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FC15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30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智鴻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偉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盧古嘉利女士
禁毒專員

單蘭德女士
高級政府律師

尹達先生
渠務署業務經理

徐茂志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駱基賢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沛華先生
水務署副署長

王錫泉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D)22

陳健銘先生
廉政公署助理處長/行政

林永聰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D)23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夏禮德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

彭志達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馬錦霖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系統主任

蔡志華先生
康復專員

陳肖齡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盧思源先生
高級主任(1)7


項目1 -- FCR(97-98)116

總目151 -- 政府總部:保安局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與美國政府分攤充公的販毒得益」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7-98)118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的研究


2.由於當局過往曾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進行顧問
研究,部分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進行另一項顧問研究
。他們詢問有關評估的方法,以及考慮到環境保護署
本身有大量資源和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是否可以
由該署的人員進行擬議的研究。

3.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在答覆時表示,當局
在1995年推出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時,政府當局承
諾會在計劃實施一年後作出檢討。在1996年委聘進行
的顧問研究結果顯示, 6 個現有行業的污水排放比率
較指定數值為低,而另外 7 個行業或會包括於計劃之
內。不過,當局須就兩項建議作更深入的檢討,並已
提出一項相應建議,以進行更全面的分析。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在1996年進行的檢討歷時
5個月,費用為600萬元;該項檢討僅屬整體及一般性
質,並無詳細研究成本及時間方面的因素。當局擬在
有需要時才在較後時間就特定方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4.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亦解釋,研究會涉及約9 000個
帳戶,而就這些帳戶中的 5% 進行抽樣調查會包括約
450至500間商業處所。1,400萬元的顧問研究費用中,
大部分會用作支付調查費。由於研究的規模龐大,有
關任務不可能由環境保護署的人員承擔,而且此類性
質的研究較適宜由遴選委員會選出的獨立顧問進行。

5.至於評估方法,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表示,當局是
按照化學需氧量來收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若污水排
放比率較數值為每公升 500 微克的正常污水排放量為
高,當局會就所超出的水平收取費用。這是為有關行
業訂定污水排放比率的方法,此方法已經反覆試驗,
並且相當簡單。至於即將進行的研究所提出的建議,
會否用作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率的計算基礎,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對該收費率所
作的任何修訂均須透過立法程序作出,並必定會諮詢
議員的意見。

6.部分議員不滿當局需要花費1,400萬元委聘顧問,以
重新研究另一組顧問所提出的結論。他們亦關注到6
個行業所蒙受的損失,以及會如進行上次的調查一樣
,在進行調查期間對有關行業帶來滋擾。

7.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
長在答覆時表示,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在行政上設
計簡單,所採用的方法是為每個行業訂定一般的污水
排放比率,而非每個不同帳戶有不同的污水排放比率
。當局進行研究的目的,是透過進行檢討,研究原來
訂定的污水排放比率是否仍適用於個別行業,使該制
度公平。另一個可供選擇的方案,是個別帳戶持有人
若認為其污水排放比率不正確,可提出反對。

8.經諮詢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在檢討進行前、進行
期間及完成後,多次諮詢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 1 月
,當局在其向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報告政府當局
對顧問所提建議的研究及發現;在"未來路向"中已清
楚說明政府當局會要求撥款,雖然未能提供有關費用
的詳細分項數字,當局打算以 1,400 萬元的預算費進
行考慮中的擬議研究。然而,他答允在最後制定供顧
問參考的研究摘要前,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他補
充,在1996年進行檢討時,政府當局在最後制定供顧
問參考的摘要前,亦曾諮詢有關行業、政黨及立法局
議員的意見。

9.部分議員認為有必要徹底研究此項建議,並建議當
局撤回此項目。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鑑於規劃環境地
政局承諾會進一步諮詢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政府
當局會撤回此項建議。

10.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7-98)11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水務署
‥新分目「綜合物料及工作紀錄管理系統」
總目47 -- 資訊科技署
‥分目001 薪金
總目194 -- 水務署
‥分目001 薪金


11.在察悉當局在1995年獲批核一筆為數達3,330萬元
的撥款,在政府物料供應處發展一個新的電腦系統,
一位議員詢問,該系統與現時考慮的擬議系統有何關
係。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D)22解釋,在 1995 年批
核的系統,是作為紀錄貨倉運作、存貨管理及物料提
取等一般用途。擬為水務署裝設的系統是一個工作紀
錄管理系統,會有助提高在管理水務物料倉方面的效
率和成本效益。他在回應該位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證
實,為節省資源,在水務署推行該系統時,當局會研
究可否利用政府物料供應處使用的軟件。至於當局是
否有計劃把政府物料供應處的其他結算系統轉到其他
部門,庫務局局長表示現時並無該等計劃。

12.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討論文件中出現表面矛盾的
地方,文件指擬設系統推行後,每年可節省約 686 萬
元,而到1999年,水費的增幅為0.1%。工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文件中納入有關水費增加的提
述,只是為了符合擬備財務委員會議程項目的要求。
他澄清,水費的任何增加不會與現行建議直接有關。

13.水務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為該系統擬
設的70個工作站應足供3年之用,而該系統亦可增設更
多的工作站。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亦證實,擬設的
系統能處理「2000年數位」的問題。

14.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7-98)120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廉政公署
‥新分目「廉政公署辦公室自動化計劃」


1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97-98)121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香港警務處
‥新分目「校正警務處的電腦系統使其能處理
2000年數位的問題」


1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97-98)117

總目176 -- 資助金:雜項
‥經常帳新分目「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


17.部分議員雖支持當局成立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但
質疑支付與委員會成員和證人酬金和津貼的擬議金額
,並要求當局闡釋擬議金額的計算基礎。

18.康復專員表示,酬金和津貼是補償委員會成員因執
行委員會的職務而支付的交通費和損失的部分收入。
有關金額參照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向委員會成員和證
人所支付的該等金額。康復專員解釋,考慮到委員會
成員在聆訊前的籌備工作,以及他們所肩負的職責水
平,委員會成員所得的金額比證人所獲得者為高。由
於審裁處所採用的金額被視為足夠,當局會在有需要
時作出調整。

19.由於一般證人每半天只獲支付45元,而且鑑於他們
是被傳召到該等聆訊,議員認為金額太低,因為在某
些情況下,這個金額不足以支付交通費。他們質疑當
局根據何種準則,訂定給予一般證人每天90元和專家
證人每天 200 元的金額。至於委員會成員的酬金,一
位議員亦指出向不同專業的成員支付不同金額並不公
平。

20.主席要求社會福利署藉此機會檢討向委員會成員和
證人支付酬金和津貼的相對價值,以確保金額至少足
以支付如交通費一類的基本開支;政府當局應向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報告檢討結果。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答
允徵詢衞生福利局的意見,進行該項檢討,以便在有
需要時調整有關金額。

21.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22. 會議於下午3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