幅员广大。政府当
局稍后就这项计划进行检讨后,会考虑是否将这项计划
扩展至包括中国其他地区。
24. 「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的受助人在香港
短暂逗留期间,将不获发放特别津贴及其他援助金。社
会福利署署长在解释实施这项规定的理据时表示,「长
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和「综援」计划基本是两
个不同的计划,而特别津贴只适用于后者。至于「短暂
逗留」的定义,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短暂逗留」指
受助人留港日子总计不超过180日的任何期间,而在这
段期间,受助人并无选择退出「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
援计划」。
25.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议员最关注的事项,是有
关「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受助人对医疗服务
的需要,政府当局应该对受助人这方面的需要采取较为
通融的态度。社会福利署署长同意,会与內地官员讨论,
以便收集进一步的资料,务求令这项计划能够顺利推行。
(立法局CB(2)1175/96-97(04)号文件)
26. 政府当局告知各议员,由于资料文件中尚有若干数
字有待澄清,当局决定撤回此议程项目。待该文件修改
妥当后,政府当局会先行将其提交事务委员会讨论,再
呈交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拨款。
27.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