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5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總目40 - 教育署
分目305中學資助則例
分目350向幼稚園、私立學校及自修室發還租金和差餉

總目177 - 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分目514醫院管理局

總目190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分目496發還差餉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
    請委員批准 -

  1. 把總目40「教育署」分目350「向幼稚園
    、私立學校及自修室發還租金和差餉」
    ,以及總目190「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分目496「發還差餉 - 大學教育資助委
    員會資助院校」的範圍擴大,俾能撥款
    發還這些分目項下的機構所繳付的地租
    ;以及

  2. 作出以下追加撥款安排,以應付1997-98
    年度因發還地租予有關受資助機構而增
    加的開支 -

    1. 在總目40「教育署」分目305「中
      學資助則例」項下追加撥款
      22,614,000元;

    2. 在總目40分目350「向幼稚園、私
      立學校及自修室發還租金和差餉」
      項下追加撥款10,100,000元;

    3. 在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
      公共機構」分目514「醫院管理局」
      項下追加撥款10,050,000元;以及

    4. 在總目190分目496「發還差餉 - 大
      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項下
      追加撥款38,000,000元。
問題

總目40分目350和總目190分目496現時的範圍,並不
包括向合資格的幼稚園、私立學校和大學教育資助
委員會資助院校發還地租。總目40分目305和350、
總目177分目514,以及總目190分目496項下的核准
撥款,並不足以應付1997 - 98年度的需求。

建議,

2.我們建議把總目40分目350和總目190分目496的
範圍擴大,俾能撥款發還私立非牟利幼稚園和學
校,以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所繳付的
地租;並批准在總目40分目305和350、總目177分
目514,以及總目190分目496項下分別追加撥款
22,614,000元、10,100,000元、10,050,000元和
38,000,000元,以應付1997 - 98年度的額外需求。

理由

3.《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已由1997年5月30日起
生效。這條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實施中英《聯合聲
明》附件三和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條文。該等
條文規定,1997年6月30日以前屆滿,原沒有續期
權利而獲得續期的租契,以及由1985年5月27日至
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新租契,每年須繳交有
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4.目前,私立非牟利幼稚園和學校,以及受資助機
構(例如福利、教育和衞生服務機構),均獲發還差
餉。根據現行的資助政策,我們認為應把發還款
項的安排擴展至包括地租在內。

5.總目40分目350和總目190分目496現時的範圍並不
包括向有關機構發還地租。建議向這些機構發還地
租,便須擴大上述分目的範圍。與此同時,受影響
機構的核准撥款並不足夠,故須在1997 - 98年度追
加撥款。

財政影響

6.我們估計,向有關機構發還地租,須追加撥款
109,001,000元。有關總目/分目所需撥款的分項數
字載於附件。總目40分目305和350、總目177分目
514,以及總目190分目496所需的追加撥款分別超
過1,000萬元,故需委員批准。我們會按照慣常做
法,運用獲轉授的權力,處理不超過1,000萬元的
追加撥款。如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
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
一筆相等的數額,以抵銷追加撥款109,001,000元。

背景資料

7.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三,1997年6月30日以前屆
滿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均可續期至2047年
6月30日,無須補地價,但從續期之日起,政府每
年會徵收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
金,此後,租金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此外,從1985年5月27日《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
至1997年6月30日止,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
2047年6月30日的新的土地契約。該土地的承租人
須繳交地價和名義租金,直至1997年6月30日為止
,該日以後則無須補地價,但政府每年會徵收相
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此後,
租金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8.受影響租契包括 -

  1. 倘沒有根據《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續
    期至2047年6月30日,其租期於1997年6月27
    日屆滿的新界(包括新九龍)土地契約;

  2. 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已續期的市區土
    地契約;以及

  3. 自1985年5月27日《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
    已批出的土地契約。
庫務局
1997年7月



FCR(97-98)25 附件

1997 - 98年度發還的地租



總目分目1997 - 98 年度
所需的追加撥
款(千元)
37衞生署511 - 資助機構120
40 教育署300 - 小學資助則例5,239

305 - 中學資助則例22,614

320 -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977

330 - 向私立中學給予援
助及購買學位
3,076

340 - 英基學校協會小學398

345 - 英基學校協會中學662

350 - 向幼稚園、私立學
校及自修室發還租金、
地租和差餉
10,100
63民政事務
總署
470 - 給予新界機構的資
助金
26
170社會福利
410 - 康復服務(補助金)2,588

411 - 社會福利服務(補
助金)
6,662
176資助金:
雜項
521 - 技能訓練中心483

503 - 給予志願機構營舍
的資助金
530
177資助金:
非政府部門
的公共機構
520 - 職業訓練局6,316
441 - 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
1,160
514 - 醫院管理局10,050
190大學教育
資助委員會
496 - 發還差餉和地租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38,000
總計10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