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9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2月11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年3月1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規例》(第44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規定,任何從海、陸、空輸入香港的禽鳥必須
附有一份由禽畜衞生主管當局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該
證明書必須證明有關禽鳥並無呈現患病的臨床徵狀;
不曾於有證據證明有H5禽流感病毒感染發生過的地方
飼養;以及已在適當期間內與其他禽鳥分隔,而有關
的禽鳥樣本的診斷測試結果顯示並無受到感染。任何
人違反新的規定,最高可處罰款 25,000元,有關禽鳥
亦可予沒收。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 1998 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 ( 檔號:ECON10/323/59),以了解更詳細
資料。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第2號)令》( 第
5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恢復供應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宜於道路上使用證
明書表格的收費,並把收費率訂為現建議的水平。該
等收費在1995年誤從該條例附表8中廢除。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 1998 年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TBCR25/5591/79(95)pt. 9)及另一份
有關的法律事務部報告 (臨立會LS92號文件),以了解
更多背景資料。

《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第3號)令(1997年
第599號法律公告)》
《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第3號)令(1997年
第599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2月5日為該1997年的命令開始實施
的日期。

該命令指定北區醫院為主體條例下的訂明醫院。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2月9日