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27日

FCR(97-98)11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27 日


總目106 ─ 雜項服務
非經常帳新分目「應用研究基金」

    請各委員批准 ─

  1. 發放為數5億2,500萬元的補助金予應用研
    究局,用以資助應用研究發展項目所需的
    開支;

  2. 更改應用研究局的運作模式;以及

  3. 對較早前由資本投資基金向應用研究局注
    資1億7,500萬元的附帶條款和條件作出相
    應的改動。

問題

我們有需要加強現時就研究發展工作商品化而給予本
地工業界的技術和財政支援,藉以推動香港成為以高
增值工業為主的經濟體系。

建議

2.我們建議委員批准 ─

  1. 發放為數5億2,500萬元的補助金予應用研究局
    (下稱「研究局」),用以資助應用研究發展項
    目所需的開支;

  2. 按第8段所述更改研究局的運作模式;以及

  3. 對較早前由資本投資基金向應用研究局注資1億
    7,500萬元的附帶條款和條件作出相應的改動。

理由

3.我們於1993年設立應用研究發展計劃(下稱「該計劃」)
,並獲資本投資基金提供2億元1 的承擔額作為資本。
該計劃的目的在於藉着政府的撥款資助,鼓勵本地企
業進行科技發展項目和研究發展工作,而這些項目和
活動必須具有產生具商業價值成果的潛力。該計劃較
長遠的目標則是提高本地工業界的技術能力以至競爭
力,從而建立以高增值工業為主的經濟體系。

4.該計劃由研究局負責管理。研究局為政府全資擁有
的私人公司,是專為掌管和管理政府這方面的撥款而
成立的2。我們當時預期該計劃每年可賺取最少 5% 的
回報3 。有關回報無須按年收回,而可在一段沒有預先
設定的期間內累積下去。

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和合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的檢討

5.我們最近就該計劃的成效進行了檢討,並且就其前
景進行研究。該項檢討的範圍也包括合作應用研究發
展計劃4,這項計劃是另一項由研究局管理的資助計劃
。鑑於兩項計劃的性質十分相近,檢討的結果和建議
的改善措施同樣適用於兩者。

6.在進行檢討期間,審計署亦就政府為促進工業技術
發展所推行的資助計劃進行了獨立的衡工量值研究,
研究範圍包括上述兩項計劃。審計署就兩項計劃的成
效、監管和運作進行多項觀察並提出意見5。我們的檢
討已考慮到審計署觀察所得的結果和建議。

7.檢討的結論是,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填補了現有機制
的缺口,能夠為新成立的科技公司和提升科技的活動
提供資金。該計劃亦有助吸引私營機構對研究發展工
作和科技發展項目作出投資。該計劃可補充和加強政
府的其他措施,以便營造一個有利於提升本港工業和
科技水平的環境,誠為本港科技發展所需的整體基礎
設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該項檢討建議應繼續推行該
計劃。

8.倘獲委員批准,我們會根據該項檢討結果,推行下
述措施,改善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和合作應用研究發展
計劃,以盡量增強兩項計劃的成效 ─

  1. 研究局應聘用專業基金經理負責管理應用研究
    基金(見下文第8段(d)項);

  2. 取消該計劃目標所定的 5% 最低回報率,以可
    賺取的最佳回報取代;

  3. 取消區分可獲資助開支與不獲資助開支;以及

  4. 應把該計劃與合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合而為一
    。合併後的計劃稱為應用研究基金 ( 下稱「基
    金」)。

聘用專業基金經理

9.該項檢討確認,就整體數量而言,該計劃的成績並
不突出。檢討指出,對於現時由公務員以兼任形式提
供秘書處服務,執行管理該計劃職務的安排,在體制
上有多項缺點:未能積極主動地發掘項目;缺乏評審
工作所需的商業觸覺和專業知識;資助方式以直接貸
款而非資本參與為主;對項目的管理和參與過於被動
;以及缺乏為投資安排退路的專才。

10.為克服上述缺點,該項檢討建議該計劃的管理工作
,應交由在科技投資方面具備所需經驗和專業知識的
私營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由於專業的創業資本公司曾
管理的投資項目範疇較為廣泛,數目也較多,我們相
信他們可利用這個優點,除了向接受投資公司提供技
術、管理和市場推廣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外,亦能夠
協助有關公司建立業務上的網絡,從而令核准項目在
技術和商業上變得更為可行。在尋找具有潛質的項目
時,他們亦較有經驗,面對的限制也較少。再者,由
於他們是專業的投資者,有意申請的公司會較為願意
向他們透露其公司或有關項目的財務和技術詳情6

11.聘用專業基金經理的另一好處是可引進創業資本業
加入參與該計劃。該項檢討指出,雖然香港的可動用
資金十分充裕,但只有小部分是投資於與科技有關的
發展項目上;相對而言,美國的創業項目則對該國電
腦、資訊科技和生物科技行業的成功發展,作出了一
定的貢獻。我們相信,該計劃如獲得創業資本公司的
參與,將可發揮催化作用,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對投
資科技項目的興趣。長遠而言,這項安排亦有助香港
建立一種科技投資的文化。

12.在這項新安排下,研究局會繼續擔任監察者的角色
,監督基金經理的表現。

13.專業基金經理會向研究局收取數額相當於其管理款
額 3%至4% 的標準酬金,另加上按既定算式計算的可
分利潤7。標準酬金將會從計劃的可動用資金中扣除,
而利潤分享部分則會在投資項目賺取利潤後撥出。

14.我們曾非正式地諮詢過創業資本業的業內人士,得
知一些具備管理有關科技項目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公
司,對參與基金的管理工作感到興趣。 投資回報展望

15.該項檢討亦建議取消該計劃目標定的 5% 最低回報
率。檢討指出,由於要保障種子資本和達到 5% 回報
率的要求,致令研究局在向核准項目注資時受到牽制
,因為以股息形式取得的回報是甚難確知的。因此,
大多數核准項目獲批予貸款,均須遵照較嚴苛的條件
,例如要為貸款提供擔保和須支付按接近最優惠利率
水平計算的利息。這種做法令有意申請的機構卻步不
前,故此該計劃未能吸引質素高的項目提出申請。上
述缺乏彈性的做法更產生了一項更深遠的影響,就是
令該計劃未能履行其社會使命,即未能推動香港進行
更多研究發展工作和科技發展項目。

16.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應了解到應用研究發展工作在
本質上是帶有風險的,因此不能保證個別產品必定具
有商業發展潛質和可賺取回報。1991年提交財務委員
會的有關文件在提到這點時亦指出,鑑於研究和發展
工作本身所存在的風險,政府未必能夠在所有獲資助
的項目中,悉數收回所投資的款項8。 因此,我們建議
取消固定回報率的規定。

17.我們會改為要求研究局在符合計劃的社會使命的前
提下,借助專業基金經理賺取最佳的投資回報率,從
而可更靈活地訂定項目的資助條款。這項修訂安排,
可鼓勵各有關方面 (包括基金經理和接受投資的公司)
設法令項目具商業發展潛質和有利可圖,從而取得最
佳的回報率。

資助範圍

18.在現行的應用研究發展計劃下,可獲撥款資助的開
支包括人手、設備、消耗品,以及市場推廣所需的費
用,而一切其他開支均不獲撥款資助9。在聘用創業資
本公司作為基金經理的新安排下,現行區分可獲撥款
資助的開支與不獲撥款資助開支的安排將不再適用。
我們了解到基金經理在作出資本投資時,通常會採用
大刀闊斧的方式,即評估項目的一般技術和商業可行
性,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資助有關項目,而非考
慮到個別開支項目是否屬於可獲撥款資助的範疇;而
資助的形式則通常為資本參與。有見及此,我們建議
取消可獲撥款資助開支與不獲撥款資助開支的區別。

合併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和合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

19.現時,應用研究局負責管理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和合
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然而,這兩項計劃的性質非常
相近,唯一的分別在於合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規定,
該計劃所資助的項目須有內地研究人員參與,這項規
定目的在於鼓勵香港與內地的技術合作。隨着近年香
港與內地在科技上的合作日增,我們認為不再需要這
項規定。因此,我們建議把這兩項計劃合而為一,並
把計劃的名稱定為應用研究基金。在這項安排下,所
有科技發展項目(不論是否與國內研究人員合力進行)
均會獲得考慮。這基金項下研究局管理的資金總額將
達7億5,000萬元。

財政安排

20.透過上文第10至19段所建議的改善措施,我們確信
可發掘和資助更多科技發展項目。現時,我們已從資
本投資基金向研究局注入 1億7,500萬元的資金,並把
投資回報率的目標訂為 5 %。鑑於該計劃須履行一項
重要的社會使命,即增加應用研究發展工作和提高本
地工業界的技術能力和競爭力,我們將不再要求投資
有固定的回報率。因此,今後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中
撥出補助金以資助合併後的計劃,而非由資本投資基
金作進一步注資,是更恰當的做法。不過,最初的 1
億7,500萬元資金,將會繼續保留為研究局的資本。

21.增撥為數達5億2,500萬元的非經常補助金,將確保
我們有充足款項,可鼓勵創業資本業參與該計劃。這
亦會提供更大動力,鼓勵私營機構推動應用研究、產
品研製和研究成果商品化的活動。

22.為保持最大的彈性,該筆為數5億2,500萬元的補助
金將會附帶以下的條件:如果研究局的現金超出營運
所需而出現盈餘,則財政司司長可從研究局收回整筆
補助金或其任何部分的款項。然而,預期財政司司長
只會在特殊的情況下 ( 例如研究局已存有過量閒置現
金),才會運用這項權力。

財政影響

23.在建議發放為數5億2,500萬元補助金的基礎下,研
究局會以自負盈虧方式管理該計劃。我們會運用獲轉
授的權力,於本財政年度批准追加撥款,以發放所需
的補助金。

監管機制

24.為確保研究局妥善運用上述補助金,我們會與研究
局商定一般投資準則,並要求研究局每年向政府提交
經審核的報告。

25.為使研究局能作出適當的監管,該局會與獲選的基
金經理簽訂管理協議,協議中列明基金經理的職責、
服務表現指標,以及基金經理、董事局和政府之間的
關係等事項。

26.具體而言,我們會要求基金經理投資於在本地註冊
成立公司的投資項目。有關項目必須包含技術或研究
發展的元素。研究局會根據多項指標,包括基金經理
是否能符合基金的社會使命和目標、獲資助項目的數
目和種類、為接受投資的公司提供的技術和管理支援
程度,以及投資的整體回報,衡量基金經理的工作表
現。

27.基金經理須向研究局匯報其投資決定、資金的營運
情況,以及獲資助項目的進度。董事局可查閱基金經
理管理的資金帳目和接受投資的公司的帳目。研究局
亦會設立機制,確保每個投資決定能符合基金的社會
使命,以及訂定條文,訂明研究局可在基金經理的合
約屆滿前,終止其服務。

28.我們建議物色多於一間私人公司擔任基金經理,並
由每間公司分別負責管理可動用資金的一部分。我們
相信讓更多創業資本公司參與計劃,會有助政府與創
業資本業共同發揮更大的協同增效作用,並逐步在本
港建立科技投資的文化。從管理的觀點來看,有更多
公司參與計劃,可分散涉及的風險,並可引入競爭,
從而確保基金經理提供更佳服務。

諮詢

29.研究局的董事局已通過檢討的各項建議。另外,工
業及科技發展局 (工業及科技事宜的諮詢機構) 在審議
檢討報告書後,也支持上述的建議。

30.臨時立法會各位議員較早前已分別獲發一份檢討報
告書。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亦已於 1998 年1月12日
的會議上討論檢討報告書的結果和建議,以及計劃的
運作方式。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也大致支持該項檢討
所提建議的整體方向。

背景資料

31.自應用研究發展計劃於1993年設立以來,研究局共
收到 75 份申請,涉及的申請資助總額為4億6,600萬元
。在上述申請中,其中18項獲計劃資助,涉及的財政
承擔總額達 5,300 萬元10 。資助是以直接或可換股貸款
方式提供,亦有少數申請獲資本參與方式的資助。

32.鑑於新的發明、新科技的應用和新興行業的發展的
重要性,行政長官在1997年10月的施政報告中表明,
只要確定基金能繼續發揮原定作用,推動工業界提升
產品價值和走向高科技,政府便會向基金再注資 5 億
元。計及計劃已承諾批出數額的結餘,政府的承擔總
額會增至7億元。



工商局
1998年3月



1.財務委員會當時核准的承擔額為2億元。不過,研究局至今只提
取了1億7,500萬元,我們並不打算從這項基金繼續撥款。


2. 研究局由政府委任的董事局管理。董事局成員包括香港專業界
別、工業界和學術界的知名人士,而工業署署長亦是研究局的董
事之一。


3. 這點載述於財委會FCR(91-92)121號文件第 19 段。有關文件在
1991年12月13日提交財務委員會。


4.合作應用研究發展計劃於1995年設立,並獲政府發放一筆過補
助金 5,000 萬元作為資本。該計劃基本上採用應用研究發展計劃
的同一運作模式,但卻附加了一項規定,就是要求申請公司必須
與內地的研究人員合作。應用研究局負責該計劃的管理工作。


5. 審計署署長在1997年11月19日向臨時立法會提交衡工量值研究
結果的報告 (第29號報告書)。報告書的第七章題為「政府為促進
工業技術發展而推行的資助計劃」,集中研究促進香港技術發展
的各項資助計劃。


6.該項檢討認為,現行計劃的反應不太熱烈,資料保密的問題可
能是原因之一,即有意申請公司不願向政府部門和外間評審人員
透露涉及財務和技術的詳情。


7.在制定基金經理建議的整套薪酬條件時,當局已參考創業資本
業現時訂定薪酬的方法。該項檢討也曾研究設立一支「內部」全
職基金經理專業隊伍代替現時工業署人員以兼任形式提供秘書處
服務所需的費用。結果發現設立一個以全職人員組成的辦事處與
聘用創業資本公司提供服務的費用相若。


8.見1991年12月13日提交財務委員會的財委會FCR(91-92)121號文
件第13段。


9.當應用研究發展計劃於1993年推行時,可獲撥款資助的開支只
包括人力、設備和消耗品的費用,而最高資助額為可獲撥款資助
的開支的50%。在1995年,市場推廣納入為可獲撥款資助的開支
,最高資助額亦提高至可獲撥款資助的開支的75%。這些有關資
助範圍和資助額的修改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有關詳情載於1995年
6月23日提交財務委員會的財委會FCR(95-96)28號文件。


10.截至1998年3月2日為止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