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4 月 3日 FCR(98-99)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4月3日


總目40-教育署
分目326幼稚園資助計劃

    請各委員批准-

  1. 按附表所示,調整在幼稚園資助計劃下合
    資格幼稚園所得的資助額,有關的資助額
    以班級數目作為發放基準;以及

  2.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如附表所
    示,為2000/01學年和其後每個學年,按照
    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批准調整資助
    額,以計及通脹因素。

問題

我們需要提高在幼稚園資助計劃下提供的資助額,以
鼓勵幼稚園聘用更多合格幼稚園教師 ( 下稱「合格幼
師」)。我們亦需要修訂提供資助的方式,以盡量避免
幼稚園所得的資助額出現波動的情況。

建議

2. 教育署署長得到教育統籌局局長支持,現建議-

  1. 按附表所示,調整在幼稚園資助計劃下合資格幼
    稚園所得的資助額,有關的資助額以班級數目作
    為發放基準(附表載於附件1);以及

  2.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如附表所示,為
    2000/01學年和其後每個學年,按照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的變動,批准調整資助額,以計及通脹因素。

理由

3.為提高幼稚園教育的質素,政府認為全港幼稚園至
少應聘用60%的合格幼師。為達到這個目標,教育署
署長在政策上規定,所有幼稚園在其聘用的教師當中
,合格幼師所佔的最低比率,在1997年 9 月應為40%
,在1999年9月為50%,而在2000年9月則為60%。這
即是說,到2000/01學年,每所幼稚園會聘用最少60%
的合格幼師。政府在1995年 9 月開始推行幼稚園資助
計劃,目的是協助幼稚園聘用更多合格幼師,而無需
大幅增加學費。教育署最近曾檢討幼稚園資助計劃,
以便進一步改善該計劃。

4.檢討結果顯示,現行安排仍有可改善之處。根據現
行計劃,幼稚園所獲的資助,是以每名學生每年的資
助額為發放基準。因此,個別幼稚園獲發給的資助額
會視乎該年度的學生人數而定。由於學生人數可能年
年不同,但情況卻未至於會影響幼稚園的班數和人手
,因此幼稚園辦學人認為,按每名學生每年資助額計
算資助的做法,令他們的財政狀況變得不明朗。再者
,根據現行計劃,所有幼稚園,無論聘用多少名合格
幼師,也只會獲發給按每名學生每年資助額計算的劃
一標準資助額,這實不足以鼓勵幼稚園聘用比教育署
政策規定數目為多的合格幼師。

按班級數目發放的資助

5.幼稚園資助計劃旨在協助幼稚園聘用合格幼師。教
學人員人手與所開設班數的關係,較之與實際學生人
數的關係密切。由於現行計劃發放的資助是根據實際
學生人數來計算,過去兩年所得經驗顯示,有些幼稚
園對資助額年年不同,但經費卻穩定上升的問題感到
關注。特別是對於那些位於人口日漸老化、偏遠或居
民入息偏低的地區的幼稚園而言,當學生人數下降時
,他們便會出現財政困難。

6.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建議把資助額的發放基準
由每名學生每年改為每班每年。此外,我們亦考慮到
在幼稚園資助計劃下,幼稚園整體來說每班平均有26
名學生,因此建議以每班30名學生為基準,發放調整
後的資助額。教育署署長會監察經改善的計劃的運作
,以確保資源得以善用。

鼓勵幼稚園聘用更多合格幼師

7.為鼓勵幼稚園較規定(即在2000/01學年時聘有60%的
合格幼師 ) 為早聘用更多合格幼師,教育署署長建議
在 1998/99學年至2000/01學年期間,資助額應分為兩
類:幼稚園聘用的合格幼師人數如符合教育署的最低
要求,可獲發基本資助額;至於聘用的合格幼師人數
若較教育署所規定的百分比最少高出10個百分點的幼
稚園 ( 就2000/01學年而言,這是指在前一個學年已按
既定目標聘有60%合格幼師的幼稚園)則可獲發較高資
助額。根據建議,聘用合格幼師的人數比教育署規定
的40%還要高出10個百分點的幼稚園,在1998/99學年
可獲發較高資助額,這資助額會是1999/2000學年的基
本資助額,因為按照規定,在該學年所有幼稚園均必
需符合教育署要求聘有50%合格幼師的規定。同樣地
,1999/2000學年所發放較高資助額,實際上是2000/01
學年所發放的基本資助額。按照附表所列的建議款額
,對於在 1998/99 學年至2000/01學年期間,以加快的
步伐邁向在2000/01學年達到聘有60%合格幼師目標的
幼稚園,我們所發放資助額,會比我們向其他幼稚園
發放的資助額,有持續的差距。由2001/02學年開始,
我們會恢復採用單一的款額,發放資助予所有幼稚園。

8.考慮到上述建議,我們在附件1所載附表,列出幼稚
園資助計劃經調整的資助額,供各委員審批。

9.如附表所示,對於較其他幼稚園更早達到聘有60%
合格幼師目標的幼稚園,我們必須按通脹調整他們在
2000/01學年獲發的較高資助額。由2001/02學年開始,
當我們採用單一的資助額時,亦須每年按通脹予以調
整,以維持資助額的實際價值。我們建議各委員把權
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如附表所示,按照甲類消
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批准為 2000/01 學年和以後每學
年的資助額作出調整,以計及通脹因素。

日後的檢討

10.教育署署長擬於2000/01學年,當新訂的安排已實
行兩年,而各幼稚園亦已按既定目標聘有60%合格幼
師時,對幼稚園資助計劃進行另一次檢討,以評估該
計劃的成效。

財政影響

11.教育署署長估計,假設參加幼稚園資助計劃的幼稚
園佔全港非牟利幼稚園的65%,按照本文件所述的改
善建議,推行該項計劃所需的費用會由1997-98年度的
5,200萬元增加至1998-99年度的 7,900 萬元,而在2001-
02年度更會增至1億4,900萬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計算方法如下-

學年1998/19991999/2000 2000/20012001/2002
預計合資格接
受基本資助額
的幼稚園班級
數目
246 288 397 3 372
預計合資格接
受較高資助額
的幼稚園班級
數目
2 834 2 911 2 911 不適用
基本資助額
(每班學生每年)
29,400元 34,700元 41,000元)
)
46,100元(1)
較高資助額
(每班學生每年)
34,700元 41,000元 43,500元(1))
)
財政年度1998-19991999-20002000-2001 2001-2002
預算總開支(2) 7,900萬元 1億1,800萬元 1億3,600萬元 1億4,900萬元

我們已在1998-99年度預算案總目40「教育署」分目
326「幼稚園資助計劃」項下預留足夠撥款,以提供建
議所需的資助額。

背景資料

12.我們在1995年 9 月推出幼稚園資助計劃,為合資格
的幼稚園提供直接資助,以改善幼稚園教育的質素。
這項計劃旨在協助幼稚園按政府的要求,聘用一定比
例的合格幼師而無需大幅增加學費。參加這計劃的幼
稚園,必須符合當局的規定,包括聘用一定比例的合
格幼師,並根據政府建議的薪級支付教師的薪金,而
所徵收的學費亦不得超逾政府所定的數額。1997/98學
年的資助額為每名學生每年 880 元。有關的資格準則
載於附件2

13.截至1997年9月為止,全港共有735間幼稚園,其中
447間(60%)為非牟利幼稚園。幼稚園學生的總人數為
177 462人,佔全港三至五歲兒童的75.5%。現時參加
幼稚園資助計劃的幼稚園共有 253 間。教育署署長一
直有密切監察這項計劃的成效,並已在 1997/98 學年
進行檢討,以期進一步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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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局
1998年3月



FCR(98-99)9 附件1


幼稚園資助計劃
建議資助額


學年聘用合格
幼稚園教師
(下稱「合格幼師」)
的指定最低比率
每班學生
每年的
基本資助額(1)
每班學生
每年經提高
的資助額(2)
1998/1999 40% 29,400元 34,700元
1999/2000 50% 34,700元 41,000元
2000/2001 60% 41,000元 X=41,000元加上
按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所作的調整(3)
2001/2002
及其後
60% Y=X加上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
作的調整(4)

註:若現行的幼稚園資助計劃維持不變,在1998/99
學年,幼稚園可獲發放的資助額為每名學生每年980
元,即每班學生每年29,400元。我們建議以這數額作
為 1998/99 學年的基本資助額,並採用一項較高資助
額,數額定為34,700元(增幅為18%)。同樣地,1999/
2000學年的經提高的每班學生資助額,較該學年的基
本資助額高出18%。



FCR(98-99)9 附件2


參加幼稚園資助計劃所需資格


參加幼稚園資助計劃的幼稚園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以非牟利性質營辦(註)

  2. 聘用的幼稚園教師中至少有40%為合格幼稚園
    教師;

  3. 在1996/97學年收取的學費不多於每名學生每年
    13,200元(相等於該學年非牟利幼稚園加權平均
    學費的1.5倍);以及

  4. 根據政府建議的薪級向教師支薪。





(1)這兩項資助額為供作參考的數額,是假設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
為5.9%而計算出來。在2000/01學年前已按目標聘有60%合格幼師的
幼稚園,在2000/01學年可獲得的較高資助額為41,000元再加通脹調
整額,按5.9%的假設通脹增幅作出調整後即為43,500元。2001/02學
年的資助額則是以上一年的43,500元較高資助額再按通脹予以調整
後計算出來的單一款額,按5.9%的假設通脹增幅計算,得出的資助
額為46,100元。


(2)資助額在每學年分兩期等額支付給幼稚園。由於第二期的撥款是
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發放,故每一財政年度的開支預算,是上一學年
的第二期撥款與該學年的第一期撥款相加的總和。





(1)按教育署現時所指定的比率聘用合格幼師的合資格幼稚園,可獲
發放基本資助額。


(2)聘用合格幼師的比率超逾教育署現時所指定比率至少10個百分點
的合資格幼稚園,可獲發放較高資助額。


(3)按1999-2000年度價格計算,資助額為41,000元,並會根據甲類消
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再作調整。若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為5.9%
計算,2000/2001學年的資助額為43,500元。


(4)按1999-2000年度價格計算,資助額為41,000元,並會根據甲類消
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再作調整。若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年的增幅均
為5.9%計算,2001/2002學年的資助額為46,100元。


(註)在三年過渡期內(由1995/96至1997/98學年),牟利幼稚園可申請
參加幼稚園資助計劃,條件是該等幼稚園須承諾轉為非牟利幼稚園
。由1998/99學年起,只有非牟利幼稚園方合資格申請參加幼稚園資
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