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8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二时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谢永龄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田北俊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黃震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至VI项

副卫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谦先生

议程第III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赵崇帼女士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谢邓燕玲女士

议程第IV项

康复专员
蔡志华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康复服务)
梁王珏城女士
高级经理(医务行政)
蔡启明医生
葵涌医院
医院行政总监
沈秉韶医生
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部门主管(精神科)
邓伟能医生

议程第V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赵崇帼女士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总社会保障主任
李觉铭先生

议程第VI项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赵崇帼女士
政府经济顾问
邓广尧先生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高级统计师
冯玉枝小姐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溫丽友女士
何惠娟女士
陈更生先生
何笑英女士

议程第V项

香港家庭福利会

祈依素莲基金拨款委员会
主席
廖乐柏先生
助理总干事
关何少芳女士
社会工作主任
许慧慈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小姐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303/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议员表示,不打算在本年四月至六月期间往海外考察。

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 订于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项目

  1. 为亟需照顾的老人提供支援网络及老人自杀的
    问题;

  2. 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服务的跟进事项;及

  3. 讨论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4. 将会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资料文件,载述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各项福利服务(包括在「基线附加开 支」之下的项目)的估计预算。

III. 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务

(立法局CB(2)1485/96-97(01)号文件)

5. 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副署长透露,政府已拨款370万 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为新移民提供各类服务,款
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约38%。

6. 社署副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阐释,社署如何 与各非政府机构协调,为新移民提供服务。社署副署长 表示,在新移民来港定居的第一年,香港国际社会服务 社(下称服务社)特别为他们提供切合其需要的服务。由于 服务社是新移民抵港后第一个接触的机构,因此该社会 鉴别需要较深入个案工作服务的个案,然后转介予社署 或非政府机构处理。她阐明,社署及非政府机构在新移 民抵港的首年內为其举办各类课程,以协助他们融入本 港社会。他们可向社署索取非政府机构为新移民开办课 程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料,亦可参加由社署与非政府机
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7. 一位议员询问,服务社能否确保每位新移民最少可以 出席一次由该社主办的认识香港活动,让新移民了解本 港社会的状况。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在回应 时解释,新移民是否参加此类认识香港的活动属自愿性 质,况且,有亲友在港定居的新移民亦未必需要这类服 务。尽管如此,服务社会跟进那些从未出席任何认识香 港活动的新移民,向其阐明此类活动的效用,藉以鼓励 他们参与。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表示,大部 分新移民均有参与此类活动。

8. 社署副署长告知各议员,非政府机构已获教育署资助, 为新移民学生提供服务。

9. 社署副署长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指出,对于那些非法 入境或持双程证来港、但需要留港照顾其子女的母亲, 人民入境事务处会把这类个案转介社署,以评估有关家 庭的需要及厘定这些母亲应否获准留港。不过,最终仍 由人民入境事务处作出决定。

10.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可否制订指引,具体阐明 当局在何种情况下,会准许儿童的母亲留港照顾其子 女。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答称,当局不可能 制订明确的准则,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以值得同情为理 由批准其留港,但会根据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出评估。 她解释,一般而言,若个案家庭能够提出令人信服的社 会理由或医疗理由,例如父亲患重病或突然逝世,证明 儿童的母亲有需要留港,则在这个情况下,当局会建议 母亲留港。议员要求当局考虑制订处理这类个案的清晰
指引。

11. 社署副署长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汇报,在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当局分别为非政府机构及社署额外提供19 名及55名个案工作者。她会就获额外提供个案工作者的 非政府机构的人手、个案量及地点提供资料。

12. 一位议员质疑,社署辖下常设的地区服务统筹委员 会与政务总署辖下的地区督导委员会,两者的职能有何 分别。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在回应时解释, 社署和各非政府机构均会派出代表,出席地区服务统筹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藉以加强协调上述机构在区內为新 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务。她解释地区督导委员会有何不同 时指出,除社署代表外,在地区层面工作的相关部门的 人员亦会出席该会的会议,以加紧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
工作,为新移民提供服务。

13.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可否在准移民抵港前获得 其个人资料,令当局可预先估计这些新移民对福利服务 的特别需要。社署副署长在回答时汇报,服务社已经朝 著这个方向展开工作。该社最近在广州成立了一间中心, 开始在准移民赴港前与他们接触,并为他们所需的新移 民服务及早作准备。该中心现时由服务社自资开办。

14. 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透露,当局正实施一 项持续计划,以增加幼儿中心的名额,应付各区对幼儿 中心的需求,惟须视乎区內是否有适合地方开设幼儿中 心而定。她证实增加幼儿中心名额的计划所包括的地区
有北角和观塘等。

15. 社署副署长赞同一位议员的意见,认为政府当局有 需要加紧协调服务社与红十字会所提供的服务,因为当 局最近委托红十字会协助社署在广东省推行「长者定居 广东省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她更以社署署长 即将前往广州考察为例,说明当局正采取新措施,与中 国加强合作,为老人及新移民提供服务。

IV.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
支援服务

(立法局CB(2)1485/96-97(02)及CB(2)1515/96-97号文件)

16.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下称社联)的陈更生先生提交文件, 內容是关于为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庭提供的社康支援服 务不足。此外,社联的何笑英女士及溫丽友女士补充谓,
该会亦发现下述问题

  1. 只有约一成的精神病康复者获编配中途 宿舍宿位,其余大部分均直接重返社会;

  2. 在护理患有如抑郁和紧张等轻微精神病 人士方面,为支援这类服务而编配的资
    源严重不足。

17. 溫丽友女士在总结时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原是为 精神病康复者提供连贯的护理服务,但由于社会支援不 足及资源匮乏,令这项工作事倍功半。

18. 一位议员提出批评,表示不能接受现时一名善后辅 导工作员对4 000名受助人的人手比例。康复专员在回应 时解释,许多精神病康复者因不想别人知道他们曾患精 神病而不愿接受善后辅导服务。他指出,医院管理局(下 称医管局)辖下社康精神科小组及精神科社康护士亦有提 供善后辅导服务;此外,社会工作者亦会透过政府资助 的辅助职业服务提供善后辅导。社署助理署长(康复服务) 汇报,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底,轮候入住中途宿舍、辅 助宿舍及长期护理院的人数分别为573人、29人及984人。

19. 医管局高级经理(医务行政)向议员简述,医管局设有 13间精神科社康护理服务中心和八队社区老人精神科小 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除现时四队为支援精神病康复 者而设的社康精神科小组外,医管局已决定在港岛区增 设一队小组;但能否开设该小组,则视乎该局在一九九 七至九八年度的周年工作规划的最后定案而定。

20. 高级经理(医务行政)阐释,现已设有一套制度,使需 要较紧急精神科护理服务的病人可优先接受治疗。他否 认在精神科门诊诊疗所,病人每次覆诊的诊症时间通常 少于五分钟。他认为每次覆诊的诊症时间长短不一,视 乎病人的需要和病情而定,但所有病人的诊症时间均属
适当。

21. 一些议员透露曾接获多宗申诉个案,指医生诊治精 神病人所花时间太短,对病人的关注亦不足。主席请有 关议员向高级经理(医务行政)提供具体资料,以便跟进。

22. 与会者问及精神科诊疗所的服务时间可否延长至晚 上。高级经理(医务行政)答称,由于资源所限,缩短新 症患者在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所轮候首次诊症的时间, 已列为优先处理项目。医管局稍后会检讨是否有需要延 长精神科诊疗所的服务时间。

23. 社署助理署长(康复服务)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指 出,社署设有热线服务及全日提供的精神科外展服务, 为紧急个案提供协助。关于有批评指由精神病康复者亲 属自行组成的自助小组缺乏资源支援,社署助理署长(康 复服务)在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会视乎每个小组的情况, 考虑协助这些自助团体申请拨作社会福利用途的楼宇单 位,以及申请慈善基金的资助。

24. 关于资源匮乏,以致不能为精神病人购置疗效更佳 的新药的问题,葵涌医院行政总监解释,其实新药亦有 许多副作用。病人不肯服药,箇中原因甚多,因此,他 认为即使转用新药,亦未必可以改变这些病人对药物的 态度。此外,他认为令精神病人得以康复的因素当中, 药物只占三成。一位议员不满意这个答覆。他批评说, 由于政府在其余七成的服务范畴所提供的支援不足,因 此,药物对病人能否康复至为重要。

25. 议员关注,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当中,有25%在 出院后18个月內需再度入院,并质疑为精神病康复者提 供的各种康复服务是否有效。一位议员亦质疑政府当局 究竟采用甚么准则,决定哪些精神病康复者可直接重返 社会。该位议员察悉,社联已为辖下的康复工作定下康 复成功率的目标,他询问当局有否订定这类目标。

26. 葵涌医院行政总监答称,与设有完善精神科服务的 海外国家比较,上述病人再度入院的比率不算高,也不 算低。他汇报约有85%的精神病康复者直接重返社会。 他亦告知议员,医管局正编制一个关于病人的资料库, 以分析各种治疗的效用。

27. 经讨论后,事务委员会要求医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

  1. 精神病康复者再度入院的比率;及

  2. 每间精神科门诊诊疗所的新症患者轮候
    首次诊症服务的平均时间。

事务委员会亦决定,要求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

  1. 讨论应否要求医管局制订各种康复服务成功率
    的目标;及

  2. 监察医管局在为精神科门诊诊疗所的新症患者 轮候首次诊症服务订定轮候时间目标方面,所
    作的服务承诺得以实现的程度如何。

社署亦须分别就984名轮候入住长期护理院的病人及573 名轮候入住中途宿舍的病人的预计平均轮候时间提供资
料。

28. 主席在总结时表示,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应负责 讨论医管局提供的医疗康复服务,本事务委员会则负责 跟进社署提供的善后辅导服务。他同意,倘获立法局卫 生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安排一次联席会议。

V. 单亲家庭需要调查

(立法局CB(2)1268/96-97及CB(2)1395/96-97号文件)

29. 祈依素莲基金拨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廖乐柏先生 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祈依素莲基金(下称该基金)的 背景资料。该基金于一九八九年成立,致力为须供养年 幼子女的单亲家庭,在其他资源不能协助的情况下提供 协助以照顾所需。过去七年,该基金曾拨款协助393个家 庭,受助儿童共达831名。他透露,该基金所持有的款项 足以继续提供服务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止。他亦藉此机会 请政府当局关注单亲家庭仍未获照顾的需要,并促请当 局继续进行委员会业已展开的工作。

30. 委员会曾提交意见书,向政府当局提出六项建议。 关何少芳女士在提供补充资料时指出,公共援助并无照 顾单亲家庭的儿童在私人补习费用、兴趣培养、儿童托 管及康乐活动开支方面的需要。每年发放一次的长期个 案补助金及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而酌 情发放的津贴,不能照顾倚靠综援为生的单亲家庭的需 要。由于缺乏清晰而具透明度的指引阐明此等津贴的用 途,申请人实在难以申请有关津贴。她更批评现行每月 230元的单亲家长特别津贴只是杯水车薪,帮助不大,当 局应依据每个家庭的儿童人数厘定款额。

31. 关何少芳女士亦指出,政府应提供特别援助,以协 助全职工作的单亲家长。举例说,单亲家长刚开始就业 时,可免列入计算综援范围的入息应由现时的一个月延 长至三个月,为家长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援,令他们可安 排托管幼儿及作出适应转变所需的其他安排。此外,政 府当局应协助单亲家长获取就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
他们可觅得工作。

32. 一位议员就单亲家庭的需要提出下述建议 ──

  1. 为学习上有明显困难的单亲家庭儿童提供私人
    补习津贴;

  2. 预先发放每年一次长期个案补助金,令有紧急
    需要的家庭可及早更換耐用的家庭电器;

  3. 为刚觅得工作的单亲家长支付其子女的课余托
    管服务费用;及

  4. 设立一个类似祈依素莲基金的基金,令该基金 已展开的工作得以延续,或在该基金所持有的 款项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用罄时,向该基金提
    供拨款。

33. 对于在现行的综援制度下提供援助,以照顾儿童在 兴趣培养、康乐活动和私人补习费用方面的需要,副卫 生福利司(福利)对此等要求持保留意见。他建议可向某 些慈善信托基金,例如何东爵士慈善基金申请拨款,以
应付上述开支。

34.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补充,社署署长可酌情向 综援受助人发放酌情补助金,用以在紧急情况下更換耐 用的家庭用品。然而,议员批评,购置这类物品只涉及 少量金钱,不应规定须经社署署长批准才可发放。他们 要求社署署长将批准的权力转授予指定人员,以加快付
款给贫困人士。

35. 议员重申,鉴于单亲家庭面对的困难与一般家庭不 同,并且有特别的需要,当局实有必要更灵活审批发放 予这类家庭的长期个案补助金和酌情补助金。议员尤其 要求当局进一步考虑第32段载述的建议。

VI. 社会保障援助金:调整综合社会
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所
发放的援助金额

(立法局CB(2)1531/96-97号文件)

36. 政府当局建议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将综援计 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的标准援助金额增加6.5%,以及将 综援计划內的租金津贴上限提高8%。副卫生福利司(福 利)应一位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额外资料,证明租金 津贴上限的建议增幅,业已顾及九成现居于私人楼宇的 综援受助家庭所缴付的实际租金。

37. 议员质疑当局有何理据,不增加五人或以上家庭的 长期个案补助金。社署署长在回答时解释,此项建议是 根据对综援计划进行大规模检讨的结果而作出的。检讨 结果显示,与人数较少的家庭比较,人数较多的家庭并 无花费更多金钱购置耐用品。不过,议员认为当局的论 据站不住脚,因为家庭情况各有不同;他们重申在上文 第32(b)段提出的建议,就是预先发放长期个案补助金, 方便有紧急需要的家庭更換耐用的家庭用品。

38. 议员询问,何以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年初计算根据综 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发放的标准援助金额时,预测 的通胀率过高。政府经济顾问在回应时阐释当局所采用 的统计预测方法,而这个方法已广为各先进国家所采用。 他表示,当局在调整根据综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发 放的标准援助金额时,是以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的预 测增幅为依据。在一九九六年年初,当局预测该指数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增幅为7%,但实际增幅最终却大 大低于预测增幅。实际增幅与预测增幅出现差距的主要 原因,在于一九九六年的食物价格增幅溫和。虽然中国 出现水灾,但九六年的食物价格并无大幅增加,实属始 料不及。由于在综援的标准援助金额当中,食物开支占 相当大的比例(43%),故此食物价格的任何波动,对社会 保障援助物价指数有极大影响。此外,美元在一九九六 年持续强劲,亦对九六年的整体通胀率有正面的影响。

39. 就一位议员记忆所及,政府在检讨综援的标准金额 时所采用的「基本需要开支预算」方法,并不包括任何 出外用膳的开支。他询问厘定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的 方法有何不同之处。副卫生福利司(福利)解释,综援计 划并无规定受助人如何使用援助款额,他们可随意选择 在家或出外用膳。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决定在财务委员 会下次会议上进一步讨论此事,届时议员可以要求提高 标准援助金额的增幅,尤其是综援单身老人可获的标准
援助金额。

40. 会议于下午五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