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FC 7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鄺其志先生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鄭錦榮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宣威先生
工業署署長

陳選堯先生
工業署助理署長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陸綺華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李美嫦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韋冠文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黃偉健先生
前任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楊立門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署署長

李慶煇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

陳吉輝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部門行政)


列席秘書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盧思源先生
高級主任(1)7


項目1 ─ FCR(97-98)61

總目73 ─ 工業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項目542 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

議員察悉,自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 (下稱"資助計劃")設
立以來,在204宗申請中,當局只批核了27個項目。議
員詢問當局如何評審申請 , 以及當局是基於何種原因
,優先考慮政府資助機構所提出的申請 , 正如核准項
目一覽表所顯示的情況 。 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
於資助計劃的核准承擔額為 5,000萬元,當局有必要優
先考慮那些可鑑定優點 , 並肯定有關機構有能力推行
的申請項目 。 所有申請均會交由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
評審委員會 (下稱"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會採
用客觀的準則 , 評定每宗申請的優劣利弊。有關的重
點是擬議項目會為整體服務業帶來的利益 , 而機構的
身分並非考慮的因素之一 。 評審委員會會確保核准項
目所涉及的範圍不會重疊。

2. 議員質疑中小型企業是否知悉此項資助計劃,並對
確保該等項目會有利服務業的機制存疑 。 工業署署長
表示 , 工業署一直積極向服務業的不同界別宣傳此項
資助計劃 。 儘管如此,當局必須小心謹慎,以免有人
誤會當局可能偏袒某些機構 , 以及可能出現利益衝突
。然而 , 實際上,由於人手有限,小型企業可能在擬
備申請書方面遇到困難 。 有關可否設立入息審查,讓
更多私營機構受惠於該資助計劃 , 工業署署長解釋,
評審委員會經詳細研究後決定 , 採用入息審查的安排
既不可取,亦不可行。

3. 至於項目對服務業的貢獻,工業署署長解釋,申請
人須詳細闡述有關項目的目的 、 工作程序、項目所帶
來的成效,以及項目與服務業的關係 。 政府當局會跟
進及評估其貢獻 。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照顧中小型企業
的需要,以免錯失值得撥款支持的申請個案。

4. 工業署署長在回應議員對處理申請所需時間的關注
時向委員會保證 , 處理申請的工作從未延誤,而至今
並無收到任何此方面的投訴。

5. 一位議員在引述一宗特定的個案時詢問,工業署會
否聯絡申請人 , 以便了解有關項目的更多詳情。工業
署署長表示 , 申請人須在申請書內提供項目的有關資
料 , 而當局只會在資料不全的情況才聯絡申請人。他
重申 , 所有申請均會交由評審委員會考慮,他並在回
應一位議員時證實 , 工業署會就有關行業的發展提供
資料 , 以及就某宗申請提出建議,供評審委員會的委
員參考。

6. 有關資助計劃的成效,工業署署長表示,由於27個
項目中只有一個業已完成 , 因此當局在現階段仍未能
評估資助計劃的整體成效 。 政府當局計劃於1998年進
行一項此類檢討 。 一位議員要求當局就接納或拒絕申
請 , 向申請人提出理由,工業署署長保證,當局在檢
討時會充分考慮此項建議。

7.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7-98)60

總目63 ─ 民政事務總署
分目110 委員會成員酬金

8. 以下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們是臨時區議會議員:

王紹爾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葉國謙議員
蔡根培議員
羅祥國議員

9. 一位議員質疑是否真有需要為臨時區議會議員提供
辦事處租金津貼 , 因為他們與經由地方選區選擧選出
的前區議員不一樣 , 他們是由行長官委任,並無責任
成立地區辦事處 。 他詢問當局曾否考慮在政府辦事處
或公共屋邨為臨時區議會議員提供辦公地方。

10.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及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答覆時表示 , 全體臨時區議會議員同樣須履行臨時區
議會議員的職責 , 為市民服務,因此他們應有資格領
取每月的酬金 , 並以先墊支後發還的方式申領實報實
銷的辦事處租金津貼 。 根據該等安排,臨時區議會議
員可按本身的需要及個別情況 , 靈活申領款項。當局
下次檢討酬金方案時 , 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研究
應否以提供辦公地方取代提供津貼。

11.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回應一位議員時澄清,在其
他各級議會同時兼任議席的臨時區議會主席所獲得的
29,980元酬金,是按議員薪酬17,990元的三分之二加上
擔任主席額外職務所得的17,990元酬金計算。

1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7-98)62

總目173 ─ 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275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13. 一位議員引述政府當局所作出的估計,會有 375 名
25歲以上的學生在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後
受惠,並詢問此項估計有何根據,而此類專上學生確實
有多少人。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根據在
其他設有入息審查但不設任何年齡限制的資助計劃 ( 例
如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下 ,成功獲得資助的學生人
數,估計會有 375名學生受惠。她補充謂,大專院校或
許沒有 25 歲以上學生人數的資料 。然而,政府當局會
聯絡大專院校,查詢是否可提供此等數據。

14. 有關當局就小學、中學及大學等不同級別學生所採
用的資格準則, 學生資助辦事處前任監督表示 ,當局
就不同級別的學生採用不同的入息評審準則。為中、小
學學生採用的準則與其他學生資助計劃的現行準則相同
。就此,一位議員提及行政長官曾於 1997 年10月作出
承諾 , 會為所有全日制專上學生推出一項毋須進行家
庭入息審查的貸款計劃 。 該位議員並詢問當局應否在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下 , 為專上學生設立獨立的家庭入
息審查 。 學生資助辦事處前任監督表示,獲得本地專
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的申請人會符合領取車船津貼的資
格。

15. 學生資助辦事處前任監督回應一項問題時表示,當
局在 1996 至97學年內共接獲194 903宗學生車船津貼計
劃申請 , 其中 186 898 宗申請獲得批准 , 涉及開支為
2億4,700萬元。

1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7-98)63

總目40 ─ 教育署
分目149 一般部門開支
分目305 中學資助則例
分目330 向私立中學給予援助及購買學位
經常帳新分目108「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


17. 杜葉錫恩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她是一所中學的學監。

18. 有關當局建議實施新設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
(下稱"英語教師") 計劃 ",議員提出連串問題,問及向英
語教師提出的薪酬方案,以及該計劃在改善英語教學方
面有多大成效。部分議員指出,僱用以英語為母語的人
士為英語教師,旨在增加學生練習會話技巧的機會。然
而,一所有多達39班的學校只獲提供一名英語教師,而
該名教師所肩負的擬議職責 (包括編訂課程) 範圍相當廣
泛,該名英語教師實際上不可能與學生練習英語。

19. 教育署署長承認當局對英語教師所抱的期望很高。
然而 ,她強調,當局並非首次為改善英語教學而聘請英
語教師 。根據曾聘用此等教師的學校所提供的意見,該
等教師有助加強學生在講英語方面的信心 。教育署助理
署長 (學校行政) 表示,根據最近進行的一項評估,就僱
用英語教師的學校而言 ,中二學生的英語水平普遍改善
7 至 8 %;中三學生的英語水平改善高達19%;中三學生
的聆聽技巧及會話技巧則分別改善2 % 及3 至 4 %。教育
署署長提醒議員 ,各項計劃的成效不應只以學業成績判
斷,學生是否願意以英語交談更為重要。

20. 教育署署長進一步解釋, 該計劃的著眼點及英語教
師的職責 ,主要是製造一個讓學生以英語交流的環境。
雖然當局期望英語教師可為其他教師提供有關英語的資
料 ,以及籌辦一些促進學生參與使用英文的活動,但課
堂授課仍是此類教師的主要職責 。 討論文件附件3所載
的英語教師職務只提供職務的範圍 ,在學習過程中應著
重哪些方面的問題 ,會留給學校自行決定。教育統籌局
副局長補充謂 ,由於根據以往計劃聘用的英語教師佔用
了教師編制的職位 ,因此他們亦須如其他教師一樣,負
擔相同數量的授課工作 。然而,根據擬議計劃聘用的英
語教師 ,將可善用他們的優點,較為集中於訓練學生的
會話技巧,並製造學習英語的理想環境。

21.有關根據以往計劃及英語教師計劃聘用的英語教師,
在服務條件方面有何分別的問題,教育署助理署長(部門
行政)表示,根據以往計劃聘用的教師會派往公立及津貼
學校 , 而他們的服務條件會按其聘用時期而有所不同。
在 1996 年 9 月前獲聘用的教師是以外籍僱員條款聘用的
,即除薪級表與其他教師相同外,他們亦享有每月
19,450元的房屋津貼及25%的約滿酬金。直至目前為此,
部分以此等條款聘用的英語教師仍然在任 。 在《教育統
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 》 建議當局應致力以本地服務條
件聘用英語教師後,當局在 1996 至97年度及1997至98年
度分別聘請了 12 名及25名此類教師。此等教師並不享有
任何房屋津貼,但可在圓滿完成合約後獲得薪酬總額25%
的約滿酬金。當局所聘用的教師人數未能達到目標的100
名 , 部分原因是薪酬方案中並無包括房屋津貼,而香港
租金高昂是眾所周知的 。 有關根據新計劃聘用英語教師
的服務條件,教育署助理署長 ( 部門行政 ) 表示,該等條
件會包括一項為數13,000元的非實報實銷特別津貼,以及
可申請發還的醫療津貼 。 當局提供非實報實銷的每月津
貼的其中一項考慮是 , 英語教師由於必須離開其通常居
留地,故此有需要租住房屋。

22. 有關負責相同職務的教師有不同聘用條件的情況,教
育署署長解釋 , 雖然政府當局亦認為此情況並不可取,
但要更改在職教師的服務條件並不容易 。 教育統籌局副
局長證實,當局不會再以過往計劃的服務條件聘用其他
教師,而公務員事務局正研究在職教師在續約時所採用
的條款。

23. 有關委聘一個機構負責整項招聘工作是否符合成本
效益,以及由同一機構負責定期評估該計劃是否恰當的
問題,教育署助理署長 (學校行政) 表示,該機構會統籌
招聘工作,亦會協助英語教師適應本地的學校環境,以
便融入學校制度。教育署署長補充謂,辦學團體如有信
心聘請符合訂明資格的英語教師,歡迎自行招聘英語教
師 。至於評估該計劃的工作,教育署助理署長 ( 學校行
政 ) 解釋 ,該機構只會負責為教育署訂定計劃,而當局
實際上會根據學校及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進行評估。因
此,不會引起利益衝突。

24. 一位議員強調校方務須盡力協助英語教師融入學校
環境,從而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及士氣。他建議,當局
應就此方面向校方發出明確的指引。教育署署長同樣關
注此事,並表示在進行英語教師的面試時,當局會清楚
告知申請人,他們務須融入學校制度,並必須明白他們
在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方面所擔任的輔助角色。她在回
應該位議員時證實,當局會在合約中訂明,表現未如理
想的教師會被撤職,以便當局可在該等情況下終止合約。
25. 部分議員,包括屬自由黨的議員,重申他們支持一
個有助改善年輕一代英語水平的計劃。然而,他們強調
,當局只應在本地招聘工作未能吸引足夠人數的合資格
英語教師時,才應招聘海外的教師。即使在委員會批准
此項建議後,政府當局亦應繼續處理議員所提出的各項
關注事項,例如本地教師即使具備英語教師的聘用資格
,亦無資格領取特別津貼,此聘用制度對他們並不公平
。一位議員亦指出,此等安排有違聘用條款劃一的政策。
26. 教育統籌副局長回應時解釋,英語教師並非公務員
,並在劃一聘用條款的政策方面不會造成衝突。此安排
類似委聘顧問。由於特別津貼的作用是吸引符合資格的
海外教師申請有關職位,而非因他們在教授英語方面有
更卓越的表現而給予的酬勞,因此不宜為本地教師提供
此項津貼。

27. 一位議員指出,雖然所提供的特別津貼基本上用作
支付英語教師的房屋開支,但每名英語教師的情況會有
不同。因此,他要求當局澄清,那些已移民他國但樂於
返回香港接受聘用的人士,以及在香港工作的外籍人士
的配偶是否符合資格獲得津貼。他亦詢問,如合約生效
後,有關的英語教師與本地居民結婚,當局會否撤銷其
特別津貼。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以有關人士
是否以香港為其慣常居留地此項原則決定是否發放特別
津貼。並非以香港為通常居留地的人士會有資格領取特
別津貼。國籍並非考慮因素之一。

28. 至於倘英語教師與本地居民結婚,當局會否撤銷其
特別津貼,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
合約既已生效,要更改適用於合約期餘下日子的聘用條
款可能有困難,但他會就此方面徵詢法律意見。一位議
員提醒謂,若當局不採取行動,防止有人享有雙重福利
,則該計劃便會備受批評,情況會與醫院管理局相同。
教育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當局不會容許任何人士在英語
教師計劃下享有雙重福利。

29. 有關當局聘請750名英語教師的目標,教育署署長表
示,政府當局所訂目標是在首年初步聘請300至400名英
語教師。至於其餘英語教師的聘用,會作為額外的教師
提供予採用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當局已充分諮詢有
關方面,包括招聘機構及專業人士,並證實在首年聘請
最少300至400名英語教師是切實可行的。

30.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1.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