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PWSC(97-98)134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7日
總目707-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新界北部發展
土木工程-土地發展
183CL-大埔發展計劃-餘下工程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183CL號工程計
劃提升為甲級,改稱為「汀角路改善工程第2階
段及相關的工程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
計費用為2億6,800萬元。
問題
船灣至大尾督的一段汀角路並不符合公路的現行標準。
此外,現時沒有污水收集系統為鄰近地區提供服務。
建議
2. 拓展署署長建議把183CL號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按
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2億6,800萬元,用以改
善船灣至大尾督的一段汀角路,並沿該路段設置污水收
集系統。這項建議獲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支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 建議的工程計劃包括汀角路第2階段改善工程和相關
的污水收集系統工程,其範圍如下-
- 擴濶並改善船灣至大尾督一段長約3.5公里的汀角
路與相關的行人路和單車徑;
- 建造箱形暗渠和雨水渠;
- 沿大尾督至三門仔路的一段汀角路敷設污水幹渠
和污水泵喉;
- 興建兩個污水泵站;
- 實施消減噪音措施;以及
- 進行相關的環境美化工程。
理由
4.船灣至大尾督的一段汀角路是一條雙線不分隔車道。
這段道路是大埔發展為新市鎮之前興建的,是一條郊區
道路。由於當時附近地方都是鄉郊地區,道路設計並不
包括污水渠或雨水渠。隨着該區近年的發展,現有的道
路無論在寬度、彎度或排水設施方面均不合標準。此外
,由於有大量遊客到汀角路附近的郊野公園區遊覽,該
道路近年的行車量激增。為安全計,我們需要改善上述
一段汀角路,使這段雙線不分隔車道符合現時的公路標
準。我們進行建議的道路工程時,會同時敷設雨水渠和
建造箱形暗渠,以改善現有的雨水排放系統。
5. 目前並沒有污水收集系統為上述一段汀角路沿路的住
戶提供服務。居民現時是利用化糞池處置污水,或直接
把污水排放入吐露港,引致衞生問題,而且染污環境。
我們需要把船灣現有的污水收集系統擴展至大尾督,為
上述住戶和日後區內的私人發展項目提供服務。由於上
述一段汀角路普遍低於現有的污水渠接駁點,我們需要
建造兩個泵站和污水泵喉,把污水輸送至船灣現有的污
水泵站,該泵站的污水渠是接駁至大埔污水處理廠的。
財政影響
6.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工程計劃的建設費用為2億
6,800萬元(見下文第7段),分項數字如下-
| 百萬元
|
---|
(a) 道路工程 | | 80.0
|
(b) 雨水渠 | | 30.4
|
(c) 箱形暗渠 | | 14.9
|
(d) 污水泵喉 | | 13.2
|
(e) 污水渠 | | 10.7
|
(f) 污水泵站 | | 7.2
|
(g) 消減噪音措施 (見下文第16段) | | 3.6
|
(h) 環境美化工程 | | 6.0
|
(i) 顧問費 | | 20.7
|
| 2.4
|
| 18.3
|
(j) 應急費用 | | 18.7 ____
|
小計 | | 205.4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k) 通脹準備金 | | 62.6 ____
|
總計 | | 268.0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____ |
由於內部資源不足,拓展署署長建議透過顧問委聘駐工
地人員監督上述工程。按人工作月數估計的顧問費分項
數字載於
附件。
7.如獲批准,我們會作出分期開支安排如下-
年度 | 百萬元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價格調整 因數 | 百萬元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
1998-1999 | 50.0 | 1.16358 | 58.2
|
1999-2000 | 70.0 | 1.26830 | 88.8
|
2000-2001 | 62.0 | 1.38244 | 85.7
|
2001-2002 | 23.4 | 1.50686 | 35.3
|
| ______ | | ______
|
| 205.4 | | 268.0
|
| ______ | | ______
|
8.我們按政府對1998至2002年期間工資和建造價格趨勢
所作的預測,制訂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預算。由於
我們已知道大部分土木和機電工程的確實數量,所以
會以總價合約形式,為建議的工程招標。由於合約期
超過21個月,合約會訂有可因應通脹調整價格的條文。
9.估計上述工程計劃每年的經常開支為290萬元,其中
168萬元會用以支付維修保養污水收集系統的費用。
10.從現時的排污費水平和耗水量來看,擬議污水收集
系統工程對排污費的實質影響極為輕微。
公眾諮詢
11. 我們在1995年7月6日,就建議的工程徵詢大埔區議
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的委員對建議
並無異議。
12.我們於1997年1月3日,分別根據《道路(工程、使
用及補償)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的規定,在憲報公布建議的道路工程和污水收集系
統工程。其後,我們接獲大埔市地段第 140 號的發展
商就兩項公布的工程分別提交的反對書。該發展商提
出反對的理由如下-
- 建議的道路工程會導致大埔市地段第140號水浸;
- 發展商將不能按計劃進行發展,而且無法充分利
用該地段的發展潛力。發展商指稱,有關地段前
面道路日後的路面水平,會較擬議發展項目原定
的地面水平高 1.8 米,此水平高低不一的情況會
影響擬議發展項目的價值;
- 發展商將無法進行政府在批地條件1所規定的部
分工程;以及
- 當局沒有計劃在大埔市地段第140號敷設污水渠
接駁至擬建的污水幹渠。
13.我們已詳細研究反對的理由,並作出回應如下-
- 我們會確保建議道路和污水渠工程的設計不會導
致大埔市地段第140號水浸;
- 物業價值下降與否乃屬個別判斷問題。從工程角
度來看,沒有理由不能全面發揮地段的發展潛力
。縱使日後路面的水平與原擬在該地段發展的項
目的地面水平高低不一,但仍可興建適當的臨時
和永久車路,供車輛進出該地段。我們已向反對
者清楚表明,這項工程計劃的工地工程一展開,
便會動工建造由政府土地通往上述地段的臨時通
道。發展商可在工程計劃展開前與政府聯絡,商
討工程配合和通道安排方面的問題,使有關地段
的發展計劃不會受到影響,可以準時完成;
- 由於要進行道路擴闊工程,而路面會擴闊至相當
接近有關地段界線的地方,有關契約所規定發展
商須負責的工程的規模有所縮減 ( 所需工程包括
闢建和/或維修保養一條公用行人路、闢設和/
或維持非專用的通行路,以及進行環境美化工
程)。這點已在經發展商同意的修訂契約內反映
(見下文第14段);以及
- 根據大埔市地段第140號的批地條件,發展商須
在該地段設置污水收集系統,處理和處置污水。
由於在大埔市地段第 140號敷設接駁污水渠會令
工程費用不成比例地提高,而且會令擬議工程更
加複雜,因此我們不會建議把根據這項工程計劃
建造的污水幹渠接駁至該地段。
14. 大埔市地段第140號的發展商就建議的工程提出反對
後,提出修訂發展形式。發展商認為,經修訂的發展形
式可扺銷其聲稱日後路面與地面水平高低不一所引致的
影響。發展商如要進行修訂的發展計劃,便須修訂契約
。1997 年4月,政府與發展商就契約的修訂原則上達成
協議。發展商在1997年12月16日接納契約的修訂。政府
認為,上文第 12(a)、12(b)和12(c) 項所載反對者提出的
問題,均在契約修訂後得以解決。
15. 1998年2月10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利
益, 否決發展商提出的反對,並批准按原定計劃進行
建議的工程。
環境影響
16.1997年1月,我們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研究報告
確定這項工程計劃會引致噪音影響,並建議若干紓減有
關影響的措施,使影響程度不會超過既定的標準和準則
的規限。我們會實施建議的消減噪音措施,包括設置2.9
米高的隔音屏障,以及在已改善道路的若干路段鋪築低
噪音路面,以盡量減低交通引致的噪音影響。上述消減
噪音措施的費用估計為360萬元(300萬元用以興建隔音
屏障,60萬元用以鋪築低噪音路面),這筆費用已列入
建議工程的整體費用內。
17.至於施工期間的短期影響,我們會實施有關合約所定
的適當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控制噪音、塵埃和工地流出
的水所造成的滋擾,以符合既定的準則。
土地徵用
18.我們會收回約0.68公頃的農地。一戶人家會因清理土
地而要搬遷。房屋署署長會按照現行政策,安排這個家
庭入住公屋。徵用和清理土地的費用估計為4,360萬元,
會在總目701「土地徵用」項下撥款支付。
背景資料
19.我們在1981年把183CL號工程計劃提升為乙級。其後
,該項工程計劃的不同部分先後提升為甲級。
20.1993年6月,財務委員會批准把183CL號工程計劃的
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168DS 號工程計劃,以便
進行大埔污水處理廠第2期擴建工程。168DS號工程計
劃的級別提升後,183CL號工程計劃餘下的工程包括-
- 汀角路第2階段改善工程和相關的污水收集系統
工程;
- 第12區(部分)和第39區的土地開拓和提供公
用設施工程;
- 第14區(第2階段)和第32區的土地開拓和提供
公用設施工程;
- 第27區的建造海堤和填海工程;以及
- 洞梓苗圃第2期的土地開拓和提供公用設施工程。
21.上文第20(c)、20(d)和20(e)項所述的工程在當時沒有
清楚界定範圍,故在1994年從183CL號工程計劃的範圍
內刪除。上文第 20(b) 項所述工程的初步工程計劃可行
性研究完成後,我們把有關工程納入新工程項目460CL
號工程計劃內。財務委員會在1997 年12月12日批准把
460CL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
22. 我們計劃分兩個階段改善大埔工業邨至大尾督的一
段汀角路。我們會在193TH號工程計劃下實施第 1階段
改善工程,工程範圍包括大埔工業邨至船灣陳屋的一
段汀角路。該項工程計劃在1993年11月提升為乙級。
第 2 階段改善工程的範圍包括至大尾督的餘下一段汀
角路,這項工程已列入 183CL號工程計劃內。由於第
1 階段工程需要收回兩幅正式墓地,預期需要一段時
間進行收地手續。因此,我們計劃先進行第 2階段工
程,在較後時間才進行第1階段工程。我們計劃在1999
年年初動工進行第1階段工程,在2001年年底完工。
23. 我們已委聘顧問,為建議的第2階段改善工程進行
地盤勘測工作和詳細設計,並在整體撥款分目7100CX
「為工務計劃丁級工程項目進行新市鎮及市區工程、
研究及勘測工作」項下撥款支付所需的 400萬元費
用。顧問已完成詳細設計和圖則。我們計劃在1998年
5月動工,在2000年12月完工。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年2月
PWSC(97-98)134附件
183CL - 大埔發展計劃 - 餘下工程
施工階段的估計顧問費的分項數字
顧問的員工開支 | | 預計的人 工作月數 | 總薪級
平均薪點 | 倍數 |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 合約管理 | 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 9 6 | 40 16 | 3.0 3.0 | 1.5 0.3
|
(b) 擬備完工
後的修訂 圖則 | 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 2 6 | 40 16 | 3.0
3.0 | 0.3 0.3
|
(c) 由顧問聘
用的駐工地
人員進行工
地監督工作 | 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 70 260 | 40 16 | 2.1 2.1 | 8.1 10.2
|
| ______
|
顧問的員工開支總額 | 20.7
|
| ______
|
註
1.採用倍數3乘以總薪級平均薪點,以計算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顧問間接費和利潤),是因為有關人員會受聘在
顧問的辦事處工作。如工地人員由顧問提供,則採用倍
數2.1乘以總薪級平均薪點。(在1996年4月1日,總薪級
第40點的月薪為55,390元,總薪級第16點的月薪為18,595
元。)
2. 上述數字是根據拓展署署長擬訂的預算計算出來。上
述工程計劃的顧問工作,已列為大埔新市鎮發展計劃整
體顧問合約的一部分。
1 擬議發展計劃包括八座層數較少的住宅樓宇。根據批地條件,發展
商須在毗連上述地段的政府土地上,闢建和/或維修保養一條公用行
人路、闢設和/或維持非專用的通行路,以及進行環境美化工程,所
需費用由發展商自行承擔。不過,由於要進行道路擴闊工程,而路面
會擴闊至相當接近有關地段,故所需進行工程的規模會有所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