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3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97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4日(星期二)
|
---|
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
---|
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 梁悦賢女士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陳麥潔玲女士
- 職業健康顧問
- 羅偉基醫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鄭劍峯先生
應邀出席的團體:
- 香港衛聰聯會
- 黃譚貴先生(會長)
- 譚卓勳先生
- 謝家袼先生
- 黃 原先生
-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 許如玲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2)7
- 馬健雄先生
(I) 與香港衛聰聯會的代表會商
臨立會CB(2)512(01)號文件
主席歡迎香港衛聰聯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2. 香港衛聰聯會的黃譚貴先生告知議員,該會的宗旨是
致力減少因職業而導致聽力受損的人士的數目。他表示
,香港衛聰聯會的成員一向積極參與各類活動,致力提
高僱員對職業性失聰的認識。他要求勞工處讓他們參與
該處持續進行的預防職業性失聰的宣傳活動。而就該法
案而言,他表示,香港衛聰聯會對於當局並無廢除按申
索人於提出申請的有關日期時所屬的年齡組別釐定補償
款額的3個倍數(現行條例附表 5)感到失望。他認為,聽
覺受損程度相同的申索人如因年齡有別,所得的補償款
額亦會有別,這是在年齡方面歧視申索人。
3.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的許如玲小姐在席上提供以下補充
資料,供議員參考 ─
-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的醫生指出,若有關僱員在入
職前及其後定期接受醫療檢驗,職業性失聰是可
以診斷的病症;
- 與職業性失聰一樣,其他職業病,例如中鉛毒,
在性質而言亦是日積月累的結果,申索人的病況
亦是在長時間不知不覺間形成。罹患其他職業病
的申索人,其補償款額是根據由有關的醫療專家
對每宗個案進行的臨床評估結果而釐定,並無規
定申索人須在有關行業服務達10年才可獲得補償;
- 檢討《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的工作
小組(“工作小組”)一位成員建議,所有職業性
失聰的申索人,不論其服務年資和所從事的行業
,只要其提出的申請得到有關醫療專家的專業評
估證明,便應獲得補償。工作小組並不接納此項
建議,理由是勞工處認為,訂定10年服務年資的
行政規定,比依賴有關醫療專家的臨床評估更為
穩妥;
- 當局是以100%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為罹
患其他職業病(例如中鉛毒)的人士釐定最高補償款
額,這符合 《僱員補償條例》 中為罹患職業病的
人士提供補償所訂的標準。因此,因從事指定的
高噪音工作而導致完全失聰的人士,亦應按100%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獲得補償;及
- 工作小組建議,把從事4種極高噪音工作(噪音水
平超過100分貝)的服務年資由10年放寬至5年。政
府應把此項改善建議納入該法案,並把更多工作
列為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許如玲小姐亦告知議員,工作小組在一年內曾多次擧行
會議,並就補償計劃的某些改善措施達成共識。不過,
在 1997 年1月22日的上次會議席上,勞工處提出本身的
建議以供討論。該等新建議受到工作小組成員的反對。
她亦指出,各方在推行有關改善建議的先後次序方面,
未能取得一致意見,部分成員更表示強烈反對。
(II) 與政府當局的代表會商
採用現行的改善措施
4. 梁智鴻議員要求當局解釋因何未把工作小組的某些建
議納入法案。他強調,工作小組的商議結果應受到尊重
。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說,工作小組在提出改善建議時
,並無考慮該等建議的財政影響。勞工處的代表在工作
小組的上次會議席上曾指出,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管理局”)並無足夠資源全面推行工作小組提出的各項建
議,因此要求工作小組的成員考慮為推行各項改善建議
制訂先後次序。她承認,由於有成員反對制訂先後次序
,因此與會者在席上未能就此事達成共識。工作小組 9
位成員中的6位經諮詢缺席該次會議的其餘3位成員後,
終於同意制訂推行各項改善建議的先後次序,但仍未能
就推行個別建議的次序達成共識。她補充說,當局在把
勞工處的建議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 討論時
,曾明確指出,由於財政緊拙,該處的建議內不會包含
工作小組的所有建議。勞工處估計,若推行該處的建議
,便須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額外調升 0.8 個百分
點,若在建議中保留《1997年職業性失聰 (補償) (修訂)
條例》(1997年第99號)(“《修訂條例》”)內現行的附表
4,便須把徵款率額外調升1.3個百分點。勞顧會經考慮
僱主的回應後,同意逐步推行各項改善措施,並接納勞
工處的建議。
在高噪音行業的服務年資最少達10年的規定
5. 本身為工作小組成員的職業健康顧問應主席邀請,在
席上表示,在高噪音環境工作並非是導致神經性聽力受
損的唯一原因。根據醫學意見,其他因素,例如年紀老
邁和患病亦可能導致聽覺受損。倘若沒有一項10年服務
年資的客觀規定,管理局便須依賴有關醫療專家的臨床
評估和判斷,再根據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作決定。他補
充說,部分申索人為求獲得補償,在接受醫療檢驗和聽
力測驗的過程中,可能向醫療專家提供虛假資料。為避
免可能出現的濫用情況,管理局認為,訂定10年服務年
資的規定有助確立申索人的失聰與其職業之間的關係。
梁智鴻議員在答覆主席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雖然當局
有責任確保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補償基金”)得到妥
善運用,但確實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亦應得到適當補
償。關於申索人獲得補償所須符合的資格,他強調,有
關醫療專家的評估和判斷結果應受到尊重,當局不應以
行政手段作出干預。因中鉛毒而索償成功的人士亦可能
曾受到其他鉛毒來源(例如其所選擇的食物)的感染,但
罹患職業性失聰的申索人卻須在高噪音行業受僱至少 10
年,他對於這樣的雙重標準有保留。他亦指出,即使已
訂定推行各項改善措施的先後次序,當局亦應為推行該
等措施訂出時間表。
保護聽覺免受損害的法例
6. 李啟明議員就日後罹患職業性失聰僱員的數目下降一
事提出詢問,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時指出,當局現正
草擬規例,規定僱主須採取必要措施,為僱員提供安全
和舒適的工作環境。根據將於 1998 年5月實施的《職業
安全健康條例》第 6 條,僱主有法定責任確保僱員在工
作時的安全和健康。當局打算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條例
》制訂多兩項具體的安全和健康規例,當中包括保護聽
覺的條文。《個人保護裝備規例》會規定僱主為僱員提
供合適的聽覺保護裝備,而《機械和器材安全規例》則
規定僱主須妥善保養他們的機械和器材,令其操作時處
於良好狀況,不會對僱員的安全和健康構成不良影響。
當局預期,在其他旨在令僱員加深認識保護聽覺的重要
性的教育和宣傳活動配合下,罹患職業性失聰僱員的數
目將會下降。
補償計劃的經費來源
7.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為
實施法案內的各項改善措施,建議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
徵款率額外調升 0.8% 已屬足夠。當局是根據管理局由
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期間處理索償申請的實際經驗,
再經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把釐定補償的最低失聰程度保
留在40分貝、額外增加8項指定的高噪音工作以及在法
案第1至20條生效前實施過渡性安排)後,作出該項預測
。根據前立法局於 1997 年6月30日通過的《修訂條例》
,若沒有來自僱員賠償保險費的額外供款,補償基金將
在不足3年內耗盡。當局預計,若全面推行工作小組的
各項建議,便須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調升2.3%。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補充說
,當局將在各項改善措施實施兩年後,全面檢討補償計
劃的運作情況。
8. 李啟明議員認為,政府應考慮向管理局提供免息貸款
,令其有足夠經費推行工作小組的各項建議以及其他額
外的改善措施。梁劉柔芬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並補充說
,政府應承擔責任,向以往當保護聽覺的概念不如現在
般為人認識,和未有法例規定僱主須確保提供可接受的
工作環境和必要的保護聽覺裝置的年代,經已罹患職業
性失聰的僱員作出補償。李啟明議員敦促當局制訂全面
的補償政策,並重新考慮設立負責監督所有涉及僱員補
償事宜的中央僱員補償局的可行性。他亦認為,當局應
把真相全部告知僱主,即若要全面推行各項建議,便須
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調升2.3%,但當局現已採用
循序漸進的方式,先把該項徵款率調升0.8%。梁劉柔芬
議員支持李啟明議員的建議,並補充說,政府應主動與
僱主磋商,以便就僱員補償事宜制訂切實可行的長遠政
策,並商定僱主的固定供款率。
9. 至於為補償計劃提供財政支持的事宜,教育統籌局首
席助理局長指出,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是一項根據所有
僱主須集體承擔責任的原則設立的法定計劃,其經費來
自向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費。政府作為僱主,亦須依照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的條文向補償計劃供款。政
府雖然已於1995年向該計劃初步撥款1億元及向管理局
提供1億1,500萬元的免息貸款,但這僅是為使補償計劃
可開始運作,屬一次過性質。該計劃日後若需額外經費
,應透過提高徵費解決。
10.至於為罹患噪音所致的職業性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的
事宜,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補償計劃於1995
年才實施,任何改善措施應逐步實施。當局亦根據所掌
握的運作方面的數據,深入研究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各項
建議的財政影響,並建議一套改善方案,以便在作出改
善與保持補償計劃在財政上可行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至
於工作小組未被納入法案的各項建議的實施時間表,當
局指出,該等未被實施的建議,會在兩年後進行的檢討
中,與其他新提出的改善措施一併再予考慮。而新提出
的措施屆時可能會因為計劃實施所取得的實際經驗,而
變得有理由實施。
11.至於設立一個中央機構,以負責所有涉及僱員補償事
宜的建議,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說,若把多個
集體承擔責任的補償計劃與由其他個人承擔責任的僱員
補償計劃合併,將導致效率降低而非提升,因此並不可
取。此外,由一套中央制度取代現行的私人保險業市場
將不會提高效率,尤其是考慮到該行業僱員補償保險業
務的邊際利潤將會減低。她補充說,前立法局曾在一次
會議上討論設立該個中央機構的建議,當局認為不宜採
納該項建議。
12.由於預期未來數年申索人的數目會呈現下降趨勢以及
管理局的收入相對穩定,李啟明議員表示,他對於政府
以財政緊拙為由,以見步行步和保守的方法處理為罹患
職業性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的事宜表示失望。陳鑑林議
員亦有同感。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謂,補償計
劃是以集體承擔制度的模式運作,規定所有僱主均須為
補償計劃的經費分擔供款。她指出,當局目前不打算向
補償計劃進一步注資。
13.陳鑑林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要求高噪音行業的僱主為補
償基金分擔較大份額的供款。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表示,當局於1995年草擬補償計劃時,曾考慮該建議,
但鑑於在釐定個別高噪音行業的合適供款額方面涉及非
常複雜的行政程序,有關方面最終同意採用目前為補償
計劃提供經費的方式。
14.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指出,截
至1997年9月底,管理局已向 474 名申索成功的人士發放
補償金。此等索償申請的成功率約為 70%。她補充說,
當初的預測是,管理局會根據原有條例的條文處理大約
1 000宗索償成功的申請。梁智鴻議員假設符合資格的申
索人數目在條例實施兩年後將會下降,他因而敦促當局
根據補償計劃的實際管理經驗,重新預計該計劃的財政
影響。職業健康顧問補充說,職業性失聰通常是由於長
期暴露於高噪音的環境而形成,故此,當局估計,索償
成功的申請個案數目在未來10年會緩慢下降。
為完全失聰者提供補償
15.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李啟明議員對完全失聰轉化為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所表達的意見時指出,補償
計劃的目的是彌補僱員在工作能力而非聽覺方面的損失
。罹患職業性失聰的僱員,其病症通常是經過長時間及
在不知不覺間形成,有別於因工作意外而導致完全失聰
所造成的突發性打擊,因噪音導致聽覺受損的僱員有較
大可能可以繼續工作,而不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她重
申,其他因素,例如年紀老邁及患病亦可能導致僱員的
聽覺受損,在聽力測驗中心的醫生亦難以確定申索人聽
覺受損的原因。工作小組經考慮所有此等因素後所得的
結論是,應維持現時把90分貝或以上的聽力損失程度轉
化為相當於60%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這個百分比。
為不同年齡組別的申索人所提供的補償
16.對於用以計算索償成功的不同年齡組別申索人所得補
償款額的“倍數”存有顯著差距(即未滿40歲、介乎40歲
至56歲及56歲或以上的倍數分別為96、72及48),陳榮燦
議員表示關注。勞工處助理處長重申,補償計劃的目的
是補償僱員在工作能力方面的損失,因此,釐定補償款
額所依據的原則是:申索人越年青,其喪失工作能力的
程度就越大。
對4種極高噪音工作訂立的最短服務年資規定
17. 王紹爾議員在提及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表達的意見時
,詢問當局因何拒絕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把從事4種
極高噪音工作(即噪音水平超過100分貝或最高達 140分
貝或以上的噪音環境)的僱員符合資格提出申索所需的
服務年資由10年放寬至5年。勞工處助理處長答覆謂,
現行條例已包括該4種工作的其中 3 種,而根據迄今所
處理的申請個案的統計數字,從事該等工作和其他指定
的高噪音工作而索償成功的申索人,他們的平均聽力損
失程度分別為66.5分貝和69.8分貝(情況較佳耳朵)及68.4
分貝和 70.6分貝(情況較差耳朵)。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
局長補充謂,統計數字顯示,從事該3種工作而索償成
功的申索人,其聽覺受損程度平均而言並不比其他索
償成功的申索人更為嚴重,當局需更多時間蒐集數據
,以考慮應否採納該建議。當局因此沒有把工作小組
就此事所提的建議納入法案,但會在法案所包含的建
議實施兩年後,再就此方面進行檢討。勞工處助理處
長在答覆王紹爾議員的跟進問題時指出,迄今索償成
功的 474 名申索人當中,有273人是因從事該條例附表
3(c)、(j)及(k)項所列的3種極高噪音工作而導致聽覺受
損。其餘一種極高噪音工作則已納入法案第18條的(y)
項。
18.梁智鴻議員重申,訂定服務年資最少10年的規定,
對於那些聽覺受到一定程度損害、但在有關的高噪音
行業受僱不足10年的申索人並不公平。他指出,在這
些受害者當中,有人可能因多種原因而未能在有關行
業服務滿10年。他贊成李啟明議員的意見,要求當局
向管理局提供足夠經費 ( 不論是以注資還是免息貸款
的形式提供),令該局可向罹患職業性失聰但受僱高噪
音行業的時間不足10年的人士提供補償。他認為,當
局迄今在決定政策時見步行步,只有當其認為推行某
項新政策有相當把握時,才會提出更改建議。勞工處
助理處長回應說,根據預測,補償計劃實施10年後,
索償成功的申索人數目每年會遞減 5%,當局是經考
慮該項預測後,才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額外調
升0.8%。她補充說,就補償計劃而言,當局已履行於
1995年推行該計劃時許下的承諾,對該計劃進行檢討
和跟進有關事項。
(III) 逐項研究法案的各項條文
19.議員審閱法案的各項條文。助理法律顧問 1 提到第
21條及22條所作的相應修訂時,提醒議員留意於1997
年10月24日刊登憲報、有關同一事項的1997年第483號
及第484號法律公告。
(IV)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0.梁智鴻議員告知與會者,他正考慮提出以下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 把從事4種極高噪音工作的僱員符合資格提出申
索所需的服務年期,由10年調低至5年;及
- 把職業引致的完全失聰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的百分比,由60%調高至100%。
21.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研究首項建議,以決定
當局應否為實施該建議擬備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供
議員考慮。她指出,若把完全失聰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
能力的百分比調高,便會違背補償計劃的目的。該計劃
的目的是以“不論過失”為原則提供法定補償,補償僱
員所損失的工作能力而非他們在身體方面的損傷。該項
建議亦會對管理局造成嚴重的財政影響。
22.議員並要求當局盡快提供補充資料,以回應議員在是
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各點關注事項。當局答允議員的要求。
23.會議於上午10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