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20日

FCR(97-98)103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20 日


總目106 ─ 雜項服務
非經常帳新分目「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補助金」


    請各委員批准撥款5,000萬元予環境及自然保育
    基金。

問題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需要政府額外注資,使其可以資
助新建議和值得推行的教育、研究和其他計劃與活動
,以推廣自然保育和環境保護。

建議

2.我們建議撥款5,000萬元予上述基金。

理由

3.上述基金根據《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
章)於 1994年8 月設立。設立基金的目的是要提供撥
款,資助一些與環境和自然保育有關的教育、研究和
其他計劃與活動。財務委員會於 1994年6月24 日批准
初步注資5,000萬元予上述基金。自此以後,基金一直
依賴其資本總額和未用餘額所得的銀行利息,資助與
環境和自然保育有關而又值得推行的各項計劃和活動
。撥款準則詳載於附件

4.由基金資助的典型計劃包括社區團體推行的計劃,
以及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推行的核心環境教育計劃。
此外,基金也曾揀選與環境和自然保育有關,而又具
有實際應用潛力,或極有可能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的研
究計劃,給予資助。這些獲撥款資助的計劃,所涉範
疇甚廣,包括各方面的環境和自然保育事宜。雖然獲
資助的計劃現正處於不同的推行階段,但已有明確跡
象顯示,這些計劃具見成效,有助加強環保教育和提
高公眾的環保意識。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是基金的受
託人,負責監察各項持續進行的計劃的進展情況,確
保它們會收到預期的效果和效益。

5.截至1998年2月14日為止,基金合共資助203項計劃
,其中包括 172 項教育計劃和31項研究,總承擔額為
2,500 萬元。此外,基金亦撥款 2,560萬元予環境保護
運動委員會,資助其推行每年的環保教育和提高環保
意識活動。因此,基金的5,820萬元總款額(其中5,000
萬元為政府的初步注資額,另外 820 萬元則為利息收
入)已用去大約87%。基金現時尚有未定用途的餘額約
760萬元。

6.鑑於環保組織及其他研究和教育團體反應熱烈,我
們預期會有更多申請,要求基金撥款資助。此外,由
於申請者對於基金的目標和要求有更清楚的認識,他
們所提交的計劃和建議書,應會比較好和更值得支持
。這些申請如果因基金缺乏款項而遭拒絕,實在可惜
。尤其是減少廢物計劃將會在1998年年中實施,我們
預期綠色組織和其他社區團體將會提交更多的申請,
以舉辦鼓勵減少廢物和廢物再造的活動。我們相信,
非官方機構積極參與提高環保意識,以及提出有創意
的計劃,對推動減少廢物的活動,效用尤其顯著。這
些活動是否成功,實有賴社會人士的參與。因此,我
們建議增撥5,000萬元予該基金,使基金能繼續為新建
議和值得推行的計劃提供資助,以配合我們對抗污染
的工作。

財政影響

7.建議向基金撥款5,000萬元是一次過的。這項建議不
會對財政和人手造成任何其他影響。如委員批准這項
建議,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在 1997-98 年度提
供5,000萬元的追加撥款。

投資準則/管制機制

8.《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授權規劃環境地政局
局長作為受託人,負責基金款項的投資。除非有足夠
理由另作安排,否則基金不須即時動用的款項,是以
定期存款的形式投資,以確保可得到低風險和穩定的
回報。

背景資料

9.《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訂明,規劃環境地政
局局長獲委任為受託人,負責管理基金。成員包括官
方及非官方人士的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會就
基金的運用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提供意見。有關條
例規定,受託人每年須把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和基金
的管理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10.除政府新聞處的一般宣傳撥款外,環境教育和研究
工作的其他主要資助來源包括香港賽馬會、私營機構
成立的綠色基金和特定用途的私人捐款。不過,這些
資源的用途,一般都有別於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用
途。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年3月



FCR(97-98)103附件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撥款準則

當局只會考慮非牟利機構和社區團體的撥款申請。評
估個別申請所採用的主要準則如下 ─

(1)獲撥款資助的計劃預期會有助改善香港的整體環境
,提高社區的環保意識,或推動社會採取行動改善環
境。

(2)有關計劃必須令整體社會得益,而不僅是對個人、
個別私營機構或私人公司集團有利。

(3)有關計劃應屬非牟利性質,從計劃所得的收入須用
作進一步達成計劃的目標。

(4)在審議一項計劃的建議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各點 ─

  1. 有關計劃對香港的環境、生態和動植物群等有
    何裨益,或在何種程度上會有助提高社區的環
    保意識;

  2. 是否確實有需要進行建議計劃;

  3. 申請者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計劃的能力;

  4. 建議計劃的推行時間表是否經過審慎計劃,時
    間長短是否合理;

  5. 建議預算是否合理和實際;

  6. 建議計劃有否其他資助來源;

  7. 建議計劃是否更適宜由其他資源資助;

  8. 是否已有或正有其他團體進行相同的工作,以
    致或可能導致工作重複;以及

  9. 如涉及經常開支,建議計劃是否可於一段時間
    後財政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