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5月 24日

臨 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謹 請 議 員 通 過 有 關 的 會 議 程 序 , 以 便 財 務 委 員 會 自 1997年 5月 24日 起 予 以 採 納 。

現 時 的 情 況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已 於 1997年 5月 3日 通 過 《 議 事 規 則 》 。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72(12)條 , 除 臨 立 會 的 《 議 事 規 則 》 另 有 規 定 外 , 財 務 委 員 會 可 自 行 決 定 其 行 事 方 式 及 程 序 。 鑑 於 財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舉 行 會 議 審 核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 財 務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在 舉 行 會 議 前 採 納 其 會 議 程 序 。

建 議

2.      應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要 求 , 臨 立 會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已 備 妥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的 擬 本 (載 於 附 件 )。 工 作 小 組 在 草 擬 該 份 會 議 程 序 時 , 曾 參 考 香 港 立 法 局 財 務 委 員 會 現 時 採 用 的 程 序 。

3.      謹 此 建 議 , 隨 附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予 以 採 納 。

財 政 影 響

4.       此 項 建 議 在 財 政 上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

諮 詢

5.       在 草 擬 該 份 會 議 程 序 的 過 程 中 , 曾 諮 詢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由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的 行 政 機 關 不 能 在 7月 1日 前 提 交 開 支 建 議 予 財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已 獲 告 知 , 財 務 委 員 會 只 會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後 才 行 使 其 根 據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獲 授 予 的 權 力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年 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